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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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5年起,对我省所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经研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
补偿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2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
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
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贫困地区是指国家规划确定的我省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县,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具体名单见附件1)。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其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
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
(一)首次申报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可在签订基层单位就业协议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填报《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身份证、最高毕业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递交毕业高校学籍和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并盖章。
(二)毕业生携带以上材料至就业单位,就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查学生就业信息。
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附件3)。
学生将《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就业协议、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初次申请已审核通过的,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时,不再需高校出具审核意见,只需携带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身份证、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县级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汇总表、《申请表》原件连同申请审批材料复印件一份于次年2月底前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初次申请学费补偿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督促其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学费补偿时,要重点审核其上年获得的学费补偿资金是否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四)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地上报的材料并于3月底前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审核结果和补偿名额,明确省财政本年度学费补偿资金额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指标行文下达相应市县财政。
(六)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及时通知毕业生核实本人的转账账户信息,并根据县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发放明细表。
(七)各市县收到省财政经费指标后,根据审核通过的发放明细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当年补偿资金一次性划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中。
第九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与基层单位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补偿对象的工作情况,并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学费补偿信息档案。
第十条 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情况。
凡离开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第十一条 各级资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费补偿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基层就业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贫困地区名单列表
2.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
费补偿申请审核表
3. 工资收入证明(格式)
4.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
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
附件1
贫困地区名单列表
所在市州
贫困县
株洲市(2个县)
炎陵县、茶陵县
衡阳市(1个县)
祁东县
邵阳市(8个县)
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县、武冈市
岳阳市(1个县)
平江县
常德市(1个县)
石门县
张家界市(4个县)
永定区、武陵源区、桑植县、慈利县
益阳市(1个县)
安化县
永州市(5个县)
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双牌县、江永县
郴州市(4个县)
桂东县、汝城县、宜章县、安仁县
娄底市(4个县)
新化县、涟源市、冷水江市、双峰县
怀化市(13个县)
鹤城区、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中方县、洪江市、洪江区、会同县、靖州县、通道县
湘西自治州(8个县)
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附件2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
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审核表
( 年度,第 次申请资助)
毕业生个人信息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账户信息
户名
本人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就业单位电话
毕业高校审核意见(用于首次申请)
毕业学校
院系
专业
学籍号
毕业年月
学制
最高学历(位)
签订协议单位
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所填个人信息与学籍信息情况属实。
经审核,该生符合《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元,高校助学贷款 元。
审核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意见
该同志从 年 月起到我单位从事 工作,拟同意该同志按照政策规定申请贫困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根据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分三年拨付,本次申请第 年补偿。
经审核,拟同意该申请人申请 年度 元补偿。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
(1)此表分次按年度填报。
首次申请须经高校审核盖章,再次申报时不再需高校盖章。
(2)最高学历(位)为:
本科、专科、硕士、双学位、博士。
(3)单位、学校信息写全称。
附件3
工 资 收 入 证 明(格式)
________________(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单位职工,自_____年____月到我单位工作,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_______,工作性质为(正式制;合同制;临时制;其他),本月发放工资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我单位职工申请普通高校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办理之用。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4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
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
( 年度)
县(市、区):
单位:
元
序号
姓名
毕业高校
毕业年月
学历
联系电话
就业单位
第几年资助
本年资助金额
本人银行账号
合 计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经审核,本年度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的人数共 人、资助金额为 万元。
县教育局审核意见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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