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部分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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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部分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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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部分通则
SANY标准化小组#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部分通则
ICS
Q/GDW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GDW—2016
代替Q/GDW—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部分:
通则
Managementregulationforenforcing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standardsoftransformersubstationengineeringconstruction
Part1:
Generalrules
2016-12-22发布2016-12-22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强制性条文的实施1
基本规定1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1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2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3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4
编制说明5
前言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部分。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分为8个部分:
——第1部分:
通则;
——第2部分:
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
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4部分:
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5部分:
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
——第6部分:
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第7部分:
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第8部分:
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本部分为《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Q/GDW—2008,与Q/GDW—2008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修改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及强制性条文汇总方式;
——增加了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时,识别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的规定。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解释。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供电公司、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潘秀宝、张安志、张栋、郝志刚、田海涛、李强、王巳英、曹鹏刚、刘晓忠、张建勇、李瑞芳、白彦杰、卢彬彬。
本部分2009年7月首次发布,2015年11月第一次修订。
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部分:
通则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责任、程序和记录。
本部分适用于参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
和检测等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基本规定
按照建设部81号令要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应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最新版本,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将勘察、设计单位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的响应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将施工单位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的响应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79号要求,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未整改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专职质量检查员、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作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原始资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执行记录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由设计、施工单位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设计监理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未委托设计监理的工程项目,直接报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
《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1)应涵盖所有勘察、设计内容,不得漏项。
表1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卷册分类
责任单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
设计单位
设计监理
业主项目部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按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施工单位内部审批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后执行。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2)应与“项目验收范围划分表”基本一致,并应涵盖所有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不得漏项。
表2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程编号
工程名称
责任单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施工项目部
监理项目部
业主项目部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单位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进行分解细化,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并据实填写《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3)。
表3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管理单位
业主项目经理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强条执行表号及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1
2
3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1
2
业主项目部核查结论:
业主项目经理:
年月日
监理检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设计单位自查意见:
设计项目经理:
年月日
注:
未委托设计监理的工程项目,业主项目部应履行监理职责并签字。
工程施工阶段,施工项目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应根据工程进展,及时完善反映强制条文落实情况的相关资料,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监理项目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设计监理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如未委托设计监理单位,施工图会检时,由业主项目部组织施工、监理项目部对勘察设计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表3进行签证。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项目部应按分项工程检查施工项目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落实相关资
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同步性。
各阶段监理初检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表4进行签证。
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应根据工程进展和施工部位按月进行检查和记录。
表4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管理单位
业主项目经理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强条执行表号及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1
2
3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1
2
业主项目部核查结论:
业主项目经理:
年月日
监理检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施工单位自查意见:
施工项目经理:
年月日
注:
执行情况一栏应根据执行要素要求填写关键数据或是否执行(填“已执行”或“未执行”)。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工程竣工预验收阶段,业主项目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
工程竣工预验收时,业主项目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对勘察设计、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业主项目经理负责对表3、表4进行签证。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部分通则
编制说明
目次
1编制背景7
2编制主要原则7
3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7
4主要工作过程7
5标准结构和内容8
6条文说明9
1编制背景
本部分依据《关于下达国家电网公司2014年度公司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家电网科
〔2014〕64号文)的要求编写。
本部分编制背景:
原标准Q/GDW248—2008的发布执行,明确了输变电工程建设参建各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核查的主体责任,规范了各责任主体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核查记录,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国家标准的更新、替代,原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已失效或不适用于输变电工程建设,同时在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上出现了重复、繁琐的现象,需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本部分编制目的:
为使输变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更加全面、实用,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修订本标准。
2编制主要原则
本部分根据以下原则编制:
a)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b)按照“全面、严格、简便、实用”的原则。
3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本部分与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
本部分不涉及专利、软件着作权等使用问题。
4主要工作过程
2014年6月20日,召开了本标准的修编启动会,成立了修编工作组。
讨论确定了“全面、实用、简单”的编制原则,并按参编单位的资源优势进行了分工安排,同时制定了工作计划。
2014年7月29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二次会议。
会议确定了各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增加一列“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的要求,突出计划表的针对性和主导性。
2014年9月3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三次会议。
会议对电气工程施工、线路工程施工内容进行了讨论,决定补充完善特高压内容和电缆线路内容,保证规程的全面适用性。
2014年10月17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四次会议。
会议对设计各专业进行了统一,进一步明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记录表的填写原则,同时对既涉及设计,又涉及施工的部分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协调。
2014年12月10日~12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五次会议。
会议对已完成部分进行了审查,同时确定了增加换流站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勘察、可研、初设阶段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2015年6月3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六次会议。
会议对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领导和有关专家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讨论,并确定了进一步修订原则。
执行体系较原Q/GDW248有较大变化,由原来的计划表、记录表、检查表、汇总表四套表简化为计划表、记录表两套表;由原来施工、设计执行、监理检查、建设单位核查体系简化为四方签证,各负其责的体系;新体系中计划表按工序识别应执行
强条,记录表按所执行强条顺序填写,一个工程制定一份执行计划,并填写一套强条执行记录,并有相关资料支撑和证明强条执行严格。
2015年8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采用发函方式,广泛、多次在公司系统单位和专家范围内征求意见。
2015年10月,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2015年11月,公司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专业工作组组织召开了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为:
同意按审查会意见修改后报批。
2015年11月28日,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5标准结构和内容
Q/GDW1248—2015分为下列8个部分:
——第1部分:
通则;
——第2部分:
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
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4部分:
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5部分:
变电站(换流)电气工程施工;
——第6部分:
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第7部分:
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第8部分:
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Q/GDW1248—2015中第1部分规定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程序,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给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和执行记录的典型表式;第2部分规定了变
电站、换流站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记录;第3部分规定了变电站、换流站建筑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记录;第4部分规定了变电站、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
计划、记录;第5部分规定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计划、执行、检查及相关记录;
第6部分规定了输电线路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记录。
Q/GDW1248—2015的8个部
分除第1部分外,主要以输变电工程建设建筑、电气、输电线路三大专业进行划分,每个专业又分为
设计、施工2个部分,另外增加了第8部分施工安全管理内容。
本部分为Q/GDW1248—2015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Q/GDW—2008,与Q/GDW—2008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修改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及强制性条文汇总方式;
——增加了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时,识别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的规定。
本部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455号文)的要求编写。
本部分主题章分为1章,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程序和责任。
原标准起草单位包括:
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山西省电建四公司、山西多源电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山西和祥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括:
田璐、高士法、丁瑞明郝志刚、宋述停、王巳英刘晓忠、叶圣茂贺耀文、张海涛、段剑飞、杨同伟、王涛、费志刚、高全治、王曦晨。
6条文说明
本部分第条中,Q/GDW1248—2015中收集了截止2015年5月国家发布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标准中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执行的条文,各工程参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新标准的发布情况,及时更新、替代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
本部分第条和条中,增加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项目部编制表1时,除选用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外,还需识别符合工程实际的条文号,保证执行的针对性。
本部分第条中,施工项目部编制表2时,由项目总工编制,经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后执行。
本部分第条中,勘察设计单位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时,要保证与执行计划的一致性,根据计划表中摘录出的条文顺序填写,并识别条文落实的卷册号,填写表3。
本部分第条中,施工项目部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时,要保证与执行计划的一致性,根据计划表中摘录出的条文顺序填写,并梳理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相关资料,填写表4。
本部分第条中,监理项目部在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同步进行检查落实,可在相应“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注明检查落实结果;在工程各阶段监理初检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对表3、表4进行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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