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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警察概况选介与评析资料
法国警察概况选介与评析
[笔者评析]法国警察是中央集权警察体制的典型,具有悠久的历史。
加之,由于它的警察体制统一有效,已经形成了规范化的体制和全国层次分明的体系。
长期以来,为欧洲、美洲和亚洲一些国家所效仿,而且,在原法属殖民地以及后来一些独立了的国家,这些国家警察的许多方面都受法国警察体制的广泛影响。
特别是从公元12世纪就诞生了的法国宪兵同法国国家警察在维持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分工形式,即国家警察负责万人以上城市的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持,而国家宪兵分布在没有国家警察的地方,也就是广大乡村和偏远的地区。
用警得当,用兵得当,相得益彰。
除了城市治安秩序以外,依靠国家宪兵所起到乡村警察的作用,长期稳住了广大的乡村治安和政权,武装警察式的治安力量延伸到整个法国,覆盖了法国每一个角落,使法国的社
会井然有序。
再如,法国对于治安管理的深刻认识,已经达到相当的理性高度,法国的警界从法理高度对于治安管理有着相当宏观又相当细腻的微观认识。
不仅如此,特别值得赞许的是,经过一二百年来法国治安法制、刑事法制以及宪兵法制建设过程,已经把这些理性认识和实践经验都以庄严的法律形式规范化起来,通过长期的实践过程和不断完善,逐渐变成了执法者和广大民众所一致赞同并予以贯彻的法律观点和法的意识。
这是历史的沉积、历史的积累、历史性的硬功夫。
所以,我们要详细介绍法国警察制度,以便能从法国警察史的历史沉积经验中。
从法国现在实行着的警察体制中,受到启示,洋为中用,促进我国公安法制的完善。
促进我国公安机关的建设,有益于我国公安事业的发展。
法国国家的治安和治安管理概念
(一)法国法律和学者对治安概念的界定
法国1848年<市镇法)对公共秩序这一概念曾经有过这样的界定,它包括3项内容:
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宁。
后来,又增加一项公共道德内容。
法国学者据此认为,治安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社会具有良好的秩序,以利社会有效、正常运转。
所以法国对治安管理是这样理解的:
国家通过制订各种法律、规章,组织和依靠国家的治安力量,依照法律,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和公共道德在内的公共秩序的有关各种活动。
在前述关于治安含义和界定的叙述中,实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国对治安的广义理解,有如上述定义,这是把立法活动也放在其中的;但是法国笃信三权分立的立法与执法分离的原则。
所以,他们总是仔细推敲治安究竟是否包括立法活动,而且他们不主张把立法、执法囊括在一起。
他们认为:
“治安本身乃是国家对社会秩序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是法律的执行,而不是法律制定行为”。
因此,法国的所谓治安这一概念,乃是对治安的狭义制限,他们所说的治安只是包括使各项治安法律法规得以遵守,使包括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和公共道德在内的治安秩序得以良好维护的各种国家治安力量所进行的执行活动。
(二)法国对“治安管理”
对法国“治安管理”,我国留法警学家王大伟,曾在法国考察研究,并且著书进行认真剖析。
他认为:
首先,从语言学角度看,法语“治安”一词是“police”。
该词在法语中出现是15世纪。
当时的含义是维护公共秩序。
经过几百年,在法国,“治安”这个词有了比过去要丰富得多的内涵,而且外延也在不断变化,以至于有了各种含义。
法国警学家列出以下几种。
·是国家机关的名称,指的是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政府行政执法机构。
·是特定人员职业名称,即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执法人员的职业名称。
·是调整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一类法律法规的总称。
·是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得以实现所进行活动的总称。
,是专指法国内务部所属的国家警察。
仔细推敲起来,这几种含义,都是由历史上进入法国词汇“治安”的原始词意演绎而来,万变没离其中。
中国一位赴法专家对法语“po爪e”一词做过考察,作为一个概念进行分析以后,认为:
把5种含义汇总,归纳,就可以准确地了解法国“治安”的全面含义。
他还指出,这5种含义的核心是维护公共秩序。
法国维护公共秩序,即社会治安管理,主要由国家治安力量承担。
或者说治安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治安力量。
我们也可以从国家治安力量的构成上来进一步体会法国“治安”的含义。
他还指出:
法国治安管理依法进行,治安管理法是治安管理行为实施的依据。
这样,从研究治安管理权的体系和构成,也可以对法国“治安”一词的范围予以进一步界定。
最后,这位专家认为,法国一位学者的话可以概括法国“治安”含义,即可以做为法国“治安”的定义:
治安是“所有人类有组织的社会、部落、城市、国家,都拥有物质与精神上的方法来使人们遵守其目的在于维护秩序的法条”。
他说,这正是‘治安’的内含所在。
我们看得出来,这位专家上述考察是严肃而深入的,见解也是系统而深刻的。
不过对法国学者这一段话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首先,法国学者这段话的中心词“法条”前面的整个短语自然全是“法条”的定语。
或者说,前面的短语,全部是描述“法条”·特征的。
因此,如果这段话能概括治安”概念的全部内涵,那么,“治安”,则指的是一种遵守“法条”了。
或者说“治安”含义只是前述法国“治安”(po1ice)概念的第三种含义。
然而把“治安”现代含义只局限于对“法条”的遵守一类,显然还不是全面的,即还不是“治安”这一概念准确而全面的定义。
依笔者看,还是这位考察专家的陈述更具有概括性,他指出:
“治安”的本质属性即“其核心是维护公共秩序”。
这是卓有见地的解释。
其中,“维护”点中了“治安”首先是一种国家管理行为。
这种国家管理行为的对象是“公共秩序”。
而其管理主体,在法国“被当作国家的首要义务”,是国家行为,由国家治安力量特定主体予以承担。
国家治安力量的机关就是治安管理机构。
这种“维护公共秩序”的国家治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维护公共秩序的治安管理行为是依据法律进行,并为法律授权与制约,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是治安法。
所以,是否可以这样概括法国“治安”概念的内含,对它做出界定:
法国“治安”是指,主要由法国国家治安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种国家管理活动。
还应该指出:
法语“p01ke”一词指国家警察,这是前述狭义“治安”语义的借代使用。
而这种借代使用,是合乎逻辑的。
因为法国警察正是法国重要治安力量,它的活动依据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治安法,他的活动内容就是维护公共秩序。
这位专家,又进一步对法国所谓的“公共秩序”进行丁深入考察和剖析。
他写道:
1848年法国(市镇法)所谓的公共秩序,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宁。
现代法国公共秩序又囊括进来公共道德的含义。
这位专家正确指出,在这四个方面中,当然首推公共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中心环节。
最后,这位专家为法国治安概念下出了如下相当精辟的定义:
“法国‘治安’概念则是指国家通过制订各种法律、规章、制度并为确保这些法律、规章、制度得到遵守而以国家治安力量为主的有关专职机构和人员来维护包括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道德在内的公共秩序的各种活动”。
(三)法国治安管理种类
在这里,法国治安管理一语,说的是国家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活动,指的是广义治安。
法国国家治安管理总局中的“治安管理”正是这种广义治安的运用。
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法国治安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即按照以下不同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活动属性分类,可以分为行政性治安和司法性治安。
行政性治安,是采用各种行政手段维护公共秩序的管理活动。
司法性治安,则是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有关治安的司法诉讼活动。
例如刑事警察进行的刑事侦查活动。
·按照治安管理内容性质分类,可以分为总则性治安和市政治安。
·按照治安管理活动作用分类,可以分为预防犯罪工作和打击犯罪工作。
前者是指警方和其他同治安有关力量,通过日常警戒、巡逻、监控等活动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从而防止犯罪发生的管理活动。
打击犯罪则是指国家警察和国家宪兵中的专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查、侦破刑事犯罪的活动。
从这种分类最能看出法国治安管理和我国通常指的治安管理,外延是不大相同的。
·从地域管理的不同,可以分为城市治安和乡村治安。
城市治安是指有一万人口以上市的治安管理工作。
这一工作由法国国家警察承担。
可见,在法国国家警察中法国城市警察居于重要地位。
乡村治安是指不由法国国家警察管理的地方,即一万人口以下的乡镇和其他没有国家警察管理地方的治安。
乡村治安在法国主要由法国国家宪兵承担这一繁重任务。
·以治安工作业务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
公共安全方面治安工作;情报性治安工作;同间谍角逐的隐蔽治安;反走私、欺诈、偷税漏税等经济治安;管理森林、水源和捕鱼狩猎等治安;监督食品卫生保障公共健康等方面的卫生治安;进行劳工保护的劳动治安;进行邮政监察等的通信治安;防止科技成果和资料泄露和被窃的技术治安等。
对治安管理进行分类有重要意义。
如对总则性治安和分则性治安的分类,就使市政治安管理的范围严加界定,一目了然,也使有如内政部拥有总则性治安权力的职责及其范围,一目了然。
再如,按业务范围进行分类,这对治安机构的建立,任务的明确,组织间的分工,都有重要意义。
并使警察更为专业化。
[笔者评析]对治安管理进行上述分类也可以看出,法国治安管理范围,连宪兵、刑事警察活动和其他专业警察活动都囊括到治安管理范围里,实际上比这还要广阔,这贴近我国讲的治安综合治理的所谓“大治安”。
也就是说,治安在法国看来并不是警察自己的事儿,而是同整个国家命运和安定相关的大事,应由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关心。
当然,警察机关是治安专业职能部门,它承担着特别重要的职责也是理所当然的。
法国内政与公共安全部
我们研究法国警察,不能不研究法国治安管理概念和它的治安力量体系;同时研究法国警察也不能不研究法国内政与公共安全部。
因为法国警察直接在法国内政与公共安全部领导下:
。
法国国家警察总局和巴黎警察总局是内政与公共安全部的两个直属机构。
(一)法国内政与公共安全部部长是法国国家治安管理总负责人
内政与公共安全部长,原来叫内政部长(以下简称内政部长)。
名称的改变,明显地反映法国政府对公共安全的重视。
法国内政部长全部和全面负责国家治安管理,是国家治安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国家警察的最高指挥官。
法国法律规定,内政部长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指挥警察力量和宪兵力量进行治安管理以及发布总则性
治安管理行政规章的权力。
国家警察总局是法国全国国家警察的司令部,它是内政部的一个职能机关,在内政部部长的指挥之下。
法国宪兵,承担着广大乡村(万人以下村镇)治安,在乡村实则是乡村警察,也还负责城镇、城市中某些有关社会治安和警察性质的任务,从这种意义看,类似我国武装警察。
在这个范围内,即在进行治安管理活动范围,也受内政部部长的指挥。
[笔者评析]这里所说的发布总则性治安规章的权力中总则性治安一语,是法国法律用语,是法国法律明确界定的一种治安管理形式和内容。
它是相对于市政治安讲的。
所谓法国总则性治安是指:
有关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如迁徙、集会、出版、工商、新闻、外国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执行和实施活动;以及有关涉及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公共安全、从宏观上考虑维护总的公共卫生与秩序等方面的法律性规定的执行和实施,相对于市政治安,狭义的、界定于具体市政范围之内的维持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具体管理市内交通安全、街道卫生、公共安宁、防火等。
总则性治安管理权,除了内政部长拥有外,省长也拥有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总则性治安管理的权力。
还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虽然在法国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着由内政部领导的国家警察与由国防部领导的国家宪兵分别管理全国治安工作的体制,但是,所有涉及治安管理工作的条例、规章等却只由内政部负责起草和制订,国防部仅仅是领导国家宪兵发挥执行作用,这点充分体现了内政部在指导全国治安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此外,宪兵的某些部分,例如共和国卫队、消防部队还受内政部直接统辖。
(二)法国内政部长拥有的权力
·执行有关国家内部安全和安宁的法律;
·在内政部内政事务职权范围内,维持秩序;
·在属于内政部管辖的维护秩序行动中,依法执行使用武器规定;
·准备和实施民防工作,并在这一名义之下,包括实施保护人身和物质财产,防护有关资源和设施;为行政当局和政府部门提供安全保陈;确保国土的挡体安全;保护涉及居民生活和国防的民用机场、设施和财产;在民扎保护范围内,采取保护居民的预防和救助措施;对居民进行反侵略抵抗意志的教育等等;
·有对国家宪兵发布总则性治安管理和有关国家安全命令的权力;
·还有对诸如赌场设置、彩票发行、外国人居留许可、驱逐外国人、禁止出版某种作品、管理社团等事宜,拥有行政权。
·有授权省长执行上述权力的权力
(三)法国内政与公共安全部的机构,
内政部最高领导人为部长。
直接为其服务的,有内政部负责地方行政机构事务的国务秘书,协助管理有关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和协调国家与地方关系及有关的政治事务;有专门负责民防工作的高级专员,协助管理有关行政部门的防务计划和安排方面的事务。
另外,内政部部长还直接掌握着设在内政部的行政监察局,该局直接对内政部长负责,同时也可以直接与总理及其上级的监察总署联系、汇报工作。
内政部其他内部机构有:
·部长办公室,是部长有关政治、行政事务秘书性办事机构,如负责同议会、新闻界的联系等。
内设内阁办公室、译电及安全办公室、开支管理办公室、国家档案办公室等办事机构。
·行政管理总局
主要工作为组织国家各种选举活动等。
,国家警察总局
领导法国全国国家警察。
,民事安全局
负责诸如消防、事故和灾害的救援等工作。
.地方行政机构总局
·公共自由与法律事务局
·通信与信息局
·不动产及财政事务计划局
·巴黎治安总局
领导全巴黎的国家警察、消防大队和共和国卫队(宪兵)在内的巴黎各种国家治安力量和当地的市政治安队伍。
它同国家警察总局平行,而不隶属国家警察总局。
(四)内政部的人员结构
法国内政与公共安全部共16万多人。
其中:
国家警察13万多人;地方行政机构中的公务员2万多人;专家和技术人员5000多人;中央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近3万人;其他500多入。
治安当局
法国所谓治安当局是指:
不仅拥有总则性的治安管理权,同时也拥有市政治安权,还拥有通过发布说明理由的决定取代有关市长亲自行使治安管理权,即拥有各种治安职能和治安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
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
第一,治安当局是具有法国所汽的一切治安职能和治安管理权限的部门;
第二,治安当局同直接具体执行治安活动的警察部门是有严格区别的。
法国拥有各种治安职能和治安管理权威省一级的治安当局共有100个,它们管辖着全国3.67万个市镇治安管理活动。
法国国家治安力量
法国国家治安力量与法国警察力量并不是同一内涵、同一范围的概念。
国家治安力量要比警察力量包含着更为广大的范围。
也就是说,法国警察力量只是法国治安力量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国国家治安力量概念,在法国<人权宣言)就已出现。
法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国国家治安力量乃是全体国民所属力量的聚集。
这是一种“大治安”力量,包括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国防军事力量和维护国内社会秩序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它们之总和。
再者,国内治安力量也不只是警察力量。
法国长期以来形成这样的治安传统,法国国内治安的维持是由国家警察和国家宪兵两大系统分工负责,共同承担这一职责的。
[笔者评析]法国国家治安力量,同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许多国家不同,它所包括的范围相当广义,而不限于警察本身。
它是从国家整体上、从宏观意义上、从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角度,来综合加以认识的。
这也是欧洲大陆国家认识治安力量的一种特色。
在法国,在平时通常是指国家警察和国家宪兵这两支力量;在法定规定的特别状况下,比如治安当局为治安原因征用军队,实行戒严或紧急状态时,国家治安力量还包括陆、海、空军在内。
正因为如此,法国治安力量的运用也有层次之分。
平时日常治安事宜,城市由国家警察、在万人以下村镇维护治安由宪兵、巴黎共和国卫队以及巴黎消防大队负责。
这为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是国家治安出现需要调动机动宪兵队,即需要调动国家政府的总预备队的时候。
第三层次则是调动陆、海、空的军事力量维护治安的情况。
运用军队,要有符合法律的特定情况和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
军队通常被运用在预防性任务中,或者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做为最后的恢复秩序的手段。
因为这意味着要使用武器。
因而,法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总是设法在可能的极限内避免使用武器。
第三层次的决定,除涉及军队机构和军事设施安全以外,均由文职当局做出。
有权提出征用军事力量维持秩序的人包括:
两院议长;防卫区长官;省长;专区区长;市长及其副手。
国家警察的主管警官、法院院长、法庭庭长、检察长、检察官及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官,为了法律规定允许请求军队协助维持秩序的目的,也可以向当地驻军提出协助的请求。
法国国家警察
(一)法国国家警察体系
法国国家警察总局
法国国家警察总局是内政与公共安全部直辖的机构,是国家警察的中央指挥机关,指挥着法国全国的国家警察(巴黎除外)。
国家警察总局的机构主要有:
·总局办公室,下辖:
追查、援助、干预及威慑大队;反恐怖活动协调办公室;预防工作处。
此外,还有内政部保卫处,机动车管理部。
·警察人事与培训部。
·警察后勤部。
·国家警察总监察局。
·刑事警察中央局。
·本土治安中央局,下辖:
城市警察中心局、情报警察中心局、边防警察中心局。
·本土警戒局。
·共和国治安队中心局。
,警察国际技术合作局。
·官方旅行及高级人士安全局。
巴黎国家警察总局(另有专节介绍)
(二)法国《国家警察守则》——法国国家警察职责法
法国<国家警察守则)是法国国家警察职责法。
1986年制定。
法国(国家警察守则)是法国国家警察实行警察管理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
。
这项守则由4部分组成:
绪言篇,国家警察官的义务篇、警察官员与指挥机关各自的权利义务篇和对警察的监督篇。
共20条。
绪言篇一共6条,是有关国家警察守则基本原则的规定。
该警察法在第1条明确规定了法国国家警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全体国家警察,确保国家领土完整,捍卫国家主权,保卫共和国制度,维护公共安宁和公共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
”
法律明确规定法国国家警察负有保卫国家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的任务,有些国家这项任务只由军队,即武装力量担当。
法国国家警察还担负着重大的政治任务,即“保卫共和国制度”。
除此以外,是“维护公共安宁和公共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的维护公共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和安宁的任务。
[笔者评析]正如马克思所讲的,警察首先是统治阶级国家的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
就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任务,也是维护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政权和利益所必需的条件。
此外5条,确定法国国家警察履行职责需遵守以下原则:
·依照法定条件选纳令人满意的法国公民从警的原则;
·依法履行职务,首先是遵循(人权宣言)和宪法的原则;
·警察按等级制度组织,除有规定者外;
,内务部长领导国家警察;
,由国家警察官员执行警务的原则;
·违反职责规定要受到责任追究的原则。
国家警官义务篇是警察官员宏观的、一般性的人人都要履行的义务。
主要是属于素质、政治信仰、品格、尊严、作风、态度,以及救援、保护、保密、被保护、使用武器和对已捕人犯的保护等基本原则的规定。
关于品质素质、尊严、作风,在第7条中规定得十分明晰。
“国家警察官员忠实于共和国制度。
国家警察官员是廉洁、正直和公正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放弃自己的尊严。
警察官员为公众服务时应以模范的作风待人。
要绝对地尊重个人而不论他们的民族、出身、社会地位或他们的政治、宗教或哲学的信仰。
”关于救援、预防和保护的义务,在第8条做出这样的规定:
国家警察官员有义务以自己的主动性援救所有处于危险的人,预防和制止所有性质为扰乱治安的行为,保护个人和集体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
”而且规定,上述义务国家警察官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同样负有。
在这篇中,还明文规定内务部长负有保护警察履行职务时抵御非法侵害行为义务。
这有力地保护了警察在工作中不受非法侵害和享有自卫抵御的权利。
原文是这样规定的:
“内政部长保护在训练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侵害的国家警察官员抵御威胁、暴力、殴打、辱骂、诽谤和侮辱等行为。
”(第12条)
警察官员与指挥机关各自的权利义务篇是就法国警察官员同它的指挥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的法的规定。
[笔者评析]笔者以为,我国法律还缺少有关这方面系统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警察机关注意了需要明确这种关系,但有时还缺乏系统、严密的思考。
现摘录介绍如下,以利借鉴,使我国警察同其领导机关的各自责任,即法律上所说的权利义务明确起来。
这对于发挥我国公安机关效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法国国家警察守则)第2篇中主要有这样一些规定:
·指挥职能按等级制度所规定的职权来行使;
·上级机关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应当通过明确命令对如何良好执行做出必要解释;
·指挥机关承担其下属在本职内的行动的全部责任。
[笔者评析]这些规定,十分重要。
领导机关对其下级职务内的行动承担全部责任,是约束领导机关严肃做出决定,采取措施,严格要求和管理其下级和警察的必要条件。
同时,对这种责任的渎职和造成的错误必须严格予以追究,不能使那种以已昏昏,使人昭昭的领导者,造成严重后果而不受到追究,还能昏昏然下去;也不能使那种干了错事,造成后果的领导者,仍然好象什么事也没发生一样,以后仍然蛮干下去。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亡羊而不补牢,就可能由小而大,由少而多,造成群羊全丢,即形成不良风气,造成法不责众的后果。
明其职,究其责,惩违责。
责任明确,违者必罚,赏罚严明,这是用纪律和法的铁的手腕调动一个警察、一个机关,直至整个队伍的硬招,是收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错能纠的效果的保证。
我们不能在对待干部职责上实行这样错误的逻辑演绎:
似乎人人都可能发生这样那样的错误,那么犯错误就是难免的,汲取教训就是了,好象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就没有什么必要了似的。
这个口子一开,小错放过,大错可谅,就使那些一错再错的人,也逃避了责任。
所以,授权,即给予职责以后接着就要进行职责完成情况的考察。
出了事故,酿成应该给予处罚的后果者,对渎职者和错误决策者一定要进行追究,而且把这一点用法律明文规定下来。
与此同时,它的主管上级官员也要承担领导责任,不负责任必须予以追究。
第14条规定:
下级对指挥机关的命令,要“对不施行或不执行这些命令的后果负责。
”
这一篇还对命令下达遇到的紧急情况、下级有不同意见时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置以及对国家警察工作监督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法国国家警察,享有什么权利负有哪些义务,实则是一名法国国家警察对国家和政府负有怎样的责任,国家对国家警察有怎样的要求的问题。
法国警察职责法对此做出明文规定。
[笔者评析]我们知道,所谓权利和义务,乃是法律术语。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
一方享有权利,一方则以相应的义务相对应。
所谓法国国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国国家警察在行政法上同国家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内容。
下面我们对法国国家警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介绍如下:
法国国家警察享有的一般性权利。
主要是:
法国国家警察,全部属于国家公务员。
因此,同所有国家公务员一样,享有与公务员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除了职业(警察)性特有权利和义务以外的同其他职业的国家公务员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把它们称为一般性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的一般性权利有:
·言论自由;表达自由。
·成立工会的权利。
法国国家警察拥有保护自己利益的工会组织。
·履行职务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
,·
·对其职业方面的管理工作、机构的组织和功能、工作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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