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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保护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
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保护
院(部)名称:
法学院
学生姓名:
刘冬盼
专业:
法学
学号:
20070925
指导教师姓名:
刘蓉
论文提交时间:
2009年12月20日
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保护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网络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并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域名——这个与网络密不可分的新鲜事物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进而受到重视。
由于其与商标在功能、构成上的相似性,使我们很容易将两者混淆起来,而两者在适用范围和注册程序上的差异使得冲突也在所难免。
本文浅谈了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表现及产生冲突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各自的保护途径。
关键词:
域名商标权利冲突保护
前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网络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并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使虚拟世界里的域名与现实世界传统的商标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发生了一系列的冲突。
一、域名与商标含义辨析
(一)域名概述
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所在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即IP地址)相对应[1]。
由于IP地址为一串数字,不便记忆,因此,域名系统允许用户使用一串常见的字母(即域名)取代。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域名定义为:
为了方便用户记忆而发挥其技术功能,目的在于使用户不必使用底层的IP数值地址即识别出其要查找的计算机。
作为互联网上区别不同使用者的标记,域名可以代表商品或者服务,接受社会评价,反映主体的信誉。
域名能够以“通用顶级域名”,如.com、.org或.net注册,也可以以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如.cn(中国)进行注册。
(二)商标概述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商标作为一种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与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商标的商业价值也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作为现代商业交往中重要的商业标记,域名与商标有许多共同之处:
首先,域名与商标都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使人们同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建立一种联系,即很容易将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区分开;而域名是企业和商家在互联网上提供电子商务的唯一地址,人们只有通过域名才能在千差万别的电子商务中找到自己需求的某一企业和商家的网站。
其次,域名与商标都是企业和商家商誉的集中体现。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和商家的商誉通过其使用的商标给人们留下一定的印象,这种印象逐渐积累,企业和商家的商誉也不断增加;在互联网络中,域名与其所标识的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因此首先使人们联想到企业和商家商誉的也是域名,在电子商务中域名逐渐发展成为企业和商家商誉的集中体现。
正是由于域名与商标在功能、属性上的相似性,才使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的发生成为可能。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的注册商标。
域名与商标具有相似性,都具有识别功能,只是域名的使用范围是网络空间。
域名作为网络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的主要识别手段,是以具有整体识别功能的文字和数字组成的。
网络用户为了拓展销售渠道,进而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介绍企业商品或服务,宣传企业形象等一系列的电子商务活动。
网络用户为了达到便捷、快速的宣传效果,多选择与其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域名注册和使用,以便使已经建立起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和商品的信誉的代表宣传到网络上,著名的如:
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将其商标“可口可乐”注册为域名“cococola”。
但是,如果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中的可识别部分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那么商标权人与域名所有人之间就很可能因此而产生争议,进而对各自的产品与服务产生不良的影响。
(二)恶意抢注域名
近年来,国内外均发生了域名使用人对他人拥有的知名企业名称、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现象。
经调查发现有两种情形:
一是恶意抢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为域名;二是一种非恶意的行为,是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人间的真正的权利冲突,注册人在主观上并无恶意『2』。
恶意抢注域名是指因特网用户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可识别部分系他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
恶意抢注通常又有两种情况:
一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取利益。
例如2000年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中心注册了上千个域名,其中包括与杜邦、宝洁、宜家等数百个国际驰名商标相同字母的域名,而该公司注册域名后,一直未开通使用;二是抢注域名后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3]。
一般来说,恶意抢注者先是有目的寻找知名企业,并抢注他们的商标作为域名,然后再向这些企业转让域名获取利益。
恶意抢注所要达到的目的在于使商标所有人不能在因特网上注册和使用自己享有权利的商标作为域名的识别部分,或者只是为了谋取高额的转让利益。
(三)域名注册在先
现实生活当中我们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形:
域名所有人在先注册域名后,商标权人才取得注册商标。
此时商标权人是否可以以其商标的排他权阻止域名所有人继续使用在先注册的域名呢?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认为,域名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在先的域名并据此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上的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不当然及于域名。
因为域名不具有地域性,其使用不受国界的限制以及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制约;而商标则具有地域性,其注册和使用受国内法的支配并在注册地国家享有专有权。
因此,以在后取得之受限制的权利对抗在先取得的不受限制的权利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域名注册在先,它本身具有先用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同一域名的标志部分有多个商标权人
依据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因此,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可能会出现在多个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权人。
而域名以其标识部分作为识别的依据,在因特网上,排斥两个完全相同域名的存在,具有唯一性。
当任何一个被数个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名称,只能由其中一个商标所有人享受在因特网上注册为特定域名的利益,这样,不同的商标权人将会因为域名注册和使用的唯一性发生争议。
三、域名与商标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域名的绝对唯一性与商标的相对唯一性是产生冲突的根源。
域名“虽然也是由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分别进行且其承担的职能更多,但基于因特网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均实施‘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4』。
而商标具有地域性,一般受本国国内法的调整,只有在一国境内,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如宝洁公司于1995年7月30日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的域名,而我国某公司于1993年就开始使用“tide”作为商标,并于1998年4月9日于中国互联网络中心注册了,并取得域名注册证。
此时,我们便不能想当然认为我国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巨大商业利益的驱动。
商标作为企业的商品和信誉的标志,其承载的经济价值已为企业所重视。
各个国家几乎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和管理,而对于企业网络“商标”的域名而言,其重要性及其价值也已被全世界的企业所认同。
在未来世纪的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是知识与观念,而这类资源的投入与配置,都离不开网络,通过网络进行全球电子商务,极大的减少了交易成本,促进了虚拟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而域名则是企业在网络经济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此时域名也就与商标一样代表了企业的信誉与形象,包含着一定的商业价值。
域名所包含的商业价值大小直接决定了域名的价格,“天价域名”已屡见不鲜,如1999年11月域名以750万的高价被拍卖给美国一家网络电子商务公司『5』。
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企业的逐利性便使得每个企业都希望将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或将已注册的域名作为商标,因此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三)域名与商标的注册机构不一致使得二者的冲突在所难免。
我国由国家商标局统一行使对商标的注册与管理,而域名中除顶级域名(包括国际顶级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及表示域名注册人类别的二级域名(例如我国的“.edu.”)外,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注册与管理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发布域名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各个机构职能的不同导致注册商标的机构并没有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对应的域名查询或注册的义务,反之也一样,域名的注册机构也不负责为域名注册人查询与该域名对应或相近的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
注册体制决定了域名和商标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商标保护法律法规,如我国的商标法、日本的商标法等,而对于域名这一新兴事物却很少有国家进行了专门立法。
我国目前对于域名管理的主要规定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这就使得调整域名与商标的法律法规在各自领域内分别实施。
如果出现二者相冲突,也大多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也会产生两者的冲突。
四、笔者对域名与商标保护的建议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在我国还属于新生问题,尽管两者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并非无法可依,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确有问题存在,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促进域名的商标化与商标的域名化『6』
域名与商标之间出现冲突大多发生在域名与商标注册有先有后的情况下,试想如果域名与商标注册同时进行,便会减少很多争议。
将域名同时注册为商标、将商标同时注册为域名是保护商标和域名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商业组织商业形象一体化的内在要求。
实现域名与商标的统一,就可以将域名纳入我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同时为企业宣传其产品和形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二)对域名注册进行实质审查
对域名注册进行实质审查,是从源头上杜绝二者冲突的有效方法。
我国现行的域名审查办法只是对域名申请人所申请注册的域名与原有已经注册的域名进行比照,而并不会对所申请注册的域名的可识别部分是否已被注册为商标进行审查。
建议在对域名进行审查时进行实质审查。
1995年5月,由WIPO总干事法律助理格尔利向ICANN提出的WIPO因特网域名程序报告对域名注册时可能发生与商标的冲突,建议域名注册机构在认定某域名申请注册属于滥用行为时,应考虑如下三个充分必要条件:
1、该域名与指控人拥有权利的某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引起混淆的类似;
2、域名持有人不享有涉及域名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3、该域名已经被恶意地注册于使用;这种恶意可根据如下证据认定:
『7』
(1)为了营利,向该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允诺出售、出租或转让该域名;
(2)或者为例营利,通过引起与该指控人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混淆,试图将因特网用户吸引到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点;
(3)或者该域名的注册是为了阻止该商标或服务标志所有人在相应的域名中反映该标志,只要这已成为域名持有人的行为的一部分;
(4)或者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为了搅乱某竞争者的商业。
『8』
在此份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对域名注册的实质审查已经被关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域名登记机构的工作量,但是可以避免大多数的域名争议。
(三)建立域名登记公告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由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只有在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才可以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我们可以比照商标公告制度建立起域名注册公告制度,在域名被初步审定后留有一定的公告期,允许其他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域名再最终核准注册。
这样就可以避免域名注册后因侵犯在先权利人的利益而导致纠纷的发生,也可以给予在先权利人一个主张其权利的机会。
(四)出台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
我国现有的法规及规章对关于域名注册纠纷的解决上存在冲突,如按照2006年《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按照该规定,受理域名争议的法院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法院,即北京的法院。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06年《争议解决办法》与2001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冲突。
因此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域名进行规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像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专门针对域名的法律,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域名纠纷带来障碍。
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互联网法是大势所趋。
五、结语
域名与商标存在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既不能简单地将二者完全等同,也不能将域名排除在商标法体系之外。
作为一种互联网络的新生事物,由于域名产生之初,法律制度对其缺乏规范和管理,任其自行发展,才导致了域名与商标产生权利的碰撞,引发了二者的权利冲突。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与部门立法的完善,相信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会最终得到解决。
『1』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8卷 第6期2006年11月
『2』WIPO仲裁案D2000-1015,LockheedMartinCor-porationv.DanParis.ihttp:
//arbiter.wipo.int/domains/de-cisions/html/2000/d2000-1015.Htm.l
[3]张新娟.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探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4):
26.
『4』吴汉东等著:
《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页。
『5』商业时代(原名《商业经济研究》)2008年23期第66页
『6』郝玉强著《论域名与商标的关系》载于中国方正出版社《知识产权研究》丛书2002年3月第96页。
『7』张乃根著《论与电子商务中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载于知识产权出版社《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第103页。
『8』译自《WIPO因特网域名程序报告》PeportofWIPOInternetDomainNameProcess,ICANNBerlinMeetingMay25-27,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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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名 商标 冲突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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