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双拥模范城考核量化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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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双拥模范城考核量化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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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双拥模范城考核量化标准表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
(试行)
考评
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
得分
一、
组
织
领
导
坚
强
有
力
(6)
1
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政军领导政绩考核范围;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民武装部党委工作报告有双拥工作内容。
2
每做到一项得0.5分。
2
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1
会议制度落实的得0.5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的得0.5分。
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
1
成员单位职责明确的得0.25分,有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得0.25分,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的得0.5分。
4
地级以上市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县级双拥办有相对固定的部队人员参与工作。
1
达到要求的得1分。
5
慰问部队、重点优抚对象等双拥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1
列入预算且有经费下拨凭证的得1分。
二、
宣
传
教
育
广
泛
深
入
(5)
6
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
1
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的得0.5分,列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的得0.5分。
7
有国防和双拥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以上教育活动。
1
有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的得0.5分,国防教育日组织活动的得0.5分。
8
当地主要媒体开辟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专栏;城区主要公共场所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或宣传牌。
1
开辟专栏的得0.5分,有双拥标志或宣传牌的得0.5分。
9
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官兵立功受奖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
1
挂光荣牌的得0.5分,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的得0.5分。
10
编印工作刊物,交流双拥工作经验做法,反映双拥工作动态,宣传双拥先进典型。
1
有工作刊物的得1分。
三、
拥
军
工
作
扎
实
有
效
(20)
三、
拥
军
工
作
扎
实
有
效
(20)
11
积极支持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3
有计划和措施的得1分,部队执行任务中需要地方支持的合理化需求得到及时解决的得1分,训练演习群众损失得到妥善解决的得1分。
12
组织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拥军活动,支持部队信息化建设和实施人才战略工程成效明显。
2
有科技、教育、文化拥军活动计划的得1分,部队建设需求得到及时解决的得1分。
13
大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及时优质供应粮、油、水、电、气、暖等。
1
达到规定标准的得1分。
14
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到军事需求。
2
制定并落实优先优惠政策的得1分,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按规定落实军事需求的得1分。
15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机制健全,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有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政策规定的得1分,涉军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无涉军案件)的得1分。
16
军供站人员、经费按规定落实,设施、设备完善,保障能力强,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2
军供站编制、经费落实的得1分;设施、设备完善,过往部队对其所提供服务满意的得1分。
17
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残疾退役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优先优惠服务的标志,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2
设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的得1分,优先优惠服务对象满意的得1分。
18
积极扶持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年度安置率(含货币化安置)达到90%。
2
安置率达到要求的得2分。
19
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按政策享受优待。
2
出台地方性优待办法的得1分,政策落实到位的得1分。
20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
2
免收军车通行费用的得1分,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的得1分。
四、
拥
政
爱
民
成
果
显
著
(11)
四、
拥
政
爱
民
成
果
显
著
(11)
21
驻军部队每年有拥政爱民工作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1
有工作计划的得0.5分,有检查和工作总结的得0.5分。
22
积极参加和支援驻地经济社会建设,有规划措施,有援建成效。
2
有规划措施的得1分,规划落实的得1分。
23
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预案健全,准备充分,完成任务圆满。
2
有预案的得1分,圆满完成任务的得1分。
24
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工作,积极参加驻地新农村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有扶贫联系点和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援建点,每年援建有计划、有项目、有成效。
1
有扶贫联系点的得0.5分,援建计划落实的得0.5分。
25
大力开展助学兴教,组织团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学生结对助学。
1
援建贫困学校的得0.5分,开展结对助学的得0.5分。
26
参加军地统一组织的捐赠活动,为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
1
参加捐赠活动的得1分。
27
参加驻地绿化美化建设,在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方面成效明显。
1
圆满完成地方赋予的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任务的得1分。
28
扎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每年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一至两件有影响的实事好事。
1
达到要求的得1分。
29
广泛参与平安建设,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有效。
1
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建设的得0.5分,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预案的得0.5分。
五、
政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
(32)
五、
政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
(32)
五、
政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
(32)
30
结合本地区和驻军部队实际,出台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
2
有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的得2分。
31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奖励办法。
2
有奖励办法的得2分。
32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
2
把军事设施保护列入全民国防教育、普法教育计划的得0.5分,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完好的得0.5分,地方建设没有影响军事设施安全或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得1分。
33
严格落实征兵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兵员质量。
1
没有违纪问题的得0.5分,没有责任退兵的得0.5分。
34
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参观游览当地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享受优待。
2
现役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各得0.5分,残疾退役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的得0.5分、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得0.5分。
35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1
按要求落实的得1分。
36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区、市)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2
达到国家和省(区、市)规定标准的得1分,
高于国家和省(区、市)规定标准的得2分。
37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辖区和县级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逐步增加。
1
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并落实的得0.5分,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得0.5分。
38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1
已解决的得1分。
39
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按时足额发放。
2
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得1分,按时足额发放的得1分。
40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1
人员、经费按规定落实的得0.5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在2次以上的得0.5分。
41
优抚医院、光荣院的人员、经费按规定落实,功能发挥良好;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2
人员、经费落实的得1分,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得1分。
42
军队转业干部及时妥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得到落实。
4
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得2分,军队转业干部对安置岗位满意的得1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落实的得1分。
43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自谋职业生活补助费、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
3
年度安置率(含货币化安置)达到90%的得2分,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得1分。
44
军队离退休干部妥善安置,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补助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
2
年度安置任务完成,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的得1分;编制、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的得0.5分,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得0.5分。
45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按政策接收安置,地方补助补贴落实。
1
按政策接收安置的得0.5分,补助补贴落实的得0.5分。
46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部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性上访事件。
1
没有因政策不落实引发群体性(50人以上)上访事件的得1分。
47
部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在驻地群众中形象好。
2
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得1分,没有违反群众纪律的得1分。
六、
双
拥
活
动
坚
持
经
常
(6)
48
双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
2
年度有计划的得0.5分,季度有安排的得0.5分,节日有走访的得0.5分,平时有活动的得0.5分。
49
广泛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为重点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成效明显。
2
开展活动的得1分,重点优抚对象对活动满意的得1分。
50
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走访慰问驻军和重点优抚对象;驻军部队领导到地方有关部门走访答谢。
1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51
当地有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党政军主要领导每年清明节前往祭扫。
1
按要求落实的得1分。
七、
军
民
共
建
富
有
成
效
(6)
52
地方基层单位与驻军基层单位结成共建对子,军地双方有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
2
结成共建对子的得1分,有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的得1分。
53
共建活动开展经常、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1
每年开展2次以上不同形式活动的得1分。
54
有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军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1
有计划和措施的得1分。
55
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1
参加创建活动的得1分。
56
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共建(拥军)活动成效明显。
1
组织开展活动的得1分。
八、
军
政
军
民
关
系
融
洽
(5)
57
军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办实事。
2
有互办实事计划的得1分,计划落实的得1分。
58
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1
没有遗留问题的得1分,有遗留问题但得到妥善处理的得1分。
59
有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的规定措施,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军地双方及时妥善处理。
2
有规定措施的得1分;没有军(警)民纠纷的得1分,有军(警)民纠纷但得到妥善处理的得1分。
九、
群
众
满
意
度
测
评
(9)
60
优抚安置对象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对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
采取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
问卷设计量度:
1、满意,2、基本满意,3、不满意。
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3分,70—80%的得2分,60—70%的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61
驻军部队官兵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对拥军优属工作情况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
采取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
问卷设计量度:
1、满意,2、基本满意,3、不满意。
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3分,70—80%的得2分,60—70%的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62
社会公众网络调查满意度测评,对当地军政军民关系、拥政爱民工作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
采取网络调查。
问卷设计量度:
1、满意,2、基本满意,3、不满意。
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3分,70—80%的得2分,60—70%的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十、
加
分
项
目
63
双拥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的。
3
64
双拥工作成效突出,经验做法对全国双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重大典型进行宣传并以文件形式转发的。
2
65
双拥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国性双拥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
2
66
在重大军事演习、科研试验中保障有力、成效显著的。
2
67
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地区,驻军数量居本省(区、市)前三名的。
前3名分别按3、2、1分给予加分。
68
辖区内优抚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省(区、市)平均水平的。
2
备
注
1、考评标准总分100分;
2、被考评城(县)没有军供站、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优抚医院等项目的,不考评,不计分;
3、不能参加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申报和推荐的5种情况未列入考评标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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