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往来帐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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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往来帐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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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往来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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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往来帐表格
篇一:
供应商往来确认模板
与往来金额确认
一、往来截止时间:
二、货未送齐合同明细及金额:
元
三、货齐已开票未付款合同金额:
元
四、货齐未开票合同金额:
元
五、已付款未开票金额:
元。
综上,
公司有元已开票,我司未付款;元发票未开具。
如上述金额无误,请确认盖章,谢谢!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有效。
篇二:
供应商往来对账管理
供应商往来对账管理
一、总体规划
(一)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往来账的对账工作行为,及时向供应商收回应收账款和清理应付账款,确保应收账、应付账明细表的准确性,企业财务管理中心经研究后,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可用来指导各下属单位财务部与供应商每月的对账工作。
二、供应商往来对账的准备
(一)供应商档案的管理
各下属单位财务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在系统中的编号、单位全称、单位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地址、业务员姓名、主要经销品种等信息。
如果供应商资料发生变更,各下属单位财务部应及时取得变更依据(工商证明等)并进行更新。
(二)合同条款执行的监控(涉及到各种应收费用的确认、收取等)
各种应收费用的入账必须有书面依据(合同、协议等),应及时与供应商的相关业务员进行确认,并要求供应商及时入账。
若有异议,请供应商及时与下属单位的采购部或财务部结算组协调处理。
三、往来对账过程管理
(一)应收、预付、应付科目明细账的核对
每月财务结账后,及时通知供应商前来核对应收应付账,并出具《对账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找原因,并通知相关人员调整。
1.未达增值税发票:
应及时查找未入账增值税发票的去向,及时处理或退票,若是增值税发票中有而进货单中没有相应的型号数量,要求供应商提供我方的已验收证明,以便企业采购人员及时补订单;若是型号或单价有误,可及时退换票。
2.未开单据的折让部分,要求供应商及时开具。
往来对账调节表
截止日期:
年月日
编制说明:
①“摘要”栏需要注明日期、凭证号、具体经济业务内容。
②甲方借方余额表示:
乙方已经入账,甲方未达账;甲方贷方余额表示:
甲方已经入账,乙方未达账。
③乙方借方余额表示:
甲方已经入账,乙方未达账;乙方贷方余额表示:
乙方已经入账,甲方未达账。
(二)各种应收费用的核对与确认
所有应收款项及未挂应收临时收回的款项应由供应商财务确认或由供应商财务授权委托的业务代表签字确认。
各下属单位财务部结算组负责与供应商确认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各项应收款项;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确认各项临时性的、无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应收款项。
(三)货物采购明细账的核对与确认
每月查询货物采购明细账的账面余额,若出现借方余额,应及时查找原因。
对于所有货物采购出现借方余额的必须编制原因说明并由财务经理签字归档保存;若是结大账,必须核对货物采购明细账。
货物采购明细账贷方余额需要清理,货物采购明细账余额较大时,应查明是否因为供应商业务员没有及时把发票传递至相应的下属单位财务部。
当月所有的采购入库,仓库单据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全部流转到财务部,各下属单位财务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在企业现行的财务系统中进行入账处理。
四、对账时间规定
各下属单位财务部必须加强与供应商的常规对账工作,并按下列规定的时间、频次进行操作。
1.对业务往来较多的供应商每月对账一次,业务往来较少的每季度对账一次。
2.各种应收费用必须每月与供应商核对一次,如果供应商业务员不及时将回函带回,我方将拒绝给对方付款。
3.下属单位财务部应按时向供应商发出《供应商往来对账确认函》,要求供应商提供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对账资料,合理地做好对账计划,确定责任人。
4.每次对账完成后出具《供应商往来对账确认函》,并要求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及时处理对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属单位财务部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总部财务管理中心。
五、各下属单位每月需向总部财务管理中心上报的资料明细1.往来对账进度表。
2.新增供应商档案、供应商异动情况报告、供应商资信报告。
3.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报告。
4.欠款金额(供应商)前10名的名单、金额、净利率、欠款原因及付款计划。
5.合同约定预付款的执行情况表。
6.合作不愉快、操作不规范的供应商名单(黑名单)。
六、供应商往来对账的处罚规定
1.没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相关资料罚款30元。
2.报表不全,或内容不真实的罚款30~60元。
3.每月未按规定对账的罚款30元,对账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罚款60~100元并进行行政扣分,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降职、撤职等处分。
4.有关人员未按规定确认应收返利、应收费用就自行挂账的每次罚款30元,采购人员没有及时把各种应收费用的书面确认书上交下属单位财务部而导致企业无法收回相关的费用,一切责任由业务人员承担。
5.有关人员未按合同规定挂账或账扣的或变通挂账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30元,严重的要进行行政扣分。
6.未及时清理商品采购借方余额,以及未能及时对预付款进行监控导致多打预付款的,要对往来账务会计及有关责任人员罚款每次150元,严重的给予行政扣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降职、撤职等处分。
篇三:
供应商往来账核对管理规定
供应商往来帐核对管理规定V2.0
目录
1.目的...............................................................................................................................................2
2.范围...............................................................................................................................................2
3.名词解释.......................................................................................................................................2
4.职责...............................................................................................................................................2
5.管理制度.......................................................................................................................................2
5.1日常结款的往来对帐要求.....
...........................................................................................2
5.2日常结款的往来帐款核对................................................................................................2
5.3定期与供应商往来帐务的核对........................................................................................3
6.工作流程.......................................................................................................................................7
7.注意事项.......................................................................................................................................7
8.附件...............................................................................................................................................7
1.目的
为规范分部同供应商对帐工作,完善往来帐务的核对内容,保证分部与供应商往来帐务记录的完整、准确,各管理部门能及时掌握各分部与供应商往来帐务的实际情况,就分部与供应商定期核对往来帐务的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范围:
**电器财务中心、经营战略中心;各大区;各分部。
发布范围:
**电器财务中心、经营战略中心;各大区;各分部。
3.名词解释
往来帐:
本规定的往来帐款具体指的是“应付帐款(受托代销商品款、代销商品款)”;“未扣收降价款”;“未扣收退残款”;“应收商业折扣”;“应收补利”;“卖场管理费”;“卖场支持费”;“促销活动费”;“质量保证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4.职责
无
5.管理制度
5.1日常结款的往来对帐要求
5.1.1代销商品每月结款前必须核对清楚“代销商品款”余额,否则禁止支付货款;
5.1.2经销商品每次结款前必须核对该批商品的入库明细,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和金额,核对无误后同时保证金力系统和用友财务帐金额一致才可继续结算货款。
5.2日常结款的往来帐款核对:
5.2.1结算人员在每次结款时需要与供应商核对清楚相关往来款项,根据公司目前商品的结算情况(经销商品按帐期依据进货的批次结算货款,代销商品按照结算期的实际销售进行结款),分经销和代销两部分分别进行核对。
5.2.2经销商品
5.2.2.1经销商品需要核对“应付帐款”、“未扣收降价款”、“未扣收退残款”三项内容。
5.2.2.2核对“应付帐款”时应结合财务的“商品入库单”结算联内容相符,审核商品的入库价格与厂家的供价是否一致。
5.2.2.3核对“未扣收降价款”时应结合采销部门的“商品变价单”、“厂家确认函”,应仔细审核所调商品的规格型号、价格及数量。
5.2.3代销商品
5.2.3.1代销商品主要核对结算期内的“代销商品款”,结算期内的实际销售数量及金额。
5.2.3.2代销商品的核对依据有:
业务的“进货申请单”、厂家的“送货同行单”、库房的
“商品入库单”、财务的“商品入库单”结算联。
5.2.3.3业务的“进货申请单”、厂家的“送货同行单”、库房的“商品入库单”三单应该相互核对,保证与财务的“商品入库单”结算联内容相符,以保证入库商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无误。
5.3定期与供应商往来帐务的核对
5.3.1核对的范围:
5.3.1.1所有经销供应商(包括物流直供、非直供品牌)。
5.3.1.2代销及带货安装供应商不纳入对帐范围,分部按照结算制度要求在结算时对清即可。
5.3.1.3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的供应商视为非正常供应商:
1)连续两个月未销售或未进货或未结算的;2)总部或分部以文件形式下发明确暂时停止合作或结算的;3)主动或被动已撤场未结算的;4)有明显迹象或其他原因可以判定为非正常合作的。
5.3.2核对时间:
5.3.2.1对于正常合作的供应商,要求分部每半年对往来帐务核对一次,即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待帐务结转后进行对帐。
具体时间为,每年7月开始核对截止6月30日的往来帐务,分部应在7月1日至9月15日合理安排时间,制定对帐计划,分别完成计算、制作、发放、收回对帐函工作,9月15日为最终收回日期。
次年1月开始核对截止12月31日的往来帐务,分部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15日分别完成计算、制作、发放、收回对帐函工作,次年3月15日为最终收回日期。
同供应商核对往来帐务期结束后,对于正常合作供应商存在差异的,在每周五开始上报《**电器()分部对帐函差异跟踪表》(见附件8.9)。
对帐函存在差异的情况分以下几种:
未发出对帐函、已发对帐函未收回、已收对帐函中盖章不合格、双方帐务存在未确认差异,凡属于上述任意一种情况均需编制在《**电器()分部对帐函差异跟踪表》中。
5.3.2.2对于非正常合作的供应商,分部应于每年4月末和11月末对往来帐务进行核对,即每年5月开始核对截止4月30日的应收金额,12月开始核对截止11月30日的应收金额。
要求对全部非正常合作供应商发出应收对帐函,无论是新增还是以前年度的非正常合作供应商均需重新发放应收对帐函。
各分部财务人员不应被动等待供应商前来结帐时发送《往来帐务对帐函》,应请采销协助联系供应商或利用直接挂号邮寄并传真给供应商财务等多种手段确保按时发出,以免影响对帐进度。
5.3.3核对内容:
5.3.3.1对于正常合作供应商应核对应付帐款(其中包括退残款、降价款)、应收商业折扣、补利、卖场管理费、卖场支持费、促销活动费、质量保证金、其他费用等所有应付应收项目。
5.3.3.2对于非正常合作供应商应核对应收商业折扣、补利、卖场管理费、卖场支持费、促销活动费、质量保证金、其他费用等所有应收项目,特别强调的是非正常合作供应商只核对应收项目,不核对应付帐款。
5.3.4对帐函标准格式:
全国合同且正常合作的供应商及物流直供品牌且正常合作的供应商(物流直供品牌由物流公司直接核对)采用《往来帐务对帐函
(一)》(见附件8.1),地方合同且正常合作的供应商采用《往来帐务对帐函
(二)》(见附件8.2),物流非直供品牌且正常合作的供应商采用《往来帐务对帐函(三)》(见附件8.3)。
判定为非正常合作的供应商,采用《往来帐务对帐函
(四)》(见附件8.4)。
5.3.5往来对账取数口径:
5.3.5.1应付帐款(其中包括已扣退残款、降价款):
正常合作供应商对帐函中以上三项按用友6月30日或12月31日结帐后的期末余额填列,但非正常合作供应商对帐函中只填列未扣收退残款、降价款。
5.3.5.2应收商业折扣、补利、卖场管理费、卖场支持费、促销活动费、质量保证金:
以上几项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并填列,即应归属于6月30日或12月31日前应收未收的商业折扣、补利、卖场管理费、卖场支持费、促销活动费、质量保证金。
【例如】05年6月份月度商业折扣及上半年的半年度商业折扣,在7月初计算应收金额,但按实际归属日期应为上半年应收金额,故必须在对帐函中进行填列。
5.3.5.3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函中已签订,但不属于b条款中所列项目(商业折扣、补利、卖场管理费、卖场支持费、促销活动费、质量保证金)的其他所有应收款项。
其他费用应按分部实际应收未收项目明细逐一填列项目名称、小写及大写金额,若明细较多,分部应逐一填列。
5.3.6核对的具体要求:
5.3.6.1各分部按供应商逐个机制打印《往来帐务对帐函》(见附件8.1、8.2、8.3、8.4),注意填写对帐函最下端内容,将合同甲乙双方名称、合同号、签订日期和某某地区等项目填列清楚。
《往来帐务对帐函》除签字外必须机制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3.6.2各分部需刻一枚对帐专用章,《往来帐务对帐函》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
5.3.6.3《往来帐务对账函》中相关人员无须签字,并且无须加盖**公司的财务章,只需
填列相关数据后,将一份发给供应商,另一份分部留存。
5.3.6.4供应商在《往来帐务对帐函》上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有供应商公函授权的印章亦可)。
5.3.6.5所有和供应商往来帐余额有差异的,分部一定要安排时间并按规定时限与供应商进行详细对帐,对清往来帐后要填写《___**电器有限公司往来帐务余额差异调节表》(见附件8.5),并限期双方实现调帐。
若不采用我方规定格式则采用的差异调节表需包含公司规定事项。
差异调节表中应付、应收的各项目余额必须同《往来帐务对帐函》保持一致。
5.3.6.6差异调节表中每笔调节项目均需详细写明“摘要”、“差异处理”。
【例如】摘要可以写为“05年6月补利”,差异处理可以写为“**已计算或扣收,厂家已确认未下帐”。
)
对于有确定日期、凭证号的项目也需填列齐全。
调节表中我方已计算或扣收,但由于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所产生的差异,应填列在供应商差异明细中。
差异调节表经双方调整差异事项后,余额应保持一致,由结算会计、结算主管、收入会计、收入主管签字后,双方在调节表上盖章确认(调节表、对帐函上的供应商盖章必须保持一致)。
5.3.6.7若供应商主动要求并提供其自制的对帐函及调节表进行往来帐务的核对时,要求各分部要将截止对帐日该供应商的所有往来(所有应收、应付)全部填列在对帐函中,应收金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即应归属于对帐截止日前应收未收的所有款项。
遇有应收商业折扣、补利等尚未计算出来的应收未收款项,须等到收入组将相关数字计算出来后进行填列,原则上由结算会计、结算主管、收入会计、收入主管签字,如有供应商提出要加盖财务章的,须经分部财务经理批准后方能加盖。
5.3.6.8原始凭据的保存:
为了有效的保全资产,要求分部将非正常合作供应商应收对帐函按照合同地址逐份通过ems形式(必须)发送,要求将对帐函内容、金额简洁明确的标注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且要求邮局针对每份特快专递开具付款收据或发票。
5.3.6.9邮寄地址:
按合同中注明的供应商经营地址分别发函,若邮寄后退回则再按注册地址发送。
5.3.7帐务差异及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法
5.3.7.1在与供应商往来帐务的核对中,因未达帐项造成的差异,按正常时间入帐,不需进行具体的帐务调整。
5.3.7.2核对中发现的因公司会计人员帐务数据录入造成的差异,如:
供应商名称、品类;商品数量、价格等,由往来帐务核对会计填写《**电器往来帐款帐务修正单》(见附件8.8)”,报本分部结算主管、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发送相关系统录入员按审批结果于财务系统中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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