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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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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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填报说明
1. 功能概述 ............................................................................................................................................1
2. 环境保护税采集 ................................................................................................................................1
2.1.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4
2.2.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7
2.3.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7
2.4.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9
3.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A ......................................................................................................................10
3.1. 主表 .......................................................................................................................................10
3.2. 附表一(大气污染物适用) ...............................................................................................10
3.3. 附表二(水污染物适用) ...................................................................................................12
3.4. 附表三(固体废物适用) ...................................................................................................13
3.5. 附表四(噪声适用) ...........................................................................................................14
3.6. 附表五(减免税明细) .......................................................................................................14
4.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B ......................................................................................................................16
1. 功能概述
12366 电子税务局新增环境保护税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环境保护税的采集、申报工作。
2. 环境保护税采集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下次纳税申报时,填报变更后
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附表;
系统通过税源信息采集和税源信息维护,实现对税源信息的报送和税源信息的变更。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申报纳税-地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环境保护税采集-进入功能页面,
进入功能时,若纳税人存在跨区税源信息时,需要先选择纳税人主体:
确定纳税人主体后:
1
选择主附表树,进行填写。
(纳税人根据企
业实际情况选择采集表进行采集,本文档描述所有采集表操作方法)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主要污染物类别,多选:
是否存在海洋工程,默认为否不可修改:
点击增行增加一行空白行;双击目标行进行编辑,包括新增行和录入行:
1.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为“是”的,该项为必录项;
2
2.有效期起止,“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为“是”的,该项为必录项,且排污许可证副本编
号填写完毕后才可以填写;
3.排放口大类,可选项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噪声;
4.排放口税源编号,新增时为空,提交时后台自动生成;修改时,自动带出读取自金三;
5.排放口编号,有《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编号;无《排污许
可证》的,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报;
6.行政区划、所属街乡、主管科所,若有值自动带出,新录入的、或为空的默认为企业登记
的,带出值后不可修改;如果想录入非默认的,可以去税局登记,然后电子税务局就可以
带出;
7.经纬度,采集及显示格式为度分秒,如:
120 度 28 分 38 秒,纳税人可填入的为整数。
8.排放方式,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有组织排放”或者“无组织排放”。
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不外排”;
9.排放去向,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才可填,且必填,可选项目:
不外排、排至厂
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
(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乡污水处理厂、进入
地渗或蒸发地、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
回用等);
10. 点击删行删除税源信息时,会同步删除附表中的明细信息,并提示纳税人;
11. 维护主表信息时,是否抽样测算,为“否”时,污染物类别(大气、水、噪声)和税源信
息至少有一条信息对应,为“是”时,则无需相互校验,校验通过予以保存;
12. 维护、更正税源信息时,排放口大类、排放口税源编号、行政区划、所处街乡、主管税务
所科分局不可修改。
13. 所有带*的为必填项。
点击弹出外部数据(环保部门)
点击“查询”查询外部数据信息,点击“确认”确认带入外部数据到采集页面。
税源信息可以通过进行增删行。
填写完采集表,点击“保存”
依次选择主附表树进行填写、保存。
3
注:
主要污染物类别 选择对应的表单,才能进行对应表单的填写。
否则会弹出提示框:
2.1.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通过进行增删行。
征收品目:
下拉树形单项选择(仅限水及大气)
4
标准排放限值-执行标准、标准浓度值:
条件必填,PH 值水、色度、大肠菌和余氯,这个
几个品目可不填,其他品目必填;
5
保存规则:
保存时校验,是否存在主表已采集但附表未采集信息;
新增规则:
存在未采集信息时,点击增行自动带出所有未采集行;
不存在未采集信息时,点击增行弹出税源信息列表,需要手动选择税源信息;
点击增行:
6
2.2.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1.通过进行增删行。
2.标准限值——夜间(22 时-次日 6 时):
当是否昼夜排放为是时,夜间的执行标准值才可填,
且必填;
3.保存规则,当存在未采集主表税源信息时,提示未采集信息;
4.新增规则,当存在未采集主表税源信息时,添加所有未采集行;
2.3.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7
通过进行增删行。
1、征收品目:
下拉树形单项选择(仅限固体废物),最小一级征收品目可选
2、征收子目:
品目为危险废物的,子目有值且必填
3、接受或委托外单位处理情况-征收品目:
类型为接受的,征收品目可选项目无限制,类型为
委托的,可选项目为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中的品目+类型为接受的品目
4、合规综合利用设施-设施名称、征收品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来源、综合利用产物、综合利
用方式:
若前项设施编码不为空时,该项为必填项,其中综合利用方式为多选,征收品目为固
体废物产生情况中的品目+接受或委托外单位处理情况中的品目【合规处置设施、合规存储场
所设施相同】
8
2.4.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通过进行增删行。
1、应税污染物类别:
可选项目为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产污系数、排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名称:
(1)当末端治理技术名称有值时,排污系数填写时,需要满足排污系数<=产污系数
(2)当末端治理技术名称无有值时,排污系数无需填写,排污系数=产污系数
9
3.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
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一次报送三个月(按季申报)。
每一行为单一税源单月。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
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
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按照“申报纳税”-“地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A”进
入申报页面:
3.1. 主表
纳税人按照“申报纳税”-“地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A”进
入申报页面:
先进行附表填写,选择对应的表单。
3.2. 附表一(大气污染物适用)
打开附表,点击报表最右边的“增行”按钮,对表单进行填写。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
击:
“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10
各个字段填写说明:
1.税源编号: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的排放口税源编号
2.排放口名称: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的排放口/噪声源名称
3.征收品目:
《水、大气污染物基本信息采集表》存在的大气污染物征收品目。
下拉树形单
项选择,最小一级征收品目可选。
4.征收子目:
根据征收品目联动筛选征收子目,单项选择。
5.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产排污系数信息采集表》中已经采集征收品目、征收子目的相
应产排污系数基本信息的,则默认“产排污系数”,允许修改。
6.选择自动检测、检测机构监测、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7.监测计算-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
必录
8.监测计算-实测浓度值(毫克/立方米):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
测的必录
9.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自动计算,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
本项=污染物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的且产污
系数不为空的,本项=计算基数×产污系数×N,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
的且排污系数不为空的,本项=计算基数×排污系数×N,当《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中的“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 为 1000,为千克时,N 为 1,为克时,N 为 0.001,为毫
克时,N 为 0.000001。
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物料衡算,本项开放录入。
10. 污染当量值(千克):
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根据“环境保护税征收品目子目污染当量值
配置表”自动带出。
11. 污染当量数:
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12. 产/排污系数计算-计算基数:
自动带出,条件必录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
时必录。
13. 产/排污系数计算-产污系数:
自动带出,条件必录,单项选择,允许修改 “污染物排放量
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的,产污系数及排污系数一项必录,不得同时都录。
14. 若《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存在相同的品目子目的产污系数,则自动带出下拉
选择框,允许修改。
15.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无对应产污系数的,填写。
16. 产/排污系数计算-排污系数:
自动带出,条件必录,单项选择,允许修改 “污染物排放量
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的,产污系数及排污系数一项必录,不得同时都录。
若《产/排
11
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存在相同的品目子目的排污系数,则自动带出下拉选择框,允
许修改。
17. 污染当量值(千克):
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根据“环境保护税征收品目子目污染当量值
配置表”自动带出。
18. 污染当量数 采集:
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
“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点击“删行”对增加的行
数进行删除,对应删除行数据也会被删除。
3.3. 附表二(水污染物适用)
打开附表,点击报表最右边的“增行”按钮,对表单进行填写。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
击:
“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填写说明:
1.税源编号: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的排放口税源编号或噪声源税源编号。
2.排放口名称: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3.征收品目:
《水、大气污染物基本信息采集表》存在的水污染物征收品目。
下拉树形单项
选择,最小一级征收品目可选。
4.征收子目:
根据征收品目联动筛选征收子目,单项选择。
5.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产排污系数信息采集表》中已经采集征收品目、征收子目的相
应产排污系数基本信息的,则默认“产排污系数”,允许修改。
6.选择自动检测、检测机构监测、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7.监测计算-废水排放废水排放量(吨):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
必录,6 位小数
8.监测计算-实测浓度值(毫克/升):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
必录,6 位小数
9.产/排污系数计算-计算基数: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时,必录,允许为
零,,6 位小数。
10. 产/排污系数计算-产污系数: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的,产污系数与排
污系数两个数据项中一项必录,另一项不得录入。
12
11. 产/排污系数计算-排污系数: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的,产污系数与排
污系数两个数据项中一项非零必录,另一项不得录入。
12. 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税征收品目子目污染当量值(抽样测
算特征值)配置表”中的“污染当量值单位”。
13. 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时,当产污系数不为空的,本项=计
算基数×产污系数×N,当排污系数不为空的,本项=计算基数×排污系数×N。
N 为《产
排污系数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的污染物单位向“环境保护税征收品目子目污染当量值(抽
样测算特征值)配置表”中的“污染当量值单位”的换算率
14. 污染当量值:
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根据征收品目自动带出。
15. 污染当量数:
本项=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
“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点击“删行”对增加的行
数进行删除,对应删除行数据也会被删除。
3.4. 附表三(固体废物适用)
打开附表,点击报表最右边的“增行”按钮,对表单进行填写。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
击:
“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填写说明:
1.征收品目(固体废物类别):
下拉树形单项选择《固体废物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的固体废
物征收品目,最小一级征收品目可选。
2.征收子目(固体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
征收品目为危险废物的,必须选择危险固体
废物征收子目。
3.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吨):
数字,小数点后取两位,不足的用零补齐
4.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吨):
数字,小数点后取两位,不足的用零补齐
5.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吨):
数字,小数点后取两位,不足的用零补齐
6.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吨):
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本项=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
“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点击“删行”对增加的行
数进行删除,对应删除行数据也会被删除。
13
3.5. 附表四(噪声适用)
打开附表,点击报表最右边的“增行”按钮,对表单进行填写。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
击:
“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1.税源编号:
来自《噪声基本信息采集表》
2.噪声源名称:
来自《噪声基本信息采集表》
3.噪声时段:
选择项,“昼(6 时-22 时)”,“夜(22 时-次日 6 时)”
4.标准限值:
来自《噪声基本信息采集表》
5.超标不足 15 天:
选择“是”或“否”
6.超标天数系数:
“超标不足 15 天”为“是”时,自动带出 0.5;“超标不足 15 天”为
“否”时,自动带出 1
7.两处以上噪声超标:
是;否
8.边界超标系数:
两处以上噪声超标选是时,为 2;沿两处以上噪声超标选否时,自动带出
1
9.计税系数:
本项=超标天数系数×边界超标系数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
“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点击“删行”对增加的行
数进行删除,对应删除行数据也会被删除。
3.6. 附表五(减免税明细)
打开附表,点击报表最右边的“增行”按钮,对表单进行填写。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
击:
“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14
1.税源编号:
自动带出,来自《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环境
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水污染物适用)》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检测机
构监测的排放口税源编号。
2.征收品目:
自动带出,来自《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环境
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水污染物适用)》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检测机
构监测的征收子目。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固体废物使用)》的征收品目。
3.征收子目:
自动带出,来自《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环境
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水污染物适用)》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检测机
构监测的征收子目。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固体废物使用)》的征收子目。
4.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自动带出,来自《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水污染物适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
测、检测机构监测的。
以及《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固体废物适用)》
5.自动监测-当月有效月均浓度值(毫克/升,毫克/标立方米):
当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和水
污染物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时必录。
6.最高日均值(水,毫克/克)或最高小时均值(大气,毫克/立方米):
当污染物为大气污
染物和水污染物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时必录
7.监测性机构监测-最高实测浓度值(水,毫克/升;大气,毫克/立方米):
当污染物为大气
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监测性机构监测监测时必录
8.执行标准:
自动带出《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的“标准浓度值”,允许修改。
9.排放浓度限值(毫克/升,毫克/标立方米):
当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必录。
10. 标准浓度值(毫克/升,毫克/标立方米):
自动带出《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的“标准浓度值”,允许修改。
11. 污染物排放量(千克、吨):
自动带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
及《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水污染物适用)的“污染物排放量”。
12. 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
当污染物为固体废物时,根据“减免项目代码”选择。
当征收品目为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时自动带出
13. 减免污染当量数或减免数量:
污染物为固体废物时开放填写,不得大于《环境保护税纳税
申报计算表》(固体废物适用)》中相应数值。
14. 单位税额:
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根据征收品目和子目自动带出 “单位税额”
15. 本期减免税额:
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本项=减免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15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
“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点击“删行”对增加的行
数进行删除,对应删除行数据也会被删除。
4.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B
简易申报为按次申报: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抽样测算按期申报: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
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
进入功能时,若纳税人存在跨区税源信息时,需要先选择纳税人主体:
1、关于税款所属期选择:
a)对于未采集主表信息或已采集税源但“是否抽样测算标志”为否,则 B 表默认为当
天且不可修改;
b)对于已采集税源且“是否抽样测算标志”为是:
i.B 表所属期在 1、4、7、10 月份申报属期,所属期自动置为季度属期;
16
ii.B 表所属期不在以上月份,所属期都默认为当天,不可修改;
1)当申报类型为抽样测算时,通过“环境保护税征收品目子目污染当量值(抽样测算特征值)
配置表”,筛选允许抽样测算的征收品目;
2)当申报类型为简易申报时,可选择所有征收品目;
填写完报表,点击:
“校验”校验成功点击“申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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