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庭审笔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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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庭审笔录
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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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
[书记员]:
旁听人员肃静,请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入庭。
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辨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4、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扣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请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敲击法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邓岷江到庭。
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什么时候因涉嫌何罪被刑事拘留?
什么时候被执行逮捕?
过去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
[被告人邓岷江]:
我叫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
2004年2月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过去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审判长]:
被告人邓岷江,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是否超过10天?
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邓岷江]:
副本收到,已超过10天。
告知书已收到。
[审判长]:
今天,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敏、于虹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朱艳记录。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中文出庭支持公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可以自行辩护。
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听清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邓岷江]:
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长]:
四川成都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明军、赵娟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出庭为你进行辩护,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邓岷江]:
没有。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成金检刑诉(2004)729号。
被告人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11119690929081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
2004年2月26日被刑拘,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于2004年3月2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岷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4年5月17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9日将此案交我院办理。
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9月,被告人邓岷江注册成立了“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后又于2002年底开办了“凤鸣网”()。
该网站实行会员制,分为普通会员和付费会员,付费会员又分黄金会员和VIP永久会员等。
2003年3月,邓岷江在网上增设VIP专区,在此专区里有“激情自拍”版块。
2004年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在对该网站位于本市金牛区交大智能小区二期3栋4单元4-A房的住所进行检查时,挡获了邓岷江及其工作人员,从其“凤鸣网”、“VIP”、“激情自拍”版块提取了15组图片、文字,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有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的图片,点击率从34次至206543次不等。
在网站“原创”文学区提取了“我所接触的日本女孩”和“我真实的故事”两篇小说(浏览量,分别为1513次和10749次)。
上述图片、小说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长]:
被告人邓岷江,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与你收到的那份起诉书是否一致?
对指控有无意见?
[被告人邓岷江]:
一致,没有意见。
[审判长]:
[审判长]:
被告人邓岷江,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现由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邓岷江]:
我是发过图片,我愿负责任。
[审判长]:
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邓岷江进行讯问?
[公诉人]:
1、什么时候开办的“凤鸣网”?
“凤鸣网”的经营方向是什么?
[被告人邓岷江]:
2001年6月底,主要为会员提供服务。
[公诉人]:
2、“凤鸣网”加入会员的有关规定?
有哪几种会员?
付费标准?
[被告人邓岷江]:
分普通和付费会员,付费金额不等,主要依据权限的时限。
最开始是60元,VIP是700元。
[公诉人]:
3、“凤鸣网”的收入来源有哪些渠道?
经营状况如何?
是否赢利?
[被告人邓岷江]:
收入主要是会员会费,经营状况头半年亏损,后赢利.
[公诉人]:
4、什么时候设立“VIP”专区?
[被告人邓岷江]:
2003年3月分.
[公诉人]:
5、版块管理者是谁?
[被告人邓岷江]:
是我.
[公诉人]:
6、什么时候“凤鸣网”上出现淫秽图片?
你采取了什么措施?
[被告人邓岷江]:
设立专区后,大概是去年10月份.在会员加入时要求遵守国家的规定.并进行告之.
[公诉人]:
7、淫秽图片是那些人上传的?
你是否在该版块上传过淫秽图片?
为什么?
[被告人邓岷江]:
是会员.我传过,我发过.当时认识比较模糊.发过2幅.
[公诉人]:
8、你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挡获的?
[被告人邓岷江]:
2004年2月25日.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
有。
[辩护人]:
被告人邓岷江?
[被告人邓岷江]:
到。
[辩护人]:
公司是合法的吗?
[被告人邓岷江]:
是。
[辩护人]:
你是否自己对上传2幅图片认识不足?
[被告人邓岷江]:
是,我认为好耍。
[辩护人]:
目前,网络技术能否消除VIP会员上传图片?
[被告人邓岷江]:
不能。
[辩护人]:
删除图片是否需要浏览图片?
[被告人邓岷江]:
是。
[辩护人]:
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邓岷江,你将上传图片的原因讲一遍。
[被告人]:
我觉得图片色彩,手法都很优秀。
[审判长]:
现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
第一组证据]:
书证——被告人邓岷江开办的“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和“凤鸣网”的有关手续、执照等,证明被告人邓岷江的身份及经营的公司的有关情况,请法庭出示卷宗2卷38页至47页。
[审判长]:
对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
无。
[辩护人]:
无。
[公诉人]:
第二组证据:
宣读本案有关证人证言。
在2卷52页至137页。
这些证人包括“凤鸣网”站的工作人员及部分“凤鸣网”VIP会员,主要证实“凤鸣网”上有淫秽图片和邓岷江以“慕野”的网名发表过淫秽图片等情况,其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人加入会员。
我宣读主要部分。
[公诉人]:
证人苏勤(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78页证人何飞燕(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85页;证人徐凯(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92页;证人周彬(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97页;证人任明强(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103页;证人郭建红(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112页;证人周莉(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117页;证人王春阳(网站VIP会员)证言;P124页;证人王登峰(网站VIP会员)证言;P130页;另外,还有证人李英、邓春蓉、郑颖、王刚强、徐有珍、谢新红等均证实“凤鸣网”的经营情况及收取会费的标准等情况,由于其证明内容基本相同,这里作一个说明,不再一一宣读了。
[审判长]:
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
公司工作人员我都告之对发图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辩护人]:
存在黄色图片无异议。
邓岷江没有对员工说过要发更多黄色图片以吸引会员。
证据均无他证印证,均是孤证。
[公诉人]:
第三组证据:
宣读和出示卷宗第一卷P8页至P11页,关于本案涉案的物品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和电子物证鉴定表,证实本案涉案的物品系淫秽物品和浏览量的大小。
特别说明,在鉴定的物品中,有两幅图片是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的网名上传到网上的,经鉴定系淫秽物品,浏览量为5271次。
另外,在卷宗第一卷P12页至P75页均系从“凤鸣网”上提取的图片等,由于其内容涉及淫秽性质,在这里不宜出示,相关内容已提交法庭。
在P27页,有一份书证,它的内容记载了邓岷江在“凤鸣网”上的个人资料,证实了“慕野”就是邓岷江。
[审判长]:
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
无异议。
[辩护人]:
无异议。
[公诉人]:
第四组证据,这组证据主要是一些程序证据等,它主要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涉案物品、现场状况等。
在卷宗第2卷P14页至35页及第三卷。
1、宣读3卷P51页,挡获经过。
2、出示P14—P23,扣押物品清单。
3、出示P24—P30,现场平面图及照片。
4、宣读P31,检查笔录——发现涉黄文字及图片。
5、出示P32--P35,证人王春阳、王登峰辨认邓岷江的笔录。
6、宣读2份情况说明——P161和P162,关于未找到其它会员和未发现邓岷江的其它犯罪行为的说明。
7、出示P159—P160;对王春阳、王登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在卷宗3卷P139—P155页是邓岷江的供述材料。
由于在今天的庭审中,邓岷江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和他以前的交代基本一致,所以不再宣读。
[审判长]:
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
无异议。
[辩护人]:
无异议。
[公诉人]:
公诉人的证据宣读和出示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已举证完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邓岷江]:
无。
[辩护人]:
有。
[审判长]:
现由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
1、关于网站技术的说明。
2、处罚判决书,证明网上图片系会员所发,而非邓岷江所发。
3、公司相关证照。
证明邓岷江收入系合法收入。
4、公安机关补充说明。
证明邓岷江无前科。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
无。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
无。
[辩护人]:
举证完毕。
[审判长]:
对于公诉人及辩护人向本庭出示的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认定。
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待休庭后由合议庭评议后确认。
[审判长]: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刚才经过双方陈述、举证、质证,点击率是否能作为传播人次及认定邓岷江传播两幅图片牟利的依据。
现由双方就上述争议焦点开始法庭辩论。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现就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1.被告人邓岷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定罪和处罚。
2.本案被告人邓岷江作为网站经营者,管理者,不仅放任其网站上大量的淫秽图片存在,而且还主动上传淫秽图片,这个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社会环境,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该案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坚决从严打击,遏止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还人民群众一个洁净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互联网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
3.本案被告人邓岷江在归案后及今天的庭审中能交代其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邓岷江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以上是第一轮公诉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审判长]:
被告人发表辩解意见。
[被告人邓岷江]:
公诉人所说大量图片,要看怎么讲,10多张图片算不算大量。
没有了。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邓岷江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龚明军、赵娟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即详尽地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邓岷江,并且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走访,尤其是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质证后,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
经过对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全面分析,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岷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性持有异议。
1、被告人邓岷江主观上并不具有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故意。
2、被告人邓岷江主观上没有以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
从“凤鸣网”吸收会员相关规定、条件、服务内容、获得权利等方面可以清楚的看到,黄金会员和VIP会员所享受的均是网络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合法权利,其内容没有诱导、暗示等文字宣传该权利包含黄色、淫秽服务内容。
这一事实证明,该网络的服务经营者主观上没有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
在庭审中,公诉人并没有举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2张发表后,其传播人次或获利金额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传播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获利五千至一万元的确切证据。
3、证人苏勤、周彬、任明强、周莉讯问笔录虽陈述被告人邓岷江在网上传播色情图片,但没有具体的时间、内容、张数、获利的金额,且无旁证印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证人王春阳的讯问笔录也无法印证真实性,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被告人邓岷江在网上以“某人”的名义传播2张图片,经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为淫秽图片,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被告人还表示愿意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告人邓岷江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敬请法庭根据被告邓岷江具体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并根据被告人邓岷江的认罪态度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
刚才公诉人已就本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争议焦点发言,被告人进行了辩解,辩护人进行了辩护,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
1.被告人邓岷江作为网站经营者,管理者,其开办网站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
邓岷江不论是默许、放任其经营的网站上有淫秽图片存在或是主动地上传淫秽图片,都是紧紧围绕牟利这个目的来进行的,因此本案应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此类犯罪具有技术含量高,传播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取证固定证据难,逃避打击能力强的特点。
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部署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明确提出: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正确地认识此类犯罪活动的特殊性,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枝末节,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利用互联网的各种犯罪活动。
[审判长]:
被告人还有无新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邓岷江]:
请律师讲。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
本案中,公诉人未对邓岷江牟利进行举证。
其它没有。
[审判长]:
鉴于双方的意见已阐明,无新的意见发表,现在宣布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人邓岷江]:
以前认识不深刻,导致我今天站在这里,我愿为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告诫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请法庭公正判决。
[审判长]:
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请法警将被告人邓岷江带出法庭(敲击法槌)。
[审判长]:
(敲击法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
提被告人邓岷江到庭。
[审判长];对被告人邓岷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本合议庭在合议时认真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合议庭经评议作出结论,现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
2004年2月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龚明军、赵娟,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9月,被告人邓岷江注册成立了“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后又于2002年底开办了“凤鸣网”()。
该网站实行会员制,分为普通会员和付费会员,付费会员又分黄金会员和VIP永久会员等。
2003年3月,邓岷江在网上增设VIP专区,在此专区里有“激情自拍”版块。
2004年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在对该网站位于本市金牛区交大智能小区二期3栋4单元4-A房的住所进行检查时,挡获了邓岷江及其工作人员,从其“凤鸣网”、“VIP”、“激情自拍”版块提取了15组图片、文字,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有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的图片,点击率从34次至206543次不等。
在网站“原创”文学区提取了“我所接触的日本女孩”和“我真实的故事”两篇小说(浏览量分别为1513次和10749次)。
上述图片、小说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挡获经过、户口材料、情况说明、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述等。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控辩双方均基本无异议,当庭进行了质证、认证,供证一致,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均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两张,系淫秽物品,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被告人邓岷江对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淫秽图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阻止,但被告人作为网络管理者,有义务即时对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进行删除,但被告人在发现上述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时,未进行即时删除,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因其指控的证据中不能证明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两张其传播的人次及牟利金额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公诉人以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两张点击率为5271次作为指控传播人次的依据不足,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点击可以多次,因此,点击率与传播人次不能等同,高法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只界定为有形载体,均未涉及到网络及点击率等新问题。
在我国已取消类推的情况下,点击人次不能类推为传播人次。
所以公诉人对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指控不能成立。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邓岷江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一、被告人邓岷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二、被告人邓岷江犯罪所用的财物电脑主机14台,键盘14个,鼠标14个,显示器12台,笔记本电脑1套,IV服务器4个,打印机1台,传真机1台,扫描仪1台予以没收。
本判决为当庭宣判,本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莲,审判员于虹、徐敏,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朱艳。
审判长:
全体坐下。
[审判长]:
被告人邓岷江听清楚了吗?
对判决有无意见?
是否上诉?
[被告人邓岷江]:
听清楚了,无意见,不上诉。
[审判长]:
现在宣布闭庭,请法警将被告人邓岷江带出法庭,送回成都市看守所继续羁押(敲击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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