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趋同世界贸易组织法在欧盟的适用国际贸易论文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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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趋同:
世界贸易组织法在欧盟的适用_国际贸易论文
从各种意义和角度进行分析,世界贸易组织(WTO)与欧洲联盟(EU)是本质上有极大差异的组织,但二者在涉及经济利益的处理方面,又似乎有着许多共同之处。
例如,它们最初都是为促进成员国间扩大贸易而建立起来的组织,为了做到这一点,它们都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一系列的游戏规则,但二者之间的差异却又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研究世贸组织与欧盟关于世贸组织法、欧盟法之间(事实上还有欧盟与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关系,尽管从1993年起,欧盟的282条法规已经完全转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了)的关系是非常有意义的。
探讨二者在处理经济利益方面的异同点,分析在世贸组织游戏规则大框架下一个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经济行为的趋同性、独立性和冲突性,对于中国在未来的地区经济合作,以及在世贸组织中处理双边经贸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就这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世界贸易组织与欧洲联盟的组织、立法及司法比较
(一)世界贸易组织与欧洲联盟的组织框架
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它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坚持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等基本原则,并具有召开部长级会议、制定游戏规则、解决成员国贸易争端的功能,希望能够为世界贸易提供一个自由(公平)交易的环境。
我们知道,世贸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它的组织和法律基础比世贸组织要弱得多,它所涉及的有关货物贸易的规定包含在《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文本中,贯彻自由贸易的力量与今天的世贸组织不可同日而语。
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之后,《世贸组织协议》作为回合的结果,有四个附件,包含了涉及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更全面的法律文本,并建立了与关贸总协定不同的相应的执行机制,即世贸组织并不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简单扩大,它完全替代了后者,二者在组织、立法、行政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关贸总协定是一套规则,一个多边协议,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而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的国际组织,拥有自己的秘书处。
2.尽管四十多年来,各国都把关贸总协定当作一种永久性的承诺,然而它是建立在“临时性基础”上的,而世贸组织的承诺则是完整的、永久性的。
3.关贸总协定的规则范围局限在货物贸易方面,而世贸组织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还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其范围要广泛得多。
4.尽管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但许多重要协议(如东京回合达成的6个非关税措施协议)仅对该协议的签字国生效,只对签字的少数成员国有约束力,而世贸组织管辖的是统一的一揽子协议,几乎所有的协议都是多边的,涉及所有成员的承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不能提出保留意见。
5.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快、更有效,更具有权威性和自动性,与旧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不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争端解决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
6.世贸组织取消了在特定的“敏感”领域的保护政策,如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等。
由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发起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联营条约》(也称《巴黎条约》)于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签订,它将6国的煤钢工业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均置于超国家机构——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煤钢共同体6国外长于1955年6月1日参加摩西拿会议,6国政府一致认为:
“建设欧洲的时刻到了,首先要在经济领域里行动起来。
”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首脑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通称《罗马条约》)。
1958年1月1日,一个地区性的一体化经济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亦称欧洲原子能联营)宣告正式成立。
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与欧洲经济共同体三个组织的执行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欧共体成立后不断扩大,1973年1月1日,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1981年1月1日,希腊加入;1986年1月1日,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至此,欧共体共有12个成员国。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在马斯特里赫特举行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个成员国的外长正式签署了《马约》。
经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发展为欧洲联盟。
1995年1月1日,随着奥地利、瑞典和芬兰的加入,欧盟成员国由原来的12个增加到15个,1999年1月,欧洲货币正式启动,2002年,欧元正式使用,各成员国货币逐渐退出流通领域,欧洲经济联盟起步。
欧洲联盟的法律包括源本法和派生法两大部分。
源本法是指由各成员国直接签订的创建共同体和欧盟的诸条约及其附件,以及有关新成员国加入的条约、洛美协定等涉及欧盟(和欧洲法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派生法是在源本法的基础上,由欧盟制定、通过的规则、法令和决定等。
(二)世贸组织与欧盟在法规方面的巨大差异
世贸组织与欧盟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尽管有着相似之处,但更多体现的却是彼此之间的差异。
第一,世贸组织是成员方为实现共同贸易目标而进行有限合作的松散组织,它的活动和决议一般不会侵犯成员国家的主权。
过才能形成协议,同时,世贸组织总干事有权在部长级会议间隙期间执法。
欧盟给予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以立法权力。
部长理事会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欧盟的决策和立法机构,又是成员国政府间机构。
部长理事会制定欧盟各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它有三种决策的方式:
简单多数、有资格多数和一致通过。
欧洲议会并没有立法权,但有权就一项立法建议进行“一读”(注:
“一读”,就是欧洲议会可以就准备提交给部长理事会讨论的立法草案发表意见。
)。
因此,除国际条约约束欧盟外,部长理事会将制定出欧盟的法律、政策、条例,这些立法在制定、执行时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世贸组织的协议。
第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是在1995年后正式运行的。
DSB设立专家小组负责审理某一具体案件,专家不一定是律师,可以由争端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总干事指定。
世贸组织设有一个常设的上诉机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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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在欧盟的适用_国际贸易论文
场中各种经济主体存在的不同情况”。
[4]
由此可见,在涉及关税、税收、配额等问题时,欧洲法院明显强调欧盟整体利益、原则的优先性。
与以上的情况有所不同,在与管理规则(例如技术壁垒协议,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法律中,欧盟在努力尝试接受非歧视性原则,但仍具有欧盟自身的鲜明特点。
在东京回合达成了TBT协议后,欧洲理事会发布了一个决定以保证给予非成员国以TBT标准上的国民待遇。
但该决定也同时提到了相互认同的方法,即鼓励各国间相互承认彼此的技术标准、检验程序。
欧洲理事会的决定似乎是欧盟在世贸组织非歧视性原则适用上的进步,但相互认同使欧盟随时可以背离非歧视性原则。
换言之,如果另一成员国不尊重欧盟的标准,欧盟也有权歧视它的标准,实质上是将非歧视原则偷换成了“对等公平”的概念。
总的来说,欧盟实际上是拒绝世贸组织法直接适用的,这一点在微观上体现在欧盟对非歧视性原则的适用上。
以上两方面都体现了欧盟适用世贸组织法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欧盟的利益。
欧盟的利益不仅仅是指经济上欧盟总体及其成员的利益,还包括体制上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巩固、法律上欧盟法的权威性,也包括欧盟对其成员国的有效管理。
以上涉及的案例及欧洲法院的报告都恰如其分地反映出欧盟对其利益的维护。
然而,欧盟仍面临很多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即使欧盟否认了世贸组织法的直接适用的效力,欧盟却日益感到不能对世贸组织法视而不见,如何协调已经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第二,正如Germany
V.Council的香蕉案所暴露的,欧盟与其成员国的冲突也时刻影响着它所关心的“整体”利益,如何调节欧盟和其成员国在某一事件或某一具体法律问题上的分歧,也是欧盟出自自身利益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三、欧盟法与世贸组织法在实践中的趋同
由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发展到今天的欧盟,管辖的范围从贸易、农业及成员国间的竞争扩大到环境、社会政策、国际政策等所有的方面,欧盟是通过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来巩固其权力和职能的管辖范围的。
但同时,欧盟在艰难地寻找着实现欧盟利益与各成员国利益、欧盟利益与国际义务等多种多样的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
虽然如前文所述,欧盟尽管时刻在努力捍卫自己的利益,但近年来却越来越多地注意到世贸组织法的作用,欧盟和世贸组织法至少在执行层面出现了某种趋同。
与此同时,欧盟在运用世贸组织法的时候,还发现了对其更有价值的东西,那就是世贸组织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欧盟左右其成员国行为,巩固集体权力的有效工具。
(一)欧盟在立法过程中对世贸组织法的接受
世贸组织法虽然对欧盟缺乏直接效力,但欧盟在决策、运用过程中却在日益注重世贸组织法规。
到目前为止,涉及欧盟的提交到世贸组织的争端案件有19起,其中13起欧盟是起诉方,6起欧盟是被告。
欧盟香蕉体制、欧盟对荷尔蒙牛肉的禁令等已经被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告到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而争端解决机构已有的裁决必然迫使欧盟在国内政策和法律方面做出调整。
当然,作为起诉方,欧盟也必须熟悉并遵守世贸组织法才能够起诉并进入过程。
最近的一些案例表明,欧盟为了避免案件提交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某一政策的决策、出台过程中就注意到了世贸组织法的约束力,欧盟有关化妆品经营与销售法规的酝酿过程为我们观察欧盟的这一状况提供了典型案例。
欧洲议会第76/768号决议要求各成员国经营和销售的化妆品不得含有或间接含有任何由动物实验得到的成分。
最初为这项禁令规定的生效日期是1998年1月1日,但实际上被欧盟推迟到了2000年6月30日。
禁令推迟生效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考虑到了世贸组织法,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对原有决议的修改要求。
结果是欧盟改变了以前对经营含有动物实验所得到成分的化妆品的禁令,而代之以完全禁止进行这类实验并要求采用经欧洲委员会批准的已具备可行性的替代方案。
欧盟在有关的备忘录中这样写道:
“考虑到与国际法的一致问题,修改计划禁止在欧盟成员国领土上进行动物实验,却并未禁止经营所有由动物实验得到的产品。
这是欧盟在动物保护方面先进性的体现。
修订后的禁令应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5]
原有决议的第4
(1)款规定对来自欧盟和欧盟以外国家的同类产品实行了某些差别对待(对同类产品基于生产技术和方式不同而差别对待),这违背了GATT的III.4条款。
欧盟修订方案中认为:
“既然实验的方式对产品的物理形态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那么以实验方式不同为基础的产品差别待遇就是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
”
在欧盟修订第76/768号决议的同时,欧盟与发展中国家就动物实验替代方案及相互认证等与此案有关的谈判也在紧张进行,这些努力都为欧盟的禁令最终符合世贸组织原则增加了可能性。
这一案例说明,欧盟在制定影响国际贸易的政策过程中,已经认真地考虑了世贸组织法的约束力,并小心谨慎地尽量使自己不违背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
这一案件反映出欧盟对世贸组织法的矛盾,一方面,欧盟质疑世贸组织法在欧盟法律框架下的适用性及效力,另一方面,又对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和权威给予积极的响应。
而正是在这样的实践过程中,世贸组织法和欧盟内部法律、政策在不断磨合,在大方向上开始趋于一致。
(二)世贸组织法对欧盟成员国的约束
欧盟不同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其本身还有成员,因此,欧盟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如何使欧盟成员国遵守世贸组织的基本法律框架。
目前的趋势是,当世贸组织法和欧盟某一成员国的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欧洲法院倾向于世贸组织法律,并
使其成员遵守国际公法。
欧盟作为一个世贸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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