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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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
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
(B段)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合同文本
甲方: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2:
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3:
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目录
第一节总则5
一、引言5
二、定义6
三、解释9
四、声明和保证10
五、合同生效条件11
六、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11
第二节合同主体及风险分配12
七、政府主体12
八、社会资本主体15
九、项目公司17
十、风险分配20
第三节项目范围和期限26
十一、项目特许经营的范围26
十二、本项目建设内容与产出说明26
十三、合作期限32
十四、期限的延长33
十五、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33
第四节前提条件34
十六、前提条件34
第五节项目的投资与决算35
十七、项目总投资35
十八、项目决算35
第六节项目的融资37
十九、项目融资37
二十、融资方的权利38
第七节项目用地38
二十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38
二十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及限制39
第八节项目的建设40
二十三、项目的设计40
二十四、项目建设标准要求40
二十五、项目建设组织要求41
二十六、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42
第九节项目的运营43
二十七、开始运营43
二十八、运营期间的权利与义务44
二十九、甲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46
三十、公众监督47
第十节项目的维护47
三十一、项目维护义务和责任47
三十二、甲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48
第十一节运维期绩效监控48
三十三、绩效评价方案48
三十四、独立审计1
第十二节股权变更限制2
三十五、项目公司治理机构2
三十六、股权变更的限制4
第十三节回报机制5
三十七、回报机制5
第十四节履约担保6
三十八、履约担保6
第十五节政府承诺7
三十九、政府承诺7
第十六节保险9
四十、项目建设期间保险9
四十一、项目运营期间保险10
第十七节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10
四十二、守法义务10
四十三、法律变更及法律变更的后果10
第十八节不可抗力11
四十四、不可抗力的内容和种类11
四十五、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12
第十九节甲方的监督和介入12
四十六、甲方的监督权12
四十七、甲方的介入权14
第二十节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15
四十八、违约、提前终止的事由15
四十九、提前终止程序18
五十、终止后的处理机制18
第二十一节项目的移交19
五十一、项目的移交19
五十二、移交范围19
五十三、移交程序20
五十四、转让21
五十六、风险转移22
第二十二节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22
五十七、适用法律22
五十八、争议解决22
第一节总则
一、引言
为加快推进单县区域旅游产业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东舜河河道两岸人居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和质量,单县拟实施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为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财金2014第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6第9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单县实际情况,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采用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部门合作伙伴关系)运作,共同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
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已由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甲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公开招标,确定社会资本方,负责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本协议系参照财金[2014]15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拟定。
甲方经单县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现项目公司尚未成立,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约定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实施中相关的权利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项目实施中涉及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项目合同。
甲乙双方于2017年月日在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签署本合同。
二、定义
为避免歧义,本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
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本项目]指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
3、[法律]指广义的法律,主要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包含在本项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围内。
4、[BOT模式]指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提供公共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
5、[项目公司]指甲乙双方为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共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6、[建设期]指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开工之日始至竣工验收日止的的建设期间。
7、[运营期]指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限。
8、[缺陷责任期]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4个月。
9、[生效日]指本协议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日期。
10、[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应乙方要求,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甲方开具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乙方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本合同项下保函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11、[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记载内容的形式。
13、[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收益、补偿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复。
14、[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5、[法律变更]
A、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A、适用于乙方及项目公司或由乙方及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B、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16、[不可抗力]指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行为,而且这种违约行为不能归咎于本合同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的行为。
三、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双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7、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8、本合同中的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二十四时。
10、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四、声明和保证
本合同双方现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如违反声明和保证将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和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均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完全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充分执行合同。
2、双方均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全部是真实的。
4、合同签署人具有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已经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5、双方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除已向对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违约、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对方披露。
6、双方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诚信履约、持续提供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7、若发生可能影响双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应及时通知对方。
8、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或数据。
9、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勘验、检查、评估,充分了解知悉项目的现状和风险;对项目的现有合法性文件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政策文件均已清楚知悉。
五、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无任何附加生效条件。
六、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除有特别说明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与合同正文内容如有冲突,以后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内容为准。
第二节合同主体及风险分配
七、政府主体
(一)主体资格
1、本合同政府方签约代表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甲方,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单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相关职能。
2、除因政府机构调整、机构职能变化等原因,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3、如出现政府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则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应由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承继,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二)权利界定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单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合同约定及政府相关管理职能,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事项进行监管,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等进行全程实时监管,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乙方行为存在与本协议约定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有权依据《项目公司出资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在项目公司中派出相关管理人员,对本项目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等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必要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在建设期内,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可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规模、范围、标准进行变更。
4、有权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项目公司资质、分包方资质进行监督,有权对本项目委托监理人检查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有关情况,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提供相关报告及资料信息。
5、项目建设工程预算须经甲方审定,相关监理机构的招标由甲方监督,工程决算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为准,本项目建设完工后,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6、有权监督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情况、融资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状况,有权审核项目公司提交融资方案、融资相关协议,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融资担保适当,资金使用合理。
7、监督项目公司的运作情况,必要时有权对其进行财务检查,查阅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提交并核查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建设进度报告、运维情况报告等。
8、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时或危害公众利益的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介入,临时接管相关项目及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直至违约情形纠正或紧急事件解除为止。
9、在发生乙方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损失,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保函项下相应的款项或采取单方提前终止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10、东舜河(B段)相应的运营管理方案应按照相关规定经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11、项目合同期满,双方履约完成,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接收本项目资产及权益。
12、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赋予的其它权利。
(三)义务界定
甲方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
1、负责协调各方完成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可行性研究、环评、规划设计及批复、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及审批手续,确保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作为本项目的PPP管理和协调机构,协调其他政府机构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便利,并保持机构的稳定性。
3、负责协调本项目的通水、通路、通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及项目公司承担,列入项目总投资,纳入政府付费范畴。
4、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可用性付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5、协调以土地划拨方式为本项目提供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满足本项目建设需要的项目用地。
6、确保乙方及项目公司对本项目享有在合作期限内的经营权,在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除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约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及项目公司的权利在整个项目合同期内始终有效。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补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8、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运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干涉项目公司的融资操作,并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10、为本项目积极争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积极申请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
11、确保本项目列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本项目付费纳入县级本年及中长期财政预算并通过人大决议。
12、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八、社会资本主体
(一)主体资格
社会资本主体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二)权利界定
乙方作为社会资本主体,根据本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工作,拥有以下权利:
1、依据《项目公司出资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成立项目公司,并在项目公司中依法派遣相关管理人员,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
2、取得由甲方授予的本项目在合作期限内的经营权。
3、享有项目公司的经营权。
4、享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合法权利和投资收益不受非法侵害、剥夺和得到保障的权利,非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补偿。
5、享有项目合作期限内无偿使用本项目所占土地的权利。
6、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优惠政策等。
7、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赋予的其它权利。
(三)义务界定
乙方作为社会资本主体的主要义务:
1、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前期立项、审批等工作。
2、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与甲方出资代表单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委派相关人员负责项目公司运作管理,配合甲方对项目公司运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及报告,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项目公司股权、项目资产、收益权、经营权等转让给第三方。
3、依照合同约定,确保自有资金及时到位,确保自有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适当。
4、承担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建设期保险、运营期保险,将保单复印件等资料及时提供给甲方。
5、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保函,并维持保函金额符合本合同约定,保持项目合作期间内及移交维修期限内保函的有效性。
6、乙方应依建设计划准备完备的项目施工资料,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本协议约定的质量及工期竣工,并确保工程验收合格。
7、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公共服务,并确保项目运营维护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8、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及时缴纳有关税费,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纳入政府付费范畴。
9、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九、项目公司
(一)项目公司的一般约定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日之内正式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35785万元。
甲方占有项目公司股权的10%,乙方占有项目公司股权的90%,甲方持有的股权仅享有管理权,不享有对项目公司的收益权。
3、项目公司的具体组织架构、出资形式、治理结构、人员派遣、股东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事宜,由《项目公司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约定,项目公司股东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签订《项目公司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项目应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项目公司依本合同相关条款获得相关收益,承担相应风险。
5、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对本合同中对项目公司相关权利义务约定及涉及乙方权利义务承接事宜予以书面确认。
(二)项目公司权利
1、根据《项目公司章程》及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进行独立经营,不受甲方、乙方以及可能的任何其他第三方主体之不合理干涉。
2、依本合同约定,享有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的具体实施权利,承担项目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3、享有甲方授予的本项目合作期限内的经营权。
4、有权获得本项目运营权。
5、有权申请中央、山东省和菏泽市各种PPP财政补贴和相关优惠政策。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赋予的其它权利。
(三)项目公司具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具体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承诺书。
2、按照适用法律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本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按进度计划组织管理工程建设,执行因甲方要求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
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3、承诺项目工程完全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要求。
4、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甲方和监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应甲方及监理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5、在运营期内,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本合同约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运营管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中断对本项目的运营。
6、接受甲方监管,接收甲方依程序进行的财务检查,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按期向甲方提交建设进度报告、运营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接受甲方依法律法规及合同进行的定期及不定期绩效考核和评估,甲方发现项目存在重大缺陷须修复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修复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7、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提交不可撤销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保函并维持保函金额符合本合同约定。
8、需要变更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审核同意。
9、购买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保险及法律要求的强制性保险和保持相关保险在建设运营期间持续有效,如果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甲方可购买该保险,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的费用。
10、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在整个合作期内注册资本金不得变更,在运营期前三年(含)内,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运营期满三年后,经甲方书面批准,项目公司股东可转让其股权。
在合作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全部资产及相关权利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11、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直接介入情形时,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依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12、在做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重大文件后及时向甲方提交并备案。
13、接受并配合甲方组织专家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的中期评估,接受甲方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年度评估。
14、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由项目公司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十、风险分配
(一)风险分配原则
本项目中,甲乙双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配:
1、最优风险分配原则。
在受制于法律约束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前提下,风险应分配给能够以最小成本(对政府而言)、最有效管理它的一方承担,并且给予风险承担方选择如何处理和最小化该等风险的权利。
2、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既关注社会资本对于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承担,又尊重其获得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水平的权利。
3、风险可控原则。
应按项目参与方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因素设定风险损失承担上限,不宜由任何一方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风险,以保证双方合作关系的长期持续稳定。
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二)甲方承担的风险
1、国有化
本项目若被国有化征用,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政局不稳定风险
由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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