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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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送审稿
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送审稿)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新形势下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市教育局组织起草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近期上报市政府。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该草案送审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20年2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宁波司法行政网(网址:
http:
//),通过网站首页中部的《宁波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一处(邮政编码:
315000,地址:
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
附件1、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草案)
2、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
3、关于《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宁波市司法局
2020年1月22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草案)
决定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高等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
二、第五条修改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建立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运行机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
建立与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动态调整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其中财政投入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的两倍,财政投入高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当地本科院校标准。
三、第六条修改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科技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四、第八条第一、二款修改为: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
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实习责任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
五、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引导,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积极支持行业组织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产教融合示范园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创新平台、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
(二)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实习责任保险;
(三)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
(五)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六)奖励、表彰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对到职业院校任教的企业兼职教师薪酬和培养培训给予资助;
(八)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等支持。
对在校企合作中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优先推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发展和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纳入相关政策扶持范围。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
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双向兼职制度。
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职业院校建立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以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机制。
从企业招聘的专任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
企业兼职教师可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按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
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职业院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十、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服务,并在教师职称评定、高技能人才落户、绩效工资合理增加、职业资格鉴定等方面予以保障。
十一、删除第十七条。
十二、第十八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企合作督导评估制度,加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考核评价,教育、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进学校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学校和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总工会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产业发展、人才需求信息通报等协作机制,在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校企协同开展国际化办学和长学制人才培养、学徒制培养、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强合作。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
每年五月为本市职业教育宣传月,定为"港城工匠月",市和区县(市)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系列宣传活动,弘扬工匠精神。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附件2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高等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建立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运行机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
建立与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动态调整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其中财政投入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的两倍,财政投入高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当地本科院校标准。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科技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七条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第八条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
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实习责任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条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
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引导,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积极支持行业组织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产教融合示范园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创新平台、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
(二)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实习责任保险;
(三)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
(五)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六)奖励、表彰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对到职业院校任教的企业兼职教师薪酬和培养培训给予资助;
(八)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第十五条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等支持。
对在校企合作中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优先推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发展和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纳入相关政策扶持范围。
第十六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七条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双向兼职制度。
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职业院校建立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以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机制。
从企业招聘的专任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
企业兼职教师可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按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
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职业院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十九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服务,并在教师职称评定、高技能人才落户、绩效工资合理增加、职业资格鉴定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企合作督导评估制度,加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考核评价,教育、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进学校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学校和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总工会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产业发展、人才需求信息通报等协作机制,在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校企协同开展国际化办学和长学制人才培养、学徒制培养、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每年五月为本市职业教育宣传月,定为"港城工匠月",市和区县(市)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系列宣传活动,弘扬工匠精神。
第二十三条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并可取消其获得的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职业院校有前款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院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现行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是从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对加强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保障。
随着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建设城市、制造业"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225"外贸双万亿行动等重大战略的持续推进,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难以满足产业与民生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忽视职业教育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当前,我市职业教育已从规模扩张全面转向质量提升,但个别区县(市)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在下降,其热衷于引进高校,重视发展普通教育,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保障在削弱,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运作不畅,产业与人才、教育同步规划机制也尚未建立。
二是职业教育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绩效工资背景下,职业院校教师从事社会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无法实现奖励分配;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推广应用的权益保障尚待落实;校企双向兼职兼薪、企业高端人才考察招聘和职称同级转评亟待突破。
三是职业教育内涵建设不够完善。
在高职扩展背景下,部分中职学校片面追求高升学率,办学出现普高化倾向;中高职办学依旧处于割裂发展状态,职高普高融通发展还处于探索之中;职业院校专业对接产业的精准度和支撑力还不够,面对产业转型升级的趋势,专业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中职、技工学校由于受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传统和行业风格的影响,存在理论教学、技能教学难以兼顾的倾向,理实一体的教育教学尚待深入。
四是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亟待深入。
近年来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文件密集出台,产教融合型企业、"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校企协同国际化办学和长学制人才培养等综合改革举措不断实施,宁波入选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建设城市,作为地方贯彻层面,通过完善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与国家重大政策、平台的衔接,将新的改革精神、举措写入条例,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共同育人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被列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
市教育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
市教育局按程序采用书面和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职业教育系统、部分行业企业和区县(市)教育局的意见。
同时,立法调研小组赴江苏、广东考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实地调研,举行座谈会听取了当地教育、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多次修改,形成《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送审稿》)。
《修正草案送审稿》共二十七条,主要对职业院校的概念界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职责、校企合作运行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实习时间及责任保险、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用途、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激励、校企人员双向兼职与收入分配、督导评估、职能部门协作机制等作了修改与新增。
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职业院校的概念界定
现行《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市人社局意见,在"中等职业学校"后增加(含技工学校),使界定范畴进一步清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将原"高等职业院校"改为"职业高等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更加符合国家对职业教育属于类型教育的定位要求(第二条)。
二、关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政府职责
为了明确政府职责,落实责任,切实推进校企合作,《修正草案送审稿》对在校企合作中的政府职责做了进一步规定。
一是明确提出将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将有助于推动我市建立产业与人才、教育同步规划机制,在校企合作机制上参照了教育部等6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的表述(第五条);二是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部门组成和工作职责,参照浙江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新增了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两个部门,将有助于发挥卫生健康部门的行业指导办学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参与产教融合过程国有资产的动态引导和管理,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做了原则阐述(第六条);三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主要是为鼓励产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发挥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职能,同时根据"放管服"精神,对其支持行业组织推进产教融合提出了要求。
(第十二条);四是补充完善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指明了教师职称评定、高技能人才落户等重要保障内容,(第十九条),要素保障职责的补充有利于形成改革合力。
三、关于财政投入制度
一是对建立财政投入制度的原则和标准做了规定(第五条)。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财政投入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的两倍,市财政局提出反对意见。
理由为尽管目前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3号)文件精神,"确保到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普通高中的2倍"执行,但这是一项操作性、阶段性目标,作为《条例》内容相关依据尚不充分。
市教育局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充分调研后认为,当前我市职普生均公用经费比已达到1.88倍,提出2倍的目标更有利于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同时,《浙江省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中职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步达到普通高中的2倍以上",从实际差距和省级改革部署看,2倍目标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二是修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资助校企合作载体、企业兼职教师和保险等相关内容(第十三条)。
根据《宁波市建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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