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国税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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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国税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北京市西城国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第一部分报送资料要求及申报事项提示
一、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根据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附送以下资料:
(一)对于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再附送。
2、财务报表;
采用电子申报(包括IC卡申报和网上申报)的企业,不再报送纸质财务报表;
采用纸质申报的企业,需将纸质财务报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事业单位将纸质财务报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按照企业附送资料的要求保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再附送。
(二)对于核定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再附送。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再附送。
二、其他应附送资料情况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应附送上述资料外,还应区分不同情况附送相关的纸质资料(不同项目涉及附送资料的相关要求、表样等,可通过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模块下载),情况如下:
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2、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
3、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小小微企业)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
5、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
6、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7、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8、取得免税收入的非营利组织
9、房地产开发企业
10、有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
1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1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企业
13、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规定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
1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的企业
15、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免税收入
16、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免税收入
17、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免税收入
18、需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的企业
三、资料附送要求
纳税人按照上述要求附送的各种资料,均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包括附送的各种表格),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提示
(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要成套报送年度申报表,且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各栏次内容需填写完整,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
(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应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按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三)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附表三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0,且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纳税人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四)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帐载金额”>0,且第3列“调增金额”=0或为空的企业,纳税人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在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纳税人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六)附表三的“帐载金额”如大于“税收金额”,原则上第3列“调增金额”应大于0,对附表三第22、23、24、25、26、28、29、30、34、35、36、42、48、49、50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第2列,且第3列=0的企业,纳税人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七)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一般情况不能进行零申报: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不存在收入、成本、费用均为零的情况,因此网上申报已对零申报进行监控;零申报纳税人须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至主管税务所说明原因,由管理员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并签字后可进行手工申报。
第二部分收入、收益部分
一、收入确认的基本规定
(一)收入种类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注意: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而税收上是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比如2011年发生的销售行为,企业在2012年4月10日发生了销售退回,于2012年4月15日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在会计上应冲减2011年度的销售收入,而在税法上应冲减2012年度的销售收入,在2011、2012年度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均不一致,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收入形式
收入分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
货币形式是指现金以及可以确定金额的其他货币形式(如债权权益);非货币形式是指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
1、货币形式包括: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注意: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三)收入的确认条件
1、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条件: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特定事项的收入确认
(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从2010年12月5日起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按以下口径执行:
1、金融企业的本金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金融企业的本金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从2010年2月22日起对租赁期跨年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收入按以下口径执行:
对于企业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将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注意:
1、出租方企业对于承租方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收入,可以在一次性确认和分期确认中选择。
2、承租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该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确认(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事项)
1、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性资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意:
(1)企业要将不征税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
表”的“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事业单位)或19行“18、其他”行次(一般企业)。
(2)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提示:
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企业必须取得软件企业证书;②必须在软件企业证书的有效期限内,且通过当年软件企业年审;③软件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企业取得的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支出或扩大再生产的,其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更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即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已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和扩大再生产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已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和扩大再生产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和扩大再生产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
(3)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不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但有相关政府部门明确规定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可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4)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必须要作为不征税收入确认,不得计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但如果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如改变资金用途或未单独核算的,应确认为应税收入。
(5)对企业收到的政府奖励款,首先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再根据相关文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两类手续费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上述两类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7)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为附表一
(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同时也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的基数。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减免税的范畴。
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其他免税收入项目,具体包括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收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等。
注意:
(1)免税收入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5行填列反映。
(2)国债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明确了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计算及免税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相关条款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①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②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转让国债收益(损失)是指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③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虽未实际兑付国债利息,但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
企业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获得兑付的国债利息,仅是持有期间所对应的国债利息能作为免税收入,其余的国债利息已在卖家做为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
(3)股息、红利收入
①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②企业转让股票、股权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与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严格区分,转让所得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的时间。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④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非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享受免税优惠。
但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可以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规定在我国居民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此处所说的境外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对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在按照《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居民企业后,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此项有关规定执行。
也即境外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境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3)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目前仅明确认定后的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他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的孳生的利息收入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
①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免税,是指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直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所取得的分配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委托理财公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不是以直接投资方式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收到的分红不可以免税。
②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免税,是指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分红免税,企业因转让证券投资基金,而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得免税。
③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在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收入。
投资者在购入证券投资基金之前已经宣告分派的红利等收入,买家在实际收到时不应作为投资收益,更不能就此部分红利享受免税优惠。
(四)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确认应税收入缴纳所得税的收入。
1、视同销售的情况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前提条件为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
包括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须满足三个条件:
“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注意: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不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五)财产转让等所得
2008年以前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在2010年11月27日以后取得的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收回的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损失
企业已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部分扣除部分
一、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税前扣除的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主体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等。
二、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不得从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时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在成本费用所属年度。
三、特定事项的扣除
(一)工资薪金(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事项)
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工资薪金发放的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因为他们能为企业提供特定的劳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提示:
1、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
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实际发放的才能在税前扣除,应付未付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等到实际支付时才准予扣除。
如2011年12月计提的工资如在2012年1月发放,则不能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而应在实际发放的年度即2012年扣除。
(举例)
2、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务费扣除问题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可作为劳务费在税前列支。
3、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扣除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票据在税前扣除。
4、临时工工资扣除问题
对于临时雇请的临时工,如果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属于劳务费支出,应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如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符合工资薪金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工资薪金进行扣除。
5、企业因发放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因发放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只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给税务机关,因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
但对于企业在员工工资薪金之外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6、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扣除问题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辞退福利税前扣除问题
由企业确认的、通过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辞退福利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8、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等相关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都能税前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事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提示:
1、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即年末“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不能有贷方余额。
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职工福利费时,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的余额。
2、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在税法上准予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金额,也即附表三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的第2列“税收金额”。
当工资薪金发生调整,职工福利费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3、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为职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不能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5、企业为职工个人报销物业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个人报销的物业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发放的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7、企业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职工实际发放的取暖补贴,可以作为福利费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8、职工福利费核算的要求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准确进行核算。
9、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如果2008年及以后年度支出改变用途,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10、职工福利费实际支出低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限额的,应按实际支出额税前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事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
1、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须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工资薪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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