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匹狼终端店铺处罚管理办法修订2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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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终端店铺处罚管理办法修订214
《终端店铺稽核处罚明细表》
违规细项描述:
罚款金额
备注说明
第一章:
警告,须立即进行改正
第一条:
公司配发应季物料没有按正确方法使用
指导
第二条:
店铺导购员制服不够整洁,平整
警告
第三条:
人员站位、行为举止不正确,上班时间闲聊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警告
第四条:
橱窗/模特、组合出样的服饰搭配为非应季、并存在明显不和谐的情形
提醒
第五条:
店铺有安装背景音乐系统或电视,但未播放店铺专用音乐或播放不合适的音乐或视频
提醒
第六条:
室内温度、气味、光线不适当
提醒
第七条:
导购员没有佩带统一工牌,并端正配戴于左胸前
提醒
第八条:
店铺导购员制服有污损
提醒
第九条:
导购人员未化妆(包括画眉毛、涂唇膏、体现腮红等)或化妆过浓不符合标准
提醒
第十条:
道具的摆放不符合规范
检查跟进
第十一条:
收银台、橱窗背景画画面制作模糊、不规范,粘贴不平整,有褶皱、起泡、边角翘等
检查跟进
第十二条:
家具狼头脱落、丢失
检查跟进
第十三条:
卫生不达标
检查跟进
第十四条:
授权期已满,且尚未补办授权书
500
第二章:
罚款,须进行整改
第一条:
上班时间人员在
店堂吃零食的
100元
店堂吃饭的
500元
仓库煮饭、吃饭的
300元
店铺煮饭的
1000-2000元
第二条:
公司配发应季物料未及时更换使用
经销商未及时更换
200元
代理商未及时配发
1000元
第三条:
店内POP、A4坐牌、看板等残缺污损没有及时更换
200元
第四条:
店铺导购员没有穿着统一制服(先沟通了解,店主未参与经营则不参与处罚)
300元
第五条:
店堂内灯具损坏未及时更换,损坏达到三个罚款,按损坏个数计
100元/个
第六条:
试衣间有杂物污渍,无拖鞋或有拖鞋但摆放不整齐,衣挂脱落,门闩故障未及时维修等
300元
第七条:
半模、全模没有使用公司统一配发的,按个数进行罚款
500元/个
第八条:
试衣镜、门面及橱窗玻璃破损
100-1000元
第九条:
模特、狼标破损,没有进行及时更换,按破损个数进行罚款
500元/个
第十条:
出样模特光脚或未搭配七匹狼鞋子陈列
模特没穿鞋
200元/个
模特双脚穿不同款式鞋子
200元/个
第十一条:
店铺地面有明显脚印、污渍、纸屑
0-100元
第十二条:
所有后场环境
洗手间
杂乱,有明显异味
200元
仓库
400元
第十三条:
收银台上杂乱,随意粘贴纸张或放置不相关物品
警告-200元
第十四条:
试衣间内没有配置必要设施(试衣凳、衣服挂钩等)
检查跟进-300元
第十五条:
店铺门头脏、门面有“小广告”等没有及时清洁、清理
清理过但未清理完整
100元
没清理过
300元
第十六条:
天花板、橱窗、柱子、镜子、墙身、货架、层板有垃圾、蜘蛛网及墙角长期未清理而留滞污垢的
300元
第十七条:
店堂内外使用手写招聘、促销广告并随便乱张贴等
300元
第十八条:
卖场在货架下方、收银台后等处堆放货品及其他无关物品
专厅
0-300元
专卖店
500元
第十九条:
仍在使用公司通知严禁使用的宣传品及其他物料(私自将公司宣传品及物料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0-1000元
第二十条:
收银台背影画、形象画未按公司统一要求更换为当季画面
县级市及镇级
500元
地级市
1000元
省会
1500元
第二十一条:
店铺内外的广告宣传画没有及时更新、制作及使用严重不规范
5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
为节省电源,店铺内不开筒灯或射灯致使店堂照明度不符合日照情况,光照明显不充足
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未使用公司统一衣架、裤架或衣架、裤架形态不统一的
500--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在经营过程中因未提供良好服务,导致顾客向总公司投诉,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100-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在经营过程中因未提供良好服务,导致顾客严重投诉的,且造成恶劣影响(如媒体介入、媒体曝光、工商罚款)
1万—10万元且承担相关处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销商假冒顾客向公司投诉、退货的
5000元
第二十七条:
陈列不符合公司标准,严重影响品牌形象的
2000-10000元
第二十八条:
非折扣店,但过季商品和应季商品的出样比例严重失调
5000-10000元
第二十九条:
店铺没有电脑,欺骗公司验收和政策支持的
5000元
第三十条:
不按照公司发布的应季橱窗陈列标准进行陈列或橱窗闲置
5000元
第三十一条:
家具
非同一代家具或非同一形态家具
1万
使用非公司家具(非竞争对手家具)
2万
使用主要竞争对手的家具
3万
第三十二条:
使用竞争品牌道具
1000-5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向其他不合格网点及公司取消经营资格的网点供货的行为,按供货次数罚款
5万元/次
第三十四条:
经销商向其他经销商供货的,按次数处以双方经销商罚款
3万元/次
第三十五条:
经销商向非所属代理商进货的,按次数处以代理商、经销商罚款
3万元/次
第三十六条:
没有及时按照公司规定的政策执行而给公司造成潜在影响的或给公司直接造成影响的
1000以上直至取消所有激励政策
第三章:
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处以罚款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一条:
门头及店铺内的狼头遗失或破损未更换、没有粘紧或位置不正确等
5000元/个
第三条:
门头狼标、字体、门柱、仿石雕狼头及板材安装不规范
5000元/项
第四条:
天花板未按公司统一装修格式制作
10000元
第五条:
地板用材和铺设不符合公司标准
10000元
第六条:
试衣间未按公司标准制作
1000-5000元
第七条:
橱窗、模特地台未按公司统一标准安装
10000元
第八条:
收银台形象框、画框未按公司要求合理制作安装
10000元
第九条:
墙纸粘贴质量未达到公司要求:
粘贴不平整、起泡等
10000元
第四章:
取消激励政策并处罚款,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一条:
虚报店铺家具数量,将多余家具转到其他地方使用,取消所有激励政策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2000-5000元,并扣回支持金额
第二条:
虚报店铺面积,骗取公司更大政策支持,取消所有激励政策,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10000元,并扣回支持金额
第三条:
从第三方渠道购买七匹狼集团产品(鞋/袜/配饰)的
5000元以上
第四条:
未经公司认同擅自将价格标签拆除、提高商品零售价格,处以罚款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30000元
第五条:
未经公司认同,擅自降低当季商品零售价格,形成恶性竞争的
30000元以上
第六条:
监察部及市场督导人员下店巡查,店铺人员拒绝配合并不让拍照的
50000元以上
第七条:
未经许可,使用公司商标自制产品、促销品的
50000元以上
第八条:
代理商未按照公司规定,擅自提高零售价以供货折扣提供给经销商的
1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店内销售非许可七匹狼系列产品,处于罚款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3万元以上
第十条:
店内销售非七匹狼产品,处以罚款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5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店内销售假冒产品,处以罚款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8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禁止拍照
1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店铺消亡未及时向公司报备
1万元
第五章:
其他
第一条:
装修、陈列方面参照时时标准
第二条:
未按要求及时跟进及虚假跟进反馈
1000元以上或原标准双倍罚款
第三条:
违反营销政策事项参照营销政策处罚标准
第四条:
黑网点未及时向公司提报审批计划
3000-10000元
【附】:
①【市场督导人员】以此表对应的项目进行处罚;【店长/店主】对照此表作自检自评,②问题点用电子照片辅助记录存档;③所有的问题点均应向店主当场说明,后将该表单寄总代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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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七匹狼 终端 店铺 处罚 管理办法 修订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