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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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
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
篇一:
编号:
银信企贷动质字第08371---001
质权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出质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以下简称债务人)向(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借款,向甲方申请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乙方愿意作为出质人,提供其所合法拥有的动产作为质物,为甲方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提供担保。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以下各条款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质物
一、乙方提供的质物为乙方所有的,详见《质物清单》。
二、质押商品价值不低于所担保的借款总额的%。
低于%的,视为乙方违约。
质押物的价值以厂家开立的增值税发票所列单价为准。
三、经甲方同意,质物可以变更,即由新的质物替换原质物。
乙方提供的质物为其代理的新型手机产品(出厂日期不超过30天),由于手机存在跌价风险,乙方承诺每个批次的质物入库后60日内应有乙方认可的新质物将原有质物置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双方约定,质物变更以新的《质物清单》为准,本合同条款对新的质物均有效,双方不需要签订新的。
四、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及于《质物清单》所列质物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有权收取上述质物之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上述孳息或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折价、拍卖、变卖之价款,应当先充抵收取费用。
五、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及于质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一般损害赔偿金、国家征用补偿金、质物毁损后的残骸、质物变卖之价款。
六、《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七条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
甲方依照主合同为债务人提供的融资担保。
二、本合同的主合同为:
甲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银信企贷担字第08371---001号《借款担保合同》。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期限
一、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主合同而产生的质权人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质权人履行代偿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及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等。
二、上述债务超出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净收入的部分.乙方自愿与债务人、其他担保人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不因甲方持有债务人或其他任何人为主合同项下欠款提供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任何影响。
四、质押担保的期限为:
从甲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日起到甲方履行代偿责任、实际支付代偿费用之日起算(如连续多笔支付代偿费用为最后一笔支付费用之日起算)两年。
第四条质物的移交、保管和提存
一、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质物交由甲方保管。
保管地点为郑州市路号。
所有入库货物均为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甲方保管。
三、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
因甲方过错导致质物毁损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质物意外灭失及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质物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以甲方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委派的人员保管质物,甲乙双方共同保管质物。
经甲方保管人员同意,乙方方可提货。
五、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将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一、若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或因债务人违约甲方按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出现时,乙方同意:
甲方有权直接采用以质物折价抵偿或者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
碍。
三、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押担保范围债权数额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补偿。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前处分质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
2、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三、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若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期限或提前清还债务款项,应将质物及有关权利凭证返还给乙方。
七、依法或依据本合同,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或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二、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乙方同意.乙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三、乙方的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质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四、因发生第三人损害赔偿、国家征用补偿等情形.乙方所获赔偿金、补偿全应当作为质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有关部门提存,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五、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六、在甲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使甲方质权免受侵害。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
等;
2、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增减、股权变动;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4、质物权属发生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八、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质物及有关权利凭证。
九、依法或依本合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或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险、查勘、鉴定、评估、登记、运输、提存、过户、诉讼与非诉讼、律师服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构成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三款的;
2、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碍甲方实现债权、质权;
3、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4、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虚假陈述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5、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三、出现上述违约事项,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l、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
2、要求乙方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担保;
3、要求乙方按照违约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4、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债务人出现主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物移交于甲方之日起生效;需办理质物登记的,自办妥质物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之地位
一、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无论主合同是否被认定部分或全部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二、出质人(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出质人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出质人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行为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质权人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附件
一、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一:
《质物清单》
附件二:
《入库单》
附件三:
《出库单》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在作如此陈述时,已经完全通晓、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每一条款的内容。
二、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划线部分,并对此无任何异议。
三、自己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质物为共有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已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五、甲方与债务人如协议变更主合同,除转让主债权、增加债务金额和展期需通知乙方外,其他任何变更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也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在此完全接受变更内容。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篇二:
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标准)
抵押反担保合同(动产-双方)
合同编号KR反担保[20XX]:
第号
合同签定地:
合同签定日期:
二○○九年月日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XX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及抵押权人与
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定的KR委担[20XX]第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向支
行万元(大写)人民币借款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抵押权人的合
法权益,现抵押人以其所有的位于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以下称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
抵押权人、抵押人为了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担保抵押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担保抵押权实现无障
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抵押权人):
XX担保有限公司
2、乙方(抵押人):
3、抵押物:
乙方所拥有的位于北京内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贷款行:
指银行
5、主合同:
指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
6、委托保证合同:
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KR委担[20XX]第号《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特别是抵押权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动产抵押反担保。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且以动产抵押的形式将本合同第三条(抵押权利的内容)记载的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履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抵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为乙方所拥有的位于北京动产。
2、抵押物状况描述(详见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的价值应当与甲方的要求相匹配;抵押物的发票价值为万元人民币,目前净值万元,抵押率%,但是,前述关于抵押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
1、清点:
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的所有有关法律文件交由甲方占管。
2、登记:
抵押物依法需经有关部门登记认定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第五条乙方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借款人向贷款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总额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
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XX担保公司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唯一抵押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2、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2、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当借款人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以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
投保期限应长于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
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
投保的财产如发生灾难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2、抵押期间,乙方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
3、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4、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
押权的任何情况。
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
承担。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借款人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2、主合同贷款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借款
人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借款人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贷款到期前三个月,已经证明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
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KR委担[20XX]字第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5天内,未受借款人清偿的;
6、甲方请求借款人提供补充反担保,借款人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抵押物的价值减少,借款人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
9、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
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应由甲、乙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有关
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公证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确认:
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借款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乙方保证:
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并持有该证书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抵押物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
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价值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其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价值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抵押价值总额5%的
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篇三:
质押反担保合同
质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
质权人(甲方):
住所:
出质人(乙方):
乙方一:
乙方二:
乙方三:
借款人(丙方):
住所: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编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与(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现乙方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及其财产权利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物
乙方以其有处分权的下列第项财产及财产权力质押给甲方:
机器设备
机动车辆
其他财产
质押反担保的财产详见第十八条质物清单: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打“√”的为选定项)。
第二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质押反担保范围为:
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款项;丙方因向甲方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二、丙若方未履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并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均有权立即将乙方所提供质物折价低债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用于直接清偿丙方所欠贷款人债务。
第三条质押反担保期间
质押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合同的有效性
一、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
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二、无论甲方对丙方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反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反担保质押期间,第三人对质物所有权、处分权或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质物发生权属争议、发生或即将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保险人。
三、质物存在共有产权关系的,乙方保证已告知质物其他共有人,并向甲方提供共有人同意合同项下质押行为的书面证明。
四、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质物权属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未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存在其他任何的质押、留置和债务承担。
五、乙方已清楚地了解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丙方借款的实际用途。
六、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已得到其他董事会或相应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符合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律、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乙方不得以此
为由对抗本反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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