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docx
- 文档编号:10946090
- 上传时间:2023-02-23
- 格式:DOCX
- 页数:30
- 大小:33.79KB
讲义.docx
《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讲义.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讲义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部分)
第一部分:
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类简介
第一类:
促进技术创新,激励科技进步
1.高新技术优惠;
2.技术开发费优惠;
3.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5.创业投资优惠。
第二类:
重视节能减排,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1.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类:
促进基础产业发展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制度介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民族自治地区优惠以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不再采取审批制,而实行登记备案。
备案又分为预缴期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汇缴期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预缴期可开始享受和只在汇算清缴期享受的减免优惠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预缴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规定的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减免税优惠;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按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二种情形:
汇算清缴期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一)政策规定: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
2.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
3.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国税函[2010]157号)
4.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税函[2008]985号)
(二)政策要点:
1.需取得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且该资格在有效期内(3年,以证书为准)
2.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1.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④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数的比例说明;
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⑥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3.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评审专家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4.认定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08年4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11条
(四)认定标准(税务机关日常管征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税务机关关注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国税函[2009]203号中的八大领域)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税务机关特别关注认定后转型的企业)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28、《实施条例》93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
由于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以生产的产品为标准,而是以生产的技术为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八大技术领域,全部都是以技术为标准),因此有许多使用高新技术的传统产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税收优惠办理程序:
1.预缴期须报备资料:
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时,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减免税;
2.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提交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企业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税额。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六)纳税人需注意的问题。
1.征管法实施细则43条:
企业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也作出同样的规定)
2.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的概念、特点
1.概念:
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间接减免税税收优惠措施。
2.特点:
与直接减免税相比,由于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
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加计扣除方式作为鼓励企业加大某些方面投入的手段。
(三)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1款;《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4、7条
(二)执行政策要点
1.与老法不同,不需要立项,只要符合规定领域的,由企业自行判断;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实行专账管理;
4.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直接做纳税调整处理,亏损企业也可享受。
(五)研发活动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六)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会差异
1.税法上关于研发费的归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会计上对研发费的归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3.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会差异
(1)总体比较:
在财务核算中,《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也规定了企业应当归集在“研发费用”科目的八类费用,但与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八类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所不同。
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备案资料。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这些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2)国税发[2008]116号文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费用,财企[2007]194号文则无此规定,范围更宽;
(3)按照财企[2007]194号文计算出来的研发费在进行加计扣除时应该剔除以下五个方面的费用:
A.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B.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C.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D.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E.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增加了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七.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七种情形
1.非居民企业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
2.不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的规定
3.不属于专门或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正列举了八大类
4.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委托方已按规定加计扣除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
5.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年度申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管理)。
6.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六条
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四条
八.日常税收征管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研究开发活动的限制
1.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2.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应取得的有价值的成果,且应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为此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方能加计扣除。
(二)优惠的具体规定和享受方式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收益化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资本化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30和95条
2.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
3.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报送资料,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缴截止期内补齐,否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三)税收优惠办理程序
1.申报备案:
企业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2.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一栏中填报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四)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处理
1.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国税发[2008]116号文13条)
2.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存有异议的,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科技、经贸等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鉴定意见书,或会同科技、经贸等有关部门复核,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
(六)税务机关的调整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规定
调整时应严格按照116号文第4条八大项的规定进行调整。
(七)跨区争议的裁决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九条规定
(八)企业亏损也可以加计扣除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号116号第4条)。
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可以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
2.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连续5年后仍未弥补完的,不论未弥补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均不允许继续扣除。
(税法第18条规定)
九.高企研发费与加计扣除的比较
在企业所得税上,税收优惠涉及研发费用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占比和研发费加计扣除。
虽然名称相同,也都有八项的内容,但实际的含义、口径以及管理要求有明显的区别。
(一)高企研发费与加计扣除的逐一对比
1.《高企认定工作指引》规定的人员人工指的是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包括了外聘研发人员以及在职的兼职研发人员的费用。
而116号文则明确为,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工作指引》的直接投入指的是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而116号文则明确为,规定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工作指引》的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而116号文则明确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4.《工作指引》的设计费用指的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而116号文则明确为,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5.《工作指引》的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而116号文则明确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6.《工作指引》的无形资产摊销指的是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而116号文则明确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7.《工作指引》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而116号文则明确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8.《工作指引》的其他费用指的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116号文则没有其他费用一栏。
(二)两者对研发费用规定的方式和范围有区别
《高企认定工作指引》对高新认定要求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八大类费用,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有事项(正列举的方式),包括主体、研发活动定义、研发费用范围、加计扣除的资料要求等。
(三)两者的税收管理形式要求不同
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中对除了要求对研发费用需要分项目归集外,没有十分明确和具体要求,也没有要求必须在科技部门立项,形式要求相对不高,更侧重于企业的内部控制。
而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还需要报送在科技部门的项目立项、项目计划书、预算、研发费用归集等等,相关要求很高,侧重于部门监控。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判断依据和方法(工作指引)
(四)两者费用归集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