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保险在社保体系当中发挥的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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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保险在社保体系当中发挥的作用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设计(论文)
浅谈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发挥的作用
学生姓名:
沈雨婷
学号:
201100547
指导教师:
赵丽
专业:
工商管理
重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O一三年五月
GraduationDesign(Thesis)ofadulthighereducationofChongqingUniversity
Discusstheroleofcommercialinsuranceinsocialsecuritysystem
Undergraduate:
ShenYuting
StudentNumber:
201100547
Supervisor:
ZhaoLi
Major:
Masterofbusinessadministration
CollegeofContinuingEducationofChonqingUniversity
May.2013
中文摘要………………………………………………………………………………I
ABSTRACT………………………………………………………………………………II
1.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介绍……………………………………………1
1.1.1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1
1.1.2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1
1.1.3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1
1.1.4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2
1.1.5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2
1.2“社会保障”的基本定义……………………………………………………2
1.3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分析………………………………………………3
1.3.1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3
1.3.2经济全球化带来城市产业工人就业机会的重组………………3
1.3.3多头管理、体制分散………………………………………………4
1.3.4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要求……………4
1.3.5社会波张立法不够完善…………………………………………………4
1.4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定位………………………4
1.4.1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任务………………………………4
1.4.2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目标定位………………………………5
1.5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5
1.5.1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5
1.5.2迅速、全面地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5
1.5.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5
2.商业保险发展现状及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联系……………………………7
2.1我国商业保险行业分析………………………………………………………7
2.1.1保险密度数据分析………………………………………………………7
2.1.2保险深度数据分析………………………………………………………7
2.2商业保险与社保的区别………………………………………………………8
2.2.1经营主体不同…………………………………………………………8
2.2.2行为依据不同…………………………………………………………9
2.2.3实施方式不同……………………………………………………9
2.2.4适用的原则不同……………………………………………………9
2.2.5保障功能不同…………………………………………………………9
2.2.6保费负担不同…………………………………………………………9
2.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9
3.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11
3.1着力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福利国家………………………………11
3.2商业保险应当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积极作用……………11
3.2.1商业保险天然的社会属性和保障功能……………………………11
3.2.2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又是和作用………12
3.3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为核心的中国社会保险体系…………12
参考文献……………………………………………………………………………14
摘要
摘要:
商业保险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发挥着强大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结构不合理问题越来越突出,不能适应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重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重要任务迫在眉睫。
因此,需要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深化商业保险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满足人们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要,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贡献力量。
关键词:
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作用
ABSTRACT
Abstract:
Commercialinsuranceasaneconomic"booster"and"stabilizer"ofthesociety,playapowerfulsocialsecurityfunctions,isthenationaleconomicconstructionandsocialdevelopmentindispensableimportantlink,isanimportantpartofsocialsecuritysystem.Perfectsocialsecuritysystemisanimportantpillar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system,isrelatedtoreform,developmentandstabilityoftheglobal.Currentourcountrysocialsecuritysystemcan'tcompletelyadapttotheneedsof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unreasonablestructureofthesocialsecuritysystemproblemmoreandmoreoutstanding,cannotadapttotherequirementoffurtherdeepenthereforminourcountry,thereconstructionofthesocialsecuritysystemisanimportanttaskisimminent.Therefore,weneedtoclearthestatusofcommercialinsuranceinsocialsecuritysystem,deepenthereformandinnovationofcommercialinsurance,givefullplaytothecommercialinsuranceplaysanimportantpartinthesocialsecuritysystem,meettheneedsofthepeopletoahigherlevelanddiversificationofthesocialsecurity,improvetheoveralllevelofsocialsecurityinourcountry,tobuildnewcontributionstothesocialsecuritysyste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
Keywords:
Thesocialsecuritysystem;Commercialinsurance;Role
1.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上的一个突破。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
二是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方式、待遇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努力。
三是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
在“十二五”到来之际,社会保险法与广大民众见面,既是对“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建设的总结,也是“十二五”规划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
1.1.1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1.1.2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
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1.3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为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势在必行,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1.4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社保费征缴缺少强制手段,社保费征收机关对恶意欠费单位往往束手无策,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措施: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针对工伤保险欠费,法律还专门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1.1.5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
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社会保险法》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这部法律还专设一章,对社会保险监管作出具体规定: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
1.2“社会保障”的基本定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
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二是社会福利制度。
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
三是社会救济制度。
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四是社会优抚制度。
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是社会互助制度。
指民间组织对部分劳动者的帮助,主要是解决政府政策规定之外、没有很好解决但仍需获得外界帮助的实际困难。
六是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是个人或家庭将部分资金存入银行的一种保障形式,是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而必要的补充。
1.3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分析
1.3.1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
一方面,由于体制不统一,覆盖面过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全国只有1/4的劳动者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职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也很大。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相应保障还非常有限,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障功能较弱。
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社会保障水平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严重的非均衡态势,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且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和措施也不一样,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
这就造成了单位之间、地区之间保险项目的转接困难,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公平的实现。
使贫富差距的程度越来越大。
社会救助政策能够最低限度地满足贫困群体的生活需求,迅速缓解绝对贫困的状况,缓和阶层间的矛盾和冲突。
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面临的挑战。
城乡失衡加剧,贫富差距增大。
长期的二元体制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各种资源向大城市聚集,而农村地区则资源贫乏,城乡发展不平衡持续扩大,农民收入增加缓慢。
若不及时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陷入困境的农民境况将更加恶化,从而加剧城乡不平衡,进入恶性循环。
城乡社会贫富悬殊加大,不仅制约经济的发展,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更会使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无法实现。
1.3.2经济全球化带来城市产业工人就业机会的重组
随着贸易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大批传统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下岗失业,他们中很大一部分人由原来的中产阶层下降为城市贫民阶层。
这不单为他们带来物质生活水平的降低,还有身份地位的整体下移,因此,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强。
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无力通过自己努力和家庭的帮助重新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而沦为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迫切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
就业格局的深刻变化,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就业市场化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课题:
一是市场竞争给人们带来更大的职业风险,产生了相当部分的市场竞争弱势群体,这使得社会保障将在更大程度上每一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每一个劳动者的安全感,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社会保障,而且越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家庭,对社会保障的依赖程度越大,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就越强烈;二是失业率提高使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压力。
1.3.3多头管理、体制分散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缺乏整体性、规范性。
社会保障的领导、管理、经办、服务、监督分散,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
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决策和管理上的相互碰撞,有的地区矛盾相当尖锐。
管理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1.3.4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正在加快,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
与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不同的是,中国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
这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有的资金积累和保障服务功能尚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
1.3.5社会保障立法还不够完善
为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国务院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决定。
但是,还有一些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尚付阙如,需要进一步完善。
1.4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定位
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发挥其应有的强大的保险保障功能,对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4.1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任务
商业保险是要按照“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加快保险业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努力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服务手段的提升、保险网络的安排以及扩大保险覆盖层面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为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1.4.2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目标定位
一是坚持商业化经营原则,运用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和手段,按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要求积极开展保险业务,不断提高保险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保障实力,防止出现越位或错位。
二是坚持自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好保险与保障、近期与长远、责任与利益的相互关系,以服从、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为己任,加强与社会保障机构的合作、沟通和联系,始终把国家利益和人民的需求放在第一位。
三是坚持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政策思路,积极参与和支持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重构进程,找准商业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位置,加强诚信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保险业发展和社会保障事业服务。
1.5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起来。
但在制度建立过程中,一定会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是无法在现阶段通过法律规定解决的,而社会保险法最大的意义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将一些基本的原则确定下来。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
从社会保险法的内容看,我国未来社会保障发展方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5.1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
从现阶段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内容及保障效果出发,面向城市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它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而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
因此,应当在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条件下,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在全国城镇构建一个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在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1.5.2迅速、全面地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并非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但社会保险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医疗疾病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了居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了条件。
因此,必须摒弃只要社会救助不要社会保险,或者只重救助而忽略社会保险的倾向,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在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力争再经过几年的努力,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
1.5.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
在我国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责任共担的原则已经得到确立,但利益各方的具体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责任分担的模糊状态已经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
第一,必须明确政府的责任;第二,必须明确企业的责任;第三,必须明确界定个人责任;第四,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第五,基于中老年职工老年保障的历史责任已经成为困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应当找到分化历史责任的途径。
2.商业保险发展现状及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联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各个有机构成部分系统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
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则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构成。
这几项社会保障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1我国商业保险行业分析
2012年,寿险业务保费收入8908亿元,同比增长2.4%;健康险保费收入862.8亿元,同比增长24.7%;人身意外险保费收入386.2亿元,同比增长15.6%。
保险公司总资产7.3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2.9%。
表1.主要寿险公司2012年保费收入情况统计表
公司
保费收入(单位:
亿元)
同比增速
中国人寿
3227
1.40%
平安人寿
1287
8.20%
太保人寿
935
0.30%
新华保险
977
3.10%
全行业偿付能力总体充足,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由5家减少到2家。
寿险公司退保金1198.1亿元,退保率为2.76%,低于5%的警戒线。
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性逐步提高。
2.1.1保险密度数据分析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反映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
数据显示,2011年,保险密度为1062元/人,较2010提高100元,位列全球64位,大大低于全球平均水平595.1美元。
位列第一位的是荷兰,保险密度6554.6美元;第二名是瑞士,保险密度6257.6美元;再次是丹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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