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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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X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准时掌握和消退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削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号令)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XX]206号)
《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我县辖区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主要原因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
(一)救援组织体系
在X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各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气组成。
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既是县政府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专项指挥部;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工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气由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气组成。
(二)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
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县长助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打算事项,准时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状况和提出建议;
(2)牵头组织支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做好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4)负责督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5)负责牵头组织支持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预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X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办公室组成:
主任: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
副主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
成员:
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股、室组成
(1)局办公室:
负责向县政府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且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并担当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负责事故报告、统计,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打算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3)法规股:
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质询。
(4)财务室:
负责应急救援经费支配。
2、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订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
(3)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4)提出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简称指导协调组)建议;
(5)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发生特种设备特殊重大事故,准时报告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指导协调组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派出指导协调组,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县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组织专家参与救援,供应技术支撑。
(四)相关部门职责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县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统一行动、亲密协作。
各部门职责如下:
1、县安监局
负责设备事故现场的危急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县公安局
负责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3、县财政局
负责保障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经费。
4、县卫生局
负责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5、县环保局
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急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6、县建设局
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县交通局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急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急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二)预防措施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对特种设备重大危急源,使用单位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专心实施;
(2)设立特地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准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持证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2、县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准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三)预警信息采集
县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觉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
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气的作用,准时把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急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精确、快捷、高效。
预警行动
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时,县政府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预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难;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难性事故。
县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准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根据预案做好应急预备;要准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应急响应
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马上报告县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状况下,直接报告上级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
(2)县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需马上逐级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
(3)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必需马上报告县政府。
(4)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
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马上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作县人民政府依据事故级别启动响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准时有效掌握事故危害时,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取得县政府同意后应当马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依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难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难,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协作、支援救援工作。
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急区域,开拓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对事故危害状况的初始评估。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状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状况等。
(3)探测危急物资及掌握危急源。
依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快速绽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急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准时有效地掌握事故的扩大,消退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难。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应当依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急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急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
准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削减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
依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坚决快速地划定危急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急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快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连续和环境的污染。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事故现场应当开拓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6、群众的安全防护
依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四周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7、社会力气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县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支持、协作并供应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8、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9、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依据应急救援实际状况,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掌握;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退;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需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严重损毁、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事故救援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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