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常见问题说明及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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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常见问题说明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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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常见问题说明及范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期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包括《关联关系表》(以下简称《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以下简称《表二》)、《购销表》(以下简称《表三》)、《劳务表》(以下简称《表四》)、《无形资产表》(以下简称《表五》)、《固定资产表》(以下简称《表六》)、《融通资金表》(以下简称《表七》)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九》)八张表。
按照企业具体的投资经营方式以及关联业务情况,主要可分以下两种类型填报:
(一)申报年度未发生关联业务往来
应填写《表一》(详见范例一),根据是否发生对外支付情况确定是否需填写《表九》(详见范例八),其他表格空白填报。
(二)申报年度有发生关联业务往来
1.发生有形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1)发生材料、产(商)品的购销关联交易
纳税人在上年度向关联方采购材料(商品)或销售产(商)品(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三》(详见范例二)。
(2)发生固定资产的转让(购销)、租赁关联交易
纳税人在上年度向关联方购买(受让)、销售(出让)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六》(详见范例三);如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还需填写《表九》。
2.发生劳务(服务)关联交易
纳税人在上年度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服务),或接受劳务(服务),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四》(详见范例四);如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还需填写《表九》。
3.发生无形资产关联交易
纳税人在上年度向关联方购买(受让)、销售(出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五》(详见范例五);如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还需填写《表九》。
4.发生融通资金关联交易
纳税人在上年度与关联方发生各种资金借贷、担保、预付款或延期付款等交易的(包括按税法规定应计息但实际未计息的融通资金交易),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七》(详见范例六);如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还需填写《表九》。
范例一(表一)
纳税人有以下11个关联方,应在《关联关系表(表一)》中填报所有关联方。
(1)境外法人香港A公司(A公司直接持有纳税人30%股份);
(2)境内个人张三(张三直接持有纳税人40%股份);
(3)境外法人美国B公司(B公司持有A公司25%股份,注:
根据透视原则,视同B公司通过A公司间接持有纳税人30%股份);
(4)境外法人英属维尔京群岛C公司、K公司(K公司分别持有纳税人26%股份和C公司40%股份);
(5)境内法人D公司(纳税人的实收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汇算清缴年度向D公司借入资金300万人民币);
(6)境内法人E公司(纳税人和E公司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为M公司委派);
(7)境外法人美国F公司(纳税人有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例如执行董事,由F公司委派);
(8)境外法人香港G公司(纳税人的董事长同时兼任G公司的董事长);
(9)境外法人香港H公司(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由H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才能正常进行);
(10)境外法人香港I公司(I公司对纳税人的经营有实质控制,控制纳税人的购买、销售、提供劳务、接受劳务或其他经营活动,如纳税人的产品大部分销售给I公司,产品销售定价或交易条件等由I公司决定);
(11)境内法人李四(李四与张三属于同一家族)。
关联关系表(表一)
关联方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地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关联关系类型
A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或商业登记号码
香港
据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称
A
张三
身份证号
中国
据实填写
不需填写
A
B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或商业登记号码
美国
据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称
A
C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或商业登记号码
英属维尔京群岛
据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称
A
K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或商业登记号码
英属维尔京群岛
据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称
A
D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或商业登记号码
中国
据实填写
填写企业法人名称
B
E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或商业登记号码
中国
据实填写
填写企业法人名称
C
F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或商业登记号码
美国
据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称
C
G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或商业登记号码
香港
据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称
D
H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或商业登记号码
香港
据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称
E
I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或商业登记号码
香港
据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称
FGH
李四
身份证号
中国
据实填写
不需填写
H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表要点:
(1)如纳税人关联方中既存在企业关联方,又存在组织或个人关联方,则纳税人需填报了企业所有类型关联方信息。
(2)“关联关系类型”: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3)该表格原则上不能空白填报,一个企业至少存在一个关联方,作为企业主要持股方或者未达到25%的持股比例却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
范例2(表二、表三)
纳税人在2014年度购入材料(商品)35000万元,销售产品(商品)50000万元,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1)以来料加工方式向关联方香港A公司出口销售获得收入(不含料值)15000万元;
(2)以进料加工方式向A公司出口销售获得收入(含料值)10000万元;
(3)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非关联方日本B公司出口销售获得收入12000万元;
(4)向境内关联方C公司销售获得收入6000万元;
(5)向境内非关联方D公司销售获得收入7000万元;
(6)从关联方香港A公司进口原材料8000万元(进料加工方式);
(7)从非关联方香港E公司进口原材料10000万元;
(8)从境内关联方F公司购入原材料6000万元;
(9)从境内非关联方G公司购入原材料11000万元。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
是□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是□否□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交易类型
交易总金额
关联交易
境外关联交易
境内关联交易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比例%
金额
比例%
比例%
1
2=4+7
3=2/1
4
5=4/1
6=4/2
7
8=7/1
9=7/2
材料(商品)购入
350000000
140000000
40%
80000000
22.86%
57.14%
60000000
17.14%
42.86%
商品(材料)销售
500000000
310000000
62%
250000000
50%
80.64%
60000000
12%
19.36
劳务收入
40000000
25000000
62.5%
15000000
37.5%
60%
10000000
25%
40%
劳务支出
35000000
23000000
65.71%
15000000
42.86%
65.22%
8000000
22.85%
34.78%
受让无形资产
50000000
45000000
90%
45000000
90%
100%
出让无形资产
50000000
15000000
30%
15000000
30%
100%
受让固定资产
15080000
15000000
99.47%
15000000
99.47%
100%
出让固定资产
20100000
20000000
99.50%
20000000
99.50%
100%
融资应计利息收入
————
38000000
——
——
38000000
——
100%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
————
50000000
——
30000000
——
60%
20000000
——
40%
其他
合计
——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表要点:
(1)表二表头参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填写,根据本案例数据,纳税人关联购销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与境外关联方发生交易,按规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因此: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一项按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已准备同期资料的,填写“是”,未准备的,填写“否”。
“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一项填写“否”。
“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按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
(2)在判断是否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时,如存在来料加工关联销售,关联购销总额应包含来料进口报关料值;
(3)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购销表(表三)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总购销
材料(商品)购入
金额
商品(材料)销售
金额
购入总额1=2+5
350000000
销售总额8=9+12
500000000
其
中
进口购入2=3+4
180000000
其
中
出口销售9=10+11
370000000
其
中
非关联进口3
100000000
其
中
非关联出口10
120000000
关联进口4
80000000
关联出口11
250000000
国内购入5=6+7
170000000
国内销售12=13+14
130000000
其
中
非关联购入6
110000000
其
中
非关联销售13
70000000
关联购入7
60000000
关联销售14
60000000
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
来料加工
关联金额
非关联金额
其他贸易
方式
关联金额
非关联金额
150000000
0
100000000
120000000
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A公司
香港
250000000
据实选择填写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B公司
日本
120000000
————
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A公司
香港
80000000
据实选择填写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E公司
香港
100000000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表要点:
(1)纳税人应区分来料加工和其他贸易形式分别填报交易金额。
来料加工的关联金额和非关联金额均不含来料料值,其他贸易方式的关联金额和非关联金额需含料值;
(2)如纳税人向境外某一企业、组织、个人的销售或采购金额占出口销售总额或进口采购总额10%(含)以上的,应分别填写该境外关联、非关联交易对象信息及交易情况;
(3)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在备注栏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4)非关联方交易不填写“定价方法”。
范例三(表六)
纳税人在2014年度发生下列固定资产的交易:
(1)从境外关联方A公司购入一套质量检测设备(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设备款1500万元;
(2)向境内关联方B公司按固定资产净值2000万元转让一条生产线;
(3)向境外非关联方C公司出租仓库,并收取年租金10万元;
(4)向境内非关联方D公司租用运输车多辆,每年支付租金8万元。
固定资产表(表六)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目
受让
出让
总交易
金额
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
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
总交易金额
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
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
关联交易金额
非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金额
非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金额
非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金额
非关联交易金额
1=2+3+4+5
2
3
4
5
6=7+8+9+10
7
8
9
10
使用权
房屋、建筑物
80000
80000
100000
100000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
其他
合计
80000
80000
100000
100000
所有权
房屋、建筑物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5000000
15000000
20000000
20000000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
其他
合计
15000000
15000000
总计
15080000
15000000
80000
20100000
100000
20000000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范例四(表四)
纳税人在2014年度获得劳务(服务)收入4000万元,支付劳务(服务)费3500万元,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1)境外关联方美国A公司为纳税人提供销售服务,纳税人向A公司支付(或税前列支)销售服务费(也称之为“销售佣金”、“客户推介费”、“市场调查费”等)1500万元;
(2)境外非关联方香港B公司为纳税人提供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纳税人向B公司支付(或税前列支)技术服务费1200万元;
(3)境内关联方C公司为纳税人提供培训服务和行政管理服务,纳税人向C公司支付(或税前列支)培训费500万元;管理服务费300万元;
(4)纳税人为境内关联方D公司提供产品检测服务,收取检测费1000万元;
(5)纳税人为境外关联方香港E公司、境外非关联方澳门F公司分别提供市场信息收集和处理服务,向E、F公司分别收取信息处理费1500万元。
劳务表(表四)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总劳务交易
劳务收入
金额
劳务支出
金额
劳务收入1=2+5
40000000
劳务支出8=9+12
35000000
其
中
境外劳务收入2=3+4
30000000
其
中
境外劳务支出9=10+11
27000000
其
中
非关联劳务收入3
15000000
其
中
非关联劳务支出10
12000000
关联劳务收入4
15000000
关联劳务支出11
15000000
境内劳务收入5=6+7
10000000
境内劳务支出12=13+14
8000000
其
中
非关联劳务收入6
0
其
中
非关联劳务支出13
0
关联劳务收入7
10000000
关联劳务支出14
8000000
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E公司
香港
15000000
据实选择填写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F公司
澳门
15000000
————
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A公司
美国
15000000
据实选择填写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B公司
香港
12000000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表要点:
(1)劳务收入或支出是指企业提供或接受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发生的收入或支出,具体项目主要有佣金、手续费、设计费、咨询费、培训费、管理服务费、承包工作款、建筑安装款、文体演出款、市场开拓费、认证检测费、售后服务费等。
(2)如纳税人向境外某一企业、组织、个人提供或接受劳务的金额占劳务收入总额或劳务支出总额10%(含)以上的,应在栏目二、栏目三分别填写该境外关联、非关联交易对象的信息及交易情况。
(3)非关联方交易不填写“定价方法”。
范例五(表五)
纳税人在2014年度发生下列无形资产方面的交易:
(1)境外关联方A公司提供其自有商标给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向A公司支付(或税前列支)商标使用费2000万元;
(2)境外关联方B公司向纳税人提供某项生产专有技术(非专利)和知识诀窍的使用权,纳税人向B公司支付(或税前列支)技术转让费(或称技术使用费)2500万元;
(3)境外非关联方C公司向纳税人出让某计算机专用软件的所有权,纳税人向C公司支付(或税前列支)500万元;
(4)纳税人向新成立的境内关联方D公司转让其自有客户信息资料,并向D公司收取1500万元;
(5)纳税人向境内非关联方E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向E公司收取3500万元。
无形资产表(表五)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目
受让
出让
总交易
金额
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
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
总交易金额
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
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
关联交易金额
非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金额
非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金额
非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金额
非关联交易金额
1=2+3+4+5
2
3
4
5
6=7+8+9+10
7
8
9
10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35000000
35000000
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25000000
25000000
商标权
20000000
20000000
著作权
其他
合计
45000000
45000000
35000000
35000000
所有权
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其他
5000000
5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合计
5000000
5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总计
50000000
45000000
5000000
50000000
15000000
35000000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表要点:
(1)准确区分无形资产交易是属于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转让,并相应填报所属具体项目;
(2)无形资产的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对无形资产的分类。
范例六(表七)
(1)计付利息的定期资金借贷:
纳税人2013年7月从境外关联方A公司借入资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年利率3.5%,2014年纳税人向A公司支付利息35万元;
(2)计付利息的不定期资金借贷(如计付利息的现金池等):
纳税人参与企业集团内部(境内)的现金池融资安排,2014年通过现金池累计借入资金2000万元,应计利息支出为40万元;累计借出资金800万元,应计利息收入为16万元;
(3)不计付利息的融资(包括预付款、延期付款、不计付利息的现金池、集团内资金调拨等):
纳税人向其境内关联方B公司销售产品3000万元,合同规定B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纳税人同意B公司可延期到2014年12月31日支付上述货款,且不收取B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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