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理学会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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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理学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中国药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药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PharmacologicalSociety,缩写:
CNPHARS。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药理学及其相关领域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国药理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药理学工作者,为促进中国药理学科发展、人才成长、科学技术普及做出贡献;本会提倡“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团结和组织中国药理学科技工作者,为推动我国医药事业发展,维护人民健康,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和振兴国家经济深化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药理学及其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搭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强与国际药理学学术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药理学学术刊物、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3.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普及药理学及相关知识,推广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先进技术和方法,开展继续教育,促进全民药理学知识和科学素养的提高;
4.开展药理学及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专业人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推广先进技术,为企业等相关机构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承担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评价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5.组织会员对国家药理学及相关领域科技政策和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
6.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对本会设立的奖项进行评审和奖励,以促进药理学科的创新和发展;
7.利用各种合法渠道,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8.为会员提供其他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热心药理学事业,在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经营等企业和事业单位或部门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者;在读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
2.学生会员:
热爱药理学事业,有志于从事药理学及相关工作的在读大学本科生。
学生会员大学毕业后可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3.港澳台会员: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在药理及相关领域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港、澳、台药理学家或相关学科科学家。
4.外籍会员: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在药理及相关学科取得较高学术成就、对我国友好的外籍药理学家或相关学科科学家(包括华人学者和长期留学人员)。
5.资深会员:
从事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30年以上、有正高级职称的(包括已离退休)或65岁以上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者。
6.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的发展有杰出贡献的外籍人士。
7.单位会员:
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的医药企业、医院、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
第九条入会程序:
1.普通会员、港澳台会员和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学会办公室审查讨论通过,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2.学生会员: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本会会员或学校院系推荐,经学会办公室审查讨论通过;
3.资深会员: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一次性交纳规定会费;
4.名誉会员:
由学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经学会理事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5.单位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6.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和名誉会员须报中国科协备案;
7.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个人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和名誉会员);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活动信息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中国药理通讯》,优惠取得本会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5)参加本会组织的举荐、表彰和奖励活动;
6)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学生会员还享有与药理学家的网络沟通的机会,可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报考研究生信息、就业及留学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资深会员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时,享受免注册费待遇。
2.单位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取本会活动信息的权利;
4)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和技术资料;
5)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6)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或其他业务活动;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本会会员均应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1.普通会员和港澳台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3)按期缴纳会费。
2.学生会员的义务:
1)积极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2)有义务承担本会活动的志愿者。
3.外籍会员的义务:
1)支持并协助本会主办的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2)按期缴纳会费。
4.名誉会员、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的义务:
1)支持本会的决议,关心本会发展;
2)支持并协助本会的有关活动。
5.单位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籍管理
本会所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入会申请、入会手续的办理及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由本会统一颁发相应的会员证。
各类会员可以自由申请退会。
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的任期相应调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6.决定终止事宜。
7.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理事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换届更新人数,不得少于前一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议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常务副理事长人选;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11.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新一届常务理事会更新人数,不得少于前一届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胜任学会工作;
4.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特殊情况下可设专职副秘书长;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学会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督促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学会司库、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其名称为中国药理学会×××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必须为本会会员。
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
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成立、注销和变更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3.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4.社会捐赠;
5.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6.利息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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