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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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汇编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操
作
规
程
汇
编
2014年3月10日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3
第三章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12
第四章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15
第五章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17
第六章“GPS”监控平台操作规程···········19
第七章汽车修理工技术安全操作规程········20
第八章汽车电工安全操作规程··············24
第九章氧(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26
第十章钳工安全操作规程··················30
第十一章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31
第十二章保修胎工安全操作规程············33
第十三章钣金(铜)工安全操作规程········34
第十四章汽车漆工安全操作规程············36
第十五章汽车路试技术安全操作规程········37
第十六章使用手工具技术安全操作规程······38
第十七章起重施吊设备技术安全操作规程····39
第十八章机床技术安全操作规程············40
第十九章钻床技术安全操作规程············42
第二十章举升机技术安全操作规程··········43
第二十一章砂轮机技术安全操作规程········44
第二十二章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4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修订并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操作规程的管理,提高操作规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操作受控,促进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认真执行上级及集团公司下发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危险、危害性,根据关键岗位的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约束操作者的行为,监督员工、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第二章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
第三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省、州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落实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规范驾驶员的操作行为,结合我司际制订本规程。
第四条客运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坚持正常应班,严禁使用经涂改、改造、倒卖和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牌以及公司上岗服务证应班。
第五条客运驾驶员上岗“十不准”
1、不准无证、证照不齐或持无效证照驾车;
2、不准超载、超速和超时疲劳驾车或让车不让速、让速不让道;
3、不准酒后驾车或在早晨行车前12小时内从事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
4、不准驾驶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或防滑、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不齐的车辆上路;
5、不准强行超车,在弯道、坡道、桥梁或繁华路段严禁超车;
6、不准在雨雾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冒险开车;
7、不准车辆在涉水、水毁、蹋方、泞滑、车渡等危险路段载客通过;
8、不准驾车时打手机、戴耳塞听音乐或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驾车、饮食、抽烟和闲谈及其它防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9、不准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10、不准在车未停稳时打开乘客门以及夜间22点~早晨6点期间在三级(含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驾驶员应自觉做好高温、雷雨、涉水及冬季冰雪、雾霜天气的安全行车工作,配备并正确使用防滑、防火等车辆安全设施设备,主动避让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礼宾车队等。
在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不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第七条客运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客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8超过小时(特殊情况下
可延长2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夜间22时至凌晨6时不得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行驶。
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每运行2小时必须到途中服务区停车休息20~30分钟,并对车辆进行一次例检;山路连续下坡1小时必须停车休息10分钟,并对车辆进行一次例检,例检重点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及灯光信号等装置。
对旅客进行安全宣传,严禁携带“三品”上车,随时注意车辆附属设施和行李物品的稳固,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爱护GPS监控设备,严禁人为破坏、遮挡及加装开关等屏蔽行为,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并自觉接受乘客的安全监督。
第九条驾驶员出车前:
1、检查所需证件和随车工具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制动、转向、传动、灯光信号及轮胎、悬挂等装置是否完好;
3、检查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4、检查车辆油箱的油、水箱的水是否充足;
5、车辆启动时,检查各种仪表、气压是否正常;
6、检查车辆随车配备的消防器材、防滑链条、三角木、消防锤等,是否齐全有效;
7、发班前必须向旅客作出安全生产承诺。
第十条驾驶员行车中:
1、自觉遵纪守法,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2、做到起步平稳、方向不晃、换档不响,严禁不踏离合器换档;
3、做到汽车的换档顺序、脚轻手快、加油均匀;
4、不猛打方向和临近障碍物急刹车;
5、做到双手不脱离方向盘,严禁打手机;
6、做到不脱档滑行、不硬吃排档。
行进陡坡、长坡和溜坡路段时严禁熄火空档滑行,下长坡刹车发烫或疲软时应停车休息,等待制动力恢复后再运行,严禁勉强和侥幸行驶;
7、发现转向、制动、传动、灯光、雨刮、轮胎等发生异响和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查,严禁侥幸凑合行驶。
8、超、会车前应观察前方车辆动态后,鸣号示意对方来车(夜间用灯光)。
遇大雨、大雾、视线不清、交叉路、弯道、狭路、桥梁、繁华地段、隧道等要谨慎驾驶,严禁超车。
9、经常观察旅客乘车情况,发现旅客有头手伸出窗外或其它不安全行为时,应及时提示和纠正,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驾驶员行车后:
1、做好车辆的清洁卫生。
关闭电源,推进低挡位置(有,拉紧手刹;坡度的地方推进反方向低速档,打好眼木)
2、车辆有故障的应及时报修,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停放好后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碰撞等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行车注意事项:
1、从匝道上路进入主线车道时,当入口有加速车道时,应通过加速车道,将车速提高到一定的速度。
合流时,不能妨碍在主线车道行驶的车辆;
2、应当严格区分车道的职能,分道行驶,一般情况下4走主行车道,只有超车时,才使用超车道,保证车流畅通;
3、遵守速度限制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在雨天、冰雪天行车,车速应当降低;
4、行车时随时注意路边和道路上空的标志标线,并适当靠右行驶,避免辗压右侧车道分道线,以利于后车超车有足够的侧向距离;
5、应保持纵向车间距离。
一般情况下,在路面干燥、制动良好的情况下,车间距离(m)不小于车速(Km/h)的数值。
如车速80Km/h时不小于80m,时速100Km/h时不小于100m。
随时注意路旁车间距离标志牌。
遇雨雾天、冰雪天和路面潮湿时车间距离应增加一倍以上;
6、不准在主线车道上倒车、掉头、横穿,不准超过中央分隔带。
不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
7、不妨碍执行任务的消防、急救、公安、抢险等车辆的通行;
8、始终握稳转向盘,改变车道或超车时,转向角度不能太大,防止车速过快车辆飘移。
需要制动时,分几次制动点刹为好,不要一脚踩死,防止车辆跑偏;
9、超车时,估计好距离和双方车速,情况正常时,应鸣号、开左转向灯,从超车道超越前车,不准从右侧超车;
10、进出隧道光线发生变化,要适当降低车速,以适应光线的明暗变化;
11、驶出高速公路时,注意路口预告牌,将车从主车道分流出来进入减速车道减速,经匝道进入一般公路。
第十三条夜间行车注意事项:
1、按交通法规规定正确使用灯光信号;
2、停车需开小灯,起步前应开大灯,看清路面动态及障碍;
3、夜间行驶速度应比白天适当降低,超车时应在安全的原则下方可超越;
4、会车时如遇对方车辆不关大灯可闪光示意,必要时靠右边避让,不可斗气开灯冒险行驶;
5、在有路灯地段时,严禁闭灯行驶,在无路灯照明又遇大灯突然不亮时应立即判断右边障碍情况靠右边停车,严禁摸黑行驶;
6、严禁超时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雨天行车注意事项:
1、雨刮器必须灵敏有效;
2、降低车速,转弯要慢,防止侧滑。
处理障碍要比晴天提前,避免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而造成刹车单边和溜滑,并使用“初雨乍晴防路滑、停车避让用点刹”的操作方法;
3、行进山区遇暴雨或落石时,应立即选择安全地带停车,防止塌陷和山洪爆发;
4、行驶中留有余地,预防车辆、行人突然横穿。
第十五条雾天行车注意事项:
1、检查灯光是否完好;
2、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3、途中停车或到站上、下乘客时,不准关闭防雾灯和小灯;
4、视线不清,道路不明,不准冒险行驶和强行超车。
5、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由专人指挥方才通行。
第十六条涉水行车注意事项:
1、驾驶客车须要涉水或车渡时,不得载客通过,听从指挥;
2、涉水前,必须探明水情及路况,不得冒险盲目通过;
3、涉水时,应保持低速、平稳,水中不准停车和急打方向;
4、涉水完毕,应低速行驶并轻踏刹车,待蹄片磨干、刹车有效时方可正常行驶。
第十七条应急驾驶操作程序:
1、驾驶营运客车遇有危险时,为维护全车旅客的人身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应采取正当合理的紧急避险措施。
2、紧急避险应掌握以下限度原则:
(1)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紧急避险要合理,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当自身客车的旅客利益与第三者利益不能两全时,整车旅客的安全利益高于其他利益。
载有十几人至几十人的客车,在损失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当选择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防止危及整辆客车乘客生命安全的事情发生。
3、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将车停靠在宽阔的地段或紧急停车道,停车后按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同时立即疏散旅客下车至安全地带,并妥善处理。
4、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行车安全事故,应立即停车,迅速观察事故现场。
先检查是否有人遭受伤害,如果受伤害7已死亡,则不应搬动,此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用东西将尸体遮盖起来,待交通管理人员来处理。
受伤害者是否确认死亡,必须抓紧时间诊断,以免一些休克、假死的人因误认为死亡而延误抢救的时机,造成真的死亡。
死亡的主要判断标准包括心脏是否停止跳动,呼吸是否停止、瞳孔是否失散等。
当对受伤害者是否死亡无把握时,应将其作为受伤者来抢救。
抢救受伤人员(包括自己受伤)的第一步是止血,特别是动脉血管有出血处时,应立即止血,然后再紧急送往医院;简单的止血方法是用大拇指或食指用力压住出血处的上端动脉近心端,直至停止流血或流血较少时为止,然后再用干净毛巾、布条之类的东西将该处绑紧。
有受伤人员时,要及时栏阻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
在抢救或运送受伤人员去医院的同时,必须注意保留现场,设置标记。
抢救受伤人员时还应注意不能顾此失彼,在发现一名伤员后,应再检查周围是否还有受伤人员,当有多人受伤时,应先抢救重伤人员。
5、及时消除危险因素。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后的危险因素,如:
先转移乘客至安全地带、按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同时使危险品停止外溢、禁止明火接近燃油等有可能会引发二次事故的危险因素。
若车辆在行驶中发现火灾苗头或发生火灾,应立即停车,驾乘人员要全力合作开启车门或砸碎车窗玻璃,有序组织乘客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同时关闭车辆总电源、燃油油箱(或CNG汽瓶)开关等,有组织地开展自救灭火。
6、及时报案。
故障或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该亲自或请其他人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车队安全、122、120、119、运输科(0539-7100***,151*****000)、保险公司等报案。
报案时要讲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号、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7、保护现场。
现场的周围通常是指车辆采取制动时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伤害的对方所行进、终止的位置。
简单保护现场的方法包括:
在事故区域周围摆设小石头;用绳索拦围等。
保护现场时,应根据事故性质和交通情况,灵活处理。
如果要交通要道上发生小事故,就不应当为了保护现场而封闭交通,那样会造成来往车辆的停驶损失,会远远超过事故本身的损失。
8、保留证人和证据。
发生严重或重大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注意事故现场的见证人和证据。
见证人是指目击事故发生的人。
证据是指事故现场的物件,一般包括障碍物、车辆等。
驾驶员应请目击事故的人作证人,如果证人有事不能停留时,可将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或联系电话记下。
驾驶员要注意不得让事故现场的物件被移动和失落。
注:
应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而定或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
1、按车站规定的进出速度行驶,不得超速,不得鸣放高音喇叭,按规定的导线指引的方向和地点行驶与停放;
2、不得携带危险“三品”和无关人员进站;
3、出站前应协助清点乘客人数,检查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是否符合规定,严禁危险“三品”上车;
4、发车前应向旅客作出安全承诺;
5、配合出站口检查人员搞好车辆出站检查。
第三章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客运驾驶员每天必须坚持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的车辆“一日三检”工作,以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十条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是由驾驶员每日必须完成的经常性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
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机构和各部件的连接、紧固情况的检视过程。
第二十一条车辆日常检查要求
1、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和车容整洁;
2、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与蓄电池在内的“四清”;,防止包括漏水、漏油、漏气和漏电在内的“四漏”
3、保持各安全机械及各部机件的连接紧固状态以及轮胎气压,灯光信号齐全有效;
4、发现转向、制动、传动、灯光、雨刮、轮胎等发生异响和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修,严禁侥幸凑合行驶。
第二十二条出车前驾驶员对车辆的检查内容和程序:
1、检查随车工具及喇叭、灯光、刮水器、后视镜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制动、转向、传动、灯光信号及悬挂等装置是否完好;
3、检查前后车牌照是否齐全、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4、检查车辆曲轴箱机油、燃油箱的燃油、水箱的水是10否充足;
5、车辆启动时,检查各种仪表、气压是否正常;
6、检查车辆随车配备的消防器材、防滑链条、三角木、消防锤等,是否齐全有效;
7、检查轮胎外表和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8、发动机起动后,听察有无异响,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关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行车中驾驶员对车辆的检查内容和程序:
1、车辆起步后,试验制动效能及转向机构是否有效灵活,检视各种仪表的工况,做到起步平稳、方向不晃、换档不响,严禁不踏离合器换档;
2、车辆行驶中听察、检视以及途中利用停站或休息时间检查发动机、传动、车身、底盘等部分有无异响、焦臭和特殊气味;
3、检视手、脚制动器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
利用停歇时间测验(手模)轮胎、轮毂、制动鼓和后桥有无过热现象;
4、利用休歇时间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检查前后钢板有无松动、折断、移位及检查转向机件传动轴和连接紧固情况,检校各连接螺丝(凡保养、小修拆过的连接;件应每行驶30-50公里时检查校紧)
5、利用休歇时间检查轮胎螺母紧固情况和气压,检视轮胎外表,剔除嵌在双轮间和嵌入胎面花纹中的石子、铁钉及其他尖锐杂物;
6、在雨、雪、大雾天和夜间行车,应特别注意照明、信号、雨刮的情况,利用停歇时间,检视前后灯、制动灯和防滑设备的完好情况。
第二十四条收车后驾驶员对车辆的检查内容和程序:
1、停车听察发动机响声,检视各仪表、灯光、雨刮工作情况,熄火后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必要时清洗;
2、检查和视情补充润滑油和燃料;
3、检查制动系统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检查制动液贮油室油面,气制动的贮气筒应放净积水、油污;
4、检视转向器、变速器、后桥有无漏油现象,传动轴机件的紧固情况;
5、检查手制动、离合器、转向横直拉杆管柱的连接情况及锁紧装置有否缺损;
6、检查轮胎与钢圈,紧固前后轮胎、固定备胎的螺丝螺帽,检查轮胎外表和气压,剔除双胎之间或胎面的石子等杂物
7、检查前后钢板有无折断、位移,检查紧固钢板各部螺丝;
8、如遇雨天行驶泥泞道路后,应将转向节、横直拉杆接头、前后钢板、前后制动凸轮轴、传动过桥等进行一次润滑;
9、关闭电源,推进低挡位置(有坡度的地方推进反方,拉紧手刹,关好车门;向低速档,打好眼木)
10、车辆停放好后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碰撞等预防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觉发动机或底盘各部机件有异响或故障,遇油、电、水系统有故障或制动设备性能不良、安全设备不齐全等应立即停车修理或报救急,不得勉强行驶。
第二十六条车辆安检不合格或发生机械故障应及时报修,经修复后要按程序再次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车辆“带病”运行。
第四章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行车动态监控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消除隐患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充分认识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构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体系,有效保障了客运车辆的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十八条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GPS系统(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第二十九条通过GPS监控平台对营运车辆实行全天候全程监控,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GPS限速设置实行分段限速,其中临沂市内道路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超过100公里/小时。
第三十一条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
GPS监控员13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时,GPS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查明原因后逐级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
第三十三条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与车站客运科或公司经营发展科取得联系,通报情况,查明原因。
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私自加班等私拉乱跑行为,要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部门责任人或分管领导要责成经营发展科制定处理方案,事后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凡因气候条件恶劣或车辆抛锚或发生道路事故或交通堵塞等造成道路通行不畅车车辆滞留,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期间仍然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作为重点监控,GPS监控人员要采取预见性措施,通过GPS监控平台发信息或打电话:
一是要及时提醒、提示驾驶员夜间行车的危险性;二是要制止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期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的违规行为;三是告诫驾驶员安顿好旅客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停车休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四是要将未能在正常时间内到站的车辆到站时间要电话通告相关车站,以便车站作出班次调整或安排其他驾驶员临时顶班上岗或停班;五是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五条凡因停电或者网络中断或客观原因致使GPS平台不能登陆时,GPS监控员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报告,并与省运管局GPS平台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同时通过电话查询车辆运行状态,做好相关记录记载。
第三十六条夜间值班人员每日车辆违规数据进行统计,填写《GPS监控系统违法(规)车辆日报表》,白天值班人员要进行认真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趟次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严格施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交班人要将车辆运行动态、所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和注意的事项交待给接班人,并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
第五章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为了进一步搞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口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第三十九条车辆运行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以及道路塌方、山体滑坡、落石等造成交通中断时,驾驶员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果断停车,防止次生事故或灾害发生,并及时向公司或车站报告。
第四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事件或火灾、水灾及其它严重危及人们生命安全的事件时,知情人应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或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案。
第四十一条公司或车站接到驾驶员事故报告或其他人员有关事件报告时,接报人要查清事故或事件基本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并及时向政府职能机关(如报警110、火警119、交警122)或保险公司报案,同时企业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详细汇报。
第四十二条公司或车站接到道路塌方、暴雨、洪水、泥石流、大雾、大雪、冰凌严重等险情报告后,要通过GPS或电话迅速联系已经发车出站的客车驾驶员或乘务员,如实通报险情,及时提醒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当隐患排除后恢复通行时,要及时通过信息进行提示。
第四十三条GPS监控人员发现监控车辆紧急报告警时,要迅速查明原因,问清事态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和危险程度,做好相关记录记载后,逐级向上进行汇报。
第四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接报后,应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制定应急方案和防范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维持现场秩序,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四十五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汇报情况和请求援助。
第六章“GPS”监控平台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根据《山东****有限公司“GPS”监控管理制度》、《山东****有限公司“GPS”安装、使用、管理、违规处罚程序》文件精神,为了更好使用GPS监控平台。
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保证,特制定此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时处理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八条通过“GPS”平台监控,对车辆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按规定对本公司营运车辆限速进行设定,并对本公司车辆全天候进行监控,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五十条对本公司的车载终端负责报修,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终端,如出现故障及时向维修人员报修,并在监控平台的预约维修录入本公司需维修的车台,以便今后查询。
第五十一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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