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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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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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点:
内容简洁轮廓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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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城市广场一期写字楼大堂及标准层装饰工程
合同编号:
JS-ZB1-GCHT-2011-004
工程地点:
江阴市人民东路与东外环路交界处
发包方:
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
承包方:
深圳市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装饰施工合同
发包方:
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深圳市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开发建设的需要,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佳兆业城市广场一期写字楼大堂及展示标准层精装修施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城市广场一期写字楼大堂及展示标准层精装修施工
1.2工程地点:
江阴市人民东路路与东外环路交界处
二、工程内容和承包形式:
2.1工程内容:
根据双方所确认的工程图纸及已经确定的材料样板进行工程施工。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图纸所包含以及图纸未包含但清单列明的墙地面工程、吊顶工程、不含设备(水、电气、暖通,消防安装及配合一切机电施工),门窗及细木工工程、涂饰工程等。
其他未尽内容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
2.2承包形式:
包工、包材料(以甲方确认品牌为准)、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本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
2.3对合同包干内容的完成情况予以明确,对于合同范围的变化,乙方应在验收时主动提出。
2.3.1乙方根据地面材料进行不同高度的找平。
砖砌体隔墙由总包单位砌筑,其它材料的隔墙均由乙方完成。
2.3.2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一切管理制度。
2.4对于合同后附清单与现场实际图纸施工量不符的情况,乙方应主动提出,清单中有的项目但实际无施工的,将进行扣除,按实结算。
三、工程造价:
3.1承包形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暂定总价(含税)为人民币:
贰佰叁拾玖万元整(¥2390000.0元)。
3.2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材料费(含损耗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还包括人工费及材料价的涨跌、国家及地区政策的变化等一切风险。
暂定总价中已包含措施费、运输费(含二次运输)、总包配合费(1%)、保险费、安全费、完工后的垃圾清运费、施工及生活水电费、税金、及按规定由乙方支付的一切费用。
本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
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3.3变更和结算条款
3.3.1合同履约中,乙方填制的变更、签证单都应使用甲方指定的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
3.3.2签证变更价款,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双方协商确认或按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三类下浮10%计价,主材价双方协商确认。
3.3.3工程造价增加变更需要甲方和监理公司共同书面确认变更签证,并经乙方出具原始变更签证的设计图纸、原始施工记录和原始竣工验收记录后,方可列入结算范围,否则视为乙方私自变更施工内容,不予列入结算范围。
3.3.4双方核对结算资料过程中,对工程量是否存在、量的多少以及原材料的价格,如果双方有不同意见,乙方作为合同施工履行义务方,负有提供图纸、签证、现场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原件、以及原材料的价格的法律义务。
否则,该部分项目不能列入结算范围。
3.3.5乙方提交结算金额与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得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8%,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部分10%的违约金。
四、工期
4.1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完工日期2011年8月29日,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合同固定总价的5‰作为工期违约金。
4.2因以下原因影响工期,乙方按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工期签证,经甲方和监理公司共同盖章确认后,则工期可以顺延,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2.1因甲方要求而单项增加或单项变更工程内容达10%以上时,双方可协商顺延工期。
4.2.2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若不能交付乙方施工场地,未能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点,影响乙方进场施工。
4.2.3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八小时以上。
4.2.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
4.3若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由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4甲方发出开工通知后,乙方无故拖延,不按开工时间进场施工,乙方应承担合同固定总价30%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三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付款方式
5.1乙方完成工程量的20%,且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乙方凭等额有效发票,甲方支付至合同固定总价的15%。
5.2乙方完成工程量的60%,且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乙方凭等额有效发票,甲方支付至合同固定总价的50%。
5.3工程完工后,乙方凭有效发票和甲方审批单,甲方付至合同固定总价的80%。
5.4工程完工后5天内乙方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将竣工结算文件原件1套附目录清单送交甲方审查,逾期按违约金1000元/天赔偿。
甲方自接到结算文件起贰个月内审查完毕,甲乙双方完成结算核对且双方共同确认结算金额或由造价审计部门得出最后的结算金额后六个月内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3%,保修期(贰年)满后支付2%余款(保修金不计利息)。
5.5乙方凭书面付款申请、甲方付款审批单和有效发票领取合同款项(扣除当期甲方代乙方支付的水电费,水电费不开具发票,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每次申请支付款项时,乙方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符合国家及地方税务法规要求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款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若因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当地税法规定,致甲方产生税收罚款或滞纳金,甲方可向乙方追索损失并按合同额处乙方万分之三的罚款。
乙方须在甲方支付结算总价95%的合同款时一并将保修金发票提供给甲方。
乙方不得使用委托付款的方式要求甲方将合同款支付给第三方。
甲方将以转账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且甲方不承担承兑汇票贴现利息。
六、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事项
6.1乙方所提供材料、设备等的安全、环保性能必须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并符合有关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材料。
若需调换材料的品牌、品种、规格、型号,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现场工程师的确认同意,工程质量必须按国家现有规范以及标准验收合格。
具体如下:
6.1.1装修用夹板必须是“伟业牌”,石膏板必须是“可耐福牌”,天花吊筋必须做热镀锌处理,天花或墙面角钢架必须满刷防锈漆,轻钢龙骨主龙骨间距必须<900mm次龙骨间距必须<300mm,木龙骨主次龙骨间距必须<300mm。
隐蔽工程在封板之前必须要甲方验收并签字认可(要求办理基层隐蔽验收记录、吊顶隐蔽验收记录、防火涂层隐蔽验收记录作为结算资料)。
墙面石材出厂时必须在石材背面做防水处理(要求提供相关出厂证明作为结算资料)。
6.1.2施工前乙方根据装饰施工图结合现场实际尺寸,绘制施工材料排版图交我司确认(墙、地面、天花等部位的石材甲控品牌、木饰面板),确认的图纸作为竣工验收、结算的依据。
6.1.3石材加工完成现场铺贴前需根据色差排版编号,保证颜色过渡自然,纹理通顺。
6.1.4木饰面斜拼、石材背景施工需现场试拼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正式安装。
6.1.5在需要贴墙纸的墙体上必须先做一遍1mm厚聚合物防水涂料。
木饰面,木造型、木门均由家具厂制作、油漆,现场安装。
木制百叶出风口(空调)必须面油硝基漆(不允许使用乳胶漆)。
6.1.6乙方必须按施工规范、规程施工,并按国家装饰工程检验及评定标准评定,各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
天花、墙面乳胶漆要求完全平整,5米拉线水平平整差在10mm之内。
墙面、阴阳角垂直误差在2mm之内,墙面不能有裂缝,墙纸不能有空鼓,要做防潮处理,水平平整度同乳胶漆墙面要求。
6.1.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立即清理工程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由双方派代表到现场验收。
验收以设计图、修改附图、隐蔽工程记录单、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
如经验收为合格,则由甲方签发验收合格证明给乙方,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使用。
如验收达不到合格,则由乙方负责立即修正、更换或重做,直到验收达到合格为止。
6.1.8乙方在工程竣工3日内完成竣工图的编制,满足甲方标准要求并接受甲方的检查。
所有签证变更编号及简要内容均反映在竣工图上,由甲方现场工程师检查并签收确认,在得到甲方现场工程师确认后,方可生效进行结算,竣工图上未涉及的内容视为未做工程不予结算,甲方有权对总包价格进行重审。
6.1.9电气需符合消防和节能要求;灯具为节能型光源,功率因数大于0.9,光源保修期为一年,灯具为两年。
6.2乙方必须按现行的施工技术精心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6.3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问题时,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8小时内给予答复意见并在2天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达标后交甲方验收;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停工,甚至终止合同,调换队伍,整改费用及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6.4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各自应负的责任分别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失。
6.5隐蔽工程和中间交工验收:
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或中间交工验收单位,乙方应在隐蔽工程和中间交工部位验收前进行自检,填写检查记录后提前1天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6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肆份和竣工报告,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在3个日历天内与乙方一起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若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必须负责无偿整改,并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完成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增加的一切费用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竣工完工三天后乙方必须完成清场(卫生达甲方要求)并撤离现场。
6.7保修期限:
卫生间、房间的防水、防渗漏工程为5年;给排水、排污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
6.8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按规定对工程实行免费保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保修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可免责。
保修期外,若因乙方在原施工操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6.9保修期内,凡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维修恢复原来面貌,保证影响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若因乙方不能按时排除问题,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自行安排更换维护,直接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完成维修后,若是因为甲方原因导致的维修,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维修费。
6.10保修期内,凡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若乙方不能在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不论责任是否在乙方维修费都应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七、双方的责任:
7.1甲方的责任
7.1.1处理各种“设计变更”,并及时现场跟进指导;进场前3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7.1.2负责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清除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及时提供工作面以便乙方进场施工。
7.1.3协助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点,其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协助提供乙方住宿及材料堆放场地。
7.1.4及时组织办理各种现场验收和签证。
7.1.5甲方驻现场工程师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组织甲、乙方及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会议。
7.1.6按时支付给乙方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
7.1.7协调好工程总承包及各专项施工队之间的关系。
7.1.8为赶工期,甲方有权自行购买部分主材作为甲供材料(购买时提前通知乙方并经得乙方同意)。
7.1.9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甲方通知乙方后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7.1.10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的,甲方通知乙方后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7.1.11由于乙方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工程保修期内甲方或第三人发现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复或返工、改建;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仍不修复或返工、改建的,甲方可另行请求其他施工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修复或返工、改建,乙方按该修复或返工、改建费用的双倍承担违约金。
7.2乙方的责任
7.2.1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施工员、预算员、质安员等管理人员。
在未得甲方同意擅自更改工地管理人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1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7.2.2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国家有关的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进场前需提供施工组织方案供甲方审批(含各阶段人力及机械设备情况),如因乙方原因调整设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2.3负责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及保管。
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等的规格、质量达到图纸的设计以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若采购的材料与甲方确认的不一致,乙方应承担免费更换的责任。
7.2.4乙方必须严格管理本方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活动,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负责其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7.2.5积极配合服从总承包方的管理,及时对自身施工产生的垃圾进行清运,不妨碍其他施工班组的正常施工。
7.2.6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按时完工和交付使用。
7.2.7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生活用水、电费等由乙方负责并按时缴纳。
7.2.8在未得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对设计做出变更或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进行施工,否则乙方负全责。
7.2.9经甲方确认的单项变更少于1000元的,结算时将不予调整计算。
7.2.10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7.2.11在工程竣工之后至移交已完工程之前,承包单位必须搬走所有的施工机械、机具、工具、剩余材料、包装材料、垃圾等,拆除所有临时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并保持工程现场及邻近范围清洁和整齐。
7.2.12如甲方对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合或能力提出不满,乙方应负责加强教育培训,必要时做出更换。
7.2.13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已付工程款,同时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
7.2.14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施工现场私自开放给甲方客户进行现场参观、拍照。
7.2.15乙方施工场地如在销售展示区内或途径销售展示区,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初步的礼仪培训,保持服装整洁,不可在销售展示区随意休息,遇甲方客户看房应让客户先行。
7.2.16乙方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各项销售包装和设施。
如因施工原因可能会造成破损的,需事先通知现场销售经理采取适当措施;乙方擅自施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7.2.17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须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或迟到),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乙方必须按甲方或监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每周工程例会提出的配合或质量整改问题,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违约金处罚通知由甲方和监理公司共同盖章确认后即生效,并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乙方逾期5天仍未完成,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另聘他人完成,并由乙方承担实际支出的1.5倍费用。
7.2.18乙方审图时对图纸中明显的错误或不合理处(因现场建筑或结构原因对装修产生的影响除外)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否则乙方应承担1000元/处的违约金。
图纸未完善的部分,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配合完成施工,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7.2.19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后3日内,必须向甲方和监理公司提交2份乙方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的通讯录,同时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指定人员并附其通讯联络方式在通讯录中到甲方和监理公司领取或送达往来文件。
逾期乙方按3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7.2.20工程竣工后,须向甲方提供两套符合归档标准的竣工档案,并呈送验收单及结算单据,移交现场及钥匙。
7.2.21甲方或监理公司因乙方违约或违反技术规范、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对乙方开具的处罚单(通知),乙方应按通知时间签收,不得拒绝,否则,经过监理公司在监理会议上宣读并记录在监理会议纪要后即视为送达乙方,处罚单(通知)立即生效,并在当期进度款项中扣除罚金。
7.2.22若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的,或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八、廉洁条款
8.1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职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职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给甲方职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职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职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8.2乙方如发现甲方职员有违反上述约定者,应向甲方举报。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条款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职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其他事项
9.1如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确认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则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完工日期以甲方组织的内部验收合格为准。
9.2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调解或诉讼过程中,本合同中无争议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9.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9.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5合同包含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附件:
报价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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