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银行信贷财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优先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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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银行信贷财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优先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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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银行信贷财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优先级
合同编号:
**-****号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鉴于:
1、出让方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或“浙江**商业银行”)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商业银行,自愿转让其持有的“**-****号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项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并签署本协议。
浙江**商业银行合法持有本合同项下《交易确认单》(附件一)列示的**-****号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以下简称“基础信托”)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以下合称“信托受益权”或“基础信托受益权”)。
2、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优先信托受益权,出让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让方转让信托受益权。
3、出让方已就本协议项下信托受益权转让事宜征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础信托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基础信托受托人”)的同意。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下,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
第二条
出让方同意依据本合同约定将其享有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确认单》列示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依据本合同约定受让优先级信托受益权。
出让方与受让方拟转让信托受益权前,应共同签署《交易确认单》,并在该《交易确认单》中载明拟转让的基础信托要素、转让日、转让对价等,转让日最终以受让方向出让方账户实际全额支付转让对价之日为准(如早于信托成立日的,则以信托成立日为准)。
本合同有效期间,出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的已生效《交易确认单》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条转让对价
第四条
2.1出让方转让信托受益权而收到的转让价款称为转让对价,在《交易确认单》中载明。
2.2受让方应于《交易确认单》约定的转让日(信托受益权转让日/受让日)下午四点(16:
00)之前将转让对价一次性全额转付至出让方指定的以下“出让方账户”:
户名:
浙江**商业银行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
第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移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第六条
3.1自本合同有效签署且受让方支付完毕转让对价的当日(含,该日为信托受益权转让日/受让日),受让方即享有《交易确认单》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基于该等信托受益权所产生的信托利益均归受让方所有,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日前,该等信托受益权项下浙江**商业银行已获分配的基础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及基础信托已产生但尚未分配的信托利益归浙江**商业银行所有。
受让方用于接收信托利益的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3.2出让方和受让方在此明确:
转让日后,基础信托受托人就浙江**商业银行和受让方各自应享有的信托利益向浙江**商业银行和受让方进行分配。
3.3受让方须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日后【5】个工作日内至基础信托受托人处完成信托受益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3.4浙江**商业银行应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日前或当日将其持有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确认单》列示的基础信托对应的编号为【**310006003**】的《**-****号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附件二)(以下简称“基础信托合同”)扫描件/复印件及其作为委托人持有的其他信托相关文件扫描件/复印件移交给受让方。
第七条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出让方浙江**商业银行保证和承诺如下:
4.1浙江**商业银行未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上设置质押担保或任何权利/债务负担,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取得全部所需内部授权,在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时不存在权利瑕疵。
4.2浙江**商业银行为取得信托受益权而交付给信托公司的财产为其合法财产,浙江**商业银行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的情况;不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要求的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4.3浙江**商业银行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
4.4对于信托受益权而言,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日及之前:
(1)浙江**商业银行已履行其在基础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2)据浙江**商业银行所知,基础信托受托人无任何违约行为;
(3)基础信托项下的基础资产亦未发生任何迟延偿付的行为,并符合基础信托合同约定的合格资产标准。
第九条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5.1受让方应向基础信托受托人提供受让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上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三证”(“三证”是指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有效授权章)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有效授权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或有效授权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2出让方和受让方确认,自信托受益权转让日/受让日起,基础信托项下相应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相应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即受让方取得受让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受益人权利、义务(含事务管理类条款项下相关陈述、承诺和保证)。
5.3受让方有权了解基础信托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基础信托受托人做出说明。
5.4受让方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基础信托的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5.5基础信托受托人违反基础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础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基础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让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基础信托受托人予以赔偿。
5.6受让方保证:
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取得全部所需内部授权,在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时不存在权利瑕疵,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的情况;不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要求的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5.7受让方有权根据基础信托合同的约定征得基础信托受托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后将其受让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进行再次转让。
5.8受让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让方及时足额支付转让对价。
5.9受让方承诺:
受让方已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对基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托人、服务机构、保管银行等交易对手以及标的资产、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的合法合规性、基础资产项下基础资产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担保财产的真实性、担保有效性等)等基础信托项下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出让方对此不作判断亦无需承担责任;受让方自主决定受让信托受益权,明确知晓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受让方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完全接受信托合同和信托文件的约定,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5.10受让方承诺:
受让方达到投资本信托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且如果受让方是作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署本合同,其已向其投资者或委托人披露基础信托投资相关信息,并确认其受让基础信托受益权不违反其自身及其投资者或委托人所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定。
5.11受让方对《信托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内容知悉并认可,清楚明确了解受让信托受益权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并愿意接受该等风险。
受让方了解《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方式,并充分知晓基础信托受托人未对信托受益权的本金或收益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方、受让方加盖双方公章或其他有效授权章(其他有效授权章仅限金融机构)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7.1合同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非本合同当事人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履行法律法规、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
(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5)根据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的披露。
7.2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他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受损失方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通知
第十八条
9.1出让方及受让方的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见本合同首部。
9.2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则为邮寄之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
(2)如果是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则为成功发送之日;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9.3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或其他有效授权章、收发章均是双方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效印章。
9.4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变动一方未能在上述日期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十九条其它
第二十条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基础信托合同相应条款;基础信托合同中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冲突的,适用本合同。
10.2如无特别约定,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项下的用语具有与基础信托合同项下用语相同的含义。
10.3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0.4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让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0.5本合同中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本合同壹式伍份,出让方持贰份,受让方持贰份,基础信托受托人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310006003003】的《**-****号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出让方:
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上海市
附件一:
交易确认单(样本)
交易确认单(样本)
(编号:
Y-1)
一、基础信托受益权要素
二、
受托人
信托产品名称
信托合同编号
转让信托受益权规模
(份数)
转让信托受益权类别
预期年化收益率(R)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号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
**310006003**
三、交易相关要素
转让日(最终以受让方实际全额支付转让对价之日为准)
转让对价金额(元)
201年月日下午四点(16:
00)之前
出让方与受让方已就编号为【**310006003003】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上述转让事项达成一致。
本《交易确认单》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有效授权章之日起生效。
出让方:
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
确认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号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编号:
【**3100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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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银行信贷 财产 收益 转让 合同 优先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