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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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乙级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资质当地应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须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人事档案),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职业卫生检测人员不少于8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具有职业卫生评价人员不少于8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4、具有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具有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8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须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人事档案)。
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3、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见附录Ⅰ和附录Ⅲ)。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申报检测项目、物质种类的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符合要求。
(五)检测实验室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八)放射性检测场所,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有证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
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纪录。
放射性样品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
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具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九)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不许建在或租赁在居民生活区或住宅小区内。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一)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检测与评价的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二)具有所申请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见附录Ⅱ和附录Ⅳ),其中,化学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32项,物理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6项;放射卫生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6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检测方法标准,国际、国家行业无标准的采用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样品检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各自规定要求书写、打印、审核、签章、发送和保存。
(五)独立完成盲样考核,且考核合格。
(六)原始记录规范、清晰、完整、可溯源,现场样品留样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备查。
(七)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基础,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检测记录)。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一)评价报告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结论正确;评价过程管理符合逻辑和有关要求;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可溯源。
(二)具备一定范围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具有不少于2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具有核技术工业应用一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基础。
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应当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六、其他要求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并严格进行质量控制。
(二)应当有与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措施。
(三)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附录Ⅰ
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乙级)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件)
一
采样设备
1
5L/min~30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10(5)
2
1L/min~5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10(5)
3
0~1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10(5)
4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大型气泡吸收管、小型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冲击式吸收管等)
15(每种)
5
压力计
2
6
温、湿度计
2
7
流量计
2
二
现场检测设备
8
热球式风速仪
2
9
辐射热计
2
10
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
11
黑球、湿球温度计
2
12
个体噪声剂量计(包括防爆)
5
(2)
13
倍频程声级计(包括防爆)
2
(1)
14
手传振动测定仪
1
15
照度计
1
16
电磁场测定仪(含高频、超高频及微波等频段)
1
17
紫外线测定仪
1
18
烟尘浓度测试仪
1
19
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
1
20
皮托管
1
三
实验室检测设备
21
分析天平(1/1000)
1
22
分析天平(1/10000)
1
23
分析天平(1/100000)
1
24
去湿机
1
25
普通冰箱
2
26
低温冰箱(-20℃)
1
27
样品消化装置
1
28
样品混匀装置
1
29
磁力搅拌器
1
30
超声波清洗器
1
31
恒温水浴箱
1
32
离心机
/
33
高温炉
1
34
干燥箱
1
35
红外线干燥箱
1
36
白金坩埚
5
37
普通坩埚
5
38
玛瑙研钵
1
39
生物显微镜
/
40
相差显微镜
1
41
分散度测定器
/
42
酸度计
1
43
分光光度计
1
4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45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46
高效液相色谱仪
/
47
离子色谱仪
/
48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49
气相色谱仪(FID、ECD、NPD、FPD或PFPD)
1
说明:
“/”为不作要求。
附录Ⅱ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乙级)
序号
检测项目
条件要求
一
化学有害因素
(一)
金属类
1
锑及其化合物
☆
2
钡及其化合物
★
3
铍及其化合物
☆
4
铋及其化合物
☆
5
镉及其化合物
★
6
钙及其化合物
☆
7
铬及其化合物
★
8
钴及其化合物
☆
9
铜及其化合物
★
10
铅及其化合物
★
11
锂及其化合物
☆
12
镁及其化合物
☆
13
锰及其化合物
★
14
汞及其化合物
★
15
钼及其化合物
★
16
镍及其化合物
★
17
钾及其化合物
★
18
钠及其化合物
★
19
锶及其化合物
☆
20
钽及其化合物
☆
21
铊及其化合物
★
22
锡及其化合物
★
23
钨及其化合物
☆
24
钒及其化合物
☆
25
锌及其化合物
★
26
锆及其化合物
☆
27
铟及其化合物
☆
28
钇及其化合物
☆
(二)
非金属类
29
硼及其化合物
☆
30
无机含碳化合物
★
31
无机含氮化合物
★
32
无机含磷化合物
★
33
砷及其化合物
★
34
氧化物
★
35
硫化物
★
36
硒及其化合物
☆
37
碲及其化合物
☆
38
氟及其化合物
★
39
氯及其化合物
★
40
碘及其化合物
☆
(三)
有机类
41
烷烃类化合物
★
42
烯烃类化合物
☆
43
混合烃类化合物
★
44
脂环烃类化合物
★
45
芳香烃类化合物
★
46
多苯类化合物
☆
47
多环芳烃类化合物
★
48
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
49
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
★
50
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
★
51
醇类化合物
★
52
硫醇类化合物
★
53
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
★
54
酚类化合物
★
55
脂肪族醚类化合物
☆
56
苯基醚类化合物
☆
57
醇醚类化合物
☆
58
脂肪族醛类化合物
★
59
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
60
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
61
醌类化合物
☆
62
环氧化合物
★
63
羧酸类化合物
★
64
酸酐类化合物
☆
65
酰基卤类化合物
★
66
酰胺类化合物
★
67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68
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69
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70
芳香族酯类化合物
★
71
异氰酸酯类化合物
★
72
腈类化合物
★
73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
74
乙醇胺类化合物
☆
75
肼类化合物
★
76
芳香族胺类化合物
★
77
硝基烷烃类化合物
☆
78
芳香族硝基化合物
★
79
杂环化合物
☆
80
有机物定性
☆
(四)
农药类
81
有机磷农药
★
82
有机氯农药
★
83
有机氮农药
★
(五)
其他化合物
84
药物类化合物
☆
85
炸药类化合物
☆
86
生物类化合物
☆
(六)
粉尘类
87
总粉尘
★
88
呼吸性粉尘
★
89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
★
90
粉尘分散度
★
91
石棉纤维
★
二
物理有害因素
92
高温
★
93
高气压
☆
94
低气压
☆
95
手传振动
★
96
噪声
★
97
照度
★
98
紫外辐射
★
99
高频电磁场
★
100
超高频辐射
★
101
微波辐射
★
102
工频电场
★
103
激光辐射
☆
104
通风(风速、风量、风压)
☆
说明:
★为重点检测项目;☆为一般检测项目。
附录Ⅲ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仪器设备目录(乙级)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1
X、γ射线测量仪
1
2
环境X、γ剂量率仪
1
3
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1
4
中子测量装置
1
5
高剂量率测量仪
1
6
氡测量仪
1
7
空气采样装置
1
8
灰化装置
1
9
*γ能谱仪
1
10
热释光或光致发光测量装置
1
说明:
带*号者允许与其他单位共享。
附录Ⅳ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乙级)
类别
检测项目
备注
条件要求
序号
名称
非医用辐射设备及场所检测
1
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检测
X、γ和中子等射线探伤
★
2
人体、行李包、车辆、集装箱等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放射防护检测
★
3
非医用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不包括中、高能加速器)
★
4
含密封源仪表放射防护检测
★
5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放射防护检测
★
6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防护检测
★
7
中子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8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9
其他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工作场所放射性核素分析
10
γ放射性核素分析
☆
11
α放射性核素分析
☆
12
β放射性核素分析
☆
13
总α放射性分析
☆
14
总β放射性分析
☆
15
氡及其子体检测
☆
16
放射性气溶胶检测
☆
说明:
★为重点检测项目;☆为一般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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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职业 卫生 技术服务 机构 监督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