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0931483
- 上传时间:2023-02-23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28.04KB
2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2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西铁路客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责任,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目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铁总建设〔2014〕290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2号)、《高速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参建各单位均应遵守。
第三条公司管内建设工程实行管理制度、人员配置、现场管理及过程控制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坚持“百年大计,质量至上”原则,全面落实参建各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单位工程主要责任人实名制登记档案,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质量可追溯制度。
第五条以“工厂化、机械化、专业化、信息化”等手段为支撑(以下简称四化支撑),积极推进施工过程标准化管理,贯彻“标准成为习惯、习惯符合标准、结果达到标准”的管理理念,建设“优质铁路、平安铁路、绿色铁路、和谐铁路”。
第六条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公司、建设指挥部、参建单位三级管理。
第二章方针和目标
第七条质量管理方针:
坚持质量至上原则,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推进标准化管理,建设一流铁路。
第八条工程质量总目标:
落实质量方针,构建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绿色工程、和谐工程,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
具体指标为:
工程实体质量满足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满足如下要求:
(一)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二)试验检测速度最高达到设计速度110%,开通速度达到设计速度目标值。
(三)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四)杜绝工程质量重大以上等级事故。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公司成立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由分管质量的副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其它副总经理任副主任,成员由公司各部门、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建设指挥部作为公司现场管理机构,负责管段内工程质量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分别成立以现场管理机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分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各类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联合体机构应明确各方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并落实到位。
参建单位现场管理各层次机构中均应明确一名领导为质量负责人,主抓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总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管理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针。
(二)组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配置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规划项目质量管理方案。
(三)规划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核准标段监理规划,考核监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线质量检查,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分析、评估质量工作。
(五)上报、组织、配合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三条综合部的质量职责
(一)负责公司内部质量管理培训及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质量管理培训。
(二)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负责干部质量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部的质量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把关,牵头负责设计文件审核和变更设计管理,监督、检查设计质量。
(二)负责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清单,指导建设指挥部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作业指导书,负责施工工艺工法标准化管理。
(三)定期组织测量控制网复查,指导精测网质量管理及现场控制。
(四)指导建设指挥部组织沉降观测、数据分析及成果评估工作。
(五)指导建设指挥部对站前站后“四电”接口技术标准管理工作。
(六)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七)组织重要或特殊单位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八)指导建设指挥部制订本项目“四化支撑”人员设备配套管理标准。
(九)审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五条安全质量部的质量职责
(一)负责向国家铁路局区域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配合质量监督检查,做好监督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
(二)指导建设指挥部对工程监理和地勘监理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审批监理规划。
(三)指导建设指挥部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监理例会和参加工地会议。
(四)配合工程质量管理培训工作;组织检查施工、监理、专业检测等单位履约人员素质及参建人员培训情况。
(五)参与重要工程施工方案审查。
(六)指导建设指挥部对工程试验检测和专业检测单位进行管理。
(七)组织对照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进行质量检查,参与重要或特殊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八)参与或配合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并根据上级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按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对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追究。
(九)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质量验收情况。
(十)指导建设指挥部组织样板示范工程的管理和评审工作。
(十一)负责信息平台质量相关模块运行。
(十二)按有关规定,组织上报有关质量管理材料及统计报表。
(十三)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十四)按照单位工程核备参建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实名制档案。
(十五)参与制订公司“四化支撑”管理标准,并按照要求组织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物资设备部的质量职责
(一)负责甲供物资设备采购质量管理和供应过程质量控制。
(二)负责自购物资设备相关质量管理工作。
(三)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考核。
(四)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五)参与制定“四化支撑”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计划财务部的质量职责
(一)参与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审查及工程质量评比考核管理。
(二)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扣除责任方恢复主体工程价款。
(三)参加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考核。
(四)参与“四化支撑”管理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指挥部的质量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并检查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管段内建设工程质量承担建设管理责任。
(二)负责管段内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协助公司办理管段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负责工程监理和地勘监理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审核《监理规划》,批准《监理实施细则》。
(五)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有关手续交接,汇总管段内施工图审查及现场核对情况,及时协助公司组织召开设计技术交底会。
(六)定期抽查建筑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质量验收情况。
(七)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协助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检测和专业试验检测管理。
(八)监督参建单位落实公司“四化支撑”管理要求,并将相关结果纳入其企业信用评价。
(九)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作业指导书,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并验收施工工艺性试验开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作业指导书和作业要点卡片标准化施工。
(十)组织对照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十一)检查参建单位履约人员素质及参建人员培训情况。
(十二)督促、检查和考核现场工程样板示范工程质量管理。
(十三)定期组织测量控制网质量复查;负责沉降观测、数据分析及成果评估审查。
(十四)组织管段内站前站后“四电”接口质量检查。
(十五)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督管理,组织专家审查地质勘察大纲和地质勘察报告。
(十六)组织召开管段或标段工地例会,参加公司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工地会议,定期分析评估质量管理情况。
(十七)审核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十八)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提出相关处理建议,督促落实工程质量处理工作。
(十九)监督检查各单位质量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上报工程质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十一)按单位工程建立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档案,并报公司核备。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依据国家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达到规定设计深度要求,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编制地质勘察大纲,开展现场工程地质勘察,勘察成果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报公司组织专家验收,对地勘质量负责。
(三)参加工程质量检查,以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施工违反设计意图情况,及时通知公司、监理、施工单位。
(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五)结合大临设计和工程构件厂制品质量要求,提出具体“四化支撑”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铁路总公司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及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作为施工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二)按照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配备项目部管理及作业人员,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实名制和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等质量岗位责任制。
(三)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细化分解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编制本单位质量管理办法和创优规划,送监理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核备。
(四)组织现场技术、管理、作业(含劳务)人员铁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项目关键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国家、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从业资格培训,并依法持有职业资格证书。
(五)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试验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开展材料试验和工程检测工作。
(六)做好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及半成品等试验检验工作,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组织施工图内部审核及现场核对,发现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及时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指挥部。
(八)参加公司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测量交桩复测,完善相关手续;负责标段施工测量及沉降观测,按规定向公司、监理单位汇报测量成果。
(九)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审核、公司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动态优化调整,调整方案需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十)组织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作业要点控制卡片,经施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下发作业层实施;及时组织作业层施工技术交底,并履行双方签认手续。
(十一)参加公司和监理等组织的质量分析会、工地例会,汇报质量管理情况,并按照会议决定,及时解决或整改现场问题。
(十二)按照验标要求,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填写检查记录,报监理核查并完善相关手续。
(十三)接受国家铁路局区域监督管理机构及铁路总公司的检查,及时处理解决有关问题,并反馈整改情况。
(十四)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十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十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系统集成联调联试,及时解决与本标段有关的问题。
(十七)配合并接受监理的现场检查,整改。
(十八)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十九)落实“四化支撑”有关要求,组织现场标准化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依据监理委托合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等文件,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按照合同约定,设置标准化项目监理机构和标准化工地试验室,按标准配置试验和监理人员,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三)执行铁路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按照工程质量实名制和可追溯制度要求,细化责任到人,并据此编制《监理规划》,经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监理内部培训,参加铁路总公司或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组织做好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质量检验、验收,并按规定频次进行质量平行和见证检测检验。
(六)复核施工图纸;参与设计交底、交桩;监督、审核施工复测;参与施工图现场核对,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七)审查标段、重点工程的实施性施组,审批一般工程的实施性施组,监督按照施组实施,提出施组优化的建议。
(八)审核关键施工技术方案和专项施工安全及接口等技术方案,组织或参与检验批、分项、分部、接口、单位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
(九)监督、检查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日常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检查。
(十)按照验标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
(十一)参加工程质量会议,监督各项质量措施落实。
(十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监理工地例会,分析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十三)按时向公司和建设指挥部报送有关质量报表、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监理例会纪要等质量信息资料,并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四)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督促施工单位对现场施工质量问题整改及复查,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十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四化支撑”标准,定期向建设单位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专业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配置满足工程检测所需的人员、设备,并按照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现行规范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
(二)检测单位应保证检测方法正确,操作准确,数据真实,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各方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三)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开工前,由公司负责向国家铁路局区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指挥部及参建单位给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监督机构进场后,参建各方均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指令,责任单位应认真整改落实并按时回复,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做好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管理可追溯制度
公司对参建单位的项目部和项目分部管理机构的经理、副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安全、质量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管段和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行实名登记备案,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备案人员必须是实际从事现场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设计文件初审制度
设计文件上报铁路总公司审查前,公司将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及施工图审核单位共同对设计原则、线路方案、地勘成果应用及差错漏碰等内容分专业进行初审把关,各专业初审结果或建议汇总形成公司初审意见,报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作为设计单位下一阶段提高和改进设计质量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核与现场核对制度
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须经铁路总公司工管中心审核和施工图咨询单位审查通过,公司对下发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加盖审核图章,然后下发施工、监理单位使用。
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图内部会审和现场核对工作,审核结束形成会审记录;施工图审核与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报建设指挥部、设计单位处理。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技术交底制度
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技术交底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155号)规定,施工图核发后,公司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对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说明设计内容、设计意图、施工注意事项等内容,并解答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问题。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及技术主管应就施工方案工艺、施工进度计划、过程控制及质量标准、作业标准、施工注意事项等内容向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过程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交底各方应履行交底手续,并归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核制度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上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公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当现场施工情况发生改变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和优化,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为了确保测量控制网的稳定和精度,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CPⅠ、CPⅡ、施工单位对CPⅢ复测和维护,并坚持换手复核;测量监理对施工复测内外业工作进行抽查;施工单位应编制复测成果书,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参建单位均应按专业分工组织内部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铁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建造、造价、质检、安检、工程试验、监理等从业工程师除参加内部培训外,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铁路总公司相关部门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机动车司机、起重司机、起重司索信号工、电气焊切割、电工、爆破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取得国家劳动职业机构颁发的资格证。
以上岗位人员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第三十一条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因地质变化、技术标准或方案改变等原因,导致现场工程与设计文件不符时,必须坚持“先变更、后施工”原则,按照规定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一)施工工序质量检查
1.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工序“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及时按规定填写检验批检查记录,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报检。
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验标规定,对隐蔽工程及四电调试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或关键工序旁站监理,现场做到实量实测、数据为凭,并对检查合格工程及时签证,严把工序验收关。
3.公司及建设指挥部应结合现场施工进度情况,不定期对重点工程或关键部位施工和监理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在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
2.单位工程的验收,由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验收。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分析例会制度
(一)公司每月召开全线工程质量分析例会,通报质量状况,分析当前质量管理态势,提出改进工程质量要求。
(二)建设指挥部每月召开管段月度工程质量分析例会,通报质量状况,分析当月质量管理态势,提出改进工程质量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地监理例会,通报施工情况,分析问题原因,与施工单位沟通改进施工质量的具体措施。
(四)工程质量分析例会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各方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关参建单位必须接受国家铁路局区域监督管理机构及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对质量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工程处理方案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经恢复后的工程必须通过质量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有关规定,凡对工程质量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公司除纳入其单位信用评价外,还将报请铁路总公司予以通报、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个人,公司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报请铁路总公司予以网上公示,限制其从业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为激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厂家规范管理,建立诚信机制,确保工程质量,依据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施工、监理单位及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在项目实施全过程,由公司分阶段组织参建单位项目信用评价活动,评价结果上报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均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设置工程技术资料室,配备资料管理员;按照公司竣工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技术资料,并完善归档手续。
第三十八条质量管理信息化制度
各参建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在主要办公场所、试验室、拌和站及隧道施工现场,设置信息系统,配置信息管理人员,根据工程信息化管理要求,负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经常性更新、维护相关质量管理记录、统计资料等内容,并确保质量信息真实、系统畅通。
第五章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参建队伍和人员管理
参建单位进场人员的资质应满足合同约定和标准化管理要求,身体健康,年龄、技术结构合理,关键岗位及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工程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需培训合格,并履行岗前交底手续。
(一)履约人员管理
各参建单位关键岗位(履约人员)管理人员不得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说明原因,并本着同等条件及以上替换的原则,向公司履行人员变更批准手续。
擅自更换的,一经发现,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二)架子队管理
执行《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架子队的队长、技术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工班长等主要人员必须由施工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并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条实行安全质量可追溯性管理
(一)公司按管段、单位工程将参建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在信息平台上发布,实行阳光操作,便于工作监督管理。
(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施工过程检查、验收记录及签字人员等信息真实可靠。
(三)建设指挥部依据安全质量实名制登记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现场实地抽查核实。
(四)公司建立参建单位及个人质量安全行为信用档案,详细记录各单位及个人的处罚及不良行为记录,确保各参建单位及人员质量安全行为有据可查。
第四十一条物资设备质量管理
公司管内建设项目实行甲供、自购两种采购模式,对符合《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16号)文件的物资设备,纳入公司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实行甲供物资设备管理;其它物资设备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甲供物资设备的质量管理由公司负责,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进场交货状态验收检查,施工单位负责现场保管。
工程材料、物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完整;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场工程材料、物资设备的试验、检测、验收环节手续齐全,手续不完整或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严禁用于实体工程。
第四十二条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预制梁场、轨枕预制场等验收和生产许可管理。
(一)试验室、拌和站应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铁路工地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
(二)现场工地试验室及混凝土拌和站建成后,计量检定设备需经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通过监理和公司检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相关程序执行公司《工地试验室与混凝土拌和站验收管理办法》文件要求。
(三)铁路混凝土预制梁生产许可
1.试生产验收。
铁路梁预制厂建成后,经监理单位初验合格,报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试生产。
2.许可验收。
试生产数量超过10孔后,由施工单位报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验收,经验收专家组对试生产铁路梁型式检验和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并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批量生产。
(四)轨枕预制厂生产验收
1.轨枕预制厂场地布置和生产技术方案需经过监理审查合格,报公司批准。
2.轨枕预制厂建成后,经监理、公司审查合格,报请总公司运输局上道认证批准后,方可投入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质量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