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领导陪餐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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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陪餐制度
学校领导陪餐制度
依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上级相关要求,为让在校学
生吃得舒心,家长放心,保证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升食堂饭菜质量和
服务水平,保障学生在食堂的饮食安全,拟定我校餐厅学校领导陪餐制度,
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
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1、陪餐领导按值班表准时到餐厅陪餐,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并负责维
持食堂学生就餐序次和纪律。
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状况的检查,如期通
报检查状况。
2、陪餐领导必定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第一检查食品卫生,其次负
责对所食吃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议论,并对食堂卫生环境、
从业人职工作状况等进行督查。
3、陪餐领导要检查食堂所有餐具可否消毒、可否严格履行饭菜留样管
理规定,对不吻合餐饮管理规定的状况应当马上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
员及时整改纠正,并督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用相应措施。
4、陪餐领导当餐食用食品10分钟后无不良反响,应在登记表中以高
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填写当天日志,并做好陪餐记录;若有不适状况
反响,迅速上报餐厅分管领导和校长,同时抽调餐厅工作人员,迅速阻拦
其他人不得食用,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追踪观察。
5、陪餐领导陪餐时要高度的责任心,以保证广大师生的就餐安全,否
则,一旦出现食品中毒等安全事故,将严格追究陪餐人员责任,并依照相
关规定履行。
6、陪餐领导及时发现收集就餐学生的建讲和建议,为学校食堂发展献
计献策,努力改进学生就餐质量。
附: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全文)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督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推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行学历教育的各级各样学校、少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经过食堂供餐也许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供给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推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督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买、储藏、加工、配送、供餐等重点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系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睁开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管理系统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一致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督查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对付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当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系统建设。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议论核查;指导、督查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平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除掉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展动工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督查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纪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誉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核查,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相关部门睁开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检查办理。
第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睁开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供给营养指导,提议健康饮食理念,睁开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
员培训;指导学校睁开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睁开相关疫情防控办理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致使人身损害的人员。
第十条地区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职责也许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睁开地区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激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依照不同样年龄阶段学生的饮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睁开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督查检查
的重点,如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睁开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地区内学校睁开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推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如期组织睁开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中小学、少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少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体系,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建议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响。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装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少儿园装备营养专业人员也许支持学校邀请营养专业人员,对饮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行科学配餐、饮食营养等理念。
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相关要求,如期接受培训与核查,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本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督查。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依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宣告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样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就地取材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少儿园应当每周宣告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睁开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授课内容,经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睁开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中小学、少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议论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进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中小学、少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商场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获取赞同,并防范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食品采买、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要事项上,应当以合适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也许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加权、选择权、督查权。
学校应当畅达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的建议、建议。
第二十二条激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依照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供给服
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推行营养改进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也许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也许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招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获取食品经营赞同、能肩负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优异的餐饮服务单位也许吻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也许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益和义务,肩负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
承包方也许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督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获取食品经营赞同证,严格依照食品经营赞同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明显地址悬挂也许摆放赞同证。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吻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马上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潜藏风险的,应当马上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照规定拟定并履行场所及设施设施冲刷消毒、维涵保养校验、原料采买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冲刷消毒、食品增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履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取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明显地址进行一致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优异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衣着干净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想系统,如实、正确、完满记录并保留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想。
激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收集、保留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拥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齐整,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照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装备相应的设施设施,并装备消毒、换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冲洗以及办理废水、存放垃圾和荒弃物的设施也许设施。
就餐区也许就餐区周边应当设置供用餐者冲刷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储藏、摆设、转运等设施设施应当如期保护、冲刷、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如期冲刷、校验。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拥有合理的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防范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也许半成品交织污染,防范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依照相关要
求设置专间也许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采买食品及原料应当依照安全、健康、吻合营养需要的原则。
有条件的地方也许学校应当推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买制度,签订采买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增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正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也许生产批号、保质期、进
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留限时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保证质期的,保留限时不得少于二年。
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留限时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采买食品及原料,应当依照以下要求查验赞同相关文件,并保留加盖公章(也许签字)的复印件也许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买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赞同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商场、便利店等)采买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赞同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买的,应当查验并保留其社会信誉代码也许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买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保留由市场创立者也许经营者加盖公章(也许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买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买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查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禁止采买、使用以下食品、食品增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高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增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混淆也许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增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也许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也许未经查验也许查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吻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增加剂以及消毒剂、冲洗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也许不吻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增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状况的,不得加工也许使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供给蔬菜、水果以及依照国际常例也许民族习惯需要供给的食品应当吻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买、储藏、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少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
工制作四时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萌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省、自治区、直
辖市食品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能够结合本质拟定当地区中小学、少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依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藏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圆满,并如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也许高出保质期的食品。
储藏散装食品,应当在储藏地址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也许生产批号、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用于保留食品的冷藏冷冻设施,应当
贴有表记,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也许专用操作区,拟定并在明显地址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防范食品碰到污染。
食品增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留,依照相关规定做到表记清楚、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
煮透。
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依照相关规范采用热藏也许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状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完整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
料、半成品也许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表记上明显区分,
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干净。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也许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
应当洗净、消毒。
第四十条中小学、少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
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查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
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留48小时以
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
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
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
食品依照相关规定留样。
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当吻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荒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除掉,并依照环保要
求分类办理。
食堂应当设置特地的餐厨荒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表记,依照规定收集、存放
餐厨荒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依照规定交由吻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
也许餐厨垃圾办理单位办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用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赞同进入食品办理区。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冲刷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经过视频也许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激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本源、采买、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督查。
第五章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获取食品经营赞同、能肩负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优异的供餐单位。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也许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益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纪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供给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查验,并在供餐合同(也许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办理方式。
第四十八条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
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齐整。
第四十九条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察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留条件。
不能够即时发散的,应当依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藏。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检查与应急办理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办理方案。
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也许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马上采用以下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督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致使或赞同能致使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施设施和现场,并依照食品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要求采用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看守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办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检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知状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办理,督促学校采用有效措施,防范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方案的,教育部门应当马上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依照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检查办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办理,并对与事故相关的因素睁开流行病学检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督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沟通行病学检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结果及其检查办理状况由食品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宣告和讲解。
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依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一致宣告制度的规
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宣告体系,主动关注涉及当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
除由相关部门一致宣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正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宣告
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
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也许未按规定拟定、推行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也许供餐单位)未查验也许保留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创立者也许经营者的社会信誉代码也许身份证复印件也许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恩赐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也许供餐单位)采买、
储藏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恩赐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少儿园食堂(也许供餐单位)制售
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也许加工制作四时豆、鲜黄花菜、野生蘑
菇、萌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恩赐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也许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恩赐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纪状况,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恩赐相应的处分。
推行营养改进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
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恩赐警告也许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恩赐降低岗位等级也许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恩赐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知道也许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低质也许不合格而采买的,也许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招标和物质采买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也许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也许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受到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责也许不按规定报告、不采用措施办理也许办理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
以下状况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恩赐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蔽、捏造、破坏、转移不合格食品也许相关凭证,闪避检查、使检查难以进行也许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用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品中毒形势扩大,也许未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中毒检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对于出现重要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也许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
谈,并依法提请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督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督查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地区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恩赐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供给就餐服务,拥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给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供给者。
供餐单位,指依照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供给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买、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冲刷消毒等与餐饮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迫、粉碎等方法现场加
工制作的供花销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
配成的饮料。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赞同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也许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校校的食品安全,能够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推行管理。
对供给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能够参照本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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