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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消防法译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消防法
(2001年6月26日消防法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审议)
共包括:
9个章程;6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是关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活动建立装备力量及政策的规定。
第二条:
运用对象
任何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生活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要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和各种有关的法律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里或者是参加有关本法的别的规定就按照那项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名词解释
在本法,下列词语可以有如下理解:
1.火灾可以理解为在发生火灾场合不能检查出可以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以及对环境的影响。
2.火灾的危险物,爆炸是液体,气体,固体,或者是容易燃烧的物品。
3.基础设施是工厂,企业,仓库,办公室,医院,学校,歌厅,酒店,市场,商贸中心,武装力量驻地和各类工程建筑等的统称。
4.基础设施有燃烧爆炸的危险是根据政府规定的在基础中有一定关于火灾爆炸的危险物质。
5.居民预防队:
就是组织人员参加消防活动,保持地方社会安宁的组织。
6.基层消防队伍:
就是就工作地点组织并参加消防活动。
7.火灾救援地点:
就是开展消防救火行动的各种火灾救援工作的地点。
8.救火:
包括各种活动力量,开展力量,火灾救援行动,切断电源,组织脱险,救人,抢救财产,防止火灾蔓延,消灭火灾和各种有关联的救灾工作。
9.林场主是指机关,组织,家庭,个人得到有审议权的国家机关交付森林或者是交地种林。
第四条:
消防原则
1.可以指挥全民参加消防活动的综合力量。
2.消防活动主要是预防为主,一定要积极预防,把火灾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3.要准备好消防人员,工具,方案和提供各种有效、及时的灭火条件。
4.每一次消防活动在结束前必须用当地的力量和工具执行并解决
第五条:
消防责任
1.消防是每一个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的单位、个人、组织的责任。
2.18岁以上的公民,有责任参加基层的消防队。
3.机关组织、家庭的领导人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是组织和经常检查消防活动。
4.消防警察有指导检查单位消防活动,组织群众参加消防活动。
第六条:
消防的宣传、普及、教育责任
1.通信宣传社有责任组织宣传,全面普及常用的法律意识及消防意识。
2.单位、个人组织有责任组织宣传、普及消防意识给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每一个人。
第七条:
越南国家组织和各组织成员的责任
越南国家组织和各组织成员有责任组织和配合各个职能机关宣传,动员每一阶层的人民执行和考察并执行本法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颁布和运用消防标准
1.国家有权限有责任颁布公安部已经统一通过的关于消防的各项标准。
2.机关,组织,家庭和个人在有关联到消防活动中要遵守越南关于消防的各项标准。
实施国外的有关消防的各项标准可以根据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火灾保险
机关单位、个人组织对于自己的基础设施财产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一定要实行火灾爆炸保险。
国家鼓励别的单位、个人参加火灾爆炸保险。
政府规定关于火灾、爆炸、条件的保险金额,火灾保险的金额和成立经营火灾、爆炸保险的国有企业。
第十条:
对参加消防人员的政策
直接参加消防救火的人员被牺牲,受伤,身体健康受到损坏,财产被损坏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享受制度和政策。
第十一条:
全民消防日
每年的10月4日是“全民消防日”。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关系
1.越南国家在消防活动中开放,发展国际合作关系。
2.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件,越南国家呼吁各国和各个国际组织的帮助和救援。
在自己能力条件范围内,各国当有要求火灾救援越南国家时刻准备帮助,救援。
第十三条:
被严禁的行为
1.火爆炸伤害到性命、身体健康及造成损坏
2.妨碍各种消防活动及工作…
3.利用消防活动侵害到个人性命、身体健康、侵害到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财产
4.报假火灾
5.生产、储藏、运输、保管、使用、买卖关于火灾爆炸的危险品。
严重违反各种管理规定,使用火源、电源和各种关于消防标准已经得到国家规定。
6.施工关于火灾爆炸的危险工程并且没有消防设计审定;还未验收进入使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程,并且没有消防安全保证的条件。
7.随意破坏、更改移动消防宣传牌、指引脱险的指示牌。
8.各种违反到本法的行为。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
防火的基本措施
1.严格管理和安全使用各种火灾物、爆炸物、火源、电源、生火的设备及工具,发电设备;保证消防的各种安全条件。
2.经常性的、定期检查发现各种关于预防火灾的缺陷和要有及时的克服措施。
第十五条:
关于防火和救火的设计和设计核准
1.当建立规划,建立新的预案或者时改造都市、居民居住区、经济特区、生产出口加工区、高工艺区一定要有关于保证下列内容关于消防的设计解决方法:
a.建筑地点,布置各区域,各个地方;
b.交通系统,供水系统;
c.安排合理的地点给消防单位在一些最必要的地方;
d.给消防项目预算经费。
2.当建立新的预案、设计、改造或者是更换工程的使用性质一定要有解决关于保证以下内容的消防设计方案和措施:
a.建立地点,安全距离
b.脱险系统
c.关于消防的技术安全系统
d.各种服务消防的别的要求
e.给消防项目预算经费
3.在本条款的第一点和第二点的各种预案及设计一定要得到消防局的审核。
第十六条:
机关、组织、个人在投资建设和使用工程建筑的责任
1.主投资执行审议关于消防预案及设计的手续;当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已经得到审核才可以施工;在工程投入使用前组织检查视察施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单。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设计有变动补充设计就必须要再审核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主投资商,建筑商一定要保证在自己责任范围内使用工程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机关个人组织要经常检查维持各个消防条件。
3.在使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机关,组织,个人一定要经常检查,保持消防用具。
第十七条:
关于居民住房的防火
1.楼房要布置电源系统、厨房、祭祖保证安全,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远离火源、电源;准备各种消防工具以便消防救火。
2.村、屯、组、民居地一定要有关于消防的各项规定,关于使用电,使用火,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有制止火灾的措施;有方案,有消防力量;有交通道路,有服务消防的水源。
第十八条:
关于机械交通工具的防火
1.机械交通工具从4座以上的,运输货物的交通工具,关于火灾、爆炸的危险品要按照各项国家消防单位的管理条例保证各个条件。
2.机械交通设备有关于消防的特殊要求的单位有够条件登记并已经得到国家消防管理机关的确认;以上登记的交通工具当重新组装或者是改装一定得到认可。
3.规定各类有关于保证消防安全特殊要求的各类交通工具。
4.国际组织,或者是外国个人的机械交通工具当进入越南领土一定要按照越南法律规定的保证消防安全。
5.单位负责人,指挥人,交通工具的指挥人有责任保证在工具活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关于森林防火
1.在管理,保护,发展和开拓森林要向各分类机关以确定消防安全的保护范围;要区分出森林的危险程度和要有针对各类森林关于保证消防安全的措施。
2.当制定计划,发展森林的预案要有针对各类森林的消防方案。
3.在森林或森林边缘,交通道路边,运输危险物质的管道边,经过森林的电线或是森林旁边的各单位或住房根据法律的规定关于森林消防要保证开阔,安全通畅。
4.机关,组织,家庭组织和个人在森林中或者是在森林旁边进行活动要根据本法关于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和法律的各项别的有关规定。
5.政府有关于森林消防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关于基层防火
1.基层单位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布置,有管理人员,活动和移动要有独立的消防方案并且要按照以下的要求:
a.有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和内部规定
b.有各种消防的措施
c.有报警系统,救火,灭火要符合本单位的活动性质;
d.有消防人员,工具和各种别的条件满足消防要求;
e.有消防方案,脱险,救人,抢救财产,和防止火灾蔓延;
f.布置给消防活动的经费
g.有明确的档案,管理消防活动
2.对于别的单位就根据在本条款中的关于预防火灾的规定的各项要求执行并且要根据那个单位的模型活动性质要符合。
3.各个在条款中第21条-28条中规定的对象,本法除根据消防规定在这条条款中的各项要求,还要逐一实行别的消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关于经济特区、工业区、进出口加工区和高工艺区的防火
1.在经济特区、工业区、进出口加工区一定要成立专职的消防队;一定要有给全区的消防方案。
2.个人、组织有本条例中的基础活动一定要有保证消防安全的方案;一定要成立消防队。
第二十二条:
在开采、加工、生产、运输、经营、使用、保管开采油、天然气、物资和各类燃烧、爆炸产品中的防火。
1.在开采、加工、生产、运输、经营、使用、保管开采油、天然气、物资和各类燃烧、爆炸产品的要有发现气体泄漏的设备;每个工程都要有逐一的消防方案和适合整个相关区域的消防方案。
2.在存放仓库,燃油产品的运输系统和各个生产加工燃油、燃气的工程要有警报系统和处理汽油、燃油、天然气的浓度;一定要有保卫方法措施,防止泄漏事件,油池泄漏,管道泄漏。
3.在经营燃油,汽油的商店一定要保证相关临近工程的消防安全。
关于运输、生产、出口燃油、汽油产品一定要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4.组织生产、经营、服务、供应、运输关于火灾、爆炸的危险货物的个人组织一定要有足够的消防条件;一定要在货物上粘贴技术通数早货物上并且要有越南语版的消防安全知识。
5.在有关于火灾爆炸危险的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一定要受过训练并且要有消防训练证书。
6.使用开采的燃油气体的交通工具或者时设备一定要保证火灾爆炸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关于高层建筑物、水上建筑物、隐蔽处工程、隧道、还有开采矿产工程。
1.高层建筑物一定要有防烟设备,引风道和由于火灾排出有毒气体的引烟道;一定要有紧急脱险通道,以便保证解决外部消防灭火的没有办法帮助内部灭火的问题。
2.水上建筑物有关于火灾及爆炸危险的一定要有方案及消防灭火人员力量以防止火灾蔓延。
3.隧道,开采矿产工程一定要有可以发现气体泄漏的的设备以便发现并处理气体燃烧、毒气,一定要有通风系统和各种保证消防人员,消防工具以便救人和救火。
第二十四条:
在生产、供应电和电气设备的防火
1.在各个电厂,变压站,送变电站要有主动处理火灾的方案。
2.当设计安装电源系统和电气设备要保证消防安全的标准。
3.可以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地方使用的电气设备、工具一定是安全的防火的设备及工具。
4.机关,组织和个人供应电有责任引导使用电的人关于保证消防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市场、商贸中心和博物馆的防火
1.在规模比较搭的商场和商贸楼一定要把经营用电,生活用电和保卫消防防火分别成立单一的系统;安排各个经营人员,各个商店要能供给消防安全的要求;当有火灾发生的时候要有疏散货物的措施。
2.在各个工厂厂区要把生产服务和保卫消防的电源系统分开,成立单一的系统;在堆放货物的时候要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必须是专用的仓库。
第二十六条:
关于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的防火
在航空、航海港口、河港口、火车站、车站都有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组织消防人员及消防工具;一定要有脱险方案,一旦发生火灾疏通货车。
第二十七条:
关于医院、学校、酒店、旅店、舞场、卡拉OK、电影院和各种别的娱乐中心。
在医院、学校、酒店、旅店、舞场、卡拉OK、电影院和各种别的娱乐中心一定要有脱险方案;引导疏通,帮助每个人,特别是一些没有能力自己脱险的人;有方案配合别的消防人员力量救火。
第二十八条:
关于办公住所、博物馆、档案仓库的防火
在办公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仓库的各种办公用品,档案、材料一定要布置保证消防防火安全;当工作的地点发生火灾,火源、电源、生火设备、可发电的地方要有严谨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暂时停止、停止活动的单位,机械交通工具、替家庭和个人不保证消防的安全。
1.单位活动,机械交通工具,个人或家庭组织有以下情况的必须停止活动:
a.当有直接发生火灾爆炸的危机;
b.严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
c.严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并且国家消防法要求执行的未按照要求执行。
2.机械交通工具,基础条件在第一条中规定的已经到停止营业的期限的并且不去克服这种危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停止营业。
3.在单位暂时停止营业的情况下只有在火灾危机消除后才可以重新营业,或者这些违反规定问题得到有关部门审定后才允许开业。
4.政府规定的暂时停止营业的范围,暂停活动,经营活动暂停的时间,
第三章救火
第三十条:
救火的基本措施
1.以最快的速度挥动到各个消防人员及工具以便灭火。
2.集中救人,抢救财产和必须防止火灾蔓延。
3.在救火当中一定要统一指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实习救火方案
1.每个单位,村庄,街道,山区的交通工具特别要有消防方案和必须由单位的负责人,村长,族长,酋长,森林山区的主人主要的建筑工具必须得到批准。
2.消防方案一定要根据已得到批准的消防方案定期组织实习演练。
各种在方案中提到的消防工具和消防人员必须要参加到演练。
第三十二条:
报警和救火通讯
报火灾的消息必须以电话或者是效令通报。
报火灾电话号码在全国中是有规定的。
联络通信工具一定要优先给报火警和消防。
第三十三条:
救火和参加救火的责任
1.发现火灾的人员必须要以最快的速度报警和救火;家庭组织的组织机关和个人靠近火灾地点的要迅速通知并参加救火。
2.消防人员当接到当地火灾报警电话后可以分工管理或者是接到调动命令后要立即救火;如果接到不是本地火灾的报警电话得到分工管理的要马上报告到发生火灾区域的消防局同时要报告到自己上级领导。
3.各个医疗单位,电力,供水,城市环保,交通等各个有关部门当接到消防指挥人员的命令后要立即调动人员和工具到火灾发生地点救援。
4.公安,民兵人员有责任组织保持秩序,保护消防区域和参加消防救火活动。
第三十四条:
救火的挥动力量和工具。
1.当发生火灾,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的人员及工具,都可以挥动到救火和服务消防的活动中;当得到挥动的命令后要立即执行。
可以挥动的工具和物资被损坏或者是房子,工程被倒塌根据本法的38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法律得到赔偿。
2.优先挥动军队的,国际组织,外国个人组织在越南的人员,车辆,及工具以便根据政府的规定实行。
第三十五条:
水源和救火材料
当发生火灾的时候每个水源及消防物资都可以得到优先使用到消防活动中。
第三十六条:
优先和保证优先权给参加救火的人员及工具。
1、义务参加消防的挥动人员可以优先搭乘交通工具。
2、义务消防人员及工具有如下优先权:
a.消防警察优先使用警报灯和别的特别信号;根据法律规定在交通道路上有优先行使权;
b.义务消防队当挥动义务消防在消防救援范围内有优先权。
3、在道路上的行人,车辆看到警报喇叭,警报灯,警报旗的要马上让道给消防救火队。
交通警察和其他的义务消防队要保持交通顺畅和安全秩序以便消防队能尽快展开消防活动。
4、交通警察和各个别的人员力量当义务保持交通秩序安全有责任保证参加消防的人员,车辆以最快的速度畅通。
第三十七条:
救火的指挥人员
1、在各种场合中,在消防警察单位里有最高职务的人在火灾现场是消防指挥员。
2、在火灾发生地点,消防警察还没有能及时赶到现场的指挥消防可以有如下规定:
a.火灾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是指挥救火的领导人;如果单位负责人不在现场,单位消防队队长得到授权为消防救火指挥人;
b.火灾发生在村,乡,社,街道的就是村长,乡长等领导人是消防救火的指挥人;如果这些人不在场,就委托居民队长担任消防救火指挥人。
c.当机动交通工具在流通的时候,指挥交通工具,主工具的人就是消防指挥人;在没有指挥工具的指挥人的情况下,调动工具的调动员就是指挥人;
d.森林火灾如果森林主人是机关单位,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委托的人就是消防指挥人,在火灾发生区域的村长,乡长,族长,酋长,社长有责任参加消防指挥;如果森林的主人是家族的或者是个人的村长,乡长,族长,酋长,社长或者是得到委托的人就是火灾的指挥人。
单位领导或者是得到授权委托的在火灾发生地点有义务参加消防指挥;
e.单位,组织机关,乡镇人民委员会主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在火灾发生的时候是指导,指挥火灾救援的指挥人。
第三十八条:
指挥救火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1、所属消防警察的指挥人有以下的权利:
a.可以立即指挥消防警察力量人员以便救援火灾;
b.决定消防区域,消防方案,使用周边人员,物品以便救火;
c.决定拆除房子、工程建筑、阻碍物和在紧急救人、制止火灾蔓延的危机、和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转移财产,
2、指挥消防人员是机关组织里的负责人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主席在自己的管理范围内可以执行第一项条款。
在本法中第37条第2条款中的a,b,c,d条款理规定的指挥人在自己的管理范围内可以执行本条款第一项的a,b项条款。
3、每一个人都必须要听从消防指挥人员的命令。
消防指挥人员在法律面前要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第三十九条:
处理大火灾和有危机造成严重损坏的火灾的责任
1、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机关单位负责人在发生火灾的地方有责任指导,指挥消防救火,保证创造各种消防条件;如果超出自己能力范围内的就要报告到县级,镇级,郡级人民委员会,省直属市,单位组织上级领导人指导解决;在一定要报告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中央直属城市的情况下,同时也要报告到县级,镇级,郡级人民委员会。
2、当超出当地能力范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中央直属城市的提议,公安部长有责任主持配合有关联的各直属机关单位,政府直属机关和省人民委员会,中央直属城市解决指导。
3、在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公安部部长要报告给政府首相决定。
第四十条:
克服火灾后果
1、克服火灾后果包括以下事宜:
a.组织急救受伤人员;救助、帮助受害的人民安定生活;
b.执行各种保护环境卫生的措施,保持社会治安稳定;
c.快速恢复生产、经营、服务和别的活动。
2、乡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主席,机关单位负责人,有责任组织执行在本条款中第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保护现场,建立火灾档案
1、公安人员力量有责任组织保护,勘察现场,调查火灾;组织、机关、家庭个人组织在火灾发生地点有责任参加保护火灾现场,提供这场火灾真实准确的消息给国家有关机关审查。
2、消防警察有责任建立火灾档案,给消防效果做评价,参加现场侦察和确定造成火灾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外交代表机关住所、领事机关、国际组织和这些机关组织的各个成员的居住房的消防。
1、当在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单位、国际组织代表机关单位和各个此类机关的成员住房住所发生火灾在这些组织机关中的领导人就必须有责任迅速的消防救火和防止火灾蔓延到周边的区域。
2、越南的消防力量人员有责任迅速消防救火和防止火灾蔓延到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单位、国际组织代表机关单位和各个此类机关的成员住所的外面。
3、越南消防救火力量人员当进入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单位、国际组织代表机关单位和各个此类机关的成员住房以便救火要遵守越南已经签订参加的国际条例的规定。
4、关于本项条款中的第三条款规定的对象政府规定的具体消防事宜。
第四章组织消防力量
第四十三条:
消防力量
消防人员是全民消防活动中最重要的条件包括:
1、人民力量
2、基础消防力量
3、根据法律规定组织活动的专业消防力量
4、消防警察力量
第四十四条:
成立、管理、指导消防力量的管理机构
1、人民和基础消防队根据以下规定成立、管理和指导:
a.在乡村,社,街道成立民间消防队,民间消防队由人民委员会主席确定成立、管理及指导;
b.在基础单位要成立基础消防队。
基础消防队由基础单位负责人成立、管理和指导。
2、提出决定成立民间、基础消防队的单位要以文本的形式通报给地方消防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管理机构和基础消防力量的任务
1、提出颁行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
2、组织宣传,普及消防法律和消防意识;建立全民参加消防的风潮。
3、检查、督促关于消防的各项规定、安全内容。
4、组织训练,培养义务消防队。
5、当发生火灾的时候建立方案、准备人员力量、工具和执行各项消防义务;根据要求参加地方和别的组织的消防活动。
第四十六条:
训练、培养、指导、检查、业务指导、调动和对于管理力量和基层消防力量的制度、政策。
1、基层民防和基础消防力量得到训练,培养业务;接受消防机关的指导,检查,专业、职业的指导;接受有审议权的上级部门的调动参加消防活动。
2、基层基础消防人员力量在训练期间可以享有政策制度,培养业务和根据政府的规定参加消防培训。
第四十七条:
组织消防警察力量
1、消防警察力量是武装力量的一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统一得到公安部部长的管理和指导。
2、国家建立正规精锐的消防武装力量的现代化,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消防警察的组织机构是由政府规定的。
3、消防警察人员的组织由政府规定。
第四十八条:
消防警察的职能和任务
1、向国家机关参谋提出有颁行权,指导和组织执行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2、组织宣传普及法律意识;训练,培养消防业务和消防意识。
3、执行各消防措施;当发生火灾的时候要及时救火。
4、建立消防力量,装备和管理消防工具。
5、组织研究和应用在消防领域种的进步科学和工艺。
6、检查、处理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关于消防警察力量的服装、徽章、军衔标志和政策。
1、军官、下级军官,消防警察的战士有装备,徽章,徽章级别和享对于人民警察规定的制度和政策;可以根据徽章等级享受政府规定的各项别的制度。
2、所属消防警察力量的员工可以享受公安人员的政策和制度。
第五章消防工具
第五十条:
关于基层、农村、邑(村)、村社、居民街道、家庭、各种森林和各种机械交通工具。
1、机关、组织、个人要自己装备消防工具给各单位、各类森林、和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机械交通工具。
县级人民委员会要有消防装备给民防。
除国营外的个人组织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服务行业和森林主任,主要的机械交通工具要装备消防工具。
2、家庭组织要准备便于消防的各项条件及工具。
3、公安部对本条款中的第一第二条中规定的对象有关于消防装备和工具的具体规定和条件的指导。
第五十一条:
消防警察力量的交通装备
在每一中救人情况中国家装备的消防人员力量和消防工具及消防交通工具和必要的设备要同步给予提供,要适应消防要求。
第五十二条:
管理和使用消防工具
1、机关,组织,家庭,个人的消防工具要得到管理使用以便保证准备随时消防救火。
2、机械消防救火工具,除了消防外只可以根据政府的规定使用到有要求服务保证社会安宁,安全秩序和别的特殊情况。
第五十三条:
生产和进口消防工具
1、消防救火工具可以在国内上产或者是进口以便保证质量,达标准和符合越南的条件。
2、个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消防工具根据国家管理机关关于消防救火的规定要有足够的条件对于物质基础,专门的技术。
第六章给消防活动的投资
第五十四条:
财政给消防活动的投资
1、给予消防活动投资的财政来源包括:
a.国家银行供应
b.火灾,爆炸保险
c.在国内各个机关,组织,个人及国外个人和各个根据法律规定的别的收入来源筹集到的资金。
2、政府有关于消防救火活动的收入来源,收入水平,管理制度,使用财政来源的具体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财政预算给消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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