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问题解决之道.docx
- 文档编号:10963126
- 上传时间:2023-02-24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35.79KB
职务发明问题解决之道.docx
《职务发明问题解决之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务发明问题解决之道.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务发明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宝德股份
2004年12月15日,有限公司在创业广场A604召开股东会,同意赵敏新增货币出资33.3万元人民币、以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941.7万元人民币,同意邢连鲜新增货币出资225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00万元。
2004年12月18日,陕西兴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陕兴验字[2004]3-175号)《验资报告》对宝德有限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04年12月18日,宝德有限已收到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及无形资产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200万元。
2004年12月24日,宝德有限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
此次增资后,宝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1、关于此次无形资产出资真实性的说明
①“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研发过程及形成
此次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由赵敏利用业余时间钻研完成。
赵敏毕业于重庆大学自动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在研究所、企业中长期从事工业自动化研究、设计工作。
作为工业自动化行业的专家,赵敏完成了多项技术研究,“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相关技术正是其中之一。
赵敏对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研发最早始于1998年,2001年宝德有限设立时赵敏已取得其中大部分研究成果,2003年4月,赵敏就该系统中包含的电动绞车、一体化电动绞车、电动绞车主电动机自动送钻系统申请了3项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时,该系统的研发基本成熟,达到了商业化应用的要求。
2004年7月16日,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审查后批复认定,由赵敏研发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
鉴于宝德有限拟将其业务侧重领域从冶金行业向石油行业方向发展,赵敏决定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投入宝德有限。
②关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否为职务发明的问题
赵敏具有独立完成“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能力。
赵敏毕业于重庆大学自动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在研究所、企业中长期从事工业自动化研究、设计工作,主持过多项国家重点科学技术项目,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表过十余篇专业论文,具有很强的研发实力,熟悉电气和机械行业,具有个人完成“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
作为工业自动化行业的专家,赵敏完成了多项技术研究,“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相关技术正是其中之一。
基于赵敏在自动化控制领域的技术优势,公司几位创始人股东决定利用赵敏相关的技术优势进行产业化的尝试并进行创业。
2001年,公司几位创始股东在取得了相应业务订单的基础上开始组建本公司。
在发行人创立初期,公司主要从事冶金及造纸行业的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工作,同时,涉足了部分石油领域的业务。
由于各方面的物质技术条件有限,公司本身缺乏研发条件,同时,相应的研发人员也相对缺乏,公司设立初期所从事业务的相关技术均来源于赵敏所研发成熟且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的相关技术。
公司创立初期并不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逐步发现石油钻机电控自动化行业的巨大发展潜力,且赵敏个人研发的“石油钻机电传控制系统”技术不断成熟,可以保证宝德有限在该领域中拥有足够的技术基础,公司决定将其业务重点逐渐转向石油钻机电控自动化行业。
同时,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发展,长期将技术集中于赵敏一人已不利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培养,公司必需建立公司的技术研发队伍,培养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
因此,赵敏决定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投入公司。
通过上述无形资产的投入,公司逐步建立起了与石油钻机电控系统相关的研发能力,公司不断研发出引领行业发展的新技术,从而奠定了公司目前的市场地位。
综上所述,“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研发工作的开始早于宝德有限的成立时间,不是赵敏执行宝德有限职务的活动,研发过程中也没有利用宝德有限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赵敏个人从事科研活动的研究成果,赵敏本人对该无形资产拥有完全的权利。
③“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2004年7月12日经西安科信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科信评报字[2004]第202号)评估,“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在2004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941.7万元。
2009年4月27日,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西正衡评咨字[2009]004号《关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复核报告意见》,对“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了复核确认。
④“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移交
2004年12月16日,赵敏与宝德有限签订《无形资产移交协议》,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整体移交给宝德有限,承诺不再自己实施或许可第三方实施该无形资产包含的各项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且同意将在“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基础上后续研发、改进所形成的各项无形资产以及由赵敏本人研发的与宝德有限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无形资产均归宝德有限享有。
协议签订后,赵敏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技术资料移交给宝德有限;后于2009年完成“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所包含的电动绞车、一体化电动绞车、电动绞车主电动机自动送钻系统等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的过户手续。
2、关于此次无形资产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合法性的说明
此次出资中,赵敏用于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941.7万元,占此次增资后宝德有限注册资本总额的62.78%。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4年修订)及《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的要求,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学技术部审查认定。
因此,宝德有限2004年12月第三次增资时赵敏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未经具备相应权限的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只是西安市科技局认定为“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
但是,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及2006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50号)废止了上述规定的要求。
按照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同时考虑到以下情形:
①此次以“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出资是真实的,作价金额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与复核,出资行为经过审计机构验资,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形。
②此次增资时的股东邢连鲜已书面声明,对赵敏“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予以认可,且不以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当时的有关规定为由向发行人或赵敏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③此次增资至今本公司从未因“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当时的有关规定而与股东、债权人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也未因此而受到工商或科技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处分。
④2009年7月21日,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出具《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无形资产出资说明》确认此次“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出资符合政策规定。
3、本公司的保荐人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的专业意见
本公司的保荐人及本公司的聘请的律师,高度关注此事项,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分析研究后一致认为:
此次出资中的,赵敏用于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权属明确、价值确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实际价值,投入后产生了实际的积极效果。
虽然曾存在无形资产出资金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法律瑕疵,但是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该法律瑕疵已自行消除;同时本公司已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防止争议出现,且有关政府部门已对此次无形资产出资事项予以认可。
故此次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行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可能,不构成本公司现在合法存续的障碍,不会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4、关于赵敏以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的问题
①保荐机构通过核查(陕兴验字[2004]3-175号)《验资报告》、(科信评报字[2004]第202号)《“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西正衡评咨字[2009]004号)《关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复核报告意见》、西正衡评报字[2009]076号评估报告书,并调查该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实际使用情况后发现,西安科信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认为“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表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41.7万元,上述结果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复核确认。
陕西兴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出资进行了验资并出具验资结论确认宝德有限已于2004年12月18日前收到赵敏的无形资产出资;该无形资产投入后即被运用于生产经营,构成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能力,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作用明确。
在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宝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整体评估,该等评估报告确认本公司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1372.23万元,公司无形资产质量十分优良并未发生任何减值情况。
故保荐机构认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保荐机构通过核查《无形资产移交协议》、“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技术资料、专利权属证书后发现:
此次出资后,赵敏已及时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整体移交发行人,与此相关的该等资产已属公司所有。
虽然公司未能及时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包含的3项专利过户至发行人,但该等专利未及时过户的行为不影响赵敏此次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已交付给发行人的事实。
截止目前,上述三项专利已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
故保荐机构认为赵敏用作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③根据赵敏曾经的工作单位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赵敏于1982年至1996年在该所工作,其中1995至1996年被该所派往德马格冶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和西安伟德控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敏于1997年至2000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01年经股东决议解散,现已注销)的股东出具的相关证明,赵敏未因执行工作单位的职务或主要利用工作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研发,与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西安伟德控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其股东均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④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的其他股东赵敏、邢连鲜,查阅赵敏公开发表的专业文献后认为:
赵敏用于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系赵敏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发明,也不是与他人共同研究的成果;赵敏投入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资产权属明确,未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存在权利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赵敏以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已足额缴纳了注册资本,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财产权移转手续,出资的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利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可能,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赵敏以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是足额的。
赵敏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现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赵敏2004年12月以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5、专利管理制度
本公司作为高科技创新性企业,已制定了全面的专利管理制度。
通过专利资产的归口管理、发明创造奖励、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技术核心承诺、专利申请及鉴定、专利权的实施和利用、侵权处理等具体制度措施,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的产生、权属界定、权利保护及保密、实施利用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范。
本公司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还享有署名权等权利。
本公司规定公司员工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归公司所有。
公司有权就该职务发明成果申请专利,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完成人享有署名权及获得相应荣誉和奖励的权利,但不得将该智力成果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或将相关技术信息、资料泄漏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非本公司员工经许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须与发行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对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本公司同意非以公司名义申请的专利权,申请人申请前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专利权归属、无条件的优先使用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以及不得许可他人独占和独家使用等有关事项。
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当先经综合部审查、备案后报送技术总监审批确定是否申请专利。
对于确定申请专利的,应当在申请后再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产品或者技术推介、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综合部应当在接到职务发明的审查申请后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价。
初拟申请专利的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及专利文献对比分析,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是否申请专利以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后,报请技术总监审批确定。
职务发明创造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予以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
确定不予申请或者暂时不予申请专利的,除以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并确定不予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之外,应当纳入本公司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予以严格保密。
二、维尔利
2007年9月26日,维尔利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原204.7536万元增至1,7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中常州德泽以货币出资469.2464万元,蒋国良以货币出资200万元,李月中以其经评估的实用新型专利“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作价826万元出资。
1、本次增资涉及的资产评估情况
江苏五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评估,并于2007年9月26日出具苏五星评报字(2007)093号《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委托评估“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826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评估方法为收益现值法。
为了进一步验证该项专利技术价值的公允性,2009年12月,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江苏立信永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李月中出资的上述专利技术进行了追溯性评估,出具了立信永华评报字(2009)第187号《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技术价值论证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921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评估方法为收益现值法。
2、关于李月中先生用于出资的专利为非职务发明的情况说明
李月中先生用于增资的“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为非职务发明,具体如下:
(1)专利由李月中先生独立研发完成
①李月中先生具有独立完成该项专利的能力
李月中先生1999-2002年留学德国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专门进行废水处理生化反应器HCR应用研究,获工学博士学位。
李月中先生拥有20余年环保专业工作经历,长期从事与废水和垃圾渗滤液处理相关的技术研发,先后开发和参与多项废水和垃圾渗滤液处理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具有很强的研发实力。
②专利自主研发过程
李月中先生于1981年到1989年就读于上海同济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分别学习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和水污染控制工程专业,均与环保行业相关,且研究生毕业后李月中先生便进入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工作,为国内最早一批从事与环境工程相关业务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在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的工作经历,使李月中先生对我国废水和垃圾渗滤液处理现状和处理技术、工艺等有了进一步接触和了解,并开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一些相关的研究。
随后,李月中先生于1999年开始就读于德国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并于2001年末获博士学位。
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李月中先生专门进行废水生化处理反应器HCR及其应用研究,博士毕业论文的核心是高效好氧生化反应器HCR新工艺及相关应用的研究与论述,其研究成果在南宁味精厂的味精废水处理中的应用,获得了2004年广西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同时,从技术角度看,将高效好氧生化反应器HCR与膜技术相结合,即组成节能的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
因此,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在博士毕业时该项研究已基本完成。
③不属于执行维尔利有限的工作任务
2002年1月,李月中先生进入WWAG,任项目工程师、培训师,主要负责中国垃圾渗滤液处理市场开发和在华子公司的筹建。
2003年维尔利有限成立。
维尔利有限成立初期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且人员资金实力薄弱,加之自身主要从事的渗滤液处理项目一般均是政府主导投资,需要具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和项目实践经验,公司当时主要人员和资金均重点投入市场开拓和相关项目的原材料采购中,李月中先生此时担任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开拓工作,在2005年前没有相关研究任务。
李月中先生对该项专利的研究、设计工作早在其2001博士毕业时已基本完成,是其自主研发行为,不属于执行维尔利有限的工作任务,不存在利用维尔利有限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
④该项专利主要内容
MBR称为膜生物反应器或膜生化反应器,是指将膜分离技术中的超滤或微滤技术与污水生物处理中的生物反应器有机结合,集成生物降解和膜分离技术为一体的一种高效生化水处理技术,由于膜的过滤作用,生物完全被截留在生物反应器中,实现了水力停留时间和污泥停留时间的彻底分离,使生物反应器内保持较高的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硝化能力强,污染物去除率高。
通俗地讲,MBR是通过膜分离技术与生物处理法的高效结合,进行水处理的一种工艺技术。
李月中先生的“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是运用其在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将MBR处理技术中的部分工艺环节通过改良设计,从而提高整体处理效率。
具体而言,该专利技术融合了高效好氧生化反应器的射流曝气方式,同时,把射流内循环和外置式超滤循环有机结合,具有能耗低、空气氧转化率高、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快、容积负荷高和处理量大的特点。
与WWAG的MBR具体比较分析如下:
第一,生化反应器的各项设计参数不同。
WWAG的MBR中的压力式生化反应器为其核心之一,反应器压力为相对大气压0.1-0.5Mpa,而李月中先生的“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中的生化反应器为常压反应器,其反应器压力为相对大气压无压,而生化反应器的带压与无压将导致生化反应器的各项设计参数完全不同,包括设计结构要求完全不同,生化反应器各项设计参数,诸如池容、容积负荷、反应器氧利用率等完全不同,以及反应器运行、控制方式完全不同;第二,工艺运行、控制方式不同。
WWAG的MBR分别设计了射流内循环泵与超滤外循环,而李月中先生的“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为将射流内循环和超滤外循环有机结合,即利用超滤进水(外循环)泵兼做射流内循环泵,从而降低工艺运行能耗,该设计导致两者工艺运行、控制方式的完全不同。
⑤各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维尔利有限于2005年3月23日向李月中先生出具《非职务发明确认函》并确认:
“该‘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发明创造既不是你在担任本公司总经理的本职工作中所完成;也不是你在履行本公司交付的其他任何任务中所完成;你在完成该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没有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
因此,其并不构成你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本公司对其不享有任何权益。
本公司对你作为发明人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无异议。
”
WWAG(维尔利有限当时为WWAG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出具《确认函》并确认:
“李月中先生所取得的上述专利并非其在担任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本职工作中或其履行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务所完成的;该专利的创造也并非李月中先生通过主要利用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不属于其在维尔利的职务发明。
该专利创造并不属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WUG对维尔利技术许可范围内的技术,也未利用本公司或WUG任何专利或专有技术,本公司和WUG对该发明创造均不享有任何权益也不会就其主张任何权利。
”
(2)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
李月中先生从事的前述研究工作是其自主行为,不属于执行维尔利有限的工作任务,该实用新型主要是将MBR处理技术中的部分工艺环节进行改良设计,主要运用其在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未利用WWAG、WUG和维尔利有限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
李月中为“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的发明人,故李月中依法享有专利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李月中先生于2005年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13日公告将该项专利授权予李月中。
(3)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根据WWAG和WUG于2010年8月9日共同出具的《确认函》,“李月中先生2005年就“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技术不构成职务发明取得了维尔利有限的书面确认,并得到了WWAG的确认;WWAG和维尔利有限就该技术不构成职务发明的确认程序符合各自的公司章程等内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自李月中先生提出该项专利申请之日开始至本确认意见签署之日,李月中先生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出的申请对该等专利进行确权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亦未收到任何人对该项专利的权属提出主张的明确意思表示。
3、李月中本次专利出资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李月中以实用新型专利“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作为出资,履行了非现金出资的评估、过户、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维尔利有限股东会的批准
2007年9月26日,维尔利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原204.7536万元增至1,7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中常州德泽以货币出资469.2464万元,蒋国良以货币出资200万元,李月中以实用新型专利“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作价826万元出资。
(2)评估程序
江苏五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李月中用于出资的专利进行评估,并于2007年9月26日出具苏五星评报字(2007)093号《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委托评估“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826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评估方法为收益现值法。
(3)过户程序
2007年12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之专利权人由李月中变更为维尔利有限。
(4)验资程序
常州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出具了常中正会内资[2007]第07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维尔利有限已收到李月中缴纳的第二期出资,专利权过户手续已办妥,新增实收资本826万元。
(5)工商登记变更
2007年12月25日,维尔利有限就本次增资在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700万元,实收资本为1,700万元。
(6)评估复核
为了进一步验证该项专利技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务 发明 问题 解决之道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