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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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计算公式: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个税起征点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个税起征点:
现行起征点20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案例: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2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200—3500)×10%—105=265(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及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个税缴税方法。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
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
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
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
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
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
11500×3%=34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个月),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工资薪金、年终奖所得以前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含税收入级距
全月不含税收入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说明
1
不超过500元
不超过475元的
5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两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超过58,375元至70,375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工资薪金、年终奖所得适用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级数
全月含税收入级距
全月不含税收入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说明
1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1,455元的部分
3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根据新税率算出来的无效年终奖区间(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无效区间
说明
1
不超过1,500元
3
0
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
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升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
二是各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18,001-19,283.33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54,001-60,187.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108,001-114,60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420,001-447,50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660,001-706,538.46
7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960,001-1,120,000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20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前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说明
1
不超过5千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
超过5千元到1万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级数
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不含税应纳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说明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
超过1.5万元到3万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2.每次收入额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级数
每次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说明
1
不超过2万元的
不超过1.6万元的
20
0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2
超过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
超过1.6万元至3.7万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其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颁布时间:
2011-6-30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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