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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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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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篇一:
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
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x+T,}9Aw.b(l;K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n7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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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c\9[.e%n+u;c;w#f4x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p*n%]1D)e.V}"mV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Z.i/[4c7^*w4K9V8k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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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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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
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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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6D8m8o"`*s.|"c0q#L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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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论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还是实施之后,经济补偿金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但是,如果劳动者工作的限限较长,那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否有限制?
从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限制都有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对于月工资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劳动者的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而对其他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没有上述年限限制。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时法律法规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的规定
1、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月工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月工资。
对于其他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没有最多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
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用人单位支付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支付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或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8、劳动者个人因素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单方面辞职;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的;
10、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
11、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附注: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篇二: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凤姐”于20XX年1月1日与天马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凤姐”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凤姐”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20XX年3月10日11时许,“凤姐”驾驶天马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公主坟起点站,天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凤姐”后座处搜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
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出总额缺13.5元。
同日,天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凤姐”作出巴字[20XX]25号处罚通知:
“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凤姐”不服,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
发停工期间工资。
【问题】
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
依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2.“凤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为什么?
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请先予执行?
应由哪个机构作出决定或裁决?
4.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哪个机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
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四种方式解决。
2.不能。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可以。
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15日以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
1.《劳动法》第7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
2.《劳动法》第79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4.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中,“凤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所以,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2:
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
(1)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
(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
(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
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问题]
(1)钱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
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1)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四种方式。
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
[考点集成]
劳动争议按争议内容分为: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共时、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分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阶段。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3:
199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千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
该承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199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承包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扣减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280元,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2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作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
篇三:
劳动合同(以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书
(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法律顾问提示:
本合同是指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确定为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期限。
适用于难以提前确定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行目,往往是企业因临时需要录用职工而订立的合同,以计件形式发放工资。
实践中包括: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周期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可以用工作任务作为期限的情况。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四川省乐山市号,
法人代表: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定如下:
1.劳动关系的建立:
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依法建立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
2.合同期限即工作(工程)内容或任务:
2.1本合同期限为以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工程)内容或任务为期限,工作或工程开始之日为合同期限的起始之日,工作或工程完毕之日为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之日。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但最迟开始时间为年月日,最迟终止时间为年月日。
2.2本合同因下文规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成就而解除或终止。
2.3工作(工程)内容或任务为:
3.工作地点及乙方尽职约定:
3.1.乙方的工作地点:
四川省乐山市号。
3.2.乙方应遵守和服从甲方管理层和其主管作出或发出的所有工作指示或命令,忠诚地为公司服务,尽其最大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和利益。
3.3.勤恳地致力于甲方的业务和利益,并且应在一切正常工作时间内及甲方业务合理要求的其它时间(不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
因病或发生意外事故者,乙方应立即将不能出勤的情况通知其直接主管人员或甲方人力资源部门,并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其不能出勤的证明。
3.4.在其按本合同受雇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各种交易的关联单位或与甲方业务同类的单位从事任何形式的兼职或领取报酬。
3.5.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因其在甲方任职而索要或接受第三方送给的任何礼物、利益或好处。
4.工作时间及节、假日
4.1.乙方的岗位实行以工作任务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工作任务和期限的约定已充分考虑到所需要的正常工时和节假日。
在此范围内,乙方自主合理按排具体的工作及休息时间,甲方不安排乙方加班、加点。
4.2.甲方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本合同约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5.薪酬福利
5.1.在工作任务周期内,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试用期间月基本工资人民币__________元,试用期满月基本工资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在最迟终止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另外直接向乙方支付综合奖金元。
工资于每月的日支付。
5.2.前款约定的工资和奖金为税前数值,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
5.3.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6.社会保险
6.1.基于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具有(单项工作,承包方式,季节性,周期性)特征,乙方已经或将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交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6.2.除社会保险外,甲方可以为乙方购买商业责任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
7.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必须的劳动工具。
7.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7.3.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7.4.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7.5.乙方的工种可能导致的职业危害和提供的防护:
8.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8.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签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8.2乙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即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3乙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8.4客观情形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该条款规定的程序对乙方进行经济性、优化性、结构性裁员,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8.5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6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7甲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8.8甲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8.9乙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10本合同的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执行。
8.11合同期限届满后,因本合同中的用工形式决定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的可能性,乙方不再与甲方续订合同,合同期满终止,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
8.1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按以下内容配合甲方做好工作交接:
?
交清本岗位上的各种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并能正常运转;
?
归还甲方的物品。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工作职责或工作需要由其保管
或甲方配备给乙方个人使用的、属于甲方的办公用品和其他财物,在
合同解除时交还甲方,甲方应指定专人接收,并办理接收手续。
如有
损失或损坏的应由乙方赔偿。
?
清理文件资料。
乙方应对在职其间保管或使用的甲方的全部文件和有
关资料进行清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图表、图纸、备忘录、客户名单、
财务账目、市场信息、工作计划、工作记录、技术资料等)并办理移
交手续。
?
清偿债务。
乙方应付甲方的债务,如借款、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等应清
偿。
8.1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当按以下内容办理手续:
?
退还收取的乙方有关证件。
?
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
?
结清当期工资。
?
乙方办完工作交接后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并
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9.规章制度。
9.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制定并实施的各种规章制度、政策已向乙方公示告知。
乙方已经知悉并无异议,同意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内容,并承诺信守相关规定。
9.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并向乙方公示的规章制度,视同本合同的组成内容。
10.补充合同。
10.1.甲方与乙方签定的试用、保密及竞业限制、培训与服务期等特别协议或合同为本合同的补充。
11.其他约定。
11.1.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等的管理约定:
11.2.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书面通知,如是给公甲方的,可亲自递交或邮寄至甲方的注册办公地址;如是给乙方的,可亲自递交、挂号邮寄或电报至其在本合同中注明的住所地。
11.3.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11.4.由于经营情况的变化或各种客观因素,甲方可能有必要将合同作些修改,甲方将会事先通知乙方所要作出的修改,并尽力减少给乙方造成的影响。
11.5.当有关法律条文发生变更时,合同的有关条款将因法律条文的变更而自动变更。
11.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如与现行劳动法规和政策有冲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法规执行。
11.7.本合同自甲方签章和乙方签名之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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