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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制与保护之间精准定位
在限制与保护之间精准定位
□记者冯莹文
2012-01-0415:
41:
40 来源:
2011-12-30人民法院报
2011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等内容,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六个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广泛吸纳各方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作了首次大修。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人民群众也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非常必要。
修正案草案中的诸多亮点和创新之处,受到一致肯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与时俱进,总结了多年司法实践取得的经验和成果,解决了大量社会关注和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绝大多数内容切实可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思路和内容。
同时,也针对一些条文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修正案草案引起网络热议,社会公众通过网络积极提出意见。
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截至9月30日,共有7489人提出80953条意见。
除此,有关部门还收到社会公众关于刑诉法修改建议的来信323封。
总的来说,对于此次刑诉法修改,社会给予了较高关注,草案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肯定。
对草案大多数条文的规定,赞成意见明显多于修改意见。
一些意见提出,草案总体质量很高,是国家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并多次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在对主要问题基本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
立法机关充分征求吸纳了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草案二审稿受到了代表委员的积极评价。
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吴清辉说,刑诉法修正的方向非常好,跟国际上认可的法律精神很接近,与时俱进,越来越以人为本。
李乾元委员说,刑诉法修正案经过修改以后,更加完善了,特别是在维护人权方面,前进了很大的一步,非常不容易。
丛斌委员表示,草案二审稿在司法鉴定方面、鉴定人权利保护等方面,吸收了委员们的意见,有了改进,值得赞赏。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围绕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完善强制措施和完善保护制度等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全面的修改,使这部法律修正案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充实,更加体现保护人权、更加符合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
■完善强制措施
严格限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
采取强制措施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分别对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这一规定成为网上关注的热点。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建议慎重规定。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
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议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对草案一审稿作出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完善辩护制度
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
现行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对现行刑诉法作了修改,规定: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出现被滥用的情况。
有网民建议,律师执业活动涉嫌犯罪的,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或由办理该案的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办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
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范围,草案一审稿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范围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限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一审稿作出了修改,将“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完善审判程序
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刑诉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太过原则,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问题比较突出。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明确赔偿标准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因此,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增加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增加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
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指出,实践中有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
法学专家建议,立法应当对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
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关于特别程序
完善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草案一审稿中规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有的部门提出,刑诉法中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是必要的,但同时应充分保护这部分人的权利,建议在审理程序中设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
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审稿中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据介绍,上述规定给社会调查报告、法庭教育等实践探索留了空间。
延伸阅读
完善细微处体现
□记者冯莹
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二审稿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的同时,提出各自修改意见、建议。
字斟句酌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南振中委员建议,将草案中“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修改为“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应当”表示理所当然,应该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作为法定要求,而不是由侦查人员自行选择是否录音或者录像。
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也建议这一条款中的“可以”改为“应当”。
草案二审稿中对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几种情形,规定“可以取保候审”和“可以监视居住”。
南振中委员说,既然草案已将是否执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判定权交由公检法机关,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应当给予享有权利的必然性,而非再由公检法机关在可以或不可以之间自由裁量。
建议将“可以取保候审”和“可以监视居住”修改为“应当取保候审”和“应当监视居住”。
精神病鉴定问题是社会关注的敏感问题。
二审稿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
李乾元委员说,我国有些制度还不够完善,有时候人情大于法律,怎样搞好精神病的鉴定,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李乾元委员认为,“鉴定人”的概念规定得小了一点。
让一个“人”来承担这个责任,事与责有些不匹配,建议把“鉴定人”改成“鉴定单位”或者“鉴定机构”,有一定的组织承担这个责任,这样才能把这个敏感问题处理好、解决好。
二审稿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希望对“非法方法”能够进一步举例说明,进行细化。
深度思考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问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认为这一规定非常好。
同时,陈舒提出,财产保全的提出权只给了原告和检察院。
而实际上,刑事案件从公安侦查阶段开始,很多犯罪嫌疑人就已经在和政法机关进行博弈了,在审判阶段这个相当长的过程中想转移财产非常容易,等到最后判决、申请执行的时候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
陈舒建议,可以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在立案时就对赔偿问题同时进行调解和财产保全,“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实现社会公平。
”
陈舒还建议增加一条,“设立刑事受害人国家救济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陈舒说,相当部分被告人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我国又没有建立国家救济制度。
虽然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人民法院通过努力,想方设法筹款,建立人民法院的救济基金,但毕竟是杯水车薪。
建立赔偿受害人的救济基金,以保证受害人因犯罪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得到赔偿,既能减轻受害人的痛苦,减少申诉上访,又能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保留救济基金对罪犯的追偿权,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或者刑满释放后所获得的财产予以追缴偿还。
金硕仁委员也对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规定提出自己的意见,认为二审稿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还是不够明确。
金硕仁委员认为,当前对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大部分规定,都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或批复中,如果这些规定和批复规定的范围足够,那就应当通过这次修改将部分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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