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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共历史分期的理论资源与科学体系下
论中共历史分期的理论资源与科学体系(下)
张世飞
三、中国历史学关于历史分期的思想
中国古代的史学家们在编撰历史中,也多遵循自然的年代分期法。
上古时代“记言”、“记行”的工作显然没有历史分期的意识。
著名的三大体例的史书,无论是编年体史书,如《春秋》、《资治通鉴》等,还是纪传体史书,如《史记》等,以及纪事本末体史书,都没有强调政治纪年之外的分期。
自《汉书》以后的中国二十四史,都无一例外地沿用了政治纪年的历史分期法。
但是,也有一些哲学家表达了许多关于历史分期的言论。
如韩非子在《韩非子·五蠹》中,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的观点。
《礼记》中有“大同”、“小康”之说。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是谓小康。
”《商君书·开塞》中也有“上世”、“中世”、“下世”的说法。
王夫之有中国历史“凡三变”的说法,“盖尝上推数千年中国之治乱以迄于今,凡三变矣。
”
实事求是地讲,上述这些说法对于中国历史编撰的实际影响并不大。
有学者评价说,韩非子等人都是采用了断“世”的方法,即依据被认定的“世”——社会的特质进行分期的。
但是,它们所断之“世”都没有确切的时间断限,故这样的分期实质上仍然笼统。
中国传统的史学专著如二十四史中也有“上古”、“中古”、“近古(“近代”、“近世”)之类的时间分期,但是以分开的、零散的形式出现的,故也是不系统的。
同时,各分期之间也没有确切的时间断限。
造成传统史学时间分期笼统的原因,除了时间流变使得不同时代的人们心中的“近代”和“近世”会不同这个原因之外,根本的原因是传统史学的时间断限单位为“朝代”,时间段的划分自然以“朝代”为伸缩,而伸缩时又只有时间下限——今朝,没有确切的上限,并且今朝实际上也是不确定的(注:
方秋梅:
《“近代”、“近世”,历史分期与史学观念》,《史学史研究》2004年第3期。
)。
中国近代史学受到中国传统史学、新史学和西方近代史学的多重影响,历史分期法也不例外。
龚自珍、魏源等经世派史学家的分期主张,其实是其政治思想的反映。
龚自珍在吸收公羊哲学“变”的内核的基础上,将“据乱——升平——太平”三世说改造成“据乱——治世——衰世”的新三世说,用以论证封建统治陷入危机。
魏源在《老子本义》一书中,对传统的“三世相承”说加以发挥,于“据乱”、“升平”、“太平”三世之外,另立“太古”、“中古”、“末世”说。
以先秦的历史发展为例,尧舜之世,相当于太古;夏、商、周三代相当于中古,春秋战国属于“末世”。
康有为、梁启超等资产阶级改良派对公羊“三世说”进行了发挥和阐释。
康有为把公羊“三世说”与《礼运·大同篇》结合起来,认为《礼运》上所说的“小康”,就是公羊学说的“升平世”;《礼运》上所说的“大同”,就是公羊学说的“太平世”,与“衰乱世”合称“三世”。
他依照“三世”说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三个阶段,以此作为变法的根据。
梁启超把公羊“三世说”与建立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结合起来,形成了资产阶级进化论历史观。
其后,章炳麟、胡适、王国维等史学家对此问题也阐明了自己的见解(注:
参见贾东海、郭卿友主编:
《史学概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4、309~323、316、357页。
)。
西方近代史学的历史分期法对中国的史学家们的影响是显然的。
梁启超不仅对国外的历史分期方法十分关注,还注意将其引入历史研究。
1901年,梁启超在《中国史绪论》中,把中国历史划分为三期:
“第一上世史,自黄帝以迄秦之一统,为中国之中国”;“第二中世史,自秦一统后至清代乾隆之末,是为亚洲之中国”;“第三近世史,自乾隆末年以至於今日,是为世界之中国”(注:
梁启超:
《中国史叙论·时代之区分》,《饮冰室合集之六》。
)。
1902—1904年,夏曾佑撰写《中国古代史》,提出“三大时代”、“七小时代”的历史分期法:
自远古至西周末为“上古之世”(自开辟至西周初称“传疑时代”,周中叶至战国称“化成时代”);由秦至唐是“中古之世”(秦至三国为“极盛期”,晋至隋为“中衰期”,唐为“复盛期”);宋以后“近古之世”(五代至明为“退化期”,清为“更化期”)(注:
参见贾东海、郭卿友主编:
《史学概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4、309~323、316、357页。
)。
1918年,傅斯年在《中国历史分期之研究》中也以“上世”、“中世”、“近世”的方法,阐述了他对中国历史分期的观点(注:
《傅孟真先生集》,台湾大学出版社1952年版,第54~61页。
)。
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主义开始广泛传入中国。
受其影响,史学家们开始形成自己的历史分期理论和观点,并开展了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和社会史的大论战。
如对中国古代史分期的争论,仅从1929年—1979年的50年间,就公开发表论著800多篇(部)。
中国几乎所有的著名史学家都参加了这一半个世纪之久的争论,如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侯外庐、吕振羽、何干之等,形成了关于“古史分期”的“三论五说”。
“三论”是指范文澜、翦伯赞的“西周封建论”(其代表作是《中国通史简编》、《中国史纲要》)、郭沫若的“战国封建论”(其代表作是《中国史稿》)和尚钺的“魏晋封建论”(其代表作是《中国历史纲要》)。
“五说”则是指李亚农的“春秋封建说”、金景芳的“秦统一封建说”、侯外庐的“西汉封建说”、周谷城的“东汉封建说”和梁作干的“东晋封建说”(注:
参见《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1929—197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
)。
争论之激烈,可以想见。
历史进入到20世纪50年代后,史学界对中国近代史的分期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1954年,胡绳在《历史研究》第1期(创刊号)上发表《中国近代历史的分期问题》一文。
之后,许多党史学家等纷纷撰写文章,阐述自己的主张。
一些高校的相关研究机构也对中国近代史分期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注:
参见《中国近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
)。
这些讨论形成了三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胡绳以阶级斗争为特征的“四分法”,二是范文澜以社会经济结构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为标准的分期法,三是李时岳著《从洋务、维新到资产阶级革命》一文持的三阶梯说(注:
参见梁民愫:
《对中国史学研究之历史分期问题的反思》,《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研究生专辑)1996年增刊。
)。
历史进入到新时期后,由于总结经验教训的需要,中共历史的分期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
1981年6月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党的历史分为建国以前和建国以后两个时期,建国以后又分为四个阶段,即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1949年10月——1956年12月)、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1957年1月——1966年4月)、“文化大革命”的十年(1966年5月——1976年10月)、历史的伟大转折(1976年10月以后)。
这种分期方法成为许多论著和教材的依据,如胡绳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把建国以前和建国以后两个时期各分为四个阶段。
20世纪90年代前后,出于研究实践的需要,许多学者也开始注意到中共历史的历史分期问题。
如张静如、唐曼珍主编的《中共党史学史》。
作者认为,科学地划分时期,是对党史学发展规律认识的重要环节;在考虑分期时,既要注意到中国近现代社会的发展阶段对党史学发展的影响,又不要忽视党史学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既要注意到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对党史学发展的影响,又要注意到党史研究中的承袭性;要承认划分党史学发展时期的相对性(注:
参见张静如、唐曼珍主编:
《中共党史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02页。
)。
当然,这主要是从史学史的角度来说的,但对于中共历史学分期理论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谈到党史学体系时,作者还认为应该考虑上下限、阶段划分、整体主题和各个阶段主题、自始至终应贯彻的基本思想等问题,这对于构建中共历史学分期理论的科学体系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注:
参见张静如、唐曼珍主编:
《中共党史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02页。
)。
与此同时,王仲清在其主编的《中共党史学概论》中也注意到历史分期问题,不仅指出“历史分期问题是历史科学研究工作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还指出分期的原则应以“社会本身的政治经济的演变”为主,即以“党面临的客观的政治经济形势的重大演变,以及党依据这种转变所制定的纲领、路线的重大变化和党的工作重点转移等方面作为标志来区分”,同时提出了历史分期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如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毛泽东思想的上下限及阶段划分等(注:
参见王仲清主编:
《中共党史学概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9页。
)。
这些观点,标志着中共历史学分期理论的初步形成。
随着研究的深入,涌现出一批相关研究成果。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分期问题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
国史分期方面的相关成果主要有葛仁钧在《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上发表的《论新中国的历史分期》、胡安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上发表的《论新时期国史的分期》、张世飞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上发表的《关于新时期历史阶段划分的几点思考》等。
此外,在关于国史研究总体评述的一些文章中,也有对国史分期的相关论述。
如杨亲华在《党史研究与教学》1994年第5期上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述评》、杨凤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
概况与评价》、程中原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5期上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的回顾和前瞻》等。
这些成果,对中共历史学分期理论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四、三大类历史分期理论资源对形成中共历史学分期理论体系的重要启示
以上,我们简要介绍了西方历史学、中国历史学关于历史分期的思想以及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的一些基本情况。
那么,这三大类历史分期理论对形成中共历史学分期理论的科学体系具有哪些重要而深刻的启示呢?
(一)关于分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要阐述中共历史分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首先应该对历史分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分析。
历史分期究竟有没有必要?
又有多大的可行性?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从理论层面上说,历史分期理论本是历史哲学的一个范畴,一种手段,是为特定的目的设计出来的,既不可随意搬用,也不能达到你所需要的各种目的。
它在历史哲学领域使用起来得心应手,在历史学领域的应用却捉襟见肘。
理由是:
世界历史的多样性恐怕是现今任何有思想的历史学家都不能不承认的事实;就具体历史而言,其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如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其发展是极不均衡的,其中某些因素可能会在相当长时期内出现逆向发展或交替的反复。
历史分期理论还应该奉还给哲学家,因为这是一个离则双美、合则两伤的问题(注:
参见常金仓:
《历史分期讨论与发现真理的两种方法》,《齐鲁学刊》1996年第2期。
)。
从实践来看,中国传统史学尽管没有重视历史分期,但却取得了独到的成就,如两司马的著作;现代历史编纂学虽然成果累累,但似乎还没有达到两司马著作那样的高度(注:
参见赵轶峰:
《历史分期的概念与历史编纂学的实践》,《史学集刊》2001年第4期。
)。
因此,“如果我们抛弃了历史分期而使研究历史感到不便的话,简单的数字纪事就可以在满足这一要求的情况下避免研究者尤其是读者将某些所谓的特性附加其上,那时,历史长河也可以真正地携带着其全部内容滚滚向前。
”(注:
参见梁民愫:
《对中国史学研究之历史分期问题的反思》,《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研究生专辑)1996年增刊。
)
我们认为,历史分期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首先,历史分期是历史学的一种研究方法,目的在于揭示历史过程中不同时期或阶段之间质的差别(注:
参见《辞海》(上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7页。
)。
历史分期问题不仅是历史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历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历史的复杂性、不平衡性,历史学家考察历史的视角不同是很自然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分期的无价值。
历史分期不仅是历史实践的客观需要,也体现了研究者的思想观点和主观倾向。
因此,历史分期不仅仅是一种工具,而是成为研究历史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历史学和历史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一般来说,史学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记载与理解历史,便于把零散的史实归入某种框架;历史哲学还要对各大历史阶段的意义作出说明,对历史时期的更替作出因果性及必然性的解释,这样就能作为史学历史分期的理论依据。
史学的历史分期是出自并且依附于具体历史的;而历史哲学往往先提出一个抽象的分期模式,然后再应用于具体历史。
”(注:
庄国雄:
《历史分期法:
历史哲学与马克思》,《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再次,现代历史著作与两司马著作的比较,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与历史分期问题关系不大。
这个问题很复杂,还可以再探讨。
中共历史到现在为止,虽然只有短短数十年,但其分期的依据同历史分期的依据是一样的。
而且,分期问题不仅可以覆盖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也应该包括对未来的预测和包容。
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发展的开放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历史分期理论也不例外。
(二)关于分期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和主线。
自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尤其是建国以后,唯物史观逐渐成为历史研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源泉。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努力做到历史和逻辑的统一,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有学者对唯物史观能否作为历史学的理论基础表示怀疑。
如有学者认为,唯物史观的普遍性涉及历史研究的特殊性往往会造成忽视历史特殊性的后果,认为质量互变规律才是唯物史观在历史分期问题上的哲学基础;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大规律才是历史分期问题的理论后盾。
因此,历史研究实践中的分期之所以存在,恰是以忘却或曲解三大规律为前提,将唯物史观这一指导史学的原则作为固定模式的结果,即理论与实践的相背离(注:
参见梁民愫:
《对中国史学研究之历史分期问题的反思》,《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研究生专辑)1996年增刊。
)。
有学者进而对马克思的“五形态说”提出质疑:
从历史渊源上讲,“五形态说”并非马克思所提出,只是一家之言;就历史事实来讲,世界上没有一个大的民族是完整地经历了五形态的;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看,马克思也没有对社会经济形态作普遍规律性的描述。
不可否认,由于历史的丰富性、复杂性,也由于历史分期的理论还不够完备,出现这样那样的争论和分歧是很正常的。
马克思的“五形态说”只是就人类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和一般进程而言,应当从统一性和多样性的辩证关系中去理解这一规律(注:
参见贾东海、郭卿友主编:
《史学概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4、309~323、316、357页。
)。
恩格斯曾指出:
“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
就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而言,其早期的“五形态说”、中期的“三形态说”到其晚期的历史分期理论,唯物史观都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
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考虑中共历史的分期,就要在尊重客观历史的基础上,把握中国共产党历史发展的主题,或者说主线。
无论是民主革命时期“党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斗争的光辉历程”(注: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
《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2页。
)的表述,还是建国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科学社会主义的普遍真理与逐个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注:
张启华:
《对建国后党史主线的认识——兼谈如何看待历史失误》,《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1期。
)的概括,都体现了历史和逻辑的统一。
(三)关于分期的标准、标志。
要阐述中共历史分期的标准,可以从历史分期的标准谈起。
就世界历史而言,目前国际史学界的世界历史分期标准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
以社会形态嬗变为依据的历史分期法;以人类文明形态的演变作为历史分期的主要依据;以全球一体化历史发展过程的阶段性作为分期标准(注:
马世力:
《世界史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
马克思主义史学界普遍采取第一种分期标准,即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五种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的理论来划分不同的历史时期。
它既可以较客观地反映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相对独立时期,又可以比较清晰地体现各个时期之间“质的差别”,因此也是我们建立马克思主义世界史体系、确定历史分期标准的理论依据。
但在具体运用时,要充分考虑到世界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切忌在“历史时期”与“社会历史形态”之间划等号(注:
参见薛菁:
《建立马克思主义世界史体系的若干问题》,《闽江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
就中国历史而言,历史分期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是否以社会经济形态为依据?
区分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标志是什么?
对于前一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史学界对中国历史分期问题长期未能达成较为共识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分期标准的简单化、公式化和绝对化。
过去我们按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进行历史分期是不恰当的,现在我们应该回到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正确轨道,从一个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和综合分析(注:
田昌五:
《中国历史分期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年第4期。
)。
对于第二个问题,早在20世纪50到60年代就开始争论,近年来更有理论化、系统化、多元化之趋势。
如有学者认为,社会形态可分为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关系形态、社会政治形态和社会意识形态四个自下而上的层面。
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形态与历史分期为社会政治形态及其演变阶段,而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关系形态和社会意识形态是通过社会政治形态来影响以至决定社会基本面貌的(注:
郭沂:
《中国社会形态的四个层面及其历史分期》,《文史哲》2003年第6期。
)。
就中共历史的分期而言,有学者认为,确定历史分期应当以社会实践的发展为依据(注:
参见孙大力:
《党史分期与进入历史新时期的标志》,《中共党史研究》2001年第1期。
)。
也有学者在参考中国近代史若干分期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应以客观存在的国内主要矛盾及其决定的主要任务的变化来划分中共党史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注:
参见陈述:
《论中共党史研究中的党史分期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9年第4期。
)。
这些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
笔者认为,研究中共历史分期的依据,应在世界历史、中国历史的大框架下来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盲目搬用。
鉴于此,能否将中共历史的分期标准做出层次之分?
在对整个中共历史进行分期时,以党的中心任务为依据;再以党的中心任务及其执行情况为依据,划分一些较小的历史时期。
再者,在进行专题史研究如思想史、党的建设史研究中,采取相应的标准。
此外,还要注意在对同一历史时期、同一课题的研究中,保持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双重标准”。
当然,这种观点是否科学,还可以再研究。
标志,又称界标,是依据的外在表现,是表明依据具有某种特征的标识。
目前,世界史和中国史学界通行的做法是以重大事件为标志。
但是,也有学者对此表示怀疑,认为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不一定能够成为历史分期的标志。
如粉碎“四人帮”虽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但党的中心工作和大政方针均无明显变化。
笔者认为,是否以重大事件为标志作为中共历史分期的标志,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所采用的标志是否反映了历史的本质和规律。
其次,鉴于中共历史分期标准的层次性,分期的标志也应该是有层次的;在对专门史进行分期时,分期的标志应反映不同领域的特点。
再次,鉴于中共历史分期标准的对等性,分期的标志也应该是对等的。
(四)关于分期的原则。
有学者认为,历史分期可以确立两条原则,一是多元化,就是合适,怎么分都行;二是形式化,就是只看形式,不看内容。
基于这两条根本原则,21世纪不但需要作出新的历史分期,而且也需要有越来越多、越来越新的各种不同的历史分期(注:
参见雷戈:
《论21世纪的历史分期》,《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
我们认为,中共历史分期除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外,还应把握两个原则。
一是适用性与不适用性原则。
如有学者认为,中共历史三大时期的划分标准就不统一,划分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标准是社会制度的变迁,而划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新时期的标准则是党的中心任务的变化。
这种分期方法严格地说不是十分科学,但已约定俗成。
再如,对建国头28年历史阶段的划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基本上都以《决议》为准绳。
又如,对新时期历史阶段的划分,目前观点虽不统一,但以1992年为界的划分方法却是达成了共识。
还有在思想史、党的建设史范畴内的阶段划分问题。
这些问题怎么看?
二是灵活性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中共历史与地方党史、地方党史与地方党史之间的阶段划分有时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一些分歧。
怎么看待这些分歧,不仅关系到中共历史分期理论的科学构建,关系到中共历史学科建设的进程,也关系到中共历史研究的质量。
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五)关于分期理论的检验。
理论是灰色的,必须在实践中释放其强大的威力。
这就牵涉到中共历史分期理论的检验问题。
检验的标准,自然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
具体地说,能否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以“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为主线,以党的中心任务及其执行情况为依据,构建中国特色的中共历史分期理论体系?
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完善中共历史学基础理论,加强中共历史学的学科建设,都是很有意义的。
当然,中共历史分期理论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如各阶段的上下限、过渡期的归属等。
这些问题一般说来,属于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就不一一论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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