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48刑法重点 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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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科48刑法重点下
刑法48个要点(下)
要点三十一、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一)交通肇事罪
1.行为主体:
(1)本罪不属于身份犯。
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指南针司法考试
(2)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3)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危害行为:
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3.危害结果:
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4.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
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5.罪数问题:
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6.情节加重犯和相关情形。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根据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明知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注意:
由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故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危险驾驶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133条之一,即危险驾驶罪。
指南针司法考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高速行驶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要点三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标准
【知识要点】
一、成立条件
1.一个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两个个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3.两个具体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4.四个侵害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罪数问题:
生产、销售假劣药等特定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都是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但并不符合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没有发生各该条所规定的危害结果或具体危险),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注意: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难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该罪是抽象危险犯,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具体危险,更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指南针司法考试
2.刑法第140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普通法条,第141条至第148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特别法条。
在发生法条竞合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在行为符合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通过考虑犯罪的情节与可能适用的法定刑,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单位可以构成本节规定犯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要点三十三、走私犯罪
一、行为方式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知识要点】
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对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
前九种犯罪的走私行为方式包括绕关(不经过海关)、瞒关(隐瞒不报过关)、间接走私(155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包括变相走私行为(将保税货物或者减免关税的货物未经批准并未补缴关税在境内销售牟利)。
二、罪数问题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仍然成立与走私对象对应的犯罪,但套用走私武器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注意: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武装掩护的,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指南针司法考试
3.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4.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5.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购买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
但又转手卖给第三者的,第三者即使知道真相,也不成立走私犯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6.注意: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157条作了修改,删除了“依照151条第四款规定”处罚的内容。
原有刑法条文是: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要点三十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目的,成立本罪不要求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
2.本罪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同,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否则,成立行贿罪。
3.注意: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二款内容,即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处罚。
相应的,第三款(原有条文第二款)也做了表述上的改变。
增加的第二款内容是重要考点。
成立条件为: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主观目的),客观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贿对象特定:
必须是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原有刑法条文是:
“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指南针司法考试
第三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要点三十五、金融诈骗罪
一、法条竞合:
【知识要点】
1.本类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所有金融诈骗犯罪都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结构。
此外,诈骗罪明确规定,有其他规定的遵循规定,因此,特殊诈骗罪优先适用。
3.注意行为内容的表述:
完全列举的方式(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列举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概括式方式(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2.行为人金融诈骗数额没有达到相关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要求,但达到诈骗罪的数额要求,根据行为能否骗取数额较大以及行为人是否打算骗取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或者成立金融诈骗罪的未遂。
二、行为主体:
【相关法条】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2.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3.注意:
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文作了修改。
(1)自然人单独实施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但单位犯罪中负责任的自然人不能判处死刑。
(2)单位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金;但增加了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罚金刑规定,只是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是“可以并处罚金”;在两个加重法定刑幅度中规定的是“并处罚金”。
指南针司法考试
原有刑法条文是: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三、死刑罪名:
【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注意:
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文作了修改,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但废除了“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
原有刑法条文是: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要点三十六、逃税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要点三十七、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知识要点】
除了刑法条文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外,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还包括以下行为:
1.非法买卖外汇: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如果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适用第225条第三款),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经营非法出版物: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其他较重犯罪的除外,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侮辱罪,诽谤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传销行为:
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以外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指南针司法考试
6.非法经营食盐: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7.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0.非法使用POS机: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1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要点三十八、强迫交易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知识要点】
1.注意:
本罪条文刑法修正案八做了较大修改。
原有条文是: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变化要点有:
(1)增加了三种具体的犯罪行为: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法定刑提高: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
指南针司法考试
首先,本罪主体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盈利为生。
如果教师以暴力行为强迫学生以200元购买其价值2元的圆珠笔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
其次,本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与程度低于抢劫罪。
暴力、胁迫的程度达到抢劫与敲诈勒索的程度,则认定为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最后,本罪“不公平价格”只能略高于公平价格。
如果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则应认定为抢劫或敲诈勒索等罪。
要点三十九、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
1.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成立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类似行为现在在刑法规定中独立成罪。
成立本罪要求“他人”出于自愿。
2.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即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根据案件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注意:
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诺的,承诺无效,仍然成立犯罪。
但经已满18周岁的人承诺摘取其器官的,可能成立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3.第三款明确规定了本罪与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界限,即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要点四十、非法拘禁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
他人(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2.行为内容: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1)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与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指南针司法考试
(2)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有形与无形的方法。
(3)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与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进人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
(4)使用欺诈方法剥夺他人自由。
(5)作为与不作为方式。
(6)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
3.非法性:
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1)执行法令的行为:
(2)紧急避险:
(3)被害人承诺:
4.主观条件:
故意,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
(1)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2)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1.第一款: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一项基本规定,应当适用于第1、2、3款。
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则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能再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第二款:
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1)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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