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未提货退款规定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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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未提货退款规定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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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未提货退款规定工作范文
合同法未提货退款规定
篇一:
违约条款的相关规定
1.《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对出卖人出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品的处置办法,该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一、实际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约、依约履行、继续履行。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
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实际履约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2、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做出履行。
3、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采取补救措施。
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赔偿损失。
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
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
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
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
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支付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五、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
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检验期,如果货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检验期内提出,否则即视为货物符合约定。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买方也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否则同样视为认可卖方交付的货物。
这里所说的“合理期限”须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说,当然是越及时越好。
如果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两年内均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卖方交付的货物合格。
当然,法律是公平并尊重当事人的,如果合同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则适用质量保证期,不再适用两年的期限规定,并且,如果卖方事先知道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那么买方提出异议的时间就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本案原告违反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将无线公话投入市场并销售给运营商,对这一情况,原告事先是非常清楚的,其提出的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在原告事先明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被告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异议,而不受时间限制。
篇二:
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合同法98条最高院
合同解除及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效力分析时间:
20XX-04-21|周君红|浏览:
1116
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表现为违约责任。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效力
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一种观点认为:
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表现为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
我们先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6期刊登的最高院两则关于合同解除的判例。
这两个案例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篇幅有限,案例有省略)。
案例一简介:
20XX年,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泳臣公司为其建设办公综合楼和住宅小区。
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
如泳臣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桂冠公司有权要求泳臣公司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有权终止协议签约后,由于泳臣公司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桂冠电力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违约后的一种救济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判决:
一、解除桂冠公司与泳臣公司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二、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购房款11050万元;三、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
万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泳臣房产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认为:
依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的购房款和利息,并对桂冠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维持原审第一项、第四项,变更第二项、第三项。
案例二简介:
华东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三方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主要约定:
柴里煤矿同华东公司合作经营印尼木材;柴里煤矿负责提供资金1000万元汇往华夏银行,作为华东公司在华夏银行办理国际贸易信用
证开证申请。
柴里煤矿与华东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对方总资金额20%的违约金等。
后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华东公司收取柴里煤矿资金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笔资金,不履行进口木材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柴里煤矿主张解除合同、退回出资款、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依据,予以支持。
遂判决:
一、解除《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
二、华东公司退还柴里煤矿联营出资款1000万元;三、华东公司支付柴里煤矿约定违约金200万元。
最高法院在再审中维持上述判决,援引的实体法依据是《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法定解除权)、第107条(违约责任方式)、第114条(赔偿性违约金)。
上述两个判例,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采取了相反的观点。
前一判例认为合同解除后不可主张违约金,后一判例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
《合同法》第57条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目前主流观点的看法是,《合同法》
第57条中“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主要包括:
1仲裁条款,2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3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4法律适用条款。
[1]那“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是否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呢笔者认为,不包括,因为《合同法》第57的的规定仅限于程序性的规定,即仲裁、管辖法院等条款,不包括实体性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所以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57条规定。
《合同法》第98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结算和清理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
[2]也有观点认为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同样应包括在内。
[3]那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呢笔者认为,包括,合同解除后可同时主张违约金,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
相关具体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20XX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对买卖合同解除主张违约金予以明确支持,那如果不是买卖合同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第8条中规定: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1号)第17条第1款规定: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也表明出租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案例一中,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损失而不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有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嫌,值得商榷。
在考虑合同解除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到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在内的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判决中应先肯定违约金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
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增加;如高于,可请求减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否则可能导致违背市场交易公平原则,如果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违约金,将有可能会导致
守约方在不能证明损失多少的情况下无法索赔,损害守约方利益。
这也是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二、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
案例三、甲乙两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如本合同被确认无效,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5万元。
后合同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
甲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本案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
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
理由是:
《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合同法》第56条第1款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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