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理》教材中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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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理》教材中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关于《原理》教材中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摘要: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不应该被看作是仅仅存在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社会,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而应该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它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社会;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归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问的矛盾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同时并存于资本主义社会,二者之间不存在替代的关系。
关键词:
私人劳动;社会劳动;商品经济;基本矛盾;社会生产方式;商品交换;社会分工;生产资料私有制
中图分类号:
F01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2674(2008)02―0041―04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部联合组织编写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系列教材之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以下简称《原理》),于2007年7月份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并在全国各高校于2007年秋季开始使用。
该书使用面大,发行量广,影响深远。
本文这里不准备对该书作全面评述,只想就其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即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问题,谈点自己的不同看法,以求教于本教材首席专家逄锦聚教授及有关编写人员。
关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这一问题,《原理》一书认为: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构成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贯穿商品经济发展过程的始终”。
“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矛盾进一步发展成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原理》一书的上述观点的表述不仅存在错误,而且还自相矛盾。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原理》一书上述观点的表述是如何自相矛盾的。
1、就“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构成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贯穿商品经济发展过程的始终”这句话来看,我们暂时姑且不管其观点的对与错,仅就其前后所表达的意思来说,存在着自相矛盾。
因为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构成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句话中不难看出,《原理》一书的观点是说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应该只存在于私有制商品经济社会中,即只存在于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并构成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由于私有制商品经济并不包括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内,因此,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将不存在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同样也不能够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然而,从“这一矛盾贯穿商品经济发展过程的始终”这句话中不难看出,《原理》一书的观点又是说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存在于人类历史一切商品经济社会之中,当然也存在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之中,并且也将构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2、就“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矛盾进一步发展成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这两句话来看,我们还是暂时姑且不管其观点的对与错,仅就其前后两句话的观点来说,也存在着自相矛盾:
因为,如上所述,“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这句话的含义,就是指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不仅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而且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然而,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矛盾进一步发展成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这句话中,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的结论: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后,由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转化为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即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因此,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将不存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之中,仅存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产生之前的简单商品经济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原理》一书中关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矛盾的问题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指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仅存在于私有制商品经济社会,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第二种观点是指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社会,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第三种观点是指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只存在于简单商品经济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然而从《原理》一书第四章第一节中的第二个大标题(即“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就可以看得出来,教材作者的真实观点应该是第一种。
上述三种不同观点的表述,哪一种正确呢?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的表述是正确的,即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社会,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其原因如下:
1、从商品内在各种矛盾产生的根源来看。
众所周知,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内在各种矛盾产生的根源,即商品本身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等都是由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矛盾引起和决定的。
因为要解决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这一矛盾,即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就必须通过商品交换。
而要实现商品交换,就要比较和计量交换双方商品的劳动量,从而就必须把各种不同质的具体劳动还原为同质的一般人类劳动,即还原为抽象劳动。
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是由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引起和决定的。
至于商品内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则是由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决定的,因此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也决定着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
可见,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内在各种矛盾产生的根源。
由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是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社会之中的,因此,作为决定和引起这些矛盾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也必然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社会之中,不仅存在于简单商品经济社会之中,而且也存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之中。
2、从产生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矛盾的条件来看。
众所周知,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所有者(从历史上来看也就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既是商品生产产生的条件,同时也是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矛盾产生的条件。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的存在和发展,使个体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劳动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社会劳动。
同时,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使个体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劳动又具有私人性质,是私人劳动。
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社会性质,要求劳动产品在数量上和品种上符合社会的需要,但劳动的私人性质,却使生产的产品往往不能与社会需要相一致。
因此,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当简单商品经济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后,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不仅没有消亡,而且还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因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也同样存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所不同的是,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表现为个体劳动者的单个劳动;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表现为资本家企业里的群体劳动者的联合劳动。
但他们的劳动都是按照私人打算和私人利益进行的,都是具有私人性质的私人劳动。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是否还存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呢?
回答是肯定的。
认识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其难点在于如何认识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群体劳动者的劳动为什么具有私人性质,是私人劳动,必须通过商品的交换来实现他们劳动的社会性质。
如前所述,产生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矛盾的条件有两个:
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即从历史上来看)。
社会分工这一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存在。
关于私有制这个条件,我们可以从一般意义上研究所有制关系不同所产生的物质利益差别。
因为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其内部各企业之间,尽管有利益的一致性,但毕竟是生产资料和产品不同的所有者,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上的差别。
这样,他们之间也就必然存在着商品交换关系。
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各企业之间之所以会存在物质利益上的差别,不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不同而产生的,而是因为同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内部多层次复杂产权关系产生的。
在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以所属企业为单位各自进行经济活动的。
全民所有制财产,归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所有,实行国有制。
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也不适宜由国家直接经营,而通常要由国家授权企业自主经营。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国家掌握归属权、部分处置权和相应的收益权,企业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依法处置权和相应的收益权。
虽然从社会层次的最终所有权来看,全民所有制是一个统一的所有者主体,但从企业层面的产权关系来看,各个企业又是具有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产权主体。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拥有一定产权的经济主体和法人,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之间必然要求以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平等对待,要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实现彼此形成的商品经济关系。
另外,从企业内部职工的物质利益关系看,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劳动仍然是职工个人谋生的手段,劳动能力仍然是劳动者的“天然特权”,他们有权凭借这种“天然特权”获取差别收入。
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职工个体劳动差别引起的个人物质利益的差别,使得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各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必须通过等价交换来实现。
既然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全民所有制内部各企业之间,以及集体所有制内部各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商品交换关系,那么,各企业之间在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换时,都必然会把对方看成是商品的私有者。
这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各企业里的群体劳动者为生产商品而进行的联合劳动,对整个社会商品交换市场来说,就是一份私人劳动。
这里所说的私人劳动中的“私人”,既包括个体商品生产者,也包括由群体组成的商品生产者――企业。
因为在商品交换市场上,由群体组成的商品生产者――企业,同个体商品生产者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的,都是市场上独立的竞争主体,都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如果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卖不出去,那么,该企业劳动者为生产这些产品所消耗的劳动,就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即私人劳动没有转化为社会劳动),企业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也就不能得到实现。
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企业里的群体劳动者的联合劳动,也同样具有劳动的私人性质和社会性质两重属性,二者之间也存在矛盾,同样需要通过商品的交换来解决这一矛盾。
所以,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这一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人劳动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人劳动,虽然都表现为企业里的群体劳动者的联合劳动,但它们之间却有着根本的区别:
社会主义企业里的群体劳动者是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企业生产的主人,他们是在为自己进行联合劳动;资本主义企业里的群体劳动者是不占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无产者,是被资本家雇佣的劳动者,他们是在为资本家进行联合劳动。
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论述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这一问题时,始终是把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与商品经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
对此马克思指出:
“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
这种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
”“彼此独立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表现为它们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并且采取劳动产品的价值性质的形式――商品生产这种特殊生产形式所独具的这种特点,在受商品生产关系束缚的人们看来,无论在上述发现以前或以后,都是永远不变的”。
“正是商品世界的这个完成的形式――货币形式,用物的形式掩盖了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以及私人劳动者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把它们揭示出来。
”“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的:
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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