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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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附1:
河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我省党政机关、窗口行业、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等各行业均可开展。
创建活动由团组织牵总,以行业为主,制定创建标准,实施考核评价,兑现奖励措施。
第六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坚持以职业文明为主线,以基层现代化管理为规范,以基层单位青年集体创建为主要途径,形成创建、考核、评价、表彰的完整机制。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在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内容与形式统一、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5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
第八条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第九条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第十条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十一条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第十二条重视和发挥青年的作用,共青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第十三条环境整洁优美,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本行业、系统中居于领先地位,争创活动成效显著,得到了本单位党政领导的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三章申报评选
第十四条青年文明号必须在创建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
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
第十五条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事迹突出,真正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各行业(单位)的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要由申报集体所在的团市委和同级行业部门党委(行政)部门共同考核、择优推荐,省各行业系统的直属单位由申报集体的主管部门和所属团委共同推荐,经行业系统创建组织和团省委共同研究审批。
第十七条对创建活动已经启动的行业,团省委每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全省尚未启动而基层单位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每年由团省委根据各市团组织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对于创建活动已经启动,但多年不予表彰的行业也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
第十八条省级青年文明号每年评选一次,各市、行业系统每年11月份集中申报,12月份统一审批,并由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集中发文命名表彰。
特殊情况的青年文明号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命名,但必须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总量控制。
第十九条省级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制度。
新申报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必须参加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组织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重新申报的青年文明集体负责人,将由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分批组织培训,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变更后,号长必须参加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推荐申报,年初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团省委协商初步意见,确定重点培养联系的省级青年文明号。
年终,根据创建情况,经团省委和行业部门同意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十大青年文明号标杆”和“河北省十佳青年文明号号长”每两年评选一次。
由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专门召开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当场产生。
当选“河北省十大青年文明号标杆”的集体,优先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二条青年文明号评选实施公示制度。
青年文明号申报单位必须自申报之日起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布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情况和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包括团组织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
申报哪一级的,就公布哪一级的监督电话。
自行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天,对未公示的申报集体,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资格。
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集中公示。
主要方式是在新闻媒体及青年文明号网站上集中公布青年文明号申报单位名单,公开接受社会评议。
集中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五天。
第四章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
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每年组织各市、省各行业(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成员单位对省级文明号进行联查,在基层创建集体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对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以此作为省级青年文明号年度认定的依据;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登陆河北省青年文明号网站(,,年度内活动信息(须附活动图片)无信息上报的将取消省级青年文明号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市、省各行业(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要以《河北省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为基本的参照依据,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创建工作实际,按照行业管理的规范化要求,制定本地、本行业青年文明号检查考核的量化标准,按照这一标准,以定量打分为评价方式,以听汇报、查阅资料等为考核方法,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创建组织、制度、环境、措施等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考核评价,切实提高检查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客观性、可操作性。
第二十五条考核方式。
团组织独立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的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由所在的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省各行业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由省行业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协调相应的市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省行业直属的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可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省直团工委组织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组可吸收青年文明号监察员、社会监督员、新闻单位、群众代表等参与,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检查组的每个成员都要按照《河北省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对被检查单位逐项打分,将每个人所打的分值加权平均,得出该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在此基础上,排定位次。
对全国青年文明号,也进行量化打分考核。
第二十六条考核办法。
《河北省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为百分考核制,80分为达标分。
根据基层单位的得分和排位情况,分别予以考核处理。
各行业制定的《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可相应参照执行。
1、硬淘汰。
对在检查中,证实存在《标准》所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目和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予以硬淘汰。
按照主管权限,由实施检查的市或行业部门向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提出报告,经同意后,取消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省。
2、末位淘汰。
对在检查中,分值高于60分,但列本地区、本行业倒数第一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予以末位淘汰。
按照主管权限,由实施检查的市或行业部门向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提出报告,经同意后,取消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省。
3、黄牌警告。
对在检查中,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
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予以黄牌警告,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并由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发出通报。
次年度检查达标的,取消黄牌警告;检查仍不达标的,按照主管权限,由实施检查的市或行业部门向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提出报告,经同意后,取消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省。
4、自动摘牌。
青年文明号集体由于35周岁青年职工比例不足50%,或领导班子成员均大于35周岁,单位合并、撤消等自然原因,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时,按照主管权限,由相应的市或行业向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提出申请,予以摘牌,并视情况由省创建活动组委会颁发纪念证书。
5、重新认定。
青年文明号评选具有连贯性,经考核达标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由团省委独立或联合相关行业重新认定;经考核达标的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直接申报参加国家级青年文明号重新复核,不再参与省级重新复核,并相应摘除省级以下(含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省级青年文明号档案管理制度,各行业对省级和国家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创建、申报、考核、命名、奖励等基本情况都要建立档案,要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申报集体对创建活动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
省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通过团市委和各基层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组委会重新申报,经考核确定,对不符合条件、未达标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九条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由团省委会同行业部门共同复查、考核,对考核一次不合格的出示黄牌,限期整改,到期不达标的,取消重新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
第三十条省各行业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每年必须对本行业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给予摘牌处理并予以通报。
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则采取统一安排、随机抽查、日常监督等方式监察,对查出问题的单位结合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每年的8月定为“河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月”。
第三十一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
正在争创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凡获得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窗口行业要坚持上岗佩带“青年文明号为您服务”字样的绶带或具有明显“青年文明号”字样的证牌(团员要统一佩戴团徽);要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明确服务内容,兑现服务承诺。
第三十二条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
铜板底;
2.字体:
“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
“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他字体为黑色;
4.落款;共青团河北省委河北省XXXXX(省行业厅局),首次发牌时间;
5.牌匾尺寸:
全国级为650mmX400mm,省级为560mmX350mm,市级及以下为480mmX300mm。
牌匾由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三十三条实行省级青年文明号社会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凡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特别是窗口行业,要向全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监督检查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凡省级青年文明号因自然条件不符合青年文明号有关规定的,则自动撤销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由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为该集体颁发纪念证书,并收回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三十五条凡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创建不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考核标准条款的,由省创建组委会办公室提出黄牌警告,凡发生下列否决因素之一者,经核实,取消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并摘牌:
(1)本集体中有严重违法、违纪事件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4)窗口或服务行业没有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实行承诺服务,或没有严格兑现承诺服务内容,造成社会强烈反映的。
第三十六条撤销河北省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地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操作实施。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团省委将分别同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行业,每年联合表彰一次,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集中授牌。
第三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创建的基层单位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要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
要大张旗鼓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积极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认真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住房、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的奖励序列,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各行业(单位)要把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作为优秀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
第四十条连续两年在本行业、本地区年度检查中排名第一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可直接纳入了河北省“十大青年文明号标杆”候选单位序列。
该集体的负责同志可直接列为河北省“十大青年文明号号长”的候选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尚未制订青年文明号标准、管理、奖励政策的行业,要尽快结合本行业特点制订相关措施,并报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省级青年文明号由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会同组委会成员单位共同授予,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不能自行授予青年文明号奖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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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青年 文明号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