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局长政风行风建设先进事迹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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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局长政风行风建设先进事迹材料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局长政风行风建设先进事迹材料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局长政风行风建设先进事迹材料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局长政风行风建设先进事迹材料200x年是开发区税收工作硕果累累的一年,也是开发区国税局政风行风建设开创新局面的一年。
一年来,全局干部职工在局长李忠华同志的带领下,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契机,开拓进取,努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新途径,通过着力治本、扎实工作,行风建设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
一、修身正己,堪为行风表率常言道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作为一个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树立一种正气,保持一颗公心。
李忠华同志就是这么做的,他一直把政风行风的要求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身先士卒,率先垂范,使自己成为政风行风建设的表率。
同时开发区国税局领导班子始终把忠于党,诚于民,严于己,尽于职作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按责任分工划分纠风工作责任区,对职责范围的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追究落实到人。
并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全局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二、强化教育,建立行风长效机制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200x年,李忠华同志组织相关科室建立健全了系统化的政风行风建设教育体系,形成了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着重以人为本,加强队伍教育管理。
充分利用系统内外的反面案例,因势利导对干部进行廉政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
先后开展了算清四笔账(政治帐、经济帐、家庭帐、人身帐);走好人生路六个珍惜(珍惜税收荣誉、珍惜政治生命、珍惜自己的岗位、珍惜家庭幸福、珍惜父母养育之恩、珍惜亲情友情)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及廉政条规教育。
采取与检察机关配合,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与区检察院联席,双方制定了预防渎职犯罪制度。
不断丰富廉政教育内容:
组织干部直观公开庭审;观看廉政教育电教片;每月固定安排一次廉政教育日活动,各科室所必备廉政教育记录本,每人必备廉政警示记录本、和个人廉政笔记等活动,使全局形成了浓厚的廉政建设氛围,在广大干部思想上树立起牢固的诫警教育防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李忠华同志要求全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规范,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行政审批、强化源头治理点,建立健全税收服务体系,完善一窗式、一户式管理,推行全市通、一站式办税等征管模式;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办税服务时限制、失职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在全局范围内实行了文明办税八公开,滤布推出了阳光稽查、查前告知、查后辅导、阳光审批、税政发布会等阳光办税形式,彻底杜绝了暗箱操作。
设立了政务公开板、电子显示屏、自动触摸屏等硬件设备。
建立了税收法律法规咨询制度,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为纳税人创造方便、快捷、和谐的税收环境。
沈阳某起重机制造企业是该行业的佼佼者,是区局的纳税大户,该企业的市场发展空间很大,由于该企业业务量的不断增加,企业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事宜。
工业滤布李忠华局长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组织相关科长认真研究,帮助企业服务处理,仅用了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就为该企业办好了所有相关手续,企业人员深受感动,他们感激税务干部把政策送到企业,感受到了国税机关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以人为本的思想。
四、组织开展双一流活动,全面营造一流投资发展环境在200x年铁西区双一流活动中,李忠华局长带领大家,开展了以强作风、提效能、造环境为主题的学习教育活动。
重点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工作报告和区委十届四次全会、区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
通过深入领会,提高了干部职工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从根本上调动窗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今年4月份铁西区监察局组织区委、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组成的4个联合检查组的明察暗访活动中,我局干部职工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扎实的工作作风,规范的纳税服务赢得了检查组的一致好评,区政府在通报中对我局要求干部职工持证上岗、挂牌服务、阳光作业、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敞开式低矮柜台,实现与服务对象面对面的平等交流;推行服务承诺制、收费公示制,建设一窗式全程服务综合窗口,实现窗口服务集约化和多元化的做法予以了高度评价和表扬。
附送: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1X〕258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阜阳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阜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意见建议,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负责颍州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工作,负责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颍州区房改部门负责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质量监督、核发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管理等工作。
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安排、审核、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
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除尘滤布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以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以及颍泉区、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峻工验收,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将验收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当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有条件的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单独建账核算。
市审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构成,向市物价部门申报,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销售基准价格。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朝向差价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开发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等。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压滤机滤布厂家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管理费。
按照开发成本第
(一)项至第
(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六)贷款利息。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平均利率和平均周期(7层及以上18个月,7层以下12个月),以开发成本第
(一)项至第
(四)项费用之和的40%计算;税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第
(一)项至第
(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国家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核算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实行明码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销售价格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
各有关部门收取项目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交费登记卡,写明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签名。
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部门12358举报中心举报。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房型、套数、位置、价格及供应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第三十一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未参加过福利分房和购过政策性住房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阜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和所在社区公开栏就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
(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复核。
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颍州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区人民政府认定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颍州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经批准为颍州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申请人持《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颍泉区、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分别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被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区政府、管委会核发《阜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在区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
对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人,分区域按其身份证号码随机摇号排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供应对象轮候顺序。
符合购买条件的军烈属、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买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照管理范围,须将销售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
未销售完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转入下年度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五条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第三十七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八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九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四十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三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四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六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细则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按本细则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201X年9月2日下发的《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发〔201X〕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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