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版最终定稿清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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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版最终定稿清洁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
乙方:
【】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相关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若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解释或界定外,本补充协议的用语与主合同的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声明、保证与确认
1.1乙方声明
在签署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等全部文件;对于可能限制或影响乙方权利以及免除或加重一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乙方注意并已作充分说明。
乙方已完全理解前述文件全部条款的含义、已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签订本补充协议的法律效果。
在此情形下,双方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1.2乙方保证
1.2.1乙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有)具有签署主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必须的风险预见能力、结果评判能力和经验,了解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的相关法律法规且购房资格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在主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签署之前,已向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咨询。
1.2.2甲方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次商品房买卖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甲方予以书面授权或盖章确认的情况下方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或介绍的信息,与主合同或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超出主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合同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1.2.3对于本次买卖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该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乙方已充分知悉。
1.3乙方确认
1.3.1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和本补充协议文本、全部销售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装修告知书》及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完整、充分、合理的说明。
乙方已清楚该商品房相关的信息并已充分预见到该商品房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建设依据、规划条件、设计条件、结构形式、法律状况及该商品房竣工后的自然状态等),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1.3.2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甲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凡未列入主合同及其附件或本补充协议之中的内容仅作为乙方购房参考,不属于甲方承诺或要约,对甲方均无约束力。
乙方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或信息以解释主合同及其附件或任何相关事项,也不得据以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1.3.3甲方所修建的样板间/样板区/示范单位仅作风格展示和参考之用,不属于合同内容,不作为交付标准;有关该商品房屋的结构、空间、功能系统、装修、配置标准等以双方在主合同及其附件中的约定为准,乙方不得基于样板间/样板区/示范单位向甲方主张权利。
1.3.4因乙方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甲方财产、经营情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房地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
二、对房屋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2.1该商品房的幢号、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编号以民政部门/公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
2.2该商品房平面图仅作为示意所用,房屋具体构造与尺寸及在整个楼栋或小区中的相对位置最终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图纸为准。
2.3主合同所述层高为房屋大部分面积的层高,该房屋局部层高可能会因房屋结构、功能、管道设置等因素而有所调整,乙方对此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2.4甲方可以根据项目规划,在室内、花园、露台、地下室、阁楼、设备间及公共区域配置或放置配套设施、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用房、配电箱/房、室外消火栓、空调外机、井盖、通风井、车库出入口、垃圾站、消防出入口等设施或建筑)和管道。
乙方对前述配套设施、建筑和管道的配置、置放位置等事项均无异议。
乙方不得改变、损坏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等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如有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对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
3.1按揭付款方式补充约定
3.1.1乙方应在主合同签订的10日内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按揭贷款银行/公积金代办机构(以下统称为“银行”)提供符合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的全部申请资料,缴纳乙方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向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正式的按揭贷款申请,缴纳代办预告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所需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
甲方给予乙方必要的配合,但不负有任何确保按揭贷款银行/公积金代办机构批准乙方按揭贷款申请之义务和责任。
乙方逾期未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1.2乙方应确保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的90日内将按揭贷款支付至甲方账户。
非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按揭贷款资料不完整或需予以补充、首付款不足需予以补缴,乙方不具备贷款银行/公积金代办机构所要求的条件,或银行/公积金代办机构的原因,或政策的原因等)导致按揭贷款未在本补充协议签订的90日内全部付至甲方银行账户的,视为乙方逾期支付,乙方应以一次性付款或其他经甲方同意的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所欠购房款,并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1.3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甲方可提供必要协助;乙方自行联系其他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甲方不提供任何资料、手续和担保等方面的配合,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对此无异议,且不得据此拒绝支付购房款。
若在约定时限内乙方的按揭贷款未办理并支付至甲方账户,且未通过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1.4乙方对自身是否具备获批按揭贷款条件,按揭贷款政策临时调整的风险,以及按揭贷款相关的具体事项(包括申请按揭的条件与程序、是否批准按揭贷款申请、首付款比例、可发放的按揭贷款数额、按揭贷款利率等)均已做了充分了解,最终以按揭银行/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及审批结果为准,无论乙方是否取得银行贷款,或是否足额取得银行贷款,购房款的支付义务系乙方最根本的合同义务,乙方应在被通知不能或不能足额取得银行贷款后30日内变更甲方认可的方式支付购房款,以满足甲方合同目的的实现。
3.1.5乙方在签订按揭贷款前,由于银行政策变更导致的利率上调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据此选择解除合同并退房。
四、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期间乙方的义务
4.1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按银行有关规定甲方需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
乙方在此确认并承诺:
乙方如实地按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按期偿还贷款的义务,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2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期间,非因甲方原因导致银行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均构成对甲方的根本违约,乙方必须自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7日内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并按以下方式承担资金占用费及违约责任:
4.2.1乙方自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7日内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的,自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甲方代其向贷款银行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4.2.2乙方自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第8日后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的,自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乙方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八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4.2.3乙方自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乙方除应自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乙方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八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外,乙方还应按照总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税费、律师费等)。
4.3若乙方未按期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任何到期贷款本息或罚息的,或乙方尚有未向甲方偿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及利息、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及办理产权证书直至乙方完全补救前述违约行为,因此导致该房屋延迟交付及办证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4.4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被查封或预查封的,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4.4.1若乙方尚未全部支付购房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逾期支付的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每日按乙方贷款总额的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4.2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购房款或者未能在7天之内采取补救措施解除查封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按照总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付款日期的补充约定
5.1乙方以现金支付房款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5.2乙方以银行汇付、银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方式支付房款的,以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5.3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以按揭贷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5.4因乙方支付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5乙方以外汇方式支付房款的,以外汇足额结汇到甲方人民币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六、对逾期付款的补充约定
6.1逾期付款在90日(含90日)内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逾期应付款为基数,按每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6.2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照总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
6.3若甲方在约定付款日前同意宽限付款期限的,以宽限后的截止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逾期支付违约金;若甲方在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经乙方申请同意宽限期限后再次逾期的,乙方以第一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支付日计算违约金,按每日十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对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7.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和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出现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在房屋所在地的售房部进行公示:
7.1.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7.1.2该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出现超出20%以上幅度的变更。
7.2乙方若对规划、设计变更有异议,应在甲方规划、设计变更公示期之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意见不明确的,视为乙方接受变更。
7.3乙方同意或视为同意规划、设计变更而不退房的,或乙方不同意规划、设计变更但不选择退房的,均视为乙方接受变更。
7.4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不受主合同“面积差异处理”相关约定的约束,甲方与乙方均同意按实际测绘的面积,据实结算房款;因规划、国土等检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实测面积增加或减少,均属于不可抗拒因素,不作为规划变更公示内容之一,乙方对此表示知晓且需按国家标准进行面积补差;
7.5乙方同意下列规划、设计变更的,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7.5.1根据主合同及其附件和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变更;
7.5.2甲方对该商品房及项目布局、配套等进行的优化(比如:
将非封闭式阳台变更为封闭式阳台、窗户或门的开口尺寸变化、立面设计、颜色、景观变化等);
7.5.3在主合同及其附件和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前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
7.5.4未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规划、设计变更;
7.5.5不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变更。
八、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补充约定
8.1水、电、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因甲方的原因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乙方不得拒绝接收房屋,但甲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超过90个工作日未补救的,甲方每逾期一日,以总房款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百分之一;非甲方原因造成未在约定期限内达到交付条件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2乙方购买商品房所在小区系分期开发,依据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其市政基础设施与其他配套建筑等将分期建设及交付使用,但最迟应与该小区的最后一期商品房同时交付使用,乙方对此已知悉且无异议。
8.3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指达到竣工条件,其使用需由乙方向该设施的服务提供商办理开通申请、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由服务提供商决定。
8.4幼儿园、会所、学校、购物中心等配套建筑(如有)的交付条件指达到建筑竣工验收条件,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经营者确定。
8.5对主合同中所述“消防验收合格”的认定:
如本项目被消防行政管理部门抽检,则以取得表明抽查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如本项目未被抽检的,则以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为准。
九、对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进行如下修改及补充:
9.1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与登记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9.1.1套内建筑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9.1.2套内建筑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以上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之情形下,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的部分房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之情形下,甲方将超出部分的房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全额退还给乙方。
9.2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时,乙方若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有权退房”的约定提出退房的,应在甲方公示实测面积后15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的,视为乙方放弃要求退房的权利。
乙方已签署相关面积结算协议或办理面积结算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9.3如乙方需补足面积差价款,则应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补交截止日前交清。
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未补足面积差价款的,乙方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据此暂缓履行包括交付房屋、办理权证等任何合同义务。
9.4乙方对房屋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应在甲方通知乙方房屋实测面积后15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的,视为乙方无异议。
十、对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0.1乙方承诺:
除主合同中所述“特殊原因”的情形外,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而无须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1.1自然灾害导致工程的工期延长或逾期交房的;
10.1.2合同签署后,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工程的工期延长或逾期交房的;
10.1.3法定传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性传染病流行导致工程的工期延长或逾期交房的;
10.1.4非因甲方原因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误导致工程的工期延误或逾期交房的;
10.1.5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日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的降雨、6级以上(含6级)大风或5级以上(含5级)地震等)影响、发现文物古迹导致工程的工期延长或逾期交房的;
10.1.6政府行为(如戒严等)、群众集会或重大活动(如重大国际国内会议、国家庆典、体育盛会)期间的管制措施导致工程的工期延长或逾期交房的;
10.1.7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以及为配合项目当地政府政策、相关部门规定等的执行(包括因高考、中考期间的停工限工要求等)及其他市政建设需要所引致的工程的工期延长或逾期交房;
10.1.8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的异常困难或以施工当时当地建筑行业所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及时解决而导致的工程的工期延长或逾期交房的;
10.1.9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工程的工期延长或逾期交房的。
10.2乙方按主合同中“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的,视为乙方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10.3乙方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应当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违约金、赔偿金(如有)、面积差价款,办理完毕面积差价款结算手续,偿还由甲方代偿的按揭贷款及其利息(如有),签署并提交委托甲方代办房屋产权证、国土证及他项权利登记的各项手续、资料等,按时足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登记费、物业费等相关税费。
乙方完成前述全部事项之前,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于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自行向甲方申请办理交房手续。
10.4乙方确认若乙方按照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按时交纳各项款项后,若未收到甲方交房通知,乙方也有义务于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自行前往办理接房手续,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地点及要求与甲方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视为乙方逾期收房。
10.5乙方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若该商品房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问题或装修、装饰、设备标准问题,甲方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承担保修义务,乙方应按时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乙方因此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的,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据此拒绝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视为乙方逾期收房。
10.6乙方无理由逾期办理或拒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且逾期超过30日的,则从第31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到18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逾期收房或因乙方原因甲方拒绝交房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期限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财产风险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任何其它与房屋相关的杂费及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对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11.1乙方进行装修导致房屋质量问题或房屋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因乙方装修导致相邻房屋质量问题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协议双方对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由协议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认定主体结构不合格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检测费用,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应在检测结论作出的15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房通知;前述15日期限届满,甲方未接到乙方的书面退房通知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不得再主张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该房屋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9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补偿资金占用利息,乙方已缴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退房的,由甲方负责整改,因整改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11.3甲方交付的该房屋存在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保修期内负责修复,如发生检测费用,则只有在甲方拒绝维修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
11.4甲方将装饰材料、设备品牌更换为同档次、质量规格或更高档次的其他品牌装饰、设备的,乙方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受房屋,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11.5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节能措施及指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应赔偿装饰、设备、节能设施的差价,此差价为甲方对该商品房内部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集中采购差价。
十二、对住宅保修责任的补充约定
12.1甲方需使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乙方应当履行协助甲方保修的义务,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在相关维修过程中,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按乙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乙方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因此对该房屋及其相邻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2甲方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维修方式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12.2.1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12.2.2乙方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
12.2.3乙方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造成的;
12.2.4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12.2.5在发生需维修的事宜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导致甲方整改行为无法及时实施和完成的。
十三、对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预告登记的补充约定
13.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因甲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若房屋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不出具受理单的,甲方按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视同取得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逾期时间,作以下处理(不作累加):
13.1.1逾期在180个工作日之内的,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于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1.2逾期超过18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于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2乙方已经详细阅读并知悉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订时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房屋购买政策,确认乙方及乙方家庭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房屋购买政策,承诺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前述事项如与事实不符,导致乙方所购房屋不能办理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等手续,或政府有关部门向甲方告知乙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同意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及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13.3无论是现售商品房还是预售商品房,均自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书面委托甲方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并递交办证所需相关资料。
甲方逾期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材料的视为甲方违约,因乙方未能按时提交授权委托手续及相关办证手续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1甲方逾期提交在180个工作日之内的,自委托或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于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3.2甲方逾期提交超过18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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