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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1、劳动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7.5通过,自1995.1.1日起施行。
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包括:
⑴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⑵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⑶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⑷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⑸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⑴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⑵劳动者有享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⑶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⑷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⑸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⑹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⑺\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⑵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⑶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6、劳动法的体系是劳动法律规范的逻辑排列,劳动法学的体系则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进行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地排列,其内容不局限于劳动法。
7、我国职业培训制度包括二大类:
一类是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它又可以分为初次就业前的培训和再就业(转业)前的培训两种;另一类是在职职业培训。
8、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方是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方是自由劳动者。
9、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10、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
11、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是《国际劳动宪章》。
12、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会员国。
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13、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及其十项原则。
同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14、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之一,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15、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和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16、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17、1983年我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
18、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划分,还可分为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19、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20、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⑴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⑵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21、计时工资:
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22、计件工资:
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23、津贴:
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24、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者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对法定工作时间应该理解为实际工作和名义工作相一致的工作时间,即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必须实际消耗劳动。
25、探亲假:
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和配偶居住地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26、加班:
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27、加点:
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28、劳动安全卫生:
又称劳动保护。
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
29、安全技术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30、劳动卫生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造成的人体器官疾病。
3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32、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
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33、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34、职业培训:
又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35、在职培训:
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
36、在岗业余培训:
是指职工基本不脱离工作岗位,在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培训,它是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
37、职业技能鉴定:
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38、职业技术证书:
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9、社会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疾、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40、职工福利:
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41、困难救济:
或生活救济是指针对低于平均生活水平的经济特别困难者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
42、劳动纪律: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它是保证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行为准则。
43、职工民主管理:
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1、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⑴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所谓实现劳动过程是指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某种劳动的过程,参加物质生产领域的,表现为物质生产性的劳动过程;参加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则表现为非物质生产性的劳动过程。
根据这一特征,我们可以把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与某些与劳动有关,但并不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区别开来。
⑵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⑶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一方为需要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应支付约定的报酬。
⑴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
⑵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
3、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⑴调整的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⑵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公民即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
⑶调整的原则不同。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劳动法调整工资遵循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遵循的是物质帮助的原则。
4、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⑴调整的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⑵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十分广泛,但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则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定是公民。
⑶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产生的,只要具有该项职权的国家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甚至在违反另一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也可发生。
劳动合同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产生。
5、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但是两者又有区别:
⑴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⑵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⑶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6、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⑴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⑵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
⑶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7、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⑴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
⑵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⑶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8、劳动者的义务:
⑴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
⑵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⑷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⑸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
⑹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
9、劳动者的权利:
⑴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⑵职工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⑶按照自己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⑷休息、休假的权利。
⑸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⑻享受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的权利。
⑼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⑽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⑾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0、劳动就业的特点:
⑴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
⑵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
⑶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11、劳动就业原则:
⑴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⑵平等就业原则。
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⑷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
⑸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
⑹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国家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
⑴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
⑵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⑶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⑷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13、劳动合同的特征:
⑴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⑵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力;一方的劳动权力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⑶劳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⑷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⑸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4、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合法的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必须符合三项要求:
⑴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⑵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⑶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⑵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预。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15、借调合同的特点:
⑴借调合同当事人有三方,即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和借调职工本人。
⑵借调单位借调职工,应征得被借调单位同意。
⑶借调合同明确规定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之间、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⑷借调职工本人在借调期间内,属于借调单位职工,但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保留,当借调合同终止时,借调职工仍回原单位;
⑸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16、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⑴劳动合同期限;
⑵工作内容;
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⑷劳动报酬;
⑸劳动纪律;
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17、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⑴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⑵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
⑶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⑷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⑸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18、用人单位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9、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0、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⑴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⑵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人员中录用。
21、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⑴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⑵承担因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3、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⑵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
⑶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⑷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⑴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⑵签订集体合同目的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
⑶集体合同内容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内容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
⑷订立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⑸ 签订集体合同,需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
⑹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劳动合同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⑺集体合同规定了最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一律无效。
26、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⑴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⑵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⑶劳动生产率;
⑷就业状况;
⑸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7、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⑵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⑶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
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⑸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⑹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28、职业培训的意义:
⑴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
⑵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⑶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
⑷有助于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公民的劳动权。
29、社会保险的特点:
⑴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因此,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险。
⑵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
除个体经营者外,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而不由当事人任意自行指定。
⑶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所谓强制保险,即不问投保人和承保人意愿如何,而由国家法律直接做出规定。
⑷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付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而是与一系列劳动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
⑸保险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30、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⑴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
前者仅限于劳动者(劳动力),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
⑵两者性质不同。
前者为强制保险,后者为任意性保险,除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况,如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险外,一般都遵循自愿原则。
⑶两者保险基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
前者以用工单位缴纳和财政拨款为主,并以强制方式扣交;后者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征集保险基金,保险金的缴纳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⑷两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
商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投保人为公民,承保人为经营性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受益人亦可由投保人指定。
31、职工福利和困难救济的共同内涵:
⑴享有福利、救济的权利主体是职工及其供养的亲属;
⑵职工福利待遇旨在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实施救济的目的则在于保证被救济对象的最低生活需要;
⑶提供帮助的义务主体是用工单位和国家,福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⑷福利和救济同属福利制度范围,其作用都在于辅助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但前者处于高层次水平,致力于满足职工的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后者属于低层次水平,重在满足其生存需要。
32、工会的权利:
⑴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⑵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
⑶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⑷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33、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⑴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
⑵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即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
⑶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4、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⑴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⑵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⑶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⑷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参照《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35、在劳动争议处理中,须自行回避的情形:
⑴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⑵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⑶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法律条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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