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讲义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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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讲义下
2015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经济法讲义
(下)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第五部分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五专题增值税法律制度(掌握)
一、增值税计税方法(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
=(产出-投入)×税率
=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概述
1、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项目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且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类型
1、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基本划分标准
年销售额的大小
具体规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水平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特殊划分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小规模
纳税人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换算公式: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征收项目
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
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不动产
视同销售货物
(1)货物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例外:
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行为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
★区别:
兼营(分别核算)
提供应税劳务
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例外: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员工为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进口货物
进入国境的货物,某些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2、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缝纫业务
(5)预制构件:
“现做现用”不征税
(6)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7)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8)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9)供应或者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10)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试点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例外: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2)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3)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增值税的税率
(一)税率
种类
具体范围
基本税率
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低税率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硝酸铵除外)、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6)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7)二甲醚
(8)食用盐
低税率
11%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6%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
零税率
(1)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2)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记忆方法:
十一搞运输,生活工作两不误;有形动产来租赁,融资经营找基本;其他现代服务业,百分之六很特别;如果企业小规模,百分之三没有错。
★零税率:
对出口货物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免”税: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
(二)征收率(新增)
事项
征收率
备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固定业户(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地税务机关6%的征收率征税。
五、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同一张发票上的折扣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销售收入含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依序):
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有消费税,则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以旧换新:
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数量;例外: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2、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的税额,或者进项税额=买价(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扣除率(13%)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5)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6)2-5项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7)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8)因进货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因兼营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次月申报期内抵扣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上述办法的,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3%)×3%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六、“营改增”试点的应纳税额计算(了解)
(一)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简易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1)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二)计税销售额的确认
1、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2、差额征税项目
(1)融资租赁业务
(2)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3)客运场站服务
(4)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
(5)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三)进项税额
1、“营改增”试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乘以13%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营改增”试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七、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9、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0、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1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12、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1、效果: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
3、限制:
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1、即征即退:
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
2、先征后返(退):
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部分返还或退还已纳税款
3、类型
(1)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2)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50%: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3)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先征后退
(4)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即征即退: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软件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
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营改增”试点的税收优惠(了解)
(一)免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四技”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离岸外包服务
7、两岸海上直航业务
8、两岸空中直航业务
9、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13、失业人员就业
1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16、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7、邮政代理收入
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19、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20、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2、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23、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4、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2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26、不具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7、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2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
29、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二)即征即退
1、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3、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九、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1)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外出经营:
应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交,回机构所在地补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
(1)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①设有两个以上机抝并实行统—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煮个体工商户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1)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个季度纳税期限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十、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熟悉)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规定免税货物的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旅游购物贸易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
合法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免征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四)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情形
免、抵、退税办法:
“免”税: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口非自产货物
2、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
免、退税办法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五)出口退税率
1、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2、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十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汇总缴纳增值税(了解)
1、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总机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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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 经济法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