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轮滑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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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轮滑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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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轮滑协会章程
中国轮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中国轮滑协会,简称“中国轮协”。
英文名称为“CHINESEROLLERSPORTSASSOCIATION”缩写为“CRSA”。
第二条 中国轮滑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轮滑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轮滑协会章程,并在轮滑领域里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中国轮滑协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 中国轮滑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轮滑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普及中国的轮滑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中国轮滑协会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轮滑协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轮滑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于轮滑运动的界定:
中国轮滑协会所管辖的轮滑运动项目包括使用各种滚轴类鞋、板等类似器材在各种场所进行的速度轮滑、花样轮滑、轮滑球和极限轮滑(滑板)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归类项目的比赛、训练、表演、培训、健身、娱乐等活动。
(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轮滑运动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宣传和普及轮滑运动知识,大力发展轮滑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轮滑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四)审定、修改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五)指导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轮滑活动,促进轮滑运动的普及提高。
(六)负责组织全国性轮滑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七)制定轮滑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指导员等从业人员的技术等级标准并组织好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审批、注册等工作。
指导地方做好相应工作。
(八)参加国际轮滑联合会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
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轮滑组织的友谊。
(九)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轮滑各类比赛。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轮滑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轮滑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对轮滑器材等相关用品、产品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对轮滑组织进行评估、审定和管理。
(十二)结合本项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轮滑事业积累资金。
(十三)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轮滑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先进。
(十四)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轮滑协会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轮滑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国轮滑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中国轮滑协会的意愿;
(四)在轮滑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1、向中国轮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轮滑协会会员证。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的轮滑协会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轮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其他轮滑团体、组织以及与轮滑运动相关的企业申请入会,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报中国轮滑协会秘书处。
(二)个人会员:
1、必须从事轮滑活动1年以上;
2、一般情况下,须向所在地单位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国轮滑协会备案后即成为个人会员。
3、对中国轮滑事业或中国轮滑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直接成为中国轮滑协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国轮滑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轮滑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轮滑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在协会单位会员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决议,积极宣传轮滑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1、单位会员入会不交纳入会注册费。
个人会员入会交纳50元入会费注册费,注册费由中国轮滑协会掌管使用。
2、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其中60%留存所在单位会员,40%上交中国轮滑协会)。
单位会员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间交纳下一年度的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有向协会义务提供场地服务的义务。
(七)单位会员有协助协会发展个人会员和代收个人会费的义务。
第十三条退会:
(一)单位会员退会必须在该年度的11月30日(含)以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该会员组织或团体有义务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二)个人会员退会必须在该年度的11月30日(含)以前向所在的单位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该会员有义务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三)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视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中国轮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各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中国轮滑协会领导机构;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必须有1/2以上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当选。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委员会代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轮滑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轮滑协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委员会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中国轮滑协会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情况,并听取汇报。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是中国轮滑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协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中国轮滑运动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由秘书处提名,经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在协会内担任一定的荣誉、名誉或特邀职务。
担任荣誉、名誉或特邀职务者,可参加协会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权表决。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速度轮滑委员会
(二)花样轮滑委员会
(三)轮滑球委员会
(四)极限轮滑(滑板)委员会
(五)器材装备委员会
(六)新闻宣传委员会
(七)科研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轮滑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职能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轮滑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规定,另行下发。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3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轮滑协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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