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度辽宁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docx
- 文档编号:10942658
- 上传时间:2023-02-23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9.48KB
爱问度辽宁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docx
《爱问度辽宁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爱问度辽宁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爱问度辽宁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附件:
2008年度辽宁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加强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饲料产品市场秩序,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2008年省局将组织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共抽检3010批次。
其中省所完成1110批,各市完成1900批。
一、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品种及任务分配
2008年全省计划监测饲料产品2310批次。
省所完成410批次,其中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抽检200批,动物源性饲料抽检90批,添加饲料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120批。
各市共完成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抽检1900批次,其中沈阳、大连、鞍山、铁岭、锦州各200批,其它各市均为100批。
(二)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抽样比例为5:
2:
3。
(三)监测项目
1.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分必检指标和选检指标
必检指标为标签、粗蛋白质、水分、铅。
选检指标为镉、黄曲霉B1、沙门氏菌。
省所监测所有指标,各市除必检指标外,可根据检测能力开展选检指标的检测。
2.动物源性饲料
禽肉粉、羽毛粉、血粉等:
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
鱼粉:
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砂分铬、镉。
骨粉:
标签、水分、总磷、钙、沙门氏菌。
肉骨粉:
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铬。
鱼油:
标签、酸价、过氧化值。
饲料级混合油:
标签、酸价、过氧化值、苯并(α)芘
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标签、水分、维生素A、D3。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标签、铜、锌、砷。
复合预混合饲料:
标签、铜、锌、铅、砷。
维生素添加剂:
标签、主含量。
氯化胆碱加测水分。
矿物质添加剂:
标签、主含量、铅、砷。
其它添加剂:
标签、主含量、铅、砷。
(四)检测依据
1.抽样要求
(1)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
(2)抽取样品的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和异议处理的时限。
2.检测方法
GB/T6435-1986饲料中水分测定方法
GB/T6432-1994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6433-2006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13079-2006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0-2004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82-1991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13885-2003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8381-1987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测定方法
GB/T17480-1998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13091-2002饲料中沙门氏菌的监测方法
GB/T6437-2002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5530-1998动植物油脂酸价和酸度的测定
GB/T5009.27-2003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
GB/T5538-1995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GB/T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7818-1999维生素预混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1.判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饲料中锌的允许量》(NY929-2005)、《饲料标签》(GB10648-1999)。
饲料产品质量指标按照企业采用的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标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合格或不合格判定。
如果产品执行的标准与标签明示指标不一致时,以其中严格的指标为依据。
2.判定原则
(1)单项指标的判定:
所有饲料的卫生指标、饲料添加剂的各类质量指标一律不计算分析允许误差。
其它质量指标,依据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判定原则进行,产品标准没有规定判定原则的,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18823-2002执行。
(2)产品判定:
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3)所抽取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无标准和标签的,参照相应国家标准检测和判定。
(4)饲料标签单独判定,饲料标签单项检查及判定原则见表1。
表1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类别
单项
结论
l
“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
应标注该字样
B
2
饲料名称
应表明该产品的真实属性
B
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应与所执行的标准一致
A
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应按《饲料标签》5.3表中列出应标注的项目
B
5
原料组成
应标明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B
6
产品标准编号
内容应标注齐全、准确
B
7
“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
应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停药期及其它注意事项
A
8
饲料添加剂
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B
9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B
10
净重(或净含量)
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明
B
11
生产日期
应明确完整地标明年、月、日
A
12
保质期
应准确清楚地标出
A
13
贮存条件和贮存方法
如需要应标明
B
14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应标明
B
15
基本要求
标签应与包装物同行且一个产品一个标签
B
16
进口饲料产品
应有中文标签、产品登记证号,且标注内容符合以上各项要求
A
17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号
应标注且与农业部公告一致
A
18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应标注且与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批文一致
A
19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应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A
20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还应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A
注:
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3项(含3项)不符合,则判定为合格;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三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
二、2008年饲料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计划
(一)监测的产品及任务
2008年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监督抽检300批次。
监测工作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
监测的产品为猪、禽、水产配合饲料、蛋白饲料。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检测任务,并协助省所抽样。
(二)监测种类及对象
监测的种类为猪、禽、水产配合料,对象为全省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商品饲料,养殖场(户)使用的饲料或食槽饲料。
抽样比例原则为1:
2:
3,其中水产配合料应占抽样总数的25%,蛋白饲料不少于10批次。
(三)监测内容
1.猪配合饲料:
生长育肥猪饲料测定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
仔猪饲料测定地西泮、呋喃唑酮。
2.蛋禽育成期及肉禽配合饲料测定喹乙醇。
3.蛋禽产蛋期配合饲料测定苏丹红。
4.水产配合饲料:
大菱鲆、多宝鱼、鳗鱼、甲鱼等特种水产饲料测定氯霉素、呋喃唑酮;草鱼、鲤鱼等饲料测定喹乙醇、氯霉素。
5.蛋白饲料:
三聚氰胺。
(四)检测依据
1.抽样要求
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1-2005)。
2.检测方法
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呋喃唑酮、地西泮、喹乙醇、氯霉素的筛选可用酶联免疫法。
胶体免疫法、胶体金免疫吸附法或放射免疫法等快速方法。
确认和定量方法如下:
NY438-2001饲料中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方法
NY/T727-2003饲料中呋喃唑酮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934-2005饲料中地西泮的测定
GB/T8381.7-2005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8381.9-2005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DB33/T539-2005饲料中莱克多巴胺的测定
NY/T1258-2007饲料中苏丹红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1372-2007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1.判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第168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投入品等物质使用规定》(农业部第806好公告)。
2.判定原则
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饲料中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呋喃唑酮、地西泮、喹乙醇、氯霉素、苏丹红、三聚氰胺测定方法的定量检出限分别为10μg/kg、50μg/kg、10mg/kg、1mg/kg、2mg/kg、5μg/kg、50μg/kg、2mg/kg,超过该定量检出限量即判定为不合格。
三、2008年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监测计划
(一)监测品种和承担单位
2008年牛羊源性饲料监督抽检400批次,其中反刍动物饲料370批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30批次。
监测工作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各市协助作好抽样工作。
(二)监测对象
生产、经营、使用反刍动物饲料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企业及牛羊养殖场(户)。
(三)监测内容
1.反刍动物饲料产品:
包括商品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配合饲料和养殖场(户)自配饲料等。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包括进口和国产鱼粉、骨粉、肉骨粉、羽毛粉和虾粉等。
3.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牛羊养殖场(户)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标签进行检查。
(四)监测项目
标签、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
(五)检测依据
1.抽样要求
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
有证据证明在牛羊饲料中添加使用了乳及乳制品的,不予抽样。
2.检测方法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检测方法PCR方法》(SN/T1119-2002)、《饲料中羊源性成分检测方法(实时荧光PCR方法)》(DB31/T326-2004)和《饲料中牛源性成分检测方法(实时荧光PCR方法)》(DB31/T325-2004)、《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定性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法》(GB/T20190-2006)。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1.判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饲料标签》(GB10648-1999)。
2.判定原则
(1)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有一项为阳性(高于0.2%的检出限),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使用实时荧光PCR方法时,设置0.2%的阳性对照样,以实测Ct值进行阳性或阴性判定。
(2)饲料标签单独判定。
饲料标签单项检查及判定原则见表1。
四、时间安排
检测单位应于2008年5月10日、10月10日前将上、下半年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各市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将省本级和各市检验结果汇总后报我局。
对逾期不报的和未完成检验计划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上半年监测抽样量不应低于总量的50%。
五、异议处理
检测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企业(户),在经营单位抽样的产品还应同时通知生产企业。
被抽查企业(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检验结果。
检测单位收到企业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之内做出书面答复。
检测单位对不合格产品应自检验结果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企业所在饲料主管部门并抄送省所,省所将省本级和各市结果汇总后上报省局。
我局负责全省动监部门查处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办工作。
六、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1.监测工作总体情况,包括监测区域、检测样品数量、检测项目、抽样的总体概况等。
2.当地饲料产品和畜产品生产、销售状况,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和基本情况。
3.检测结果分析,包括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各类饲料产品检测结果比较。
4.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措施。
空格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爱问度 辽宁省 饲料 产品质量 安全 监测 计划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