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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践行以当事人为本的新理念
努力践行“以当事人为本”的新理念
我国古代历来就有“人本”和“人贵”的思想,主张珍视人的存在和人的价值。
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以人为本”作为新时代“人本”思想的延续,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又反映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而科学发展观是当前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那么,在司法领域,学习实践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成为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在具体司法活动中必须做好、做细、做活的一项指导性原则。
在司法领域,怎样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如何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来指导审判实践呢?
对此,我们提出了“以当事人为本”的新理念。
“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是新时期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科学分析、科学决策的产物,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反应了人民群众的心声,体现了新时期司法理念在司法运用中的深化。
对于人民法院积极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以当事人为本”的科学内涵
“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是党的群众路线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司法民主、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举措,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
在法院工作中,“以当事人为本”就是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整个审判流程中,不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自觉的接受当事人的有效监督,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以满足当事人日益提高的司法需求。
在基层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广泛地面对群众、服务群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切入点,关爱民生、保障民利、维护民权,不但要让当事人切身体会到法律的严肃与公正,还要使其感受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为其提供的一系列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途径举措,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司法需求,切实做到以当事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生动的反映了检验法院工作成效的标准已不再是判了多少案子、上诉、改判、发回率是多少等硬性的数字指标,而是更多的注重是否真正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是否当事人得到了平等对待,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否得到统一、当事人是否普遍感受到了司法公正等感性的“情感指标”。
在司法活动中,只有真正的达到这些“情感指标”,以公平、公正、为民的态度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投入工作,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司法职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依据
宪政
宪政,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是现在文明的标志之一。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宪政恐怕是人类所知道的实现一定程度法治的唯一途径”,所以,一切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的构建都要以符合宪政为根本条件,“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正是建立在宪政基础上的司法理念,宪政是其最根本的依据。
其中,人民主权思想和人权保障思想是“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思想源头。
1、人民主权思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都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质上人民是国家权力最终意义上的所有者。
而我国的司法机关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最根本的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正是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
2、人权保障思想
保障人权是宪政的首要和终极价值目标。
司法机关,被誉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根本任务就在于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非法侵害。
人权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衡量一国司法活动是否文明、科学、民主的标准。
“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运行,意味着对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视程度,使司法活动能更充分的体现民意,促使更多民众深刻领会法律精神,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权得到充分保障。
宪法依据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为“以当事人为本”理念提供了原则性宪法依据,其第二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该条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便是这一宪法原则在司法领域的要求和体现。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通过管理与国家和社会有关的各项事务来行使其权力,这其中便包含司法事务。
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的权力同样来源于人民,应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代表了广义上的“人民”,我们的各项司法活动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本的理念与宪法的基本原则或者说隐性的宪法精神相契合。
理论依据
1、“以当事人为本”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实质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在司法领域,“以人为本”的细化就是“以当事人为本”,发挥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维护当事人的各项权益。
审判工作中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就是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好每一起案件,成功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就是真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民办实事,认真的应对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遇到的每一个问题,就是关爱民生、保障民生,是以实际行动落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表现。
科学发展观是“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重要指导思想。
2、“以当事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鲜明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胡锦涛总书记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其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
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显然,“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与执法为民的思想内涵是一致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鲜明特征。
3、“以当事人为本”是贯彻落实“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的生动体现
“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
只有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前进。
其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体现,人民法院的任务就是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努力解决好各类纠纷,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安定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审判工作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以当事人为本”便是践行人民利益至上的生动体现,只有以当事人为本,才能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只有以当事人为本才能真正做到以人民利益至上。
三、全面贯彻落实“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基本要求
“以当事人为本”就是在工作实际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正高效司法,确保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就要常怀爱民之心
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
司法机关作为党领导下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须与党的宗旨保持一致。
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法院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以当事人为本,要怀爱民之心。
爱民之心就是要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当事人切实体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文关怀。
常怀爱民之心,要求人民法官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无小事的思想。
对待当事人要热心,真正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处理案件要耐心,对当事人不明白的法律知识要向其讲解明白;审理案件要细心,要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查清案件事实,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确实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
常怀爱民之心,要求人民法官要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有助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人民法官要认真履行《法官行为规范》,积极遵守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切实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在办案过程中,对待当事人做到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办事热情,服务周到,多为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加麻烦。
常怀爱民之心,要求人民法官要清正廉洁,甘当公仆。
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要做到两袖清风、淡泊名利、不畏权贵、严身厉下,严格遵守最高院“五个严禁”的规定,为自己带上紧箍咒,时刻谨记自己作为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注重自我约束,坚定对法律的信仰,不为金钱所获,不为人情所扰,公公正正办案,清清白白的为人民司法。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就要恪守为民之责
人民法官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如何履行好这一职责,就需要能拿得出的切实可行的为民之策。
一要承担起便民利民诉讼的责任,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诉讼的方便与快捷。
当事人打官司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不便,法院和法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为民着想,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式,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二要承担起提高审判效率的责任。
迟来的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审限是法官审结案件的最后时限,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树立审限意识,尽可能地缩短个案时间,保证在审限内提前结案。
三是要承担起保证审判质量的责任。
审判质量是法院的生命线,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提高审判质量,就要充分的发挥合议庭的作用,特别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发挥集体的智慧,做出公正的判决。
案件也不能一判了之,还要做好判后释法、服判息诉工作,使当事人胜败皆服,把公平公正义送到群众的心中,努力做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是要承担起提升司法为民综合素质的责任。
这是做到“以当事人为本”的关键,否则,“以当事人为本”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人民法官要结合审判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学好法学基础理论,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来适应时代的脚步;培养良好的庭审能力,完善庭审技巧,保证每一次庭审的顺利进行;抓调解结案,以最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如何就案件做好调解工作是一门学问,同事之间要多沟通,总结交流经验,针对不同案件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切实提高对调解重要性的认识。
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我们的人民法官才能真正承担起司法为民的责任。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就要力行为民之举、
力行为民之举要求全体法官要积极开展爱民助民活动,用实际行动实践司法为民宗旨。
只要当事人与法院有所接触,在参与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都要力求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首先要方便当事人立案。
不断强化文明立案窗口建设,不但可以直接立案,还可以采用网上立案、预约上门立案、法庭巡回立案、远程立案等方法;对当事人要做好导诉工作,及时告知起诉条件、诉讼风险、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司法救助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事项,让当事人明明白白立案。
其次,要方便当事人参加庭审。
案件的庭审,除在法庭审理的以外,应因地制宜的在法庭管辖的其它社区建立巡回审判点、便民工作站,就近、就地方便当事人诉讼。
对于那些老弱病残的当事人,还要开展巡回法庭,把法庭开到村屯院落,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诉讼。
第三、要积极进行诉讼援助。
当然这也是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
对交不起诉讼费打官司的当事人实行缓、减、免,使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加大力度,重点执行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各类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支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以保护社会困难群众的利益。
最后,要健全联系群众制度。
比如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诉讼调解制度、信访接待制度、院领导预约接访制度、回访当事人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倾听群众呼声,大力推动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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