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评价表法规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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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评价表法规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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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评价表法规详解
序号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相关要求
遵守情况
评估结果
备注
1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4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第19条:
企业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当低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灯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第23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第32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7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对消防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A
第18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发布
A
第19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公司重点消防区域为仓库、配电房和生产车间,标识明确,实施严格管理
A
第20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在重点消防区域实施明火作业执行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派消防员进行现场监控
A
第21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A
第23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公司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器材,开展消防演习
A
第24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制定应急预防方案并严格执行
A
第26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每月各部门对消防进行一次检查
A
第27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A
第28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第29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每年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A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30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按规定执行
A
第31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A
第32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A
第33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A
第36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通过培训、日常教育和宣传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A
第40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未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公司每年规定一年两次消防演习,同时每年的11-19消防日
A
第41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3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
公司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节约用电
A
第11条:
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购买节能设备,办公用电采用LED节能灯管
A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严格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A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公司没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A
第70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制定火灾、爆炸紧急预防方案,配备人员和器材
A
第72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4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公司已完成的建设项目均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相应标准排放污染物
A
第11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
严格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17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其内容应当包括:
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
初步设计建设项目时,终身制了相应的环保篇章
A
第18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第19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施工中要求施工方尽量减少对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A
第20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均经过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
A
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6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严格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7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严格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9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严格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10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严格按相关要求执行
A
8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2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公司不涉及
E
第6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公司不涉及
E
第8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第12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公司不涉及
E
第15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第16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5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编写了操作规范,并确定了安全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测
A
第23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24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相关的文件。
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26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公司生产机修部已建立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A
第27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使用者每日、周、月、季均进行不同级别的自查,并经常进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定
A
第28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按规定的要求,制定周期检定计划,按计划执行
A
第29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报修机修部,机修维修合格后方可操作
E
第30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1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39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1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18条: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各职能部门范围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相应的登记
A
1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
第4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5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6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由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盘,联单第二联交转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弃物转移运行。
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10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储存危险废弃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弃物储存期限相同。
按相关要求执行
A
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16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18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19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20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公司的建设项目已经过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
A
1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8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公司没有涉及内容
E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按相关要求执行
A
第13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公司现无涉及
E
第14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公司现无涉及
E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本公司的建设项目产生的垃圾由施工方负责处理
A
15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4条:
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三、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现阶段无涉及
E
16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9条修改为: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有按要求获取印出行业资格证
A
17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第5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按要求执行
A
注:
评价结果分五级
A代表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能够按照要求执行,效果明显。
B代表基本遵守法律/法规/标准,部分要求正在执行。
C因技术、资金、社会条件未能达到,处于整改期。
D、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执行。
E公司没有涉及内容或现阶段无涉及。
评价人:
赖小霞2016-11-3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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