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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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辽宁科技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宁省教育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3.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
二、工作原则
1.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原则。
2.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接待纪律,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违规使用接待经费。
3.坚持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谁接待、谁负责、谁结算,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作分工及审批程序
1.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由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具体办理。
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共同负责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
2.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单位负责,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接待,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分解落实任务到相应部门。
3.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接待单位需事先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如实报告接待事由、来宾职务、随行人数、接待内容、预算金额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请与公务活动相关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允许先接待后报批。
4.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5.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并按照学校请假销假管理办法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禁止异地部门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6.公务外出确需对方接待的,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三、经费管理
1.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出。
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预算内安排接待经费,不得擅自突破。
2.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3.按规定应当由接待对象派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4.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完整填写接待清单(附件2)。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5.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各部门、各单位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将不予报销。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6.原则上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减少现金方式支付。
四、陪同
1.根据国内公务接待对象及活动内容,本着对等节俭的原则安排陪同人员,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2.省(部)级领导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3.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牵头部门负责安排。
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
4.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接待,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五、住宿
1.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在定点饭店,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来辽出差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行结算,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人员安排单人间(最高480元),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最高330元)。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不提供香烟。
六、用餐
1.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自行支付餐费,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来辽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用餐执行省本级自行用餐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2.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安排自助餐。
确需安排桌餐的,执行本溪市工作餐标准,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150元以内,厅(局)级干部每人每餐120元以内,处级干部(专家、教授等)每人每餐100元以内,随行驾驶员安排自助餐,每人每餐60元以内。
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4.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七、用车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一般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
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党政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属各部门、各单位接待的对象,由接待单位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校内活动尽量步行。
八、其他
1.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2.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偏离工作主题,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3.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4.涉外公务接待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参照《辽宁省教育厅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辽教办发〔2014〕152号)(附件3)执行,由科技产业处统筹协调。
外宾邀请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做到组织接待工作,并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各部门、各单位涉外公务接待,由科技产业处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
5.学校层面会议的召开计划由党政办公室核准后实施,会议费管理参照《辽宁省教育厅会议费管理办法》(辽教办发〔2014〕151号)执行。
九、工作监督
1.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公务接待情况要按年度主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
2.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应当认真履行日常监督职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务接待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纪委办公室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十、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
1.辽宁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2.辽宁科技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3.辽宁省教育厅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辽宁科技学院
2014年11月3日
附件1:
辽宁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对象公函
公务内容
接待对象姓名
单位
职务
备注
接待行程
时间
地点
内容
陪同人员
审批意见
审批人:
日期:
接待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
审批人为分管校领导。
附件2:
辽宁科技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接待对象公函
公务内容
接待对象姓名
单位
职务
备注
接待用餐时间
用餐场所
接待人数
陪餐人数
用餐费用
经办人
住宿时间
住宿场所
住宿人数
住宿费用
经办人
其他项目
场所
费用
备注
经办人
接待费用合计
审批意见
审批人:
日期:
注:
1.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的,在住宿费用栏填写“客人自理”;
2.审批人为分管校领导;
3.本接待清单作为财务处报销凭证,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附件3:
辽宁省教育厅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辽教办发〔2014〕1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外宾接待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国家外交和我省教育国际交流、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厅机关接待外宾实行定点接待,定点接待饭店(宾馆)参照省财政厅和省外办公布的名单选择和确定。
如接待工作需要,可视实际情况,在定点接待饭店(宾馆)之外适当选择具有本地特色的风味餐厅安排宴请和日常用餐。
第三条厅机关应当加强外宾接待管理,制定外宾接待计划、编制接待预算,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额度等内容。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四条外宾接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厅机关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
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特殊情况需向厅领导或财务部门请示报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五条厅机关对应邀来访的外宾接待,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由厅机关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六条厅机关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下属单位和学校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七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特殊情况需向厅领导或财务部门请示报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应由我方执行的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和国内其他地区来我省的往返旅费。
第九条住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应当优先选择省政府接待场所和外宾定点宾馆(饭店)。
副部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执行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宴请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主办单位内部食堂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冷饮、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辽宁期间,宴请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交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
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省内外各市(县)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厅领导或财务部门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对外赠送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辽宁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主宾(或外方主宾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如外宾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以下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来访,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
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
2以内安排。
第十七条陪同外宾赴省内各市(县)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需要,经厅领导或财务部门批准,在接待活动期间,可为工作人员安排工作餐和工作用房。
第五章支出责任
第十九条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第二十条由厅机关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各市(县)和高校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我厅与各市(县)和高校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费用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厅外事、财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接待过程中存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行为的;
(四)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五)虚报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港、澳、台来宾和海外侨胞的接待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厅直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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