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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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根据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形势,结合合肥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特点,为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若干规定:
1、建筑节能设计和热工性能综合判断计算
1.1.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
原《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中的建筑围护结构限值指标应执行以下规定。
1.1.1.居住建筑热工性能综合指标限值
1).体形系数限值
表1.1.1-1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
≤3层
4~11层
≥12层
建筑体形系数
0.55
0.40
0.35
注: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
2)窗墙比限值
表1.1.1-2不同朝向外门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墙窗面积比
东、西
0.20
南
0.45
北
0.35
注:
1、表中的窗墙面积比按建筑物单一朝向墙面平均计算;
2、表中的“北”指北偏东60º至北偏西60º的范围;“南”指南偏东30º至南偏西30º的范围;其余范围为东、西朝向;
3、凸出外墙小于等于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窗框中心线)的凸窗(外飘窗),按洞口投影面积计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的凸窗(外飘窗),其透明部分应按朝向分别计入该朝向外窗的面积中;
4、转角窗,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
5、开敞式阳台门,透明部分计入外门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设门时,阳台门的透明部分按洞口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未设阳台门时,封阳台窗的透明部分应按朝向计入外窗面积中;
6、内天井墙上的窗户,按朝向计入各朝向外窗面积中;
7、屋顶设计日光室、太阳房时,其透明的墙体、门窗洞口分别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
8、屋顶上的平(斜)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
9、楼梯间、外走廊的窗子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中。
通过开敞式外廊与住户相连通的独立的楼(电)梯间(与住户脱开),其外窗可不计入各朝向住宅外窗面积中。
3)1~6层建筑物的外门窗(包括开敞式阳台透明的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标准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门窗(包括开敞式阳台透明的门),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的6级。
4)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限值
表1.1.1-4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限值[K,Km]
体形
系数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Km,W/(m².K)
轻质结构
重质结构
≤0.40
屋面
0.80
1.00
外墙
1.00
1.5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封闭外走廊隔墙
2.0
户门
3.0(通往封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外门窗
窗墙面积比Cm
传热系数K
综合遮阳系数SCw(东、西向/南向)
窗墙面积比≤0.20
4.0
—/—
0.20<窗墙面积比≤0.30
3.6
0.45/0.50
0.30<窗墙面积比≤0.40
3.2
0.40/0.45
0.40<窗墙面积比≤0.45
2.8
0.35/0.40
0.45<窗墙面积比≤0.60
2.5
0.25
屋顶透明部分
面积:
≤屋顶总面积的4%
3.6
0.50
>0.40
围护结构部分
传热系数K,Km,W/(m².K)
轻质结构
重质结构
屋面
0.50
0.60
外墙
0.80
1.0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封闭外走廊隔墙
2.0
户门
3.0(通往封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外门窗
窗墙面积比Cm
传热系数K
综合遮阳系数SCw(东、西向/南向)
窗墙面积比≤0.20
3.6
—/—
0.20<窗墙面积比≤0.30
3.2
0.45/0.50
0.30<窗墙面积比≤0.40
2.8
0.40/0.45
0.40<窗墙面积比≤0.45
2.5
0.35/0.40
0.45<窗墙面积比≤0.60
2.3
0.25
屋顶透明部分
面积:
≤屋顶总面积的4%
3.2
0.50
注:
表中外门窗部分综合遮阳系数为夏季综合遮阳系数,冬季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65。
1.1.2.凡设计建筑中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不满足本规定1.1.1条中的任一条时,即应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采用地方版(合肥版)专业能耗分析软件进行能耗分析计算。
1.2、公共建筑
1.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及《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版)的有关规定。
1.2.2凡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有空调专业),且建筑面积≥20000m²,或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必须按甲类公共建筑设计,并符合相应的指标限值;不设置集中(删除集中)空调系统或仅设置分体式(壁卦、柜机)空调机组的公共建筑,按乙类公共建筑设计。
1.2.3公共建筑外门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标准规定的6级。
1.3、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建筑物面积和体积应按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
1.3.2外墙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有关规定,且应选取平均窗墙面积比最大的一个朝向墙面进行加权平均;
1.3.3外门窗窗墙面积比应按东、南、西、北四个朝向分别计算各朝向的平均值,取Cm;
1.3.4轻质结构指轻钢、木结构、轻板等墙体或屋顶结构,面密度小于200kg/m²。
轻质结构的屋顶、外墙传热系数满足本规定表1.1.1限值要求的同时,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的规定,验算屋顶、东西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1.3.5居住建筑中卧室、书房、起居室等房间的楼板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其它功能用房按一般粉刷计算,住宅层间楼板传热系数取两者的加权平均值;
1.3.6节能计算应同时验算外墙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
1.3.7外门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下式计算:
SCw=SCc×SD=SCB×(1-Fk/Fc)×SD
式中:
SCw---------外门窗综合遮阳系数;
SCc---------门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Fk---------门窗框料的面积;
Fc---------门窗洞口面积。
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其它框材门窗按相近原则取值;
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1.3.8开敞式阳台门非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2.0W/(m²·K)。
1.4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必须满足或优于表1.4的限值数据方可进行。
表1.4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设计项目
主要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K,Km,W/(m².K)
建筑类别
体形系数或类别
结构类别
屋顶K
外墙Km
架空或外挑楼板K
外门窗K
天窗
占屋
顶面积
K
SCw
居住建筑
≤0.4
轻质结构
0.8
1.0
1.5
3.6
—
—
—
重质结构
1.0
1.5
>0.4
轻质结构
0.5
0.8
1.0
3.2
—
—
—
重质结构
0.6
1.0
公共建筑
甲类
轻质结构
0.4
0.5
0.7
2.8
20%
2.5
0.4
重质结构
0.5
0.7
乙类
轻质结构
0.5
0.7
1.0
3.0
20%
3.0
0.4
重质结构
0.7
1.0
1.5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项目,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按本地气象条件编制的专用能耗分析软件进行动态计算。
设计建筑的能耗指标应低于参照建筑的能耗指标。
1.6建筑类别的界定
1.6.1应按居住建筑设计的项目:
住宅、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集体宿舍;养老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小型活动室/会议室;全部部位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²的商铺。
1.6.2应按公共建筑设计的项目
除上述围范以外的项目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其中下列项目也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1)、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且绝大部分(但一半以上的建筑面积超出上部建筑范围的)为独立沿街的商铺(商业网点);(面积不超过居住建筑下部商业网点的、)连接于两幢住宅建筑之间的商铺(商业网点);
2)、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或多层大空间商场或其它类型公共建筑;
3)、可供办公兼住宿的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酒店、招待所、疗养院的住院楼;设有空调系统的留学生公寓、研究生宿舍;
4)、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三层及三层以下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会议、棋牌、健身、娱乐、餐饮……)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
5)、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小商铺、饮食(小吃)店、咖啡、酒吧;
6)、工厂中独立建设或可以独立分区的附建生活用房(如厨房、餐厅、招待所、会议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或某一层,可以自成一区的办公、会议等工业车间的办公、生活铺助用房。
2、建筑节能设计补充要求
2.1进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建筑和暖通专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相关规定。
建筑照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相关规定。
对上述标准中尚未涉及的给排水和电气专业,应当严格执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2.2建筑外墙不宜设置凸窗,当建筑设计确需设置凸窗时,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2.2.1凸窗的传热系数应当比现行节能设计标准(限值)的规定性指标降低10%,且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8W/(㎡.K)。
2.2.2凸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应当采取保温措施,其保温层厚度应当大于等于外墙的保温层厚度。
2.2.3当外墙设置凸窗时,凸窗面积可按其洞口面积进行计算。
当外墙设置转角凸窗时,其凸窗面积应当按照不同朝向的洞口面积分别计算。
2.3窗墙面积比可按单一朝向进行计算,其比值应当将该朝向的外窗总面积除以该朝向的立面面积(不包括女儿墙)。
2.4居住建筑的封闭式或者敞开式阳台,其室内与阳台间的墙体和门窗,应当符合建筑物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
2.5建筑(外门窗、)保温材料的热工设计计算应当采用(本规定及本地节能软件提供的)计算值,保温材料检测所得的热工性能参数,不得直接用于设计计算。
保温材料的计算修正系数,可参照现行的国家《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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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 节能 设计 技术管理 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