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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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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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二零一八年五月
类型一: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类型二: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流通
类型三: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
类型四:
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类型五: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类型一: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
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案例一:
“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多起举报,反映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下称“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据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调查,分别听取了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房地产企业和住宅业主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督促相关地方对照《反垄断法》,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全国共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出台了“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各地高度重视,及时清理纠正。
其中,重庆等地停止执行相关文件。
2016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确,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1月7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明确,暂停执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
2013年9月1日,山西省物价局明确表示,《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试行)的批复》试行一年期满,停止实施。
辽宁吉林修改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2日,辽宁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完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删除了“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内容。
2016年8月15日,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完善向新建住宅小区收取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的通知》,删除统一建设规定。
河北等省废止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5日,河北省物价局和住建厅废止原《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6月7日,黑龙江物价监督管理局废止原《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2016年6月28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原《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天津放开收费标准。
2016年11月16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自12月1日起,放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供配电设施施工企业协商确定。
2016年12月16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实行市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电力设施建设企业,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3日召开第89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青海省发改委决定停止执行现行配套费政策,废止《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从2017年1月24日起暂停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工程配套费。
案例二:
深圳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根据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发改委,对深圳市卫计委在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深圳市卫计委存在以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一、只允许一家集团采购组织(经遴选为全药网药业)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
集团采购组织受医院委托代为购买所需药品、提供团购服务,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能够为医院提供团购服务的经营者,都可以平等进入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市场。
各个集团采购组织之间存在竞争,才能提供更好、更有效率的服务。
深圳市卫计委通过遴选,从符合资质的企业中确定一家集团采购组织,使其他有能力、有意愿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的经营者被排除在外,导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市场只有一家经营者,没有竞争。
二、限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全药网药业提供的服务。
一是限定深圳市所有公立医院只能通过全药网药业,不能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集团采购组织,也不能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二是变相限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通过全药网药业向深圳市公立医院销售目录内药品,不能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销售,破坏了药品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三、限定药品配送企业由全药网药业指定。
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规定。
深圳市卫计委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例三:
汝州市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查证核实,汝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下发了《关于汝州市燃气工程配套费和初安装费收取问题的批复》(汝政文〔2016〕117号),该文件指定汝州燃气企业为庭院管网、户内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企业,并制定收费标准。
汝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背了《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相关规定和改革精神,指定市场主体、制定交易价格,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入汝州市天然气配套安装市场,影响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例四:
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查证核实,2017年9月,由洛宁县农业局牵头,洛宁县农业局、洛宁县财政局、洛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洛宁县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洛宁县开展农业保险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2017〕60号),要求对洛宁县全县范围内小麦实现应保尽保。
保险费用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贴80%,种植户应承担的20%保费由县财政支付。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险)被指定为全县唯一小麦保险的承保机构。
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在使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评选、考核等相关制度,也未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直接指定了中原农险作为全县唯一的小麦承保机构,违反了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影响了保险机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例五:
陕西省物价局依法纠正西安市房管局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依法对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安市房管局”)进行了调查,纠正了西安市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现查明,西安市房管局于2017年2月在其官方网站和行业媒体发布《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招标公告》和《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入库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经招标、评标、公示,于2017年4月建立“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发布《关于公布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名单的通知》(市房发〔2017〕32号),对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维修工程项目,向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推荐备选库内25家维修企业实施房屋维修工程。
西安市房管局的相关行政行为,对使用房屋维修资金项目的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变相限定选择房屋维修企业的权利,对备选库内外房屋维修企业之间的竞争造成消极影响,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案例六:
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在进行涉企收费检查时发现,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包头市物业招投标市场竞争。
经调查,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7月1日与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关于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进驻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包头市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提供平台,并约定了价款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
2016年7月3日,包头市物业管理处向包头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包头市所有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纳入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在调查过程中,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相符,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于2017年7月1日发出了《关于不再将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招投表纳入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函》的通告,纠正了指定住宅前期物业的招投标交易场所的行为。
案例七: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在进行涉企收费检查时发现,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乌海市房地产测绘市场竞争。
经调查,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先后于2012年和2013年下发《关于成立乌海市房产测绘中心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2﹞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测绘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3﹞19号),明确并重申,自2012年4月1日起,乌海市所有房产测绘业务由乌海市房产测绘中心完成,其它房产测绘机构不得再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在调查过程中,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相符,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于8月4日发布了《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放房地产测绘市场的通知》,纠正了指定房产测绘机构的行为,废止了《关于成立乌海市房产测绘中心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2﹞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测绘的通知》(乌建委政﹝2013﹞19号),市住建委将对房产测绘成果无偿审核,不再指定房产测绘机构。
案例八: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支付方式及下调二手房评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6〕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
该文件规定二手房评估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且指定了6家评估公司承接该项业务。
我委于2017年10月18日起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反垄断调查。
经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承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管理中心2016年9月20日在外网上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选用评估机构的通知》。
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并提交材料的评估公司共有9家。
9月28日,管理中心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根据投票结果,选用了其中6家评估公司。
从而研究出台28号文件,规定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并指定上述6家评估公司开展此项业务。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收费不在现行国家及北京市定价目录内,属于市场调节价,其价格应该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管理中心制定28号文件规定二手房评估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及指定6家评估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案例九:
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根据涉企收费专项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枣庄市质监局下属单位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发现,安泰检验中心于2017年3月7日向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提交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告知书,告知书中提到安泰检验中心是兖矿集团直属二级单位,对集团所属企业兖矿化工进行定期检验,枣庄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下简称特监科)工作人员对告知书进行审查,自认为安泰检验中心属于兖矿集团的自检机构,而根据国家质监局和省质监局的规定,不符合自检机构开展检验业务的相关要求,因此,不允许安泰检验中心进入兖矿化工开展定期检验工作。
枣庄市质监局特监科没有对安泰检验中心资质进行细致审查,先入为主地认为该中心属自检机构,并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枣庄分院(枣庄市质监局下属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商议后,以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求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山东省安泰化工压力容器检验中心在我市开展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的函》,限制安泰检验中心在枣庄市开展检验业务,并由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枣庄分院到兖矿化工进行检验工作。
该局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的规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十: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2017年12月,省价监局对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施工图审查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16年2月3日下发《太原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并住建字【2016】35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明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第四条要求“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第七条第(四)项要求“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办理了入晋信息登记”。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述做法实际是利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了外地图审机构在太原市开展业务的权利,同时变相干预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以及第三十七条所列“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例十一:
山西省价监局纠正大同市金融办等部门特种设备责任险行政垄断案
2017年11月,省价监局在工作中发现,大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电梯及其他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同政金发〔2015〕26号)文件,指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为大同市电梯及其他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主体,文件中明确制定了保费方案、保费计算表、免赔额设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案例十二:
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根据举报,我委对中国证券业协会在组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京东支付”平台作为其唯一的考试费收取平台。
考生报名该考试必须通过该平台缴纳考试费。
且通过该平台缴费,必须先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并绑定银行卡,成为该支付平台的用户。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证监会自1999年组织证券业从业人员考试。
2002年起,经证监会授权,协会开始组织该项考试。
自2007年起,该考试报名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
2007年至2015年,协会一直与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
2016年起,协会采用询价方式选择新的服务机构。
经对易宝支付、快钱支付和京东支付三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询价后,经内部评审小组打分,最终选择了京东支付。
协议期限为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
协会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中规定:
考试费为61元/科,通过网络在线京东支付平台缴费。
协会仅为考生提供“京东支付”这一唯一的报名费用支付工具,使得作为消费者的考生必须与“京东支付”之间形成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关系,没有选择地注册成为“京东支付”的用户,破坏了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该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案例十三:
锦州市商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年初,辽宁省物价局派出调查组对锦州市商务局(由锦州市服务委员会和锦州外经贸局2016年2月5日合并成立)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2014年8月18日锦州市服务业委员会下发《关于重新确定审计验资机构的通知》(锦服发[2014]45号),要求锦州市内典当企业在办理变更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明确指定由锦州渤海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博宇麒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方可变更。
锦州市商务局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例十四:
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年初,辽宁省物价局派出调查组对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展开调查。
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废止了预防性健康体检指定疾控中心提供服务的规定。
调查发现,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在2016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仍然限制古塔区内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等人员购买锦州市古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服务,排除、限制了当地医疗机构体检市场的竞争,剥夺了健康从业人员体检时对医疗机构的选择权。
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了整改。
2017年12月8日,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在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放开预防性健康体检市场的通知》,告知古塔区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均可承担预防性健康体检业务,古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对出具有效体检报告的申请人及时发放健康证明。
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的上述举措主动纠正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效减轻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危害后果,保障了各医疗机构参与公平竞争,也给了健康从业人员自行选择医疗机构的机会。
案例十五:
甘肃省发改委建议白银市人民政府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落实《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在生产建设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甘监发[2014]36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甘建函[2014]409号)文件精神,于2016年1月29日,向各县(区)建设局,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监理、检测、商砼企业下发《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白银市县模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建发[2016]26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工作由该局下属事业单位白银市建筑管理处经办)。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述做法,指定了网络运营商和相关设备供应商,剥夺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自主选择权,排除和限制了网络运营商之间和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市场竞争,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案例十六:
甘肃省发改委纠正兰州市安监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2016年6月,为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兰州市安监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在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共计15家服务机构。
但据了解,截止调查时全国取得甲级资质的此类服务机构共有88家、在甘肃省取得乙级资质的机构共有9家。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50号令“取得甲、乙、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这97家机构均有资格在兰州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
但兰州市安监局只将“了解到的在兰开展过相关工作且有资质的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而未公布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名单,这种做法不仅使企业在主观上认为兰州市安监局指定了评估机构,也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兰州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的竞争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竞争。
兰州市安监局的上述做法违背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业务范围的相关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
案例十七:
甘肃省发改委纠正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根据投诉举报,我委对你厅所属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及部分市运管局(处)在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控平台、安装车载终端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明,2014年4月,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文件精神,发文规定:
“在全省部署应用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的‘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
该平台接入全省范围的重型载货车辆终端数据,形成省级物流大数据中心,实现省运管局对重型货车的政府监管职能”,要求建设省级北斗卫星导航定位中心和市(州)级分中心,项目实施资金全部由中寰公司承担,“安装全省7万台重型载货汽车北斗兼容终端及北斗物流显控终端,统一接入‘国家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甘肃省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
省运管局与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签订的“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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