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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新闻网讯《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从3月1日起实施。
《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出台实施是我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市委市政府推行的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我市医疗保险改革进一步整合我市医保政策,建立有特色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允许的前提下,解决一些群众尤其是参保人反映最直接、最关心、最热点的实际问题,扩大保障围,提高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经济负担,加强医保基金管理,为构建和谐、效益创造条件。
为了让广大参保人更好地了解《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日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由哪几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层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层次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层次商业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哪几种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包含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三、社会医疗保险适用于哪些单位和人员?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的原则。
五、我市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如何整合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
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等四种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只是缴费标准不同,报销比例或报销金额不同。
六、哪些人员应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2•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3•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省、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6•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非本市户籍员工能否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可以。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八、哪些人员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1•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本市户籍人员能否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除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十、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十一、农民工或非本市户籍员工可以参加哪几种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工或非本市户籍员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综合医疗保险。
十二、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
十三、哪些人员应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应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十四、哪些人员应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十五、非本市户籍员工能否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在职人员可以与深户在职人员一样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围有哪些调整?
新办法将以下人群纳入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围: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随子女入户的无医疗保障的老人;
2•行业统筹驻深单位非深户退休老人;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深户非从业居民;
4•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
5•在深大专院校在册学生;
6•个体经济组织中非深户人员等。
十七、基本医疗保险能否重复参保?
不行。
每人只能参加和享受一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市外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医疗保险。
十八、医疗保险基金是由什么组成?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十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原则是什么?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十、政府财政对医疗保险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1•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3•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5•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省、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X12个月X18年一次性缴足;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X12个月X18年一次性缴足;
7.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1.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二十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交:
1.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5%缴交;
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缴交。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二十四、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
4元。
二十五、生育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
二十六、在职或劳动年龄的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地
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9%,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8%(单位6%、个人2%
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5%,生育医疗保险费0.5%。
二十七、综合医疗保险退休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12%,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11.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5%。
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随子女入户老人按18年一次性趸交,其余退休人员按月缴交。
二十八、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1%,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0.8%(用人单位0.6%、个人0.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2%。
二十九、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能否补交?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三十、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年度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三十一、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一个月,能改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吗?
不行。
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变更形
式。
三十二、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以相互转换吗?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三十三、综合医疗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多少?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1•参保人为未退休人员的,不满45周岁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
4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6%计入个人账户;
2•参保人为退休人员的,按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账户。
其中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并自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
三十四、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如何分配使用?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从每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进入参保人选定社康中心所在的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划出1元作为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调剂。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除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三十五、医疗保险关系终结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往国其他地方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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