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考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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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考题
兵役法考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和组成。
5、兵役分为和役。
在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预编到、编入、编入服预备役的或者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2、《兵役法》于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
3、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4、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兵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相结合、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免服兵役。
人,不得服兵役。
6、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履行,同时享有;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0、全国的兵役工作,在、领导下,由负责。
各军区按照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的兵役机关,在和领导下,负责办理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
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的单位,由办理;不设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11、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和的命令规定。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13、每年以前年满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可以征集当年以前年满周岁未满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7、现役军人必须遵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执行,随时准备。
8、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或者。
9、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制度。
13、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
14、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进行体格检查。
15、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16、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和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17、应征公民是的,可以缓征。
18、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的或者被判处、、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19、现役士兵包括制士兵和制士兵,制士兵称,制士兵称。
20、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
2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22、士官实行制度。
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年,年龄不超过周岁。
23、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4、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
25、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26、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
27、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登记。
28、依照《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役登记。
29、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周岁至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具体办法由、规定。
30、士兵预备役分为类和类。
31、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的预备役士兵;
(二)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经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32、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的,退出预备役。
33、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和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三)直接提升具有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四)改任现役军官的;(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34、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征召的和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35、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转入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的士兵;(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和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的干部和人员。
36、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37、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的,退出现役;未满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35、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
36、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登记。
37、选拔担任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预备役。
38、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的,退出预备役。
39、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中招收学员。
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40、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
41、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证书,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42、学员因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证书,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43、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4、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到军队服,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或者。
45、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被或者作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6、民兵是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和。
47、民兵的任务是:
(一);
(二);
(三);
(四)。
48、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组织。
凡周岁至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49、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50、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民兵组织所在地。
51、民兵组织分为民兵组织和民兵组织。
52、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主要由以及经过和或者具有的人员组成。
53、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抽选人员编组。
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54、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55、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周岁至周岁期间,应当参加至的军事训练;其中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的规定进行。
56、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个月至个月的军事训练;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57、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58、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预备役人员是、、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9、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
60、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
61、普通高等学校设,配备,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62、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63、和,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64、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负责。
部门和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63、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
64、在国家发布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四)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64、战时根据需要,和可以决定征召周岁至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的期限。
65、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地退出现役,由妥善安置。
66、国家保障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
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67、军官实行工资制,士官实行工资制,义务兵享受生活待遇。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和。
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机制。
68、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等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69、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制度相衔接。
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待遇。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待遇。
现役军人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
70、国家建立健全以为主,、、、以及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71、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或者,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或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和等优待;或者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72、和服现役不满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或者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
73、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权,应当保留。
74、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受到和的优待。
军官、士官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1、现役军人、、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和。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
2、现役军人、、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3、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
4、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正常票价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免费邮递。
5、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具体办法由、、规定。
6、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
7、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由安置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
8、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
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
9、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的,享受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
10、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应聘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10、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以上奖励或者荣获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至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11、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的标准。
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和共同负担。
12、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13、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年的,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14、士官服现役满年或者年满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15、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16、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17、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和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
18、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1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20、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21、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
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等政策。
22、、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
23、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
(一)、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和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或者管理的工作人员,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24、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等处理;毕业后拒绝的,依法承担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5、现役军人以为目的,拒绝或者的,按照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26、现役军人被军队、开除或者被的,不得录用为或者的工作人员,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构成犯罪的,依法。
2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完成本法规定的的,阻挠公民的,拒绝接收、安置的,或者有其他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负有责任的、直接负责的和其他,依法。
28、,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
29、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的;
(二)的;(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兵役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31、《兵役法》适用于。
32、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
《兵役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
33、《兵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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