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和对外贸易管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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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和对外贸易管制
报关和对外贸易管制
(2007-07-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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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一、对外贸易管制(进口出贸易管制)概念
01,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出发,为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理而颁布实行的各种制度以及所设立的相应机构及其活动的总称;
02,对外贸易管制基本架构
(01)海关制度;
(02)关税制度;
(03)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
(04)进出口许可制度;
(05)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06)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07)贸易救济制度;
二、我国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
01,进出口许可
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现包括:
(01)准许进出口有关证件的审批;
(02)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
(03)国家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
02,进出口许可的范围
(01)禁止进出口货物;
(02)限制进出口货物;
(03)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三、进口管理
01,国家禁止进口
(01)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02)为保护人的生命或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
(03)破坏生态环境的;
(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02,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包括:
列入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进口货物名录》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及其他各种因素停止进口的商品;
03,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许可,方可进口;
(01)进口配额限制(总量控制)
进口配额限制:
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并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等商品的进口数量直接或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
在我国进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进口配额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A,进口配额管理(绝对数量限制):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部分商品所采取的,如超出限额则不准进口的措施。
进口配额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的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
我国采取的是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方式;
B,关税配额(相对数量限制):
实行配额税率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系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配额优惠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
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
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02)进口非配额限制管理:
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各类许可证件管理;
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约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及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的进口措施。
04,货物自由进口: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
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目的。
四、出口管理:
禁止出口
01,列入由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商品;
0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03,其他因各种原因停止出口的商品;
五、出口管理:
限制出口
01,出口配额限制
在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保障最大限度的收汇,保护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01)出口配额分配管理
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按需分配的原则,经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
出口配额分配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02)配额招标管理
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配额措施。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02,纺织品出口配额限制:
对输往设限国家协议下的纺织品实行纺织品出口配额限制;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府签定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我国对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的管理,是一种被动性质的配额管理,习惯上称之为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
03,出口非配额限制管理
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的各类限制出口措施。
目前我国非配额限制管理主要包括:
出口许可证、濒临物种、核出口及军品出口等许可证管理;
六、出口管理:
自由出口
自由出口货物不受限制。
七、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制度+进出口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八、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制度
01,进出口经营权
在我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国家批准所享有的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资格,又称为对外贸易经营权;
02,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0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0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03)具备经营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0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须的进出口货源;
(0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3,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种类
(01)各类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02)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工贸公司;
(03)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04)有权自营进出口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
(05)有权自营进出口的各类内资(国营、集体、私型、合作)生产型企业;
(06)租赁进出口公司;
(07)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08)从事国际承包工作和劳务合作的国际合作公司;
(09)其他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和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单位;
九、对外贸易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01,经营范围:
国家允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具体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它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企业在经营对外贸易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可,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方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02,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制度
(01)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授权一些公司代理某种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它们的区别在于,根据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所承诺的,国营贸易是可以一直保留下去(除非另有规定,如:
植物油),而指定经营则是需要在谈判结果中所承诺的时间内取消;
(02)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3,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
(01)在加入WTO三年后,我国将取消对外贸易权管制,对所有在中国的企业经过注册登记后都可以获得对外贸易权,但国营贸易除外;
(02)在加入WTO三年后,每年调整和扩大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企业清单,并最终取消指定经营制度;
十、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01,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02,其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03,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每年会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该目录所列的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
国家对这些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
04,对于法定以外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关系人自行决定;
05,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
(0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0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0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十一、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01,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结汇、用汇。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
02,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
具体做法是: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海关凭此接受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
03,我国对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
具体做法是:
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凭盖有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连同报关单向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核销;
十二、贸易救济措施
我国在成为WTO成员国后,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我国外贸管制主要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四、进口废物管理;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六、进出口药物管理;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八、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
九、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十、其他进出口管理;
01,音像制成品进口管理;
02,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
03,核出口管理;
04,化工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05,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06,出口文物管理;
07,兽药进口管理;
08,无线电设备进口管理;
09,进出境现钞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实施目录管理和分级发证制度。
01,进口许可证管理
(01)进口配额管理(限制商品数量);
A,进口配额机电产品;
B,进口配额一般产品;
(02)进口非配额管理(限制商品种类);
02,出口许可证管理
(01)出口配额管理(限制商品数量);
A,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B,出口招标管理;
出口配额有偿招标管理;
出口配额无偿招标管理;
C,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管理;
(02)出口非配额管理(限制商品种类);
03,一批一证制度
《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即许可证件在其有效期内只能对应同日同运输工具的同批进口或出口货物作一次性报关使用;
04,非一批一证制度
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其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01,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
02,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并调整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并以签发各类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目录管理;
0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对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国家均应给予许可;
04,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重要工业品自动许可证明》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我国对机电产品实行分类管理。
01,禁止进口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旧机电产品;
02,限制进口
(01)配额管理:
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商品;
(02)非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
光盘生产设备;
(03)特定管理:
列入《特定产品目录》商品;
3,自动许可证管理
列入《自动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机电产品;
四、进口废物管理
01,废物系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02,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
03,废物进口单位或利用单位应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才可组织进口;
04,《进口废物证书》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01,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或制定《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明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进出口限制管理的行政行为;
02,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应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03,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的进出口均应事先申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01,我国对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
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放射性药品、进出口医疗用毒性药品以及进出口一般药品;
02,对《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应事先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并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03,对《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也应事先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并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04,放射性药品的进出口业务应由指定的单位办理;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
05,对毒性药品的进出口,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批准进出口文件,海关凭以办理进出口手续;
06,除上述特殊用途以外的其他药品,即一般药品,在进出口前,均需申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凭以办理进出口手续;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0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是由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及国境卫生监督等三个方面的职能构成,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即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
02,对列入目录的货物进出口时,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入境通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通关单》,海关凭以验收;
八、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
01,对出口输往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定国家的纺织品,我国被动配额管理。
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议的有:
美国、加拿大、土耳其、欧盟;
02,对于出口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织品及其制品,我国均需进行出口数量自我限制,这类商品需经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出口;
九、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01,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
02,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03,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批件(含加工贸易);
十、其他进出口管理
01,音像制成品进口管理;
(01)国家实行进口管理的音像制品有:
录有内容的录音带;
录有内容的录像带;
其他已录制磁盘;
照片;
激光唱盘;
视盘及其他已录制光盘;
其他已录制媒体等;
(02)国家对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03)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音像制品进口工作;
02,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
(01)我国对进口民用爆破器材实行进口审批制,海关凭《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办理进口验收手续;
(02)对出口民用爆破器材实行出口许可制,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收手续;
03,核出口管理;
我国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的出口许可制度,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出口许可证》或《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以验收;
04,化工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01)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海关凭以验收;
(02)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签发《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以验收;
05,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农药登记证明管理目录》的非用作工业原料的农药进出口时,应先申请《进口农药登记证明》或《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以验收;
06,出口文物管理;
(01)必须由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部门进行出境鉴定;
(02)经鉴定准予出境的文物,由执行鉴定任务的机构加盖1994年版火漆印:
下方编号“A”字头为文物经营单位的外销文物;“B”字头为私人携带出境文物;“C”字头为依法经批准的超限文物;
07,兽药进口管理;
申请进口兽药,人畜共用兽药,应先向口岸兽药监察所报验;
08,无线电设备进口管理;
进口无线电设备,应先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海关凭此验收;
09,进出境现钞管理;
(01)进出境现钞包括:
人民币、外币;
(02)对外币现钞进出境时,应凭外汇管理局核发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03)对人民币进出境时,应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的批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04)外币现钞进出境仅限在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深圳口岸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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