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立柱广告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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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位立柱广告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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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位立柱广告租赁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广告牌位租赁合同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广告牌位租赁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 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甲方租用乙方广告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广告牌位置及广告牌概况
1.1广告牌座落地点:
。
1.2广告牌规格:
。
1.3乙方对上述租赁广告牌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保证在合同期限内对广告牌资源享有直接的处分权能。
在签订合同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上述合法权属证明。
1.4乙方保证上述租赁广告牌不存在违章建设或被法院查封拍卖等法律禁止出租的情况。
第二条广告牌租赁期限
租用期限为 ,即从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广告实际发布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3.1租赁费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其中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该费用包含甲方对乙方广告立柱和广告牌面租赁使用的租金及管理费、税费、维护费及照明设备产生的电费等,为此甲方在完成该费用支付的义务后,不需再向乙方缴纳其他任何费用。
3.2付款方式:
租赁费按照如下方式和期限支付:
。
3.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4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5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6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3.7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8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不能发布与甲方业务无关的广告。
乙方有权在甲方发布广告前对广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有发现存在虚假、误导消费者或其他政治目的的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不予发布。
4.2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合同款项。
4.3甲方负责委托第三方广告公司对广告喷画进行制作及安装,并保证该等广告喷画的质量,能符合户外广告牌发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要求。
4.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广告立柱及广告牌面的日常维护工作,若有发现乙方维护不及时或者乙方过失导致广告画面毁损灭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相关的赔偿责任。
4.5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的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租权。
甲乙双方需于合同期限届满前 协商续约事宜。
4.6合同期满,若甲方未能续约,甲方享有60天的免费广告拆卸时间。
在该期间内,甲方需负责拆除租赁立柱上属于甲方所有的广告画面,逾期不清拆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可进行清拆。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广告牌日常的安全、完整、整洁的维护及抢修工作,并负责对广告牌的照明射灯进行维护,并负责射灯产生的电费及照明设备的损耗费用。
5.2若出现广告牌射灯不亮及其他不正常情况,乙方须在其自主发现或在接到通知后在 内派专业人员排除故障(恶劣天气使得难以进行设备更换的特殊情况除外)。
5.3合同期内乙方保证广告牌每天正常照明 (因错峰用电,正常停电以及故障维护等因素而导致不能正常照明的时间不作补偿),具体起止时间根据甲方的需要及结合实际情况商议决定。
5.4乙方不负责广告喷画制作及安装,因此对喷画固有质量问题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相应的日常维护修缮义务,对于广告喷画的正常破损脱落等负有维修义务,若出现难以修复的情况,应在 内通知甲方处理。
除此之外,乙方对广告立柱和广告牌立面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并对广告立柱质量问题造成侵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应按时缴纳广告牌租赁费,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缴纳应缴款项,每超过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支付金额%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20%。
6.2乙方应该合同约定对广告牌资源及照明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缮,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自乙方应响应维修而未维修之日起,每迟延维修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0.1%,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20%。
6.3由于乙方的迟延维修行为导致甲方广告喷画进一步毁损、灭失的,乙方需对该损失负责赔偿责任。
该赔偿责任的承担,不排除上述违约责任之承担。
6.4乙方丧失广告立柱的合法使用权或丧失广告发布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6.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6.6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6.6.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6.6.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6.6.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6.7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8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在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单方无故解除合同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6.9上述关于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自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生效。
第七条合同终止
7.1在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影响,合同自然终止,则按实际租赁日期结算广告牌租赁费,多退少补,互不赔偿,尚未发生的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由乙方向甲方返还。
其他损失,各自承担自己乙方的损失。
7.2在合同期内,如政府有关部门命令或征用土地及有关部门拆除广告牌,则按实际租赁日期结算广告牌租赁费,多退少补,互不赔偿,合同自然终止。
7.3在合同期内,因环境整治需要拆除广告牌及政府特殊要求拆除广告牌,则按实际租赁日期结算广告牌租赁费,多退少补,互不赔偿,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追究经济损失。
7.4其他情况导致乙方的广告立柱毁损、灭失,严重影响甲方的广告资源的发布的,合同终止。
按实际租赁日期结算广告牌租赁费,多退少补,互不赔偿。
第八条因政府急需征用广告牌作公益广告时,甲方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
广告牌作公益广告所占有时间,乙方作相应顺延。
若政府长期征用广告牌或征收包括广告牌范围内的土地的,乙方应将相应的补偿支付给甲方,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租赁费用。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9.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生效诉讼判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诉讼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9.4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9.5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9.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0.1新闻发布及公告。
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0.2第三方不受益。
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0.3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0.4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0.5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 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0.7弃权。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0.8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0.9费用。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10鉴于条款纳入。
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0.11无中间代理。
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0.12合同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0.13签署授权。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0.14合同效力。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0.15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10.16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职务: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职务:
日期:
年月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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